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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管理制度

第一章安全管理、现场文明施工实施细则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努力减少和杜绝生产性安全事故,依据国家和湖南省有关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和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必须按本细则组织施工。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工程部监督执行。

第二节安全机构和责任

第四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由公司经理担任组长,总工程师和生产副经理担任副组长,组员由工程部成员组成。

第五条工程部负责对司属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负责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条文、标准,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工作;负责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核。

第六条公司工程部根据职能、制度规定设置质安主管,在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对本公司下属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检查、监督。

第七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各项目经理部按工程类别、工程规模,配备相适应的专职安全员。

各级专职安全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或兼任其它职务,必须调动、更换的专职人员应报请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

第三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要把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程。

项目经理部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与公司工程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第九条司属各项目经理部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公司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副经理承担领导责任,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承担技术责任,项目经理为现场施工第一责任人,对所管理的施工现场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熟悉安全生产法规、掌握安全技术知识,具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的能力,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项目经理部要强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其安全岗位职责,应根据工程的特点,严格按住建部颁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标准以及省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文件要求组织施工。

项目专职安全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的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施工队伍、安全施工情况,负责本项目的工程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和安全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司属各项目经理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专业技术培训考核,教育广大职工懂安全、守法规,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自觉地遵章守纪。

新工人(包括管理人员、临时工、实习学员、民工)和调换新工种、操作新设备的工人,必须先严格培训,达到标准后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考核发证,实行持证上岗,其中,电工、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建筑登高架设、金属焊接(气割)、厂(场)内机动车辆驾驶、爆破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经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准上岗操作。

认真做好职工进场三级安全教育和节假日前后、夏收、秋收后民工返岗时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

负责人和操作者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操作人员对违章指挥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招收使用一年制合同工,上岗前必须签订劳务合同,制定花名册,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三级”安全教育,并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三条项目施工前,项目部必须制定整体和阶段的安全生产计划,加强目标管理,自上而下层层分解并签订项目经理、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让管理人员、班组长明确了解完成管理目标的要求,制定年度、季度、月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考核指标,控制事故频率,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项目部必须学习和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有:

1、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奖惩制度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保障制度;

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5、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7、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及演练制度;

8、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核、审批制度;

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制度;

10、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1、危险源监管及公示、告知制度;

12、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3、安全物资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4、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制度;

15、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16、分包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部应高度重视项目安全管理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按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对项目安全生产形成与施工进度同步的书面记录,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安全等级证明》资料送工程部,由公司工程部归档。

第十六条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必须组织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其中必须有完善的安全技术保证措施。

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特殊工程的安全措施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拆除旧建筑物按现行国家规范标准办理呈报手续,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第十七条土建施工现场必须挂有“七牌二图一推荐”(工程概况牌、工程标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牌、农民工维权告知牌、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工程平面布置图、重大危险源平面辨识图、绿色施工牌)、“入场须知”、“施工现场导向牌”、“工程进度表”、“安全生产十项规定”、“优良工程标准”、“安全标识牌”、“施工现场闲人免进”、“安全仪表镜”等字牌。

市政施工现场必须挂有“五牌四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组织机构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路线纵断面形象进度图、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重大危险源识别图等),市政施工现场各工点应设置工程标牌(工程名称、工程概况、施工队、监理、质检员、施工员、开竣工日期、主要分部(项)工程等)和配合比标牌。

道路沿线应设置醒目的公里桩和百米桩,起终点位置应设置标段工程标牌。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材料及易燃易爆物品要分类堆放整齐,并竖牌标明名称、规格、产地、进场日期、责任人等。

建筑垃圾如废木桩、废渣等应及时清理归位,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消防措施、制度,设置足够的消防设施,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应组织一支经过训练的义务消防队伍,按规定进行消防演练并保留相关资料。

施工项目应加强工地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治安责任目标分解到人。

第二十条项目部对分包单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商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员,项目部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施工项目要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按照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要求认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各项达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理部必须采购、使用经省、市安监部门认定的安全劳保防护用品和安全网。

项目部应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气温、雨雪、风暴和汛情等预报,做好防范工作。

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理部应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要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施工员要根据工程进度,书面向施工班组进行安全操作交底,班组人员必须全员参与并签字认可,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班组长每天班前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安全交底。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须符合国家[JGJ46—201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五芯电缆,实行TN—S配电系统和二级漏电保护,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执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要求的安全电压。

第二十五条各种机电设备和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否则不得使用。

必须建立交付验收制度和定期维修保养制度,使设备处于良好运转状态。

施工机械必须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

塔吊、施工升降机、建筑电梯等起重设备装拆与使用必须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要求实施,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道路和场地必须平整,道路和排水必须畅通,坑井、沟和各种孔洞、易燃易爆场所、变压器周围等危险处都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第二十七条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支模架和安全网必须由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搭设和维护,搭设必须符合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并由工程项目负责人按建设部(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临街建筑外脚手架,必须采用全封闭等可靠措施,并搭设遮盖面足够的坚固防护棚,以防各种物体坠落伤害过往行人,通道出入口除搭设防护棚外,还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市政项目采用多层作业或桥下通车、行人等主体施工时,必须布设安全网;人工挖孔桩作业时,应对孔壁的稳定及吊具设备等进行经常检查,孔口应设置高出地面的围挡;作业人员的出入,应设常备的梯子;夜间作业应悬挂警示灯;挖孔暂停时,孔口应设置罩盖和标志,孔内应采取措施,保证良好的通风。

道路场地应有自备电源,自备电源和电网之间要有连锁保护;爆破作业以及爆破器材的管理、加工、运输、保管、贮荐、销毁等工作均应按国家现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硬底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

第二十九条凡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人身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公司,并保护好现场,按照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2011年修订版执行,做到无迟报、漏报,严禁隐瞒不报、虚报,否则按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第四节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公司开展安全大检查,应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必须建立由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安全检查组。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生产中的安全工作应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查要有记录,发观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并定专人认真进行整改。

第三十二条严格检查制度,公司每季对所属项目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经理部每周自我检不少于一次,每两周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要求填写好资料,生产班组天天自我检查,各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员每天作好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第三十三条工程部有权对全司各项目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和《停工通知单》。

司属各项目经理部的专职安全员对所管辖范围内存在危险性较大的紧急安全问题和隐患有权立即签发《停工通知单》,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上报公司工程部。

司属各项目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写出整改方案,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方案必须报告公司总工程师认定,才能进行处理。

司属各项目部接到《停工通知单》,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经工程部检查达到合格要求后方可复工,之前不得擅自复工。

第五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确保施工现场不发生重大伤亡、火灾事故和恶性中毒事件,轻伤发生频率控制在3‰以内。

2.减少扬尘对大气以及施工污水对环境的污染,挖出堆积的土方全部进行覆盖,推行绿色施工,采用切实的四节一环保措施,争创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和省绿色示范工程。

3.积极参与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的宣传教育,自觉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4.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文明操作规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服从安全指导,切实做到文明施工。

   

5.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遵守岗位作业规范。

   

6.作业人员团结合作,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7.遵守纪律,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拒绝违章命令。

   

8.做好施工现场、生活区、宿舍卫生和饮食卫生,预防疾病和食物中毒。

   

9.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果断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10.切合实际,提出有利于安全文明施工的合理化建议。

第六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励

第三十四条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抓好职工的安全知识培训教育,严格执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对重视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杜绝重大事故发生,轻伤事故控制在规定指标之内的项目部,和在事故发生险情前,奋勇抢救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和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的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励基金,对经住建部、省住建厅、集团总公司、全年公司综合考评评定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项目;以及为我司安全工作做出较大贡献个人进行奖励。

第三十六条凡全年未发生重伤死亡事故,也未发生设备、火灾、爆炸事故,轻伤频率控制在1.3‰以下的项目,进入“安全生产先进项目”的评选范围。

第三十七条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每项奖励3000元;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每项奖励5000元;对经中国建筑业协会评定的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奖300000元。

第三十八条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l、在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有创造革新、重大改进以及合理化建议,并得到有关部门认可者;

2、在施工中及时消除重大隐患,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者;

3、敢于坚持原则,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为维护安全纪律做出贡献者;

4、经住建部、省、市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按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分达到优良的项目。

第三十九条安全奖励基金来源

1、从公司奖励基金中划拨部分作为安全奖励基金;

2、公司内部的罚款。

第七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处罚

第四十条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忽视安全生产管理,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重伤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的项目部和个人进行处罚。

一、对经检查发现有下列不安全行为的职工处罚项目经理部每人次100元:

1、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戴安全帽的;

2、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高跟鞋、赤脚的;

3、非施工人员沿井架、门式架、外用电梯、脚手架攀爬上下的;

4、操作人员使用手执电动工具和机械不戴绝缘手套的;

5、上班时间带小孩进入生产场地的;

6、机械操作人员工作时,注意力不集中、看书报、与旁人交谈及做与工作无关等事项的;

7、人工挖孔桩、预制梁吊装等特殊工序,未按规范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违规操作的;

8、机械操作人员操作与操作证不相符的机械,或将机械设备交给无本机种操作证的人员操作的。

二、经检查发观有下列不安全行为的职工每人次罚项目经理部500元。

1、高处悬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2、各类吊车吊物时无专人指挥的;

3、在脚手架上嘻戏、打闹、追逐的;

4、擅自采用各种金属丝代替熔断丝使用的;

5、无电工执照擅自安装、拆除、修理电器的;

6、机械操作人员下班或擅自离开岗位后,不切断电源,电器开关箱不落锁的;

7、机械设备无证操作的;

8、无特种作业岗位证进行特种作业的人。

三、经检查发现有下列不安全行为的职工每人次罚项目经理部1000元。

1、从高处往下抛掷物体的;

2、擅自拆除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

3、乘坐吊板、吊斗、吊篮上下的;

4、擅自拆除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的;

5、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且不听劝阻的。

6、项目部无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或者考核记录不及时的;

7、项目部未进行书面安全生产技术交底,或安全生产技术交底没有针对性。

除项目经理要罚款外,项目技术负责人另罚款500元。

8、项目部安全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者安全资料整理不完善、不规范,除项目经理要罚款外,项目专职安全员另罚款500元。

第四十一条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之一者处1000至5000元的罚款。

1、施工现场没有设立“入场须知”、“七牌二图”、“工程进度牌”、“安全生产十条规定”、“优良工程标准”、“安全标志牌”、“施工现场,闲人免进”字牌;

2、施工现场未按照施工平面总布置图布置,材料堆放零乱、场地未硬化的;

3、不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要求,搭设安全设施,脚手架的搭设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4、不按规定挂设安全网的;

5、在建工程高处作业没有设防护设施的;

6、塔吊等起重设备没有限位保险装置,或装置失灵的;

7、机械设备没有防护装置或装置失灵的;

8、施工用电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12)的;

9、井架、塔吊、外用电梯、快速提升机未办理验收手续即使用的;

10、拆除旧建筑物未按按现行国家规范标准办理呈报手续,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的;

11、采购未经省、市、公司有关部门认定的不合格安全劳保用品和安全网的;

12、施工现场无足够的消防设施的;

13、爆破作业以及爆破器材的管理、加工、运输、保管、贮存、销毁工作未按国家现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14、施工现场内的沟、坑、水塘等边缘未设定安全防栏,行人和运输繁忙的路段无专人指挥交通的;

15、工程部和专职安全员按规定签发《隐患通知单》,项目经理部不接受,或项目经理部接到《隐患通知单》后.在规定期限内对限期整改的问题不进行整改的;虽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继续施工的则加倍处罚;

16、凡被责令停工整改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工程项目,对责令停工整改仍不停工以及停工工程未经公司工程部同意擅自复工的,则加倍处罚。

第四十二条经建设部、省、市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按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未达到合格等级的项目,一次罚款l万元。

第四十三条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交底不清造成重大安全、设备、火灾事故的责任者除按公司规定给子行政处分外,另按其责任大小根据公司《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给予罚款。

第四十四条凡发生死亡、重伤事故和设备、火灾、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项目部,经过事故原因分析,除按本章第四十五条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外,同时对事故项目部进行处罚:

1、每死亡一人罚款10万元;

2、每重伤一人罚款5万元;

3、发生设备、火灾、爆炸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罚款:

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罚款2000元;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罚款3000元;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罚款5000元。

第四十五条凡因公司司属项目经理部生产管理不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由此对公司记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司依据《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对项目经理部进行罚款:

1、记严重不良行为的,项目部罚款30-80万元;

2、记一般不良行为的,项目部罚款20万元;

第八节安全奖罚程序

第四十六条公司发给的安全奖金由公司工程部写出专题报告,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一般安全罚款,由公司工程部执行;2000元以上的安全罚款由工程部提出,公司经理批准后,书面通知公司财务部直接执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明确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正确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加强安全管理,真正做到“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特制定本岗位责任制。

二、本责任制适应于本公司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各级岗位。

对工伤事故进行处理时,本岗位责任制可作为分析事故责任的依据。

公司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及上级对本企业的指示、决定。

二、确保建立、实施和保持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组织制定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的工作目标及措施、规定,负责领导和检查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达标工作情况,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听取主管生产副经理关于全司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报,做出判断分析,对重大问题及时做出决策。

五、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公司主管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直接领导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各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检查各项目及部门对国家、省、市、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及有关文件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做出指示和指导安排。

三、负责组织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及时进行检查和控制。

四、负责主持公司每季一次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五、主持召开重大伤亡事故的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会,对重大伤亡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并督促实施。

六、负责对重大设备的更置、拆修、安装试运转工作进行审核。

七、督促有关部门对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工作,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组织进行安全技术专业培训。

八、监督有关部门严格执行上级有关保健费、防护用品、防寒、防冻、防暑等费用的发放标准。

九、听取工程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报,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向公司经理进行汇报。

公司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配合主管生产副经理领导公司项目、各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对技术方面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对全司技术范围内的不安全因素及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预防和纠正措施。

三、负责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于重点工程负责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四、负责组织开发有关工艺、设备、工具等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不断完善,以适应和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五、在推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负责组织编写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和规定。

六、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监督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七、对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技术教育,不断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公司工程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负责检查监督项目经理部对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措施,安全生产计划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协助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机构。

主持进行对基层质安科、质安员工作。

三、检查各项目部执行安全达标的情况,做到跟踪检查、跟踪督促、跟踪管理。

四、查安全交底、入场三级安全教育的执行落实情况,及各级安全生产承包合同的实施情况。

五、负责日常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随时随地解决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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