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全套精美课件优质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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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1、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单行民事法律综合性单行法2、准法律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地方性法规,三、民法的间接渊源,习惯,法理,第七节民法的效力,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一、对人的效力,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原告,将房屋私自卖给他人被告,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案例,出国将房屋交给其弟代管,弟,兄,二、空间的效力,我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的领域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特别行政区法律仅适用于该地区,三、时间的效力,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法不溯及既往(例外:

有利追溯),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各民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它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

非规范性,不确定性,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指导功能立法、行为和审判的准则约束功能对立法、行为和审判具有约束力补充功能克服成文法局限性和弥补成文法漏洞的功能,第二节各民法基本原则,传统民法三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一、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从身份到契约实体平等与程序平等主体立法与行为立法,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约定优于法定,三、诚实信用原则,1、词义:

诚实、不隐瞒、不欺诈2、民事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义务。

3、民事关系终止后的相关义务,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案例,陈凯歌,原告,胡戈,被告,法院,根据无极改编馒头,大肆讽刺、揶揄原作,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五、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案例,武汉某煤气公司,原告,重庆检测仪表厂,被告,法院,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原材料大幅上涨,情势变更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案例,36名民工,原告,某公司,被告,法院,68米高烟囱施工工程,脚手架从距地面10米处突然折断,整个脚手架倒塌。

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六、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客体,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根据内容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人,人,人,财产支配,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继承权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权关系和相对权关系。

(三)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权利义务的不同,可以把财产法律关系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二)绝对权关系和相对权关系,案例,原告,被告,使用借贷古董三件,结婚赠与首饰,两种法律关系相对独立法院,陈耀萍,陈耀春兄妹,朱珍,娄家松母子,拒绝归还古董,一、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自然人、法人。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此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联营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而被视为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二、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

换言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内容,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一、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1、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现象1、客观事实区别于主观意识2、外部表示区别于内心意思,2、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事实,1、并非一切客观情况都是民事法律事实,能否成为民事法律事实,取决于国家对民事社会关系调整的需要。

2、民法对民事法律事实的规定分两种:

一种为法律明确规定,一种为当事人之间约定。

3、民事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利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比如死亡能引起继承关系的产生、财产关系的变更、亲属关系的消灭,以及相应权利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依据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将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

(1)自然事件A、人的出生和死亡B、自然灾害C、一定时间的经过D、天然孳息的产生E、无意志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

1、事件,

(2)人为事件A、战争、罢工、动乱等B、人为事故C、人为原因引起的死亡D、人的失踪,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

(1)民法上的行为、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依据行为的法律性质不同来划分A、民法上的行为:

民法规定的民事行为B、行政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C、司法行为: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判行为,2、行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根据行为人是否进行意思表示来划分A、表意行为a)民事法律行为b)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无效民事行为B、非表意行为a)事实行为b)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根据行为是否合于法律规定来划分,习题,1.下列客观现象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的是(多选),A.婴儿出生C.地震灾害,B.公民死亡前立遗嘱D.日出日落,2.下列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的是(多选),A.公民死亡前立遗嘱C.丙将丁家的彩电损坏,B.甲乙签订买卖合同D.洪水灾害,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民事主体之间形成、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民法通则第47条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案例甲承包本村水库,用来养殖大量鱼苗,一年夏天,连降暴雨,甲承包的水库蓄洪功能有限,最终被水冲垮。

甲水库中放养长大的成鱼全部顺水而下,流入下流乙承包的邻村水库中,当时乙承包水库中的成鱼已经全部捕捞出售,此时该水库中只有乙刚刚放养的部分鱼苗。

甲于是要求乙返还自己水库中流入乙水库中的全部成鱼,乙认为该部分成鱼是自己流入其承包的水库中的,自己没有做任何违法侵权之事,拒绝返还。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两村干部调解不成,甲将乙诉至该县人民法院。

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为什么?

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一定行为或者请求民事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或者说意思自由。

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政治权利,民事权利,公法规定、保护,私法规定、保护,市民与国家之间,市民与市民之间,体现公益,体现私益,民事权益:

物质利益和人身利益所有权的权益:

满足生产生活需要;

供他人使用收取对价;

提供担保取得贷款。

债权的权益:

通过商品交换获得利益人身权的权益:

人身不受侵犯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内容,案例,袁新义,原告,李定芳,被告,创作反映抗日战争的小说,法院,出版印刷,侵犯死者名誉权,袁家豪,百花州文艺出版社,第四回内容,描写真实人物袁家豪,2.民事权能

(1)支配权能:

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妨害。

(2)请求权能:

请求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3)诉讼权能:

请求司法机关给予保护,财产权和人身权根据民事权利所体现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可做此划分。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为标准,可做此划分。

(三)民事权利的分类,3、绝对权与相对权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可做此划分。

4、主权利与从权利根据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可做此划分。

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根据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可做此划分。

6、期待权与既得权根据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可做此划分。

7、原权与救济权,根据民事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具体实施构成民事权利内容的行为,实现其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民事权益权利行使的方法

(1)以事实行为行使权利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仅存在内心意图即可成立,如所有权的行使。

(2)以法律行为行使权利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内心意图和外在表示一致,如买卖行为,(四)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行使,民事权利保护,自己或代理,国家机关(例外),权利未受侵害,已经、正在、可能受侵害,满足,恢复,主体,前提,目的,程序和方法,不严格,严格,(五)民事权利的保护,1、国家保护停止侵害之诉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形成之诉2、自我保护

(1)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2)自助行为:

扣押财产,人身拘束,案例,甲在一小镇上开一旅店,游客丙、丁住宿几日未结帐,一日清晨匆匆收拾行李要离店,甲要求付款结帐,丙、丁置之不理,甲无法与当地派出所联系,于是扣下丙、丁的行李一件。

请问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依法应当为或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二、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特征1、利他性:

满足权利人的法定利益2、限定性:

权利的范围3、拘束性:

不能变更或解除,

(二)民事义务的内容,作为和不作为,1、财产义务与人身义务根据目的不同2、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根据义务主体不同3、主义务与附从义务根据地位不同4、主体义务与变生义务根据权源不同5、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根据义务主体的特定性6、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根据义务内容,(三)民事义务的分类,(三)民事义务的履行,民事义务的履行,是指义务人具体实施作为其义务内容的行为,即义务人依其义务的内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三、民事责任,民法通则106条: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或者合约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依民法之规定所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民事义务,违法者,守法者,违法,合法,制裁的落实,制裁的可能,法律性质,发生条件,法律拘束力,“不利益”,存在,不存在,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别,承担者范围,所有民事主体,违法民事主体,1、责任是履行义务的法律保障,2、给付义务形式相同:

违法者对受害者为某种给付;

并确定履行期限。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联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监护第四节自然人的住所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这一自然状态而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人,是相对于法人的法律概念。

一、自然人的含义,二、公民与自然人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公民是个公法上的概念,而自然人是个私法上的概念,民法上使用自然人的概念体现了民法的私法属性。

自然人包括我国公民、在我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为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可能性,要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自然人还必须实施法律行为,为自己设定权利或承担特定的义务。

(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其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是自然人享有的具体民事权益。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不是根据个人的意志取得的,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和剥夺,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

而对于具体的民事权利,除人身权外,自然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意处分和转让,充分体现自然人的个人意志。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两方面的资格。

而民事权利是民主义务的对立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而民事权利只能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设定。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平等性。

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不可转让性。

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生存的资格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生存权。

因此,它仅因自然人的死亡而消灭,不得转让或抛弃,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即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时间的确定有阵痛说、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断带说、出声说、独立呼吸说。

2.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主体,为了维护胎儿的利益,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这一规定既坚持了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原则,又对胎儿的利益给以切实的保护。

案例,王某,原告,胡某,被告,法院,王某构成十级伤残,生下孩子甲残疾经鉴定,是王某服用恢复药物所致,对婴儿的权利应进行特殊保护,出租车闯红灯撞到孕妇,古罗马法学家保罗就指出:

“当涉及胎儿利益时,母体中的胎儿像活人一样被对待,尽管在他出生以前这对他毫无裨益。

”罗马帝国时期,规定“继承开始时受孕的胎儿,不失继承的权利。

为此还可以设置胎儿保佐人。

”在近现代的民事立法中,规定胎儿在其母体中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自其出生时始,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德国民法典第844条规定:

“第三人在被害人被侵害当时虽为尚未出生的胎儿者,亦发生损害赔偿义务。

”日本民法典第721条规定:

“胎儿,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

”瑞士民法典第31条规定:

“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

”在美国,判例法规定,每一个人都被保护,不受侵权性行为之害,包括胎儿在内。

但是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都是在出生之后才享有的。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

死亡在法律上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况。

案例,荷花女之母,原告,作家、报社,被告,法院,捏造感情生活,公序良俗原则,死者名誉权应受保护,采访、写小说,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独立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必要条件。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仅是他独立的实施各种合法行为的能力,也包括他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联系。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或前提。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实现其权利能力的手段。

2.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区别,性质不同。

开始和终止的时间不同。

享有资格的主体的范围不同。

是否会中途丧失不同。

三、确定自然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标准,达到法定年龄。

法律将自然人达到一定的年龄作为确定其行为能力的条件之一。

具有正常的智力、精神健康。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即使达到法定成年人的年龄,但仍缺乏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如精神病人、痴呆症人。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民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在我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但为保证其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不得不对其行为给予一定的限制。

所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案例,袁某(17岁),原告,银行,被告,少了300美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理解突发情况法院,存款1787美元,发铜牌、排队等待,案例,侯某(12岁),原告,邹某,被告,法院,中头奖彩电,2元钱属于赠与,摸奖行为与智力相当,给2元钱抽奖,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设定民事义务。

各国法律都把儿童和患有精神病或精神异常而丧失处理自己事务能力的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三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是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二、监护人的设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7条确立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司法实践中,也有条件地承认遗嘱监护。

(一)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在一定范围的人员中直接规定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他的父母。

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则依次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上述单位、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设立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依次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三)遗嘱监护遗嘱监护即父母以遗嘱的方式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遗嘱监护,但司法实践中存在。

案例,李甲、李乙,原告,王某,被告,法院,李父丧偶后与王某结婚,李父不久去世,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李丙,姨妈,代为接受遗赠4间房屋,将4间房屋契赠给李丙,三、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的职责,是指监护人依法承担的对被监护人的义务。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

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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