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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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1.XX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督查组管理制度
2.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3.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4.实验室安全须知
5.实验室开放项目管理规定
6.实验室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7.学院实验室气体采购和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8.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9.学生实验守则
10.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11.实验室档案管理规定
12.XX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13.实验室安全及卫生管理办法
14.XX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15.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16.实验室服务器机房管理规定
17.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8.大学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19.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20.XX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21.实验室安全奖励管理办法
22.实验室规则
23.实验室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24.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25.教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制度
26.实验教师岗位职责
27.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28.实验楼机房停电应急管理规定
29.实验室三废处理办法
30.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31.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32.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XX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督查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督查组(以下简称督查组)。
根据《XX大学综合治理与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XX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查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三条督查组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学校所有院(部、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以下简称院级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特种设备、实验动物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场所进行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院级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条督查组工作要求
(一)学习、掌握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参加学校组织的实验室技术安全督查会议及各项活动。
(二)巡查院级单位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与落实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计划制订与实施情况,通风系统和应急设施的安装与使用状况,环境安全、化学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特种设备(特殊设备)安全、安全措施防护等情况及实验室安全档案管理工作等。
(三)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隐患情况进行拍照、记录,并及时提交《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表》及相关材料,汇报巡查工作中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隐患情况。
(四)巡查工作结束一周内,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给被检查单位,发放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督促并跟踪其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对安全隐患较大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开放的实验室,经专家组核查后确需关停的实验室,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程序报批学校核定。
(五)督查组成员每月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八个单元时间(32小时),并采取弹性工作制。
不在实验室督查岗位一个月以上者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书面报告,原则上不得离本岗位超过两个月。
(六)督查组成员每学年末做好个人工作小结,制订下一学年工作计划,并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存。
第五条督查组聘任与津贴
(一)督查组由我校退休或在职的具有丰富实验室工作或管理经验,有较强的实验室安全意识和较完备的安全知识,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有一定沟通能力与团队合作精神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
(二)督查组成员由学校统一聘任,一般聘期为一年,特殊情况可提前解聘或增补。
(三)督查组成员人数为6-10人。
(四)每位督查组成员工作津贴1800元/月,一年发10个月。
第六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实验室技术安全督查组工作会议,督查组成员汇报巡回检查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每学年末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对督查组成员工作情况进行评定,学校根据评定情况决定下学年的续聘。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学生的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丰富其安全与保护知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实验室实验课程教学和科学研究实验的正常有序进行,确保师生员工生命与实验室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条 制度体系与责任落实
(一)学院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制度的建立与监督执行,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内容的组织以及实验室安全考核体系的建设。
(二)各系部具体负责对学生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学习、考核。
在新生进入实验室之前,学院实验室管理中心实验室管理中心须核实其准入资格,未取得准入资格的原则上学生不允许进入实验室。
第三条 教育内容
(一)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与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实验室一般性安全、保护常识;
(三)实验室的专项安全与保护知识;
(四)实验室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四条 教育方式
学院安排各系部本科生集中学习。
第五条 取得准入资格的条件与流程
(一)各系部组织学生集中学习;
(二)学习时间累计达到1小时;
(三)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六条本制度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安全管理,防范和有效处理实验室安全事故,根据《XX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XX学院学生手册》、《XX学院学生实验手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是指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尽职责、管理不善,导致实验室安全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行为。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是指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因操作失误、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导致出现安全问题的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授课教师、实验指导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和校内其他与实验室安全有关的人员及在校学生。
第二章安全责任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指使用人,如教师、学生等。
(二)实验室负责人,指实验中心(实验室)主任、实验室管理员等。
(三)院级单位责任人,指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
(四)责任单位,指校内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优评奖。
(四)经济赔偿和处罚。
(五)行政处分。
(六)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一)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经上级机关或学校职能部门指出两次以上不改正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三)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五)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没有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七)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八)事故发生后,为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
(九)违章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瓶和其他特种设备的;
(十)实验过程脱岗,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其他安全事故的。
其中,有第六条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已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对单位或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下的,学校不再给予个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如果对单位或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学校根据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造成的后果分别按A、B、C、D四个等级追究。
(一)重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A级)
学院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或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的安全事故。
(二)严重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B级)
学院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含二万元)至十万元或造成人员轻伤的安全事故。
(三)较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C级)
学院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至二万元,没有造成伤亡的安全事故。
(四)一般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D级)
学院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下,没有造成伤亡的安全事故。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处理,根据事故等级及其性质和影响,参照以下进行处理。
(一)发生A级安全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受到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或开除处分,扣发六个月岗位津贴;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扣发四个月岗位津贴;给予院级单位责任人记过及以上处分,扣发三个月岗位津贴,给予院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二个月岗位津贴,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二)发生B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扣发四个月岗位津贴;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扣发三个月岗位津贴;给予院级单位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扣发二个月岗位津贴,给予院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三)发生C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扣发三个月岗位津贴;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扣发二个月岗位津贴;给予院级单位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四)发生D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二个月岗位津贴;给予实验室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给予院级单位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直接责任人为学生,参照以下进行处理。
(一)发生A级安全事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发生B级安全事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发生C级安全事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四)发生D级安全事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安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事故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确定事故的等级和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后勤保障部门与实验室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责任事故鉴定小组,根据相关监管部门事故认定意见、核实事故损失后的意见以及事故单位初步处理意见,提出追究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院级单位责任人、院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事故单位的初步处理意见,报院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院处理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相应责任人所在单位。
处理结果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通知相应责任人。
若责任人对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不服申诉处理决定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申诉或向学校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实验室安全须知
1.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2.参加实验时,不能穿拖鞋、短裤。
女士不能穿裙子,并应把长发束好塞进工作帽里。
操作感染性、有毒物质或炙热物品时,必须戴上保护手套。
3.不准在实验室、库房、资料室内抽烟。
4.实验室内不允许用电炉烧水、做饭等,生活用品不能带入实验室。
严格执行电气安装维修规程,严禁私拉线。
5.实验过程必须保持桌面和地板的清洁和整齐,与正在进行实验无关的药品、仪器和杂物不要放在实验桌面上。
实验室里的一切物品务必分类整齐摆放。
6.熟悉在紧急情况下的逃离路线和紧急疏散方法,清楚灭火器材、安全淋浴间、眼睛冲洗器的位置。
铭记急救电话。
禁止往水槽内倾倒杂物和强酸、强碱及有毒的有机溶剂。
7.在不危及自身和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保护国家财产少受损失,措施包括自己采取行动,报警、呼叫他人及专业人员协助采取行动。
在可能危及自身和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以采取保护自身和他人安全为重点,措施包括撤离危险现场,自救、互救、报警等。
8.实验、科研工作完成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切断电、气源和关好门窗,收藏好贵重物品,有报警装置的必须接通电源,注意防盗。
离开实验室前关好水龙头及检查可能引起水患的地方,预防水患及雨淋对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实验室开放项目管理规定
为鼓励和支持学生积极参加开放式教学和各类社会活动,有效利用和挖掘实验室资源条件,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实施素质教育和学生实践及创新能力培养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进一步规范和有序地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原则与意义
(一)实验室开放是指各类功能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内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等资源,面向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的条件。
(二)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是商学院培养实践型、创新型人才的客观要求。
实验室对学生开放,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室资源效益,为学生提供自主发展和实践锻炼的平台,全面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科学作风、创新思维、创业能力。
(三)各系部要充分重视实验室的开放工作。
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原则,把实验室开放工作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将有利于培养学生实际工作经验和创新能力的部分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并在指导过程中将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思想引入实验教学。
二、内容与形式
(一)实验室向学生开放要根据不同层次学生的要求,确定开放内容。
对于低年级学生,以训练其基本技能和实践能力为主;对于高年级学生,以培养其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为主。
(二)实验室向学生开放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参与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开放实验的内容分为教学实验项目型、综合素质培养型、学科竞赛型、自选(拟)实验项目型等。
1. 教学实验项目型:
包括实验时间和实验内容两个方面的开放。
在实验时间上,学生可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选做开放式教学实验项目,而且允许同一个实验项目多次进行,直到获得满意的结果。
在实验内容上,要为学生提供可供选择的实验项目。
为此,要求凡有实验教学的课程,尤其是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或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须设定一定数量的开放式实验教学项目,供学生课外选择。
2. 综合素质培养型:
结合学生社团、兴趣爱好者协会或课外学习小组等活动内容,在实验室进行第二课堂、创新活动等素质与能力培养的活动。
3. 学科竞赛型:
指依托实验室开展的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的培训、选拔和竞赛等活动。
4. 自选(拟)实验项目型:
为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各系部等教学单位公布培养计划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的实验项目供学生选做;同时,鼓励学生自拟实验项目到开放实验室进行实验。
三、申请与立项
每学期第十三周各系部等教学单位申报下学期的开放实验项目,将实验室开放项目的名称、内容(实验教学大纲)、实验学时、考核方法、上课时间、所有软件等信息报实验室管理中心。
由实验室管理中心审核、立项后反馈给各申报单位,并纳入教务系统向学生公布。
四、组织与实施
(一)商学院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由实验室管理中心、教务处、申请单位协调组织实施。
各系部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申报各类开放型实验项目。
(二)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特长和兴趣,在教务系统中选择项目。
(三)各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等实验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指导。
(四)实验室开放期间,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在岗,负责做好教学秩序、设备保障、实验室安全等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实验室开放记录。
(五)学生进入实验室实行登记制度。
在实验室进行实验应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需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学生进入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做好实验实施方案、步骤等有关实验准备工作。
学生在完成实验后,凭撰写的实验报告或完成的作品,经指导教师批改评阅后,可作为获取实践学分的依据。
(七)学生在完成实验项目后,应向实验指导教师提交实验报告或总结等文字材料(如果有作品可在实验报告后附上作品的复制品)。
(八)每学期结束前,指导教师应及时做好开放实验的总结并提交学生开放实验的成绩,交各系部存档,并上报教务处和实验室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五、考核与待遇
(一)考核重点
1. 开课情况。
纳入教务系统的开放教学,面向全校学生选课,作为各教学单位的任务和年终考核依据,其课时按照教务系统的实际课时计算。
2. 开放记录。
开放实验室应做好开放记录和教学文件的存档工作,例如规章制度、实验室工作日志、学生签到记录、学生实验报告等。
3. 开放成果。
各系部等组织开放教学的单位要把学生进行学科竞赛、科技活动、兴趣小组等开放项目的论文、获奖证书、科技创新作品以及具有特色的实验设计方案等汇编存档、并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二)考核周期
按自然年度考核。
(三)考核成果应用
实验室管理中心将对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商学院对各系部实践教学年度考核的依据。
(四)待遇
按正常上课的酬金标准付给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其课时按照教务系统的实际课时计算;学生获得相应的学分。
实验室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一、制度建设
1.实验室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用电操作规程并在明显的位置张贴。
2.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培训、设备维修管理,用电环境安全等。
二、人员管理
1.对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安全用电教育。
2.相关人员在实际操作仪器设备前,应熟悉原理、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在实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仪器说明书或规范流程进行操作。
3.应有专人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用电安全。
应由有资质的电工对配电装置进行维修维护和升级改造,其他人员不能随意更改扩充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和多联插座。
三、场所管理
1.实验室所有室内、外用电线路和装置,应由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架设、安装和施工。
所有管线、装置和各种元器件都应符合国家标准。
2.根据工作需要改、扩建实验室时,新的用电系统建成后,废弃不用的旧线路、旧装置应立即拆除。
室内搭接临时用电线路应在学校电管部门同意后由专门的施工人员进行操作。
3.实验室用电严禁超负荷运行。
实验室用电线路和配电箱、漏电保护器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应保持完好可用状态,若有熔断装置,熔断所用的熔丝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不能用其他导线替代。
4.经常检查电线、插座和插头,一旦发现损坏,要立即更换。
5.切勿带电插、接电源及电器线路,
6.实验室内禁止私拉电线。
7.不要在一个电源插座上通过接转头连接过多的电器
8.保持电线和电器设备的干燥,防止线路和设备受潮漏电;清洁电器用具前要先切断电源。
当手、脚或身体沾湿或站在潮湿的地上时,切勿启动电源开关或触摸电器用具。
9.在用电炉、高压灭菌锅等用电设备过程中,使用人员不得离开;人员若较长时间离开房间或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关。
10.对于可能散布易燃易爆气体或粉尘的建筑内部,所有电器线路和用电装置应遵循相关规定使用防爆电器线路和装置。
11.实验室内可能产生静电的部位和装置,应有明确的标记和警示并对静电可能造成的危害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设备管理
1.实验室内部应对漏电设备、开关等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损坏的电气设备和开关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2.对于自行设计和研制的设备,在使用前需由专业人员(如有资质的电工)进行电气安全检查,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后方可使用。
(绝缘电阻、耐压等)
3.报废的仪器设备应断开电源并及时上交和处理,以避免给其他使用者造成潜在危害。
学院实验室气体采购和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实验室气体采购工作,进一步强化实验室气瓶的安全使用,确保实验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实验室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
一、安全管理
学院是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实验室责任人对所属实验室的气瓶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责任人必须随时关注检查气瓶的安全情况,掌握气瓶的使用状态,确保相关使用条件和应急处置措施符合规范要求,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并对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二、档案管理
实验教学管理中心负责建立气瓶管理档案,档案文件包括:
(1)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实验室气瓶台账,包括气瓶数量、存放地点、充装气体成分、管理人等;
(3)实验室气体供应商的资质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等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购置
实验室原则上不得购置气瓶。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有义务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实验室购买实验气体时由供应商提供在检测合格期内的气瓶,并出具气瓶定期检测证书。
使用人需先填写《XX学院实验用气体购买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采购,申请表由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存档。
四、验收
气瓶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正常使用。
(1)检查气瓶所充装气体是否正确,气体名称标注应清晰可见;
(2)检查查气瓶有无定期检验,有无钢印,肩部信息是否完整(制造厂、制造日期、气瓶型号、工作压力、气压实验压力、气压实验日期及下次送检日期、气体容积、气瓶重量);
(3)检查气瓶有无出厂合格证;
(4)检查气瓶附件(防震圈、防护帽、瓶阀)是否齐全、完好,管路材质是否合适,有无破损或老化现象;
(5)检查气瓶外观是否正常、气嘴有无变形、瓶身是否存在腐蚀、变形、磨损、裂纹等缺陷;
气瓶检查合格后办理《XXX实验室气瓶验收登记表》,登记表存放于实验室备查。
五、储存
(1)实验室内存放气瓶数量合理,氧气和可燃气体均不得超过一瓶,且不可混放,其他气瓶的存放以不影响工作为准,控制在最小需求量。
(2)气瓶存放点须通风、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和强烈震动,地面平整干燥。
(3)所有气瓶均应通过气瓶柜、气瓶防倒链、防倒栏栅等方式竖直固定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4)严禁与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固废混存,并避开各种放射源。
(5)使用剧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实验室,须配有通风设施和监控报警装置,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