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规范用语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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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范用语工作范文

合同规范用语

  篇一:

合同用语

  合同通用条款目录

  前言

  1.定义Definitions

  2.合同各方;陈述及保证PartiestotheContract;RepresentationsandWarranties

  合同各方PartiestotheContract

  陈述及保证RepresentationsandWarranties

  陈述不实的后果ConsequencesofInaccuracyinRepresentations

  3.[具体权利义务条款][OperativeClauses]

  4.合同期限Term

  合同期限Term

  合同期限的续展Extension

  5.合同终止Termination

  合同终止Termination

  各方持续的义务ContinuingObligations

  6.保密义务Confidentiality

  保密义务的范围ScopeofConfidentiality

  保密义务不适用的情形Exceptions

  保密制度ConfidentialityRulesandRegulations

  保密资料的归还ReturnofConfidentialInformation

  7.违约BreachofContract

  违约救济措施RemediesforBreachofContract

  责任限制LimitationonLiability

  8.不可抗力ForceMajeure不可抗力的定义DefinitionofForceMajeure不可抗力的后果ConsequencesofForceMajeure9.争议的解决SettlementofDisputes友好协商FriendlyConsultations仲裁Arbitration持续的权利和义务ContinuingRightsandObligations裁决的执行EnforcementofAward申请制止侵权、违约行为的权利InjunctiveRelief10.适用法律ApplicableLaw11.其他规定MiscellaneousProvisions合同各方之间的独立关系IndependentContractorRelationship合同拘束力的范围BindingEffect合同权利人范围PartyEntitledtoEnforcement修改Amendment合同内容保密NoPublicity禁止招揽对方雇员NoSolicitation通知Notices不放弃权利Waiver可转让性Assignability可分割性Severability全部协议EntireAgreement

  附录以及附件SchedulesandAnnexes

  文本Language

  签署Execution

  篇二:

合同术语定义和解释

  应用于建筑施工承包合同

  1合同术语定义和解释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系列词语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发包人(甲方):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简称甲方。

  承包人(乙方):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简称乙方。

  分包人:

指乙方选定的并取得甲方批准的已分包了和将要分包本合同工程的一部分的当事人,或合同中指明作为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独立分包人:

指甲方选定的并与甲方直接进行核算的已分包和将要分包本项目工程的一部分的当事人,或合同中指明作为分包本项目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监理:

由甲方选定、乙方认可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设计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检测机构:

根据实际需要,由甲方或乙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材料或工程质量测试机构。

如为甲方委托的,乙方无合理理由不得反对。

如为乙方委托的,应经甲方先行批准。

  项目经理:

指乙方书面委派常驻施工场地负责管理本合同和执行本合同的代表。

  项目技术负责人:

指乙方书面委派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和执行本合同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本工程: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工程以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复工程。

  技术要求:

指本工程应适用的国家规范、地方标准,以及本合同的《工程技术要求》的规定。

两者以要求较高者为准。

  图纸:

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并经甲方审批,满足乙方施工所需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工程量清单》:

指已标价、经算术性修正无误且经甲方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

  《工程计价表》:

指根据工程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套用相应的工程定额,按约定的取费方式、取费标准和材料价格编制的工程计价文件。

  验收

  1)内部验收:

是甲方在本工程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的约定事项建成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照本合同的要求,对本工程房屋建筑以及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质量的认定。

  2)专项验收:

指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卫生防疫、供水供电、煤气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本工程报建审批事项情况所作的检验和认可。

  3)质量验收:

指内部验收和专项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发生地质量监督检查站对本工程主体工程质量进行的检查,如果经检查合格,向本工程颁发相应的质量检验证书。

  4)完工验收:

指质量验收合格后,由甲方、乙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依照本合同的要求对本工程进行的检查,检查合格的,由甲方向乙方签发《完工证明书》。

  开工日期:

合同签定后,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进场施工的日期,该书面通知通常提前七(7)天送达乙方。

  工期:

指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从开工日期到完工日期的时间。

  完工日期:

指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移交完毕之日

  工程进度款:

对乙方已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甲方依据合同支付的按综合单价或综合合价计算的应付款项;预付款或其一部分此时已相应抵扣工程进度款。

  预付款:

甲方在承包工程开始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的部分工程款。

  合同价款:

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期内质量保修责任所需的费用。

  合同价款调整:

指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时,经甲方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或减少的价款。

  综合单价:

指根据招标文件及图纸的内容,采取综合单价计费的项目。

综合单价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利润、综合管理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可预见费、税金、风险(含政府政策、法律变化风险及工程风险)费等一切费用]。

此费用经甲方确认后为该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综合单价固定不变。

  综合合价:

指根据招标文件及图纸的内容,采取综合合价包干方式计费的若干项目。

综合合价是指完成该若干项目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利润、综合管理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可预见费、税金、风险(含政府政策、法律变化风险及工程风险)费等一切费用]。

此费用经招标人确认后为此子目综合合价,在合同执行期内综合合价固定不变。

  综合管理费:

指乙方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或支出,包括现场及场外的管理人员的工资(这里指总收入)、差旅交通费、办公费、固定资产折旧与修理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工会与教育经费、企业财产保险费用、财务费用、工程开办费、工程定位复测费、检验试验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及其它与乙方相关的收费。

综合管理费已经包含在综合合价及综合单价之内。

  总承包服务费:

指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作为总承包单位,向各独立分包及协作单位提供各项相应管理、配合及协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水、电、垂直运输、设备使用、资料编制、临时设施等的配合),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其中水、电费用另计)。

总承包服务费包含总承包管理费、总承包配合费以及任何其他乙方向独立分包人收取的管理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

指政府部门规定收取和履行社会义务的费用,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定额测定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建筑企业管理费、社会保险费等。

  不可预见费:

指市场物价的不稳定因素、政府部门颁发的各项调价因素、气候等自然条件的不利影响(不可抗力除外)、技术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如资源、劳力、交通条件等)、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影响、施工条件的变化、施工政策条例的变化、技术标准的变化、机电安装工程所有拆除及修改的安装费用,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等所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

  临时设施费:

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的围墙、道路、施工通道、水、电、管线及散装水泥仓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预算包干费:

指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中以费用包干的形式承担以下事件的所产生的费用:

施工雨水的排除、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20米高以下的工程用水加压措施、完工清场的垃圾外运、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水电安装后的补洞、工程成品保护、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基坑挖土方的塌方处理、施工照明。

  变更:

指本工程图纸或技术要求的改变,包括工程的增加、减少或改变及材料类别、标准的改变。

  施工场地:

指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场所。

乙方须于投标时仔细视察有关的施工场地,并确保符合乙方的施工需要。

  重大事故:

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乙方施工造成的工程倒塌、报废或机械设备毁坏、第三人财产损害,以及由于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事故。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索赔:

指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天”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货币单位:

本合同所用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标题和目录:

本合同条款中标题和目录不应视为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目录。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

除另有规定之外,本合同中所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或予以批准、确认、认证,或表示同意、否定,或作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被无理扣押或拖延。

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篇三:

AAA试述合同的语言规范

  试述合同的语言规范

  合同是程式化语言与非程式化语言相结合的产物。

按照法律规定,各种合同都有一定的形式要求。

但是,由于合同内容的纷繁复杂,非程式化也得到广泛的运用。

程式化与非程式化的交替使用,也给合同语言规范运用带来许多问题。

造成合同语言不规范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经验不足,许多人对合同运用不熟悉,或者使用合同比较陌生,不了解合同中可能存在的凶险,认为只要签订了合同自己的利益就得到保障。

二是利益趋动,由于合同存在巨大的利益因素,为了尽可能争取最大利益,双方都在合同条款的表述上开动脑筋,故意模糊了语言应有的作用。

三是疏忽大意,有许多人过于自信和相信对方,签订时没有认真审查合同内容,对具体执行条款没有逐字逐句核对,以至使合同表述出现了漏洞。

合同语言的运用实际上是一场智力的博弈。

正是由于许多合同签订者因为种种原因并没有完全按照合同语言要求,造成了许多合同语言不规范的事实,引起了不少合同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一、合同语言规范存在问题

  在合同语言运用中,主要表现在结构和用语两个方面。

结构规范与用语规范是相辅相成的。

结构是从表层上来反映合同语言规范的,而用语则是从深层上揭示合同语言规范的,二者有不同的作用。

结构的规范说到底,仍然是语言表述问题。

  从表层结构上看,合同语言规范存在问题表现为:

  1、条款应用不完备

  条款应用不完备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签订时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

特别是有些关键的条款缺失,都可能造成许多麻烦。

当然其中不乏无知或者对合同签定不熟悉者,合同形式简单,合同条款不完善,必要的条款没有写进去。

  在一份农村鱼塘承包合同中,某村委会与农民李某签定合同,有关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各自的责任以及分成比例、承包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都规定得非常详细,但没有明确规定发生自然灾害遭受损失如何处理。

合同签定第二年的7月份,因受到台风影响连续下雨,水位超过鱼塘,鱼苗逃出一半。

某村委会以合同为由,要求承包人李某履行上交规定,承包人以自然灾害为由,拒绝承担,造成纠纷。

质量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有的企业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以旧代新,也产生过许多纠纷。

某罐头厂与某物资公司签定购买一台挖煤机,品牌、规格、价格、付款等内容一应具全。

合同订立后某罐头厂专门派人看过挖煤机,某物资公司也派人介绍了挖煤机使用的知识,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牌价34228元。

某罐头厂认为是新机械,所以在合同中就没有规定质量要求。

某罐头厂付款后开走挖煤机,途中发现质量不合格,回厂后反复修理,使用性能很差,便到某物资公司交涉,要求退货或者更换、折价处理。

某物资公司认为开出时没有问题,货物出门,不予受理,双方发生纠纷。

  2、条款内容不周严

  条款内容不周严是指合同签订时,虽然各项条款都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漏订,但是在某些重要条款上内容不完善。

  有的合同内容太多,但责任不明确。

某村委会与承包户签定土地承包合同,内容共列出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承包条件二十二项,该合同条款不可谓不详细,但却对承包户如何偿还欠款,到期不能偿还应负责任没有明确,结果合同到期,欠款有增无减,发生纠纷。

  在涉外经济合同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虽然合同条款齐备,但表达不周严。

发生在某市一家外贸公司与国外公司签订了1000吨涤纶丝进口合同,总货款196万美元。

由于在重要的验货、付款上没有表达详细,本应“货到验收后付款”,但合同只写“货到付款”。

一个月后国外公司发出300吨,却伪造了1000吨的

  发票、提单等全套单证,某市外贸公司没有验货,即照单付款,等到拉回货物才知道只发来300吨,被外国公司骗走了700吨的货款,价值万美元。

  3、条款规定不具体

  条款范围不明确是指各项条款一应具全,内容也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某些条款过于笼统,没有进一步规定具体要求。

  某乳胶厂与某化工厂签定陶土粉合同,关于数量和交货期限写为“全年12吨,由供方送货”。

由于某乳胶厂未能在合同中明确“每月交付1吨”的规定,没有准确表达意思。

合同签定后,某化工厂于年初将12吨陶土粉一次性全部给某乳胶厂运去,某乳胶厂由于仓库只能存放一吨,拒绝接收12吨。

化工厂认为不管是年初、年中还是年低,只要在一年内交清12吨,就是履行了合同。

某乳胶厂认为,应每月交一吨,全年交12吨,因此发生纠纷。

  某电机厂在与某麻纺织厂签定某电机产品购销合同中,把电机的价格定为50万元左右,没有明确具体的产品价格。

之后买方把某电机产品运走,在付款时紧紧抓住合同签定中的“左右”两字,不肯让步,最后只付了40万元。

但最后经过卖方财务科成本核算,实际成本达到67万元,可是该厂有口难辩,蒙受经济损失27万元。

  这三方面问题是造成合同语言失范形式上的标志,它的产生都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形成的。

由于语言本身存在的模糊性,合同语言使用中也不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都与语言运用不规范有直接的关系。

  从深层表述上,合同语言规范存在问题表现为:

  1、语词运用错误

  语词运用错误是指词语运用不恰当。

由于粗心大意或者马虎从事,无意之间把最关键的字词写错,以至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和错误。

  有的合同时间表达上相互矛盾,在一份农村鱼塘承包合同中,某村委会与农民李某签定合同规定:

承包限定6年(即1995年3月23日至20XX年3月23日),但合同规定时间与括号内起止时间相差一年,到20XX年3月,某村委会以合同到期为由宣布终止合同,而李某则以还有一年承包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有的合同出现数量错误,以前发生过一起著名的数量纠纷案件,充分说明这个问题的重要性。

某单位的采购人员由于忽视了数量单位,合同数量以万为单位当成个为单位,把“万个”当作“个”,原来准确购买5000个,结果成为了5000万个。

实际执行时又未引起注意,直到全部货物到厂后才发现问题。

给自己单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厂长说,这些货物足够我们厂使用6000多年。

  2、语义表达含混

  语义表达含混是指词句意义不清楚。

条款中含义不明,由此造成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

有的合同期限只是大致时间。

在以往的纠纷中,曾经产生关于期限问题的争执。

围绕合同中“供方应于5月之前交货”,一方认为“5月之前”就是指在“4月30日止”,另一方则认为是指“到5月31日”。

前后相差一个月。

如果在“5月”后加一个“底”字,变成“供方应于5月底之前交货”,就不会发生这样的纠纷了。

可见期限问题也是马虎不得的。

  质量也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质量标准攸关双方切身利益,切不可掉以轻心。

有的合同不能准确表述,使用模糊的词语。

在过去的一起农副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采购方在合同中标明“均为二级以上”,供货方在履行中交付了三分之一的一级品,三分之二的二级品。

供货方认为二级以上包括二级。

采购方强调“二级以上就是一级,不能有二级品,不包括本数在内。

”因此双方发生了纠纷。

在我国与外商的交往中,也充分说明了明确质量标准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国内工厂还不熟悉进口机器的质量要求,就在合同中规定,“本机必须

  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谁知到货后才发现,外商向我们提供了一台我国福建省64年出厂的产品,并声称因我方未明确是哪一年代的世界先进水平,所以不负责任。

象这样的事情在实践中经常遇到,也说明质量标准的重要性以及不明确时产生的严重后果。

  3、语境适度无限

  语境适度无限是指语境没有准确限制,语境使用的任意性,导致纠纷发生。

在我国古代,就发生过这样约定事例的争端。

《吕氏春秋·淫辞》记载:

空雒之遇,秦、赵相与约。

约曰:

“自今以来,秦之所欲为,赵助之;赵之所欲为,秦助之。

”居无几何,秦兴兵攻魏,赵欲救之。

秦王不悦,使人让赵王曰:

“约曰:

秦之所欲为,赵助之;赵之所欲为,秦助之。

今秦欲攻魏,而赵因欲救之,此非约也。

”赵王以告平原君,平原君以告公孙龙。

公孙龙曰:

“亦可以发使而让秦王曰:

赵欲救之,今秦王独不助赵,此非约也。

”“秦之所欲为,赵助之;赵之所欲为,秦助之。

”由于约定没有前提,只是笼统规定相互帮助,没有详细地说明双方在什么情况下帮助,致使双方在遇到实际问题时任意解释,互相指责,成为断不清的外交官司。

  前几年发生的一起合同纠纷非常引人注目。

一张个人之间的简单合同会造成如此的轰动。

正是由于过于简单,又没头没尾,为别有用心的人制造纠纷带来了契机。

  “还欠款3000元。

”这是一位农民在归还欠款时另一农民打的收条,还款的农民为了防止以后的纠纷一直保存这张还款条,不想这张还款条就成为再次欠款的根据。

因为“还”是个多义词,一是“归还”义,一是“还是”义。

已经归还欠款的农民认为“还”是“归还”的意思,另外的农民认为“还”是没有归还欠款,只是再次确认还是欠款3000元。

使本来清楚的事实成为一笔糊涂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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