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不合格移交标准是怎样的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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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不合格移交标准是怎样的Word格式.docx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1)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

  

(2)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

  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5、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生产假农药、兽药、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1)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2)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6、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计量法》第二十八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妨害公务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危险物品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等,触犯刑律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2)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3)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4)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5)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二、《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主送单。

即接受移送的部门,主要包括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2)案由。

要求写明申诉人、被申诉人及申诉的事实理由。

  (3)移送原因。

发生移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该申诉已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该申诉属于其他行政部门主管,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三是被申诉人不在本行政区域内,应当移送被申诉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4)移送根据。

移送根据即《产品质量申诉办法》有关规定。

《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应当由主管领导签发,并加盖部门印章。

  下列三种情况的产品质量申诉不予处理:

  

(1)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不予处理。

这是遵循司法优先的原则,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最高的强制执行力。

  

(2)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不予处理。

这是因为这类纠纷无法查清事实。

比如双方在实施买卖活动时?

有明确产品质量指标等,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能随意作出处理。

  (3)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理。

这是因为这类纠纷本身就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比如在传销过程中发生的质量纠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就不予处理。

  仲裁机构或者是法院,在审理质量纠纷时,若是发现该案件已经涉嫌了刑事犯罪,那么是需要将案件按照流程,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的。

移交时必须说明具体涉嫌的刑事罪名,且移交的程序要合法。

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之后,就会对此质量纠纷案件展开侦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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