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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

题目5

首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

A.中国与前苏联

B.中国和印尼

C.中国与法国

D.中国、印度和缅甸 

中国、印度和缅甸

题目6

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

A.英国的奥斯汀

B.德国的得里佩尔

C.德国的耶利内克

D.美国的凯尔森 

美国的凯尔森

题目7

一国的部分领土脱离母国,建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的国家被称为()。

A.独立

B.分离 

C.解体

D.合并

分离

题目8

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建交是承认的一种表现形式 

B.承认意味着建交

C.承认仅仅是单方面的行为

D.承认不具有溯及力

建交是承认的一种表现形式

题目9

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A.使国际法法典化 

B.编辑成册便于查阅

C.使国际法汇总成册

D.国际立法

使国际法法典化

题目10

在国家继承中,与被继承国对继承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的国家动产应转属继承国,叫做()。

A.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B.白版原则

C.移动条约界域原则

D.领土转移协定原则

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题目11

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经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

该叛乱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

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不承担责任 

B.承担直接责任

C.承担间接责任

D.甲国政府和叛乱运动共同承担直接责

不承担责任

题目12

前苏联解体后,1992年1月3日,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发表建交联合公报,这是中国对一个()的承认。

A.新国家 

B.新政体

C.新政府

D.新国体

新国家

题目13

国际法委员会于()年经选举正式成立。

A.1949

B.1946

C.1947

D.1948 

1948

题目14

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

A.18世纪

B.17世纪

C.19世纪 

D.20世纪

19世纪

题目15

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方法有()

A.以山为界 

B.几何划界

C.扇形划法

D.天文学划界

以山为界

题目16

学者对国家承认的效果的研究从理论上提出了两种主张,其中之一是()

A.实在法学说

B.自然法学说

C.宣告说 

D.平行说

宣告说

题目17

根据保护条约将本国重要的国际事务交由保护国管理,但可以在保护条约所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理某些对外事务的国家被称为()。

A.附庸国

B.宗主国

C.被保护国 

D.单一国

被保护国

题目18

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之一是()

A.有普遍管辖权

B.具有固定的居民

C.有确定领土

D.有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有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题目19

既有国家对新国家给予不完全的、有限的、临时的承认,叫做()。

A.事实上的承认 

B.法律上的承认

C.宣告承认

D.简单承认

事实上的承认

题目20

获得2.00分中的0.00分

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立场在19世纪初得到英美等国的司法判例的确认,19世纪末叶以前一直得到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和学者的普遍支持。

A.普遍主义

B.限制主义 

C.绝对主义

D.连带主义

绝对主义

二、多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题目21

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

选择一项或多项:

A.二元论说

B.社会连带学说 

C.平行论说

D.规范法学说 

社会连带学说,规范法学说

题目22

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资料一般可以通过下列情况得到()。

A.国际组织的实践 

B.跨国公司的行为

C.国家的外交实践 

D.国家的内部行为 

国家的外交实践,国际组织的实践

题目23

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极进行()。

A.自由考察 

B.建立科学研究站 

C.占领

D.军事演习

自由考察,建立科学研究站

题目24

国际条约的缔结者可以是()。

A.联合国 

B.公司

C.国家 

D.个人

联合国

题目25

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包括()。

A.添附 

B.全民投票 

C.自愿割让 

D.时效

全民投票,自愿割让

题目26

现今世界上的永久中立国有()。

A.奥地利 

B.瑞士 

C.卢森堡

D.摩纳哥

奥地利

题目27

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持实在法学派观点的的学者包括()。

A.李斯特 

B.奥本海 

C.普芬道夫

D.宾刻舒克 

奥本海,李斯特,宾刻舒克

题目28

在被继承国灭失的情况下,被继承国参加的哪些条约一般不自动地拘束继承国()。

A.政治性的条约 

B.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 

C.有关中立化条约

D.道路交通条约

政治性的条约

题目29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是因为()。

A.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的创造者

B.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的调整对象 

C.国家有国际法上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D.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的创造者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的调整对象,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的创造者

题目30

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新实在法学派提出()。

A.政策定向说 

B.规范法学说

C.权力政治说 

D.社会连带学说

政策定向说,权力政治说

题目31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原则宣言中的七项原则()。

A.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B.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C.各民族权利平等与自决 

D.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各民族权利平等与自决

题目32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

A.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 

B.国际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C.国际法主体的增加

D.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 

国际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

题目33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A.适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中 

B.具有任意法的性质

C.各国不得以条约改变之 

D.各国必须遵守 

各国不得以条约改变之,适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中

题目34

某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的国家。

下列哪些部门作出的行为被认为是国家行为?

A.司法机关 

B.行政机关 

C.军队 

D.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

题目35

下列属于单一制国家的有(   ).

A.中国 

B.前苏联

C.俄罗斯 

D.美国

中国,俄罗斯

题目36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包括()。

A.有关的辅助资料

B.国际习惯 

C.一般法律原则 

D.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题目37

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包括()。

A.恢复领土主权 

B.时效

C.全民投票 

D.添附

全民投票,恢复领土主权

题目38

国际法的特征包括(   )。

A.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B.国际法通过国际法院和安理会得到强制执行

C.国际法依靠国家采取单独和集体措施得到强制执行 

D.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特别是国家间的协议 

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特别是国家间的协议,国际法依靠国家采取单独和集体措施得到强制执行

题目39

下列哪几项属于限制领土主权的方式()?

A.割让

B.国际地役 

C.共管

D.势力范围

国际地役

题目40

下列属于排除一国国际行为不当性的情况有(    )

A.自卫 

B.经济封锁

C.同意

D.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自卫

三、案例讨论题(共 

道试题,共 

20 

分。

题目41

完成

满分10.00

4.光华寮案

案情

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五层楼,该寮建于1931年。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

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从此由中国留学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并将该寮取名为“光华寮”。

此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寮买下,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

1961年台湾当局以"

中华民国"

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

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华寮。

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发表联合公告,实现邦交正常化。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起诉被驳回。

1977年10月,原告不服上诉大阪高等法院。

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

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年2月26日,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

同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问题

(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

为什么?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

答:

(1)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它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理所当然的日本法院不可以受理台湾代表中国的诉讼,日本的所作所为严重的违背了国际法,是出尔反尔的行为。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符合国际法,因为日本在实际行为中已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论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所以1977年的判决是符合国际法,故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3)1982年以后的大阪高等法院和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不符合国际法,并且也违背了日本自己在1972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的承认,1986年的判决,实际在分裂中华人民共和国,搞两个中国的伎俩,我们决不答应,抗议这种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判决,这样做只能引火烧身,我们呼吁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尊重国际法,重新作出公正裁判,我们期待着。

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不符合国际法,理由是:

国际法规定国家的基本权利有独立权,对内可以自由行使其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对外可以自由决定与其他国家缔约、建交、结盟或进行其他往来等。

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的一切权利,并把蒋介石代表从联合国及其所属的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政府,无权代表中国对外交往来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

日本法院严重违背地国际法,大阪高等法院不应受理原告的上诉,京都法院寻找的理由是在玩弄两个中国的把戏,什么“旧政府没有完全消灭,旧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为新政府所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在实践中,得到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符合政府承认的规则,既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政府的承认,那么对台湾国民党政府应以否定。

在光华寮案中,置国际法不顾,人为的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行为,我们坚决的反对,我们相信,只要遵循国际法精神的国家都会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场上。

题目42

3.湖广铁路债券案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昌,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接;

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至宜昌,由此抵达四川夔州(现称奉节)。

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

为加快铁路的修建,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受命督办后,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

1909年3月7日,中德草签了借贷合同,决定向德国的德华银行借款。

英、法两国得知此事后也认为有利可图,故通过抗议、照会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强迫清政府接受它们的借款。

这使清政府只好搁置中德的借贷合同,另于1909年6月6日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

之后,美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

所以湖广铁路的借贷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邮传大臣(盛宣怀)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英国的汇丰、法国的东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行)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

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于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以下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

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

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持有湖广铁路的上述债券。

1979年11月,他们的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

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利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

法庭受理了他们的诉讼。

并于11月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收。

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

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

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关于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理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拒绝后,法庭于1982年9月1日对本案作出了缺席裁判。

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告41313038美元,另加利息和诉讼费。

中国政府对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的判决拒绝接受,认为它是违反国际法的,是无效的。

理由是依据国际法,国家享有主权豁免,一国法院不得强行将外国列为被告。

所以美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管辖权。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调查了湖广铁路债券的渊源,认定它属恶债。

  中国政府据此理由与美国国务院进行了多次交涉。

经过两国政府官员的几次会谈,美国国务院决定干涉此案。

美国国务院乔治•普•舒尔茨和国务院法律顾问戴维斯•鲁宾逊分别于1983年8月11日和12日发表了声明。

  中国接受了美国的建议,聘请了美国律师出庭申辩。

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绝对主权豁免;

本案不属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5条规定的“商业活动”;

原告的传票送达不完备;

原告未能依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5条规定,证明被告具有责任而使其提出的求偿要求和权利得以成立等理由指出法庭判决无效,要求撤销缺席判决。

  另外,美国司法部向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要求法院考虑舒尔茨和鲁宾逊的声明,考虑美国利益支持中国的申辩。

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作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

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

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

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

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

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

缺席判决"

执行。

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

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

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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