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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管理、监督工作。

5、以质量为中心,组织相关操作人员按生产工艺文件及工艺纪律要求和设备

操作规程进行生产。

6、负责组织实施班组场地及设备清洁卫生工作。

7、负责本班组设备的管理工作。

8、负责生产原材料的领用及消耗控制管理。

9、负责本班组生产原始记录、日报表的准确,及时填报。

10、负责本班组产品质量符合质量要求。

11、负责本班组生产任务按计划要求完成。

六、权限

1、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及上级安排的存在危险的冒险性工作。

2、对存在安全隐患和运行故障的设备,有权向上反映,

待维修人员消除隐患及故障后再进行生产。

3、有权对不履行工作职责,不遵守劳动纪律的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罚。

4、参与班组奖金分配。

工会小组组长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本组会员,为落实上一级工会的决定而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

2、组织会员,团结职工,协助行政组长,为实现优质目标,完成生产任务,共谋企业发展而努力工作。

3、组织会员,团结职工,为他们尽力排忧解难。

及时向上级工会反映职工对工资、福利、奖惩、安全生产及劳动保险等有关事项的意见和呼声。

消除消极因素,引导职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协助班组长做好班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

关心职工的劳动条件,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对劳动保护环境的监督。

4、组织会员定期开好工会小组会议,充分发扬民主,听取职工意见,报告小组工作和传达上级工会指示精神,发展会员,加强自身建设,按时收缴会费,并定期公布会费收缴情况。

5、组织会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对会员进行会员权利义务的教育,爱国、爱集体、爱企业、爱社会主义的教育,树立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组织职工响应工会的号召,积极参与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提高企业的凝聚力。

班组“员”的岗位职责

班组政治宣传员:

政治宣传员的主要工作是向班组成员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助班组长做好班组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组织和动员班组成员积极参加企业、作业区开展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等各项活动,组织班组成员参加岗位读书、岗位练兵活动;

主动向企业和社会上的报刊杂志投稿,宣传班组内的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不断提高班组成员的社会主义道德水平,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办好班组园地,使班组园地成为班组成员的知识窗、宣传栏和凝聚剂;

组织班组成员参加各类兴趣小组,开展积极、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班组技术质量员:

技术质量员的主要工作是加强班组技术质量的管理,检查、督促班组成员认真执行工艺规程和操作规范;

坚持宣传和贯彻“质量第一”的工作理念,积极开展质量管理小组和产品质量信得过活动;

组织班组成员开展岗位练兵,积极采用和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班组成员的技术素质;

组织班组成员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协作活动;

负责登记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质量管理的相关台账。

班组经济核算员:

经济核算员的主要工作是协助班组长落实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掌握各种物资的消耗情况和使用情况,提出增产节约措施和改进意见;

按时作好经济核算工作,公布核算结果,记好台账;

协助班组长开好经济活动分析会;

及时提供劳动竞赛评比资料和经济责任制考核数据,协助班组长做好记分评奖工作。

班组安全员:

安全员的主要工作是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规定,教育和提醒班组成员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等规章制度,协助班组长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

经常检查与分析班组的安全生产和员工劳保品佩戴情况,一旦发现险情立即向有关方面报告;

管好、用好劳动保护用品。

班组设备员:

设备员的主要工作是督促班组成员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及设备保养、点检等规章制度,经常检查生产设备完好情况,搞好设备维护、检修,使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保养标准;

组织班组成员研究如何提高设备利用率,节约能源,及时消灭跑冒滴漏;

协助班长做好预防事故的措施;

记好设备台账。

北营炼铁厂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规范、有序的生产工作环境和秩序,保证生产经营健康发展,依据《北营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北营炼铁厂劳动人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要求全体员工在企业工作、生活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北营炼铁厂范围内从事各类工作和学习的所有单位及人员。

第二章管理和检查

第四条为规范劳动纪律的管理,便于对劳动纪律考核,厂成立劳动纪律领导小组对劳动纪律实行统一领导:

组长:

厂长、党委书记

成员:

副厂长、工会主席、厂长助理

第五条厂劳动纪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订劳动纪律管理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管理的总体安排,组织进行劳动纪律监督检查和工作协调。

实行劳动纪律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厂劳动纪律领导小组下设厂劳动纪律综合检查组,由安全、保卫、企管、劳资等相关科室人员共同组成。

综合检查组办公室设在厂劳资,负责日常考核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综合检查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全厂各部门(班组)或个别部门(班组)进行劳动纪律检查或抽查。

每次法定假日休假期间综合检查组统一排出值班表,并进行联合检查。

(二)负责对劳动纪律领导小组检查或抽查的材料整理,数据统计、汇总。

(三)负责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收集员工检举违反劳动纪律的意见和受理有关违纪举报,并调查核实。

情况属实,提交劳动纪律领导小组。

(四)负责对各部门考勤报表进行审核、汇总。

(五)负责对劳动纪律考核结果的执行,并拟写通报。

第八条各生产区、作业区主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劳动纪律工作负全责,成立劳动纪律管理工作机构,主要工作职责是:

宣传有关规章制度,提升职工守纪意识;

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制订管理考核细则;

实施有效管理。

第九条对本单位区域内的工程承包、设备维保、生产协力、劳务派遣等服务单位人员实行监管。

督促他们认真遵守北营炼铁厂劳动纪律各项管理规定,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条厂劳动纪律管理实行厂、生产区、作业区、班组四级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劳动纪律管理责任制。

切实加强劳动纪律“四级教育”、“四级检查”、“四级考核”和“四级管理”。

第十一条劳动纪律检查实行以单位自查为主、上级部门抽查为辅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劳动纪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劳动纪律教育台帐和检查台帐。

厂对各单位执行劳动纪律管理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通报制度。

第十三条劳动纪律检查人员,根据需要可对厂任何单位及岗位进行劳动纪律监督、检查,对违纪人员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询问、登记,并对违纪行为依法纠正和查处。

任何单位及个人都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章职工违纪情形

第十四条职工须严格遵守本钢集团制定的“八不准”规定:

(一)不准违反法律法规;

(二)不准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三)不准酒后上班、上岗;

(四)不准睡岗、串岗、脱岗;

(五)不准迟到、早退、旷工、干私活;

(六)不准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七)不准违反门禁管理规定;

(八)不准借病事假从事有收入的活动。

第十五条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

1.因违反劳动纪律造成重大生产、设备事故,较大火灾、人身伤亡事故,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的;

2.销毁、藏匿、涂改工作资料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的;

3.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4.因在厂区内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被公安机关处以十五天及以上拘留的;

5.盗窃企业资材被公安机关拘留或盗窃资材价值2000元及以上的;

6.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其他情形。

(二)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

1.因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生产、设备、一般火灾、人身事故,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

2.销毁、藏匿、涂改工作资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万元的;

3.在单位内从事盗窃、赌博活动的;

4.在单位内喝酒或酒后上岗的;

5.擅自脱离要害工作岗位及岗位上睡觉的;

6.用企业物资材料做私活的;

7.干扰及不服从检查,隐瞒事实真相的;

8.无故不服从工作指挥和调动,不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违章操作、消极怠工、无理取闹、骂人及出具虚假休养等手续的;

9.以请病、事假等为由从事有收入活动的;

10.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综合检查组的监督、检查等情节较重的;

11.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其他情形。

(三)一般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按规定配戴劳动保护用品和工具,无牌、无证上岗操作的;

2.旷工、迟到、早退、非要害岗位脱岗、睡岗、干私活、办私事、玩麻将、打扑克、下棋(含围观者)、手机阅读、女职工违反规定时间哺乳的;

3.工作时间利用电脑、手机、电视,炒股、聊天、玩游戏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杂志的;

4.工作时间内在厂区从事文体娱乐活动(公司、厂组织除外)的;

5.将小孩或闲杂人员带入厂区或工作岗位的;

6.不按厂要求着装。

穿背心、拖鞋,生产现场穿短裤、裙子、高跟鞋,梳长辫子、长发;

7.倒班人员私下协商替班;

8.考勤人员未按时考勤或瞒报、错报、提前考勤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9.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综合检查组的监督、检查等情节较轻的;

10.全厂除单人女岗岗位外,任何岗位任何时间,岗位内有人时严禁插门。

厂综合检查组发现岗位插门时,3分钟内不开门的;

11.一般违反劳动纪律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应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必要的处罚,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一)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视违纪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记过、记大过);

一年内两次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一般违反劳动纪律的,按其当月收入的5%处罚(旷工情况按北营公司现行制度执行;

迟到、早退、脱岗2小时以内的,对当事人处以扣罚工资20元罚款;

迟到、早退、脱岗2小时以上的,对当事人处以旷工半天处理;

迟到、早退、脱岗4小时以上的,对当事人处以旷工1天处理。

)当月发生3次以上的按较严重违纪处理。

第十七条在单位内喝酒或酒后上岗的职工,除按第十六条处理外还要在作业区内下岗培训一周,同时责令本人在培训结束前写出《不在岗位饮酒保证书》并有其家属到单位后的共同签字。

第十八条工作岗位一经发现有各种包装形式的开封或没开封的酒,当事人按饮酒处理;

不能落实到个人的,所在岗位所有员工按饮酒处理。

第十九条涉及到岗位饮酒的:

(一)带班长、值班长(班长)除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外,同时一律给予免职处理。

(二)作业长、科长给予通报批评,开一个月生活费处理。

(三)生产区长给予通报批评,罚款2000元处理。

(四)劳务公司劳务派遣职工一律给予辞退处理。

第二十条由于单位管理不善出现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的,视情节扣罚违纪者所在单位一定额度的工资总额(一般违纪3000元以内;

较严重违纪10000元以内;

严重违纪20000元以内);

对于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另行追加处罚。

以上经济处罚由相关管理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对本单位监管区域内的外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给予监管单位相应的经济处罚;

严重违反的,应予以清退。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暂时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考勤记录须有文字记载。

第二十三条职工被释放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满,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未有明确结论,应在获释或期满之次日起五日内到综合办公室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四条厂建立劳动纪律奖励制度,对在劳动纪律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容与要求由劳动纪律领导小组检查。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规定的考核:

(一)本制度中涉及到的所有考核和罚款标准,作为厂、生产区、作业区、班组、自然班组等各级管理标准。

(二)本制度中涉及到的所有考核和罚款,要求各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并对下实施考核处理,同时上报上级部门备案。

(三)本制度中对当事人以及各级管理人员的处罚金额,以工资形式在次月的工资表中体现。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在执行中如与上级的有关政策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炼铁厂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炼铁厂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厂劳资负责解释。

北营炼铁厂工资奖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资、奖金发放的管理工作,完善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发挥分配制度的激励作用,使劳动工资管理达到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依据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北营公司职工休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北营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北营公司女职工产假管理暂行规定》等北营公司有关文件,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此规定适用于北营炼铁厂在职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第三条以岗定薪、以责定级、岗变薪变、多效多得。

管理人员以责定薪。

第三章工资基本结构

第四条职工工资由岗位工资、效益工资、技能工资和年功工资四个基本部分构成。

第五条岗位工资:

是根据职工所在岗位(工种)的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及岗位(工种)工作要求而确定的工资,实行以岗定薪、同岗同薪、岗变薪变。

(一)在定岗定编,定岗定人,定岗定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条件下实施,实行上岗则有,下岗则无,岗变薪变的动态管理。

(二)设置一至九个岗级,通用工种岗位工资标准要求一致。

向苦、脏、累、险岗位倾斜。

(三)管理人员工资标准见附件《北营炼铁厂管理人员工资标准》,职工岗薪工资标准见附件《北营炼铁厂职工岗薪工资标准》。

第六条年功工资:

以在公司工作年限为计发依据,是职工对公司所做贡献的一种奖励。

年功工资的标准为公司工龄低于10年(包括10年)部分按10元/年计发,公司工龄超过10年部分,按15元/年计发,累计计算,并按月进行调整。

由市民政部门直接安排到公司的复转军人,其服兵役时间可给工龄工资。

年功工资按日在ERP工资系统内自动计算生成,由厂按标准统一支付,直接计入工资表中。

第七条技能工资:

是根据不同岗位(工种)对劳动技能的要求和职工实际具有劳动技能水平,经科学考核与评定,而确定的相应等级工资待遇。

(一)技能工资是以“多技能多得”和“技术含量高多得”为原则,根据职工评聘的技能等级发放的工资,技能工资共分为十个级别。

技能工资由厂按标准统一支付,直接计入工资表中。

技能工资标准详见《北营炼铁厂职工技能考评管理办法》。

集团或北营公司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新入厂职工及厂内调动人员,试岗期内不享受相应技能工资。

(三)厂两级机关中非倒班工人岗位(与维检工种无关人员)以及8、9岗级人员不享受技能工资。

(四)一职多能、三电合一、操修结合人员,掌握相关工种(岗位)知识取得第二工种上岗证,并参与第二工种工作的由所在单位确认报综合办公室审批后,技能工资增加60元。

(五)凡在市级以上举行的技术比武中取得前三名并仍从事本工种工作的职工,可享受技师待遇。

(六)凡在全公司范围内举行的技术比武中取得前三名并仍从事本工种工作的职工,可享受本工种高级工待遇。

(七)技能工资实行动态管理办法,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可通过报告形式报到综合办公室,对个别职工的技能工资降级使用或取消原等级的技能工资待遇:

1、工作表现极差,严重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

2、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或消极怠工的;

3、实际操作水平低下,不胜任原工种等级的;

4、离岗、下岗、从事与本工种无关工作的。

第八条效益工资:

以职工的劳动态度、贡献大小为计发依据,与本单位的产量、利润、成本等指标考核相挂钩,实行按月考核按月发放,是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

(一)新入厂职工效益工资适用范围

1、新招入厂上岗满四个月并能独立顶岗工作的职工;

2、新职工分配到炉前工、烧结机和铸铁机岗位满一个月;

3、大专以上正规院校毕业生上岗满一个月(集团或北营公司有特殊规定的不予执行);

4、中专、技校毕业生上岗满二个月;

5、复转军人分配上岗满三个月以上的;

6、集团或北营公司特殊招用人员,按规定执行;

以上按期得奖人员须经本单位理论、实际岗位技能考评合格后方可得奖。

(二)不享受效益工资奖励人员范围

1、受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期间的职工;

2、病、事假期间的职工;

3、女职工产假(除产假奖励假)期间的职工;

4、福利假期内的职工(年休假除外);

5、旷工二日以上的职工;

6、厂内下岗和待岗职工。

(三)各单位效益工资发放必须按经济承包责任制进行考核、分配,单项奖励按具体奖励办法和《北营炼铁厂职工奖励办法》等文件执行。

(四)安全单项、5S单项和红旗竞赛等奖励,单位内部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分配制度,对竞赛活动中的骨干力量、表现突出的员工,最高额不得超过人均额的3倍,对缺勤人员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第四章职工个人工资发放管理规定

第九条管理人员工资发放管理规定

(一)管理人员工资不得超出北营公司制定的封顶线标准。

各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入,否则视为违纪,超出的工资额厂收回。

具体见《北营炼铁厂两级机关管理人员工资标准》。

(二)作业长、科长、生产区生产助理、生产区区长、厂领导工资由厂直接支付,其余人员均由各单位自行考核分配。

(三)值班长、专业负责人、点检员、维修班长综合奖不超过本班组人均综合奖的2.5倍;

调度员、值班员、瓦斯工、生产班长不允许超过本班组人均综合奖的2.0倍;

带班长综合奖不超过本班组人均综合奖的1.5倍;

职工不得超过本班组综合奖的1.5倍,特殊情况须附书面说明由综合办公室审核并备案存查。

第十条职工休假期间工资发放管理规定

(一)职工旷工效益工资每天减发50%。

旷工1天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年功工资扣罚20%;

旷工2天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年功工资扣罚50%;

旷工3天及以上取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年功工资,依据本溪市最低工资标准及实际出勤工时折算当月工资。

(二)职工事假期间,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效益工资按实际出勤工时折算,年功工资正常支付。

(三)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一个月内,技能工资和年功工资正常支付,效益工资按实际出勤工时折算,岗位工资扣款额分别为:

  工龄不满2年:

岗位工资÷

21.75×

0.4×

工日;

  工龄2到4年:

0.3×

  工龄4到6年:

0.2×

  工龄6到8年:

0.1×

  工龄满8年及以上:

0.0×

工日。

(四)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和效益工资正常支付。

在工伤鉴定后按工伤人员相关待遇执行。

因本人违章造成的工伤处罚,按相关事故管理通报执行。

(五)职工婚假为三天(晚婚职工另增加七天假),晚育男方享有15天护理假。

在休假期间,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年功工资按100%计发,当月效益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职工在休假前须到厂工会办理相关证明,转交综合办公室,否则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六)职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及其配偶、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和曾外祖父母)死亡时有三天丧假,路程按实际里程另算(路费自理)。

休假期间,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年功工资100%计发,当月效益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计发。

(七)职工探亲假期间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年功工资100%计发,当月效益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计发。

(八)女职工流产休假为14天,须持有县团级以上医疗单位出据的有效诊断书并有病休建议,经厂工会签署意见,然后交到综合办公室。

休假期间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年功工资按100%计发,当月效益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计发。

(九)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和效益工资正常支付。

第十一条在行政处分期间工资发放管理规定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发放生活费1个月。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发放生活费3个月。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发放生活费6个月。

(四)受到撤职处分的,发放生活费1年。

(五)受到开除处分的,按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六)月生活费标准按北营公司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职工新入厂、转岗、下岗期间工资发放管理规定

(一)新入厂职工须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前培训期间,岗位工资按生活费计发,直到培训合格正式上岗为止。

(二)对新招入厂的普通职工、技校生和复转军人,实行“试岗”制度,“试岗”期为三个月,第一个月按80%支付岗位工资,第二、三个月为90%,经考核合格后,从第四个月执行全额岗位工资。

经考核不具备上岗条件者,转为“待岗”期限为一个月,“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期满后仍没有合适岗位者,按北营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团或北营公司新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按集团或北营公司统一的工资标准执行。

试用期以学生本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期满转正后定岗定薪,由厂统一办理手续和调整工资;

实习期内不胜任本岗位工作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四)北营公司内部调转或厂内转岗、变动工种人员(不含厂内同工种),“试岗”期为一个月,试岗期间执行本岗岗位工资90%,原享受的技能工资予以取消;

在试岗期满后达不到本岗位工作要求的安排下岗,因生产需要等特殊情况由厂统一调岗或分流的人员另行处理。

(五)新职工(含技校生),在学徒期间执行本岗位工资80%,学徒期满6个月后,须本人申请,经本单位考核同意,按本岗位工资100%执行。

集团或北营公司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六)凡属全日制正规院校毕业生,自入厂上岗开始四年之内,在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的享受学生津贴,即:

本科生300元/月、专科生150元/月,两级机关和高炉值班室人员不予享受。

(七)效益工资按上月考核计发,厂内调动或转岗的职工(包括北营公司内部调动)效益工资由上月所在单位负责支付,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如在厂内中旬调转或转岗的职工,由新单位负责在次月予以补发上月调入本单位未能计发的应得奖金。

(八)岗位工资实行动态调整,即岗变薪变、调岗调薪的管理办法。

岗位工资按当月在岗的岗薪计发,每月十五日为调整日期。

(九)下岗人员从下岗之日起,按日计发生活费。

第十三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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