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副县长中心学习主题发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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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

副县长凌毅在十六届政府第29次常务会学法讲座上的讲话_依法行政_贵定

  副县长凌毅在十六届政府第29次常务会学法讲座上的讲话_依法行政_贵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县政府县人大县委网站首页走进贵定政务公开新闻中心政民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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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3015:

03:

25来源:

贵定县人民政府作者:

凌毅

  预算法是财政法的核心,而民主的财政是法治国家的基石,因此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预算立法,我国也不例外。

1951年,政务院就颁布了《预决算暂行条例》,这个条例一直沿用了40年。

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预算管理条例》;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通过《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分11章79条,章名分别为:

总则、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它的颁布施行,对于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财政预算制度,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从中重点节选了51条跟大家进行讲解。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国家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预算的管理,加强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条指出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也间接地说明了什么是预算法。

《预算法》在学理上属于狭义的预算法,即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一部作为国家财政和预算基本法的法律。

广义的预算法则指各种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即调整

  国家在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监督和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2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市、县、乡五级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暂不设立。

  第3条、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第4条、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第5条、地方预算由各省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第6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7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第2条至第7条界定了中央预算、地方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的具体内涵:

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对此,还要结合《预算法实施条例》来理解。

所谓“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谓“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谓“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8条、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针对此条作点说明,我国实行的分税制在收入划分上大体是这样的:

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将适合地方征收管理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种,加强地方税收入;将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具体的划分为:

(1)属于中央的税种和收入有消费税、关税、海关代征进口商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总行和保险公司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包括信用社)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等。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1993年地方已经负担的20%部分列入地方上缴中央基数外,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2)属于地方的税种和收入有营业税(不包括铁道系统、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总行和保险公司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与税、土地增值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以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等等。

(3)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的税种和收入有增值税、资源税和证券交易税。

其中,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证券交易税由中央和地方五五分享;资源税按品种分享,其中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资源税归地方。

现行分税制对管理权限的划分大致是这样的:

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税的立法

  权限一律集中在中央;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直接划归地方金库,地方税则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第9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10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

  第11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12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13条、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14条、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本章这些条文规定得比较细,具有操作性。

因为不同的机关或部门享有不同的预算职权,这也是保证预算的严格法定程序性的需要,为此,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预算活动乃是国家财政经济领域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体现人民的意志和愿望,实行预算法治。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已经合法程序而具有法律效力的预算。

这一规定有助于防止预算活动中的人治倾向。

  第15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

  

(一)税收收入;

  

(二)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三)专项收入;

  (四)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

  

(一)经济建设支出;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三)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四)国防支出;

  (五)各项补贴支出;

  (六)其他支出。

  第16条、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第17条、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8条、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确需设立专用基金项目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19条、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本章通过国家现行的预算收支科目,让我们进一步了解预算收支范围。

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1)一般预算收入科目包括: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船舶吨税;屠宰税;筵席税;关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一般预算调拨收入。

(2)一般预算支出科目包括:

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用;流动资金;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工业交通等部门的事业费;流通部门事业费;文体广播事业费;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卫生经费;税务等部门的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国防支出;行政管理费;外交外事支出;武装警察部队支出;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费;政策性补贴支出;对外援助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海域开发建设和场地使用费支出;专项支出;其他支出;总预备费;一般预算调拨支出。

另外还有基金预算收支科目和债务预算收支科目等。

  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另外,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20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同时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按照复式预算编制。

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此条的复式预算,意思是把预算年度内的全部财政收支,按收入来源和支出性质的不同,分别编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预算,一为经常性预算,一为建设性预算。

因此,为贯彻复式预算的编制要求,规定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预算法实施条例》在此基础之上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

  依据为:

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是:

法律、法规;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第21条、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22条、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第23条、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24条、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置预算周转金。

  第25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以上几条主要是阐述了预算编制的原则、内容和程序第五章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26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27条、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以上2条是对预算审查和批准的规定,具体规定了预算的审批、备案和批复。

各级预算的审批具有时效性、级别性、程序性和严肃性。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所谓预算备案,即各级政府预算批准后,必须依法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备案,以加强预算监督,预算备案是与预算审批密切相关的一个制度。

而预算的批复,是指各级政府预算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之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各部门批复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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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二:

在水利部党组中心组公共行政管理与依法行政学习班上的讲话

  在水利部党组中心组公共行政管理与依法行政学习班上的讲话

  水利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敬正书

  (2004年7月13日)

  同志们:

  国务院6月28日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的各项工作。

这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对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

这些都为我们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施依法治水指明了方向。

  今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纲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提出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指导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了。

这是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必将对政府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为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对国务院和国务院部门全面履行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这是国务院及各部门按照执政

  为民的要求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

这三件大事形成一个共同的主题,就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部党组今天在这里举办“依法行政与公共行政管理”(扩大)学习班。

就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重要性的认识。

通过学习,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意义

  这次国务院发布的《纲要》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这一目标的提出,是适应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任务的迫切需要,是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是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有力推动。

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指出:

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本质要求;是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根本途径;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回顾水利依法行政工作的推进历程,我们可以看到,水利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水法制建设得到加强,立法工作步伐加快,质量不断提高;执法体系逐步健全,执法力度加大,保证了《水法》、《防洪法》、《水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工作职能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进一步创新,行政监督制度不断完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得到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有了新的提高。

这些都为加

  快建设法治政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楚地看到,推进依法行政水利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部机关一些工作人员特别是有的领导干部的思想观念、法制观念还不适应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水法制建设还不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可持续发展水利的要求,执法体系还不够完善,政府职能“错位”、“越位”和“缺位”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

  温家宝总理所作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讲话,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意义,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需要抓好的几项工作做出了部署,就如何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领导提出了明确要求,是指导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

水利系统各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温家宝总理的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

  行政许可法的公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进一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实施好这部法律,对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做到依法行政,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环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

政府职能问题是政府管理的核心问题。

政府管理创新,关键在于政府职能转变取得实质性进展。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原则和一系列制度、措施,不仅是对行政许可制度本身的重大改革和创新,也对政府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以及政府

  工作人员的行为方式,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是一个很好的契机。

我们要抓住这个契机,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国家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温家宝总理多次强调要全面正确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特别是提出了重视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问题,他强调,“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提高各级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去年九月他在省部级干部政府管理创新与电子政务专题研究班上进一步指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是目前政府的四项主要职能”。

这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央在去年抗击“非典”斗争中获得的重要启示。

去年,淮河防汛抗洪救灾取得了全面胜利,就是重视和加强社会管理职能,科学防控洪水的一次成功实践。

提高公共行政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需要我们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有意识地开展相关工作。

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有效的政府管理制度,让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依法治水。

要做好全国重点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管、水利建筑市场秩序整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及质量监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河道采砂管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水利行业建设领域职业资格管理等工作。

建立健全水旱灾害、重大水污染事件、水事纠纷、水利工程遭袭破坏、水利系统安全事故等水利突发性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增强政府应对各种水事危机和风险的能力。

  二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这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具体体现。

行政许可法颁布以后,水利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开展了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各项清理工作。

目前,国务院已经确认了水利部上报的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近期将予公布。

同时,开展了行政许可制度建设。

水利部根据水利行政许可工作的实际,正在研究制定水利行政许可

  设定和评估制度、主体制度、实施程序、听证制度、监督制度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用以规范水利行政许可行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许可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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