船舶修造拆解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最新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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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造拆解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最新版文档格式.docx

船舶修造、拆解企业须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易燃易爆气体检测仪、舱内作业防爆型排风设备等设施。

  1.5安全警示: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用语;

做好厂区内的安全宣传,营造安全氛围。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2.1安全管理机构和网络:

企业有较为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2.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

职工人数超过300人的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每艘修造、拆解船舶均须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并落实好各工种的安全责任人。

  三、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3.1企业负责人:

企业的法人代表、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股东、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负责人须具备与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当地安监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3.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当地安监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3.3外包(外协)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3.4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操作人员须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企业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包括基本情况和证书复印件)。

(注:

冷作工、管道工等只要其在工作中要进行电焊或气割等特种作业的,也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3.5其他人员:

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行“三级教育”,了解和掌握本岗位的工作特点和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3.6全员培训:

成立全员安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全员安全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落实专项经费及师资,督促安全教员认真开展培训工作,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培训台帐。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

  4.1主要负责人职责:

⑴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内部安全监管体系;

⑵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⑶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⑷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⑸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⑹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⑺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

  4.2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职责:

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4.3安全生产机构与人员职责:

⑴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⑵协助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⑷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⑸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审查,督促和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⑹对各类事故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报告,落实防范措施。

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⑺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⑻单位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4.4生产、设备、运输、人事、仓库等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人员)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关管理责任。

  4.5船舶修造、拆解企业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对作业现场按照规定履行专项监督、检查、管理职责。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1目标管理:

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包括安全生产投入、人员培训教育、隐患排查治理等)。

  5.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制订企业各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企业范围内所有船舶修造、拆解(含承包、出租)的安全管理工作要纳入企业统一管理;

企业内部要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建立档案。

  5.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内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齐全,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安全例会、教育培训、设备维护保养、较大危险场所设备设施、危险作业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厂(场)内交通、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用电管理、事故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卫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考核奖惩、仓库管理等方面。

  5.4安全操作规程:

对各工种、各类设备均要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5.5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定期组织学习和检查、落实。

要建立健全各种学习检查活动、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审批、安全奖惩情况等台账。

  5.6其它:

涉及到操作工人的岗位职责、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均要在进入厂区的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公示牌;

涉及管理人员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要在其办公场所墙上挂放;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要制订安全周知卡,告知职工其危险性和防范措施。

  六、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6.1起重机械:

必须是有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附有设备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监检证明;

必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检验合格证,并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检验合格标志必须置于或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6.2厂(场)内机动车辆:

设备必须是有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必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定期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并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6.3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请。

特种设备经检验或复检合格的准予使用,不合格设备或超过检验周期的不得继续使用。

使用单位应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6.4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特种设备检修制度、培训制度、设备档案制度等。

起重机械还应有交接班制度、安全技术要求细则、操作规程细则、绑挂指挥规程。

  6.5设备管理作业人员:

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管理与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管理)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6.6起重机械运行要求:

⑴司机接班时,应先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⑵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

⑶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

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⑷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

如果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⑸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⑹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

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正常;

⑺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位;

当风力大于6级时,一般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

对于门座起重机等在沿江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7级时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位;

⑻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⑼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⑽货运吊篮严禁载人。

  七、用电安全管理

  7.1电力线:

船舶修造、拆解场所内的用电主干线必须专门架设或进行规范埋地处理;

临时或移动的用电线路必须使用规范、标准的电缆线,不得用护套线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电线替代。

  7.2配电室:

室内无其它杂物,保持整洁;

门要往外开,门上要挂警告牌,房门应上锁,门口通道要畅通;

四周环境符合要求;

配备干粉灭火器;

自备发电必须同网电一点切换。

  7.3配电箱:

每只船台必须安装规范的配电箱,并安装二相、三相漏电保护器。

  7.4线路检查:

固定的用电线路应每月定期检查一次,移动频繁的线路应每日检查一次,发现电缆保护层破损或有漏电迹象的,应及时更换修复,并做好检修记录。

  7.5电焊机:

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必须建立维修保养档案,且应单独接地,发现故障应及时维修;

对发生碰撞或摔地的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立即检修,并详细记录。

  7.6用电审批:

临时增设固定或移动的用电线路,必须实行申请审批制度,未经厂部批准不得擅自拉接使用。

  7.7相关规定:

电工和用电作业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杜绝因违规、违章作业发生触电事故;

作业人员不得带电移动电器设备;

电焊机等电器设施不得露天放置,防止雨天潮湿漏电伤人。

  八、金属焊割作业安全管理

  8.1焊割气体类型:

要选择适合企业自身生产特点、安全性相对有保障的工业焊割气体;

严禁使用乙炔发生器自行制取乙炔气。

  8.2焊割气体日常管理:

企业要选择一名熟悉气瓶安全知识的人作为气体专管员;

建立气体采购、使用台账;

在用的每只气瓶要实行定人定岗管理,设立管理标志,并记录每天检查和使用情况。

  8.3输气软管:

要使用耐磨耐高温的橡皮管;

颜色按化工标准HG4-405-66规定,氧气管为红色,乙炔管为黑色;

橡皮管使用一定时间后,出现磨损老化现象时,要及时整根报废更换,不得剪取部分旧管连接后继续使用;

软管连接处必须采取固定措施。

  8.4操作规程执行(一般规定):

⑴动火前清理周围易燃易爆物品;

⑵在狭小舱室或容器内作业时,应采取有效通风措施,作业时舱外应有人监护;

⑶作业时正确佩戴使用防护用品,登高作业时还需系好安全带;

⑷作业场所须离易燃易爆物品10米以外;

⑸密闭、半密闭环境动火前要先进行测爆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检测;

⑹移动工作灯须采用36伏以下电压,易燃易爆场所,需使用防爆灯。

  8.5操作规程执行(气体方面):

焊割前应严格检查是否存在漏气现象;

施工中途不作业时要及时关闭焊、割炬的阀门;

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关闭气瓶阀门,并将舱内的焊、割炬和气管随人带出舱外。

  8.6操作规程执行(电焊方面):

禁止雨天露天作业,禁止在潮湿容器内作业;

工作结束后,应将焊钳放在与线路隔绝的地方,及时切断电源。

  8.7焊接设备管理:

金属焊接的所有设备要实行专人管理;

按规定定期进行维修、检测、保养;

维修保养需建立档案记录。

  九、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9.1人员条件:

⑴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安全培训教育,具有高处作业知识和技能;

⑵经过医疗部门体检,符合高处作业健康标准。

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美尼尔氏综合症等禁忌症者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⑶高处作业人员应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

  9.2施工前安全要求:

⑴应有使作业人员明确作业内容的作业顺序;

⑵对现场共同作业应确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措施;

⑶立体交叉作业时,应先协调关系,明确落实各有关作业人员的职责;

⑷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暴雨、大雪等恶劣气候时应不宜布置高处作业;

遇雨、雪、冰冻、浓雾天气等应有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⑸作业现场照明设施及光照度要求,精密作业的照度要求应在300lx以上;

普通作业应在150lx以上;

⑹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规定工作服,应系安全带、戴安全帽、穿软底鞋;

在水面上空高处作业应穿救生衣;

⑺脚手架搭设、拆除等高处作业时,不得穿高统靴。

  9.3施工过程安全要求:

⑴作业的组织人员应及时了解高处作业进展情况,生产设备的使用状况及操作人员行为等,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纠正;

⑵高处作业场所不得攀爬、奔跑、跳跃及在易滚动件上行走;

⑶高处作业区不得有易滑物,物件不得任意乱置或上下抛掷;

⑷脚手板许用载荷应大于400kg/m2,同一块脚手板上不得超过2人。

  十、船舱及封闭舱作业安全管理

  10.1空气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舱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始终不得低于18%;

⑵舱内空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始终不得高于1%;

⑶可燃气体浓度须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1%以下;

⑷有害因素浓度不得超过GBZ2-2002规定的要求。

  10.2通风换气:

⑴进入船舱作业前,应进行有效的通风换气;

对有多层舱室的船舶,进入不同舱室作业时,应分别进行通风换气,对于深层舱室尤其要充分的通风换气;

⑵进入自然通风换气效果不好的舱室或封闭时间较长的舱室(如空舱、水舱、锚链舱、边舱、双层底、油舱和浮筒舱等)应采用机械通风;

⑶不允许使用纯氧通风换气,对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气体的舱室使用机械通风时,应采用防爆通风机械;

⑷所需的适宜新风量为30~50m3/h。

  10.3空气检测:

⑴现场检测可采用便携式氧气、二氧化碳、燃爆检测仪进行检测;

⑵检测人员应采用双人双机的检测方法,当进舱或进人孔内检测或采样时,检测人员应佩戴自给式空气呼吸器进舱,不允许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

⑶船舱通风换气后,应检测舱内空气中氧气、二氧化碳、易燃气体的浓度;

检测结果达到标准后,作业人员方可下舱工作。

  十一、危险物品购买、储存、使用管理

  11.1建立完善的危险物品收、发、存登记制度,实行危险物品专库储存、隔离存放、专人保管,防止物品流失引发事故;

危险物品仓库严禁明火,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雷设施。

  11.2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11.3使用的工业焊、割气体,必须从有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货,并向供气单位索取相关证照、产品检验报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建立备查档案。

  11.4焊割气体存放:

⑴施工现场要控制气瓶的数量。

同一地点乙炔气瓶不得超过5瓶,否则需设储存间(6—20瓶)或设独立的专用乙炔瓶库(>

20瓶);

储存间、气瓶库设置须符合规范要求;

可燃性气瓶与氧气瓶不能存放在一起;

⑵施工现场气瓶放置要符合下列要求:

竖立放置,采取防倒固定措施,采取遮阳措施,与明火保持10米以上距离,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避免放在一起,且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严禁敲击、碰撞气瓶。

  11.5严禁在通风不良的船舱内或在半封闭的容器内,使用密度大于空气的气体进行焊割作业,不准用煤气等代替工业焊割气使用。

  11.6油漆或喷漆作业必须专人操作,施工现场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落实专人监管。

  11.7涂装作业前必须办理涂装审批手续,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防爆型电器设备,严禁使用非防爆插座、开关、电器设备;

作业面不得与明火作业交叉施工,未经测爆合格,禁止使用明火;

船舱内喷漆应保证通风、通气,完工后应及时排吸油漆气体。

  十二、企业劳动用工安全管理

  12.1用工管理:

实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

建立统一的职工档案(包括基本情况和相关证件复印件),实行统一管理(包括出租、承包场所所有从业人员均应纳入企业统一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需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12.2工伤保险:

企业应为职工统一办理工伤保险。

危险性较大岗位的职工,在工伤保险基础上,实行人身伤害商业保险制度。

  12.3劳动保障: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不得超工时延长劳动时间和加班加点,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发生工伤事故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12.4高温作业:

做好高温天气的高温防暑工作。

做好高温防暑药品的准备和饮料、开水的供应。

错开工作时间,高温时段内要停止露天和舱内作业。

  12.5职业健康:

对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有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建立企业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12.6作业监护:

凡进入船舱内部作业的,须二人以上;

在危险复杂位置作业时,要有人监护,做好防护措施;

危险性作业须有人现场指挥监管,并配备应急器材和装备。

  十三、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13.1制度保证:

企业必须为进入厂区作业的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保证此项工作的到位,须制订以下几方面管理制度:

⑴制订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管理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和数量;

⑵制订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具体明确各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要求;

⑶制订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制度,明确有关人员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中承担的义务和职责;

⑷制订劳动防护用品检查制度,确保职工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13.2发放情况: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必须完整保存;

不得用现金折抵劳动防护用品直接发放给职工。

  13.3日常检查:

做好全厂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督促职工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发现不合格、防护功能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及时报废和更换。

  13.4现场使用情况: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须佩戴安全帽;

从事电气维修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喷漆作业、高空作业等的职工须按规定佩戴使用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四、外包(外协)管理

  14.1遵守《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14.2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4.3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十五、三同时管理

  15.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5.2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十六、重大危险源管理

  16.1企业应按《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进行辨识。

  16.2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档案。

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16.3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16.4重大危险源应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十七、应急管理

  17.1预案编制:

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7.2岗位应急卡:

建立作业岗位危险因素告知制度,编制高危作业岗位应急卡,并组织培训。

  17.3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

建立企业内部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十八、事故管理

  18.1事故统计分析:

对人员伤亡、损工、未遂等各类事故进行统计分析,落实防范措施,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18.2事故报告:

人员伤亡事故按规定在1小时内报市安监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18.3事故调查处理:

⑴按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

⑵针对事故发生原因制定整改计划或方案,确定整改措施、资金、责任人、期限,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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