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远程教育《亲属与继承法》离线作业答案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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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意思自治的程度不同。

财产法中的财产关系一般带有任意性,其产生、变更、终止和内容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而亲属法中的财产关系大多数带有强制性,意思自治受到严格的限制。

3、何理解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与寺院法亲属计算法之异同?

①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直系血亲以代数为标准计算亲等,即从己身往上数或往

下数但不算己身,每经一世代为一亲等。

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从己身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血亲即同源人,每经一世代为一亲等;

再往下数至要计算的人,也是每经一世代为一亲等,所有数字相加即为己身与所指亲属的亲等数。

②寺院亲等计算法

与罗马法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完全相同,即从己身上数或

下数但不算己身,以间隔的世代数定其亲等数。

与罗马法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有所差异,其计算方法是,从己身和所要计算的亲属,分别上数至血源同源人,如两边的亲等数相同时,其相同数即为亲等数;

如亲等数不等,则取其多者为亲等数

③两者相同的地方

罗马法与寺院法两者计算直系血亲亲等数的方法完全相同。

其亲等数可直观地反映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④两者不同的方面

两者计算旁系血亲亲等数的方法不同。

其主要的不同点是,对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的世代数,与从同源直系血亲数至计算亲等的旁系血亲的世代数,罗马法计算法以两边世代数之和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而寺院法计算法则只取世代数大的一边作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因此两者对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结果也大不相同。

例如,自己与叔伯、叔伯子女的亲等数。

按罗马法,自己与叔伯为三亲等、自己与叔伯子女为四亲等。

按寺院法,自己与叔伯、叔伯子女均为三亲等,

4、婚姻有哪些属性?

婚姻既具有自然属性又具有社会属性。

自然属性,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性本能、遗传特性、性心理等,是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基础。

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婚姻是受经济基础、文化传统、宗教习俗、政治制度等多种社会因素制约的,这些都说明婚姻具有社会属性,构成一个社会的社会内容之一。

社会属性的本质是规范性爱的秩序,使人类的性爱,在社会秩序的整体框架内进行。

二者是一对矛盾,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自然属性是基础,社会属性是主导。

5、我国《婚姻法》所采用的代数计算法与罗马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有何区别?

我国的计算方法

我国是代数计算法,即以“代”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代即世辈,以一辈为一代

直系血亲的计算。

从己身开始,己身为一代,往上或往下数。

旁系血亲的计算。

首先找到己身与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同源人,然后从两边分别往上数至血缘同源人。

如果两边的世代数相同,则其相同数即为代数;

如果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世代数大者为其代数。

计算时应注意代数包括己身或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

我国的代数计算方法与罗马法的计算法的区别

第一,我国是以“代”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罗马法以“亲等”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第二,计算时,我国已身算一代,而罗马法的计算方法中已身并不包括在内。

第三,对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有很大区别。

对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的世代数,与从同源直系血亲数至计算亲等的旁系血亲的世代数,罗马法计算法以两边世代数之和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而我国计算法则只取世代数大的一边作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③我国的代数计算方法与寺院法的计算法的区别

第一,我国是以“代”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寺院法以“亲等”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第二,我国的计算方法与寺院法相近,但我国已身算一代,而寺院法不包括已身。

6、婚姻自由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

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

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的自由。

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

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喜从天喜从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

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律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但婚姻自由是有限度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7、婚姻的成立与生效有何区别?

婚姻的成立,是指符合婚姻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男女两性意思表示一致、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社会公示性,婚姻即为成立。

婚姻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婚姻的生效与婚姻的成立其区别点主要在于:

第一,婚姻的成立着眼于是否符合法律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种客观存在;

婚姻的生效着眼于成立的婚姻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第二,婚姻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

婚姻成立的标准根据民法有关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其构成要件有:

主体为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意思表示、具有公示性使不特定的第三人可以获悉男女双方的婚姻状况。

婚姻的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结婚的能力规则、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的规则、合法性原则。

第三,发生的时间不同。

婚姻只要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为成立,但自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时生效。

第四,如果婚姻不成立,本身不可补正;

而如果婚姻在效力上有瑕疵,特别是在可撤销婚姻之情形,有可能事后进行补正。

8、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有哪些?

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主要有通奸、姘居、重婚,此外还有卖淫嫖娼等其他婚外两性关系。

通奸是指通奸的双方或者一方是有配偶的男女,却又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进行秘密的、自愿的发生两性关系的违法行为。

姘居是指姘居的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有配偶,却又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临时公开性同居生活。

通奸和姘居都是婚姻外的性行为,不仅为人们的道德观念所不容,而且也是为法律所明文禁止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

通奸、姘居和重婚三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三者在主体、侵犯的客体与事实上的重婚相同。

主体都是进行婚外性行为的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三者都侵犯了合法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

而且,在三者之间还会发生转化。

秘密的通奸行为由于公开化而转为姘居,临时的姘居由于经历一定的时期双方以夫妻相称则会转化为重婚的违法犯罪行为。

从登记结婚的那一刻起,男女双方就应当恪守婚姻承诺,互相保持忠诚,而不能背信弃义,追求婚外性自由。

世界上不少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中,规定了夫娄双方必须承担忠实或贞操义务。

有的还有配偶权的规定,这是一种雎于夫妻身份而产生的专属性的权利(在对方即为义务)。

美国一些州的法律规定,与有配偶者发生性关系是侵犯配偶权的行为,被侵权的一方不仅可以向第三者提出排除妨碍的诉讼,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9、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

关于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婚姻法》第10条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重婚的;

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者,是指处于有效婚姻关系状态下的人,包括登记结婚、未被依法宣告无效或撤销的婚姻当事人。

重婚包括两种行为方式:

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

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第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两类:

一类是直系血亲,包括所有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

另一类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但明确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以推断,《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也应适用拟制直系血亲,而且从伦理道德和法律精神来看,无论该拟制血亲关系是否解除,都应该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至于拟制旁系血亲,只要没有三代以内旁系自然血亲,不在禁止通婚之列。

第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婚姻法》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没有明确列举,而是采用概括性的规定。

通过我国《母婴保健法》可以得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者,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二是指定传染病,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性病、麻风病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三是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第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时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10、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何区别?

第一,从原因上看,欠缺结婚要件的婚姻一般被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相对而言,对于违反公益要件的如重婚、近亲结婚、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一般归属于婚姻无效;

反之,纯粹违反私益要件的婚姻如非自愿结婚、虚假婚姻等,一般为可撤销的婚姻。

第二,从程序上看,无效婚姻的认定有当然无效和宣告无效两种方式,可撤销婚姻须依诉讼方式进行。

第三,从时间效力上看,婚姻的无效溯及既往,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可撤销婚姻不溯及既往,在被撤销之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从撤销之日起废止该婚姻的效力。

11、如何看待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事实婚姻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第二,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第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第四,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第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第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第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

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第一,传统习俗的影响。

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第二,婚姻登记不方便。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第三,登记制度不健全。

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

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第四,婚姻登记搭车收费。

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第五,法制宣传不够。

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

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12、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人身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夫妻姓名权。

姓名权在夫妻关系中,是夫妻各方在家庭中有无独立人格和地位的重要标志。

夫妻的姓氏问题,被认为是婚姻效力的内容之一。

第二,夫妻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们正常生活、劳动、学习和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先决条件。

夫妻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是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

第三,夫妻住所选定权。

住所选定权是指选择确定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场所的权利。

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同居的地点,可以男到女家居住,也可以女到男家居住,或双方另择居所居住。

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其中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住所选择意愿。

第四,夫妻双方的计划生育义务。

计划生育是载入我国宪法的国家的基本国策,也是我国家庭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

生育不仅是夫妻人身关系中的重要内容,也关系到民族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

第五,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和独立。

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互不隶属与支配。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贯穿于整个婚姻法,表现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是一个总的规定。

第六,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婚姻法》第3条第3款、第4条所规定的夫妻双方所负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保守贞操的义务、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不为婚外性行为。

第七,禁止行为。

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禁止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

禁止构成虐待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13、国外的亲属法中,有关夫妻同居义务有何规定?

第一,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基于配偶身份都负有同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主要内容。

此外,配偶的同居义务还包括相互协助义务、共同寝食义务

第二,居义务是法定义务,非有正当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同居义务。

停止或免除同居义务的情形主要有因正常理由暂时中止同居与因具有法定事由而停止同居两种。

(1)因正常理由暂中止同居。

如处理公私事务,需要在较长时间内合理离家;

一方因生理原因对同居义务部分或全部地不能履行;

一方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履行同居义务。

(2)因具有法定事由而停止同居。

如配偶一方在其健康、名誉或者经济状况因夫妻共同生活而受到严重威胁时,在威胁存续期间有权停止共同生活;

提起离婚诉讼后,配偶双方在诉讼期间均有停止共同生活的权利;

夫妻一方违背互负忠实义务规定,另一方有权不履行同

第三,同居义务的履行,虽不能强制,但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同居义务的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法国民法典》第214条第4款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不履行其义务时,他方得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迫其履行,主要是申请扣押收入或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再如,英国法律规定,配偶一方违反同居义务,他方享有恢复同居的诉讼请求权;

关于恢复同居的判决虽不得强制执行,但不服从这种判决可视为遗弃行为,是构成司法别居的法定理由之一。

14、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

长期以来,中国实行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相结合的财产制度。

约定财产制的效力优先于法定财产制。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所得财产如果没有约定,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仍坚持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同时允许和尊重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增加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完善了夫妻财产制,进一步规范了夫妻财产关系,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做出具体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应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分配,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15、简述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

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

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

第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专门针对个人身体受伤后需要治疗,身体残疾后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应给予的补助,这些费用的获得都是以个人身体伤害为代价的,这些费用完全应由受伤害个人支配、使用,不应归夫妻共有。

第三,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如遗嘱或赠予合同写明了遗产或赠予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应认定为夫或妻的个人特有财产。

这是一项新规定,它与我国的《继承法》及《合同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和理论是吻合的。

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供夫或妻一方个人生活专门使用的,具有明显的个人性质的生活用品,这些个人专用品一旦脱离专用人,往往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如衣服、首饰、鞋帽等。

在审判实践中,对一般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归个人的原则一直适用。

第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这个灵活规定,是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特有财产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特有财产的情况,它可以填补列举式立法与现实存在之间总会有距离的不足。

16、在理解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约定财产制是对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必要补充。

当事人可以约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部分归一方个人所有,也可以通过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或其他形式的财产制。

约定制和法定制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可以同时并用。

第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约定制,一般多用于对婚后财产的约定。

对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也可以约定为归各自所有、双方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因此,我国的夫妻 

财产制度,实际上还是以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制为辅的财产制。

第三,约定必须自愿、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约定应以书面形式为原则。

最好能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单位证明。

口头约定易生争议。

但对双方都承认的口头约定,应承认其效力。

第五,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即约定一旦生效,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撤销。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17、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及其财产责任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存在着差异。

有的采身份效力说,如德国民法典。

认为夫妻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夫妻为婚姻共同体的成员,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是夫妻经营共同生活的必需,因此,基于夫妻的身份当然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与一般代理不同的是代理权行使是不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有的采委任说,适用委任的相关规定。

这种学说认为日常家事代理权基于夫或妻的委任。

总的来说,与一般代理有别:

一是代理权行使时不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二是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基于夫妻关系而营终身共同生活时之一种便宜规定,以适应日常家事之需要。

与一般代理之目的不同。

其财产责任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对方配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配偶双方对其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18、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原因有何特点?

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判决离婚原因集中规定在第32条第2至4款。

其内容构成了我国判决离婚标准的完整体系。

第一,离婚标准的实质内容分析,奉行完全破裂的原则。

该破裂原则作为绝对离婚原因,具有独立的、普遍的法律效力,是积极破裂原则,当事人双方都有离婚请求权的破裂原则。

该破裂原则是一种彻底的无因破裂,不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原因,不论当事人是否有过错责任,当事人都可提出离婚

从离婚标准的规范形式,抽象概括主义与具体列举主义相结合,形成了例示主义模式。

修正后的《婚姻法》在全面充分地肯定了1980年婚姻示第25条关于裁判离婚标准的规定的基础上,又通过第3款、第4款列举具有常见性、多发性的几类具体离婚原因或理由,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的尺度,使法定离婚理由的概括性规定与列举性规定兼收并蓄,这是我国离婚标准立法的一大发展和进步。

19、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第一,主体要件。

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

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第二,合意要件。

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

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第三,其他要件。

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

“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

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

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

并且,以上条件也是离婚协议书所应当包含的内容。

20、关于离婚问题有哪两项特殊规定?

第一,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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