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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投诉整改报告范文

食品药品投诉整改报告范文

有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药品,如果你想要举报,该向哪个部门投诉举报?

要提供哪些材料?

哪些能被受理,哪些不被受理。

3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如要投诉举,可通过“12331”热线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渠道。

如果你要投诉举报,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材料、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你可以实名投诉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如果你没有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举报的事情不属于食药监管部门监管范围,或者投诉举报已被受理,正在调查处理,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理由重复投诉举报,或者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食药监管部门将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你。

在举报过程中,你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法手段,干扰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正常工作秩序,如果有上述行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收到你的投诉举报后,会统一编码,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的,15日内将决定和理由告诉你。

如果没有告诉你,根据《办法》,自收到你的投诉举报之日起第5日即视为受理你的举报。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你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诉你正在办理。

办结后,会告诉你办理结果。

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会依法保护你的合法权益,当然也会保护被你投诉举报的人的合法权益。

在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严禁泄露你的相关信息,严禁将你的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案件情况,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不得泄露被投诉举报对象的信息。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

该《办法》分总则、受理、办理程序、信息管理、监督与责任、附则6章40条,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宣传,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第四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处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二)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

(三)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二)对上级转办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上报等;

(三)对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报告;

(五)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培训工作。

第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一体化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第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

第二章受理

第十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无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负责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部门。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第十二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六)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七)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属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诉举报人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举报。

两个以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涉及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指定受理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未按前款规定告知的,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按照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

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要投诉举报:

(一)声称已致人死亡、严重伤残、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二)可能造成严重食源性或者药源性安全隐患的;

(三)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

(五)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诉举报。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当2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办理投诉举报。

对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部多部门监管职责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提出拟办意见,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明确办理意见,组织协调投诉举报的办理。

第十九条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第二十条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

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

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列时间不计算在投诉举报办理期限内:

(一)确定管辖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所需时间;

(二)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办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因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者论证所需时间;

(三)其他部门协助调查所需时间。

特别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报请投诉举报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将延期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向其转办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

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咨询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其正在办理。

第二十一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转办的投诉举报办理情况,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投诉举报自受理之日起超过50日尚未办结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可以督促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及时办理,但经批准延期办理的除外。

投诉举报办理时限届满后未及时办结或者未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可以视情形提请投诉举报承办部门的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督办。

第二十二条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将投诉举报延期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反馈转交其办理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重要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应当即时反馈,一般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应当在办理完结或者作出延期决定后5日内反馈。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办理结果5日内,通过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将投诉举报办理结果上报上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

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投诉举报的;

(二)未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反馈不当的。

第二十四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听取投诉举报人意见和建议,并记录回访结果。

第二十五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有保存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本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将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和涉及投诉举报管理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等信息定期上报至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转办、跟踪、协调、汇总、分析、反馈、通报等工作,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监测和管控,及时进行预警,有效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和涉及投诉举报管理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等信息,发现薄弱环节,提出监管措施和建议,并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

第二十八条投诉举报人提出的有关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风险信息、监管建议,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参考。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实时将带有倾向性、风险性和群体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等投诉举报信息,报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同时抄报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稽查等相关部门;每月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重要投诉举报信息和投诉举报热点、难点问题,报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相关情况,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全国范围的投诉举报信息,对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形成监管建议,上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定期通报下列情况:

(一)投诉举报信息统计分析结果;

(二)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办理投诉举报的总体情况;

(三)下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工作情况;

(四)其他应当予以通报的情况。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相关规定。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办理情况实施考核。

第三十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人员培训教育,编制培训计划,规范培训内容,对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第三十三条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投诉举报登记、受理、处理、跟踪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投诉举报材料;

(三)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禁将投诉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及与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四)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不得泄露被投诉举报对象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投诉举报人反映情况及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投诉举报人应当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利,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法手段干扰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正常工作秩序。

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是指负责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转办、跟踪、协调、汇总、分析、反馈、通报等工作的机构或者部门,包括: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独立设置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

(二)无独立设置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投诉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举报受理、办理等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年来,在县委、县纪委和市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和盛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工作的要求,树立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把队伍建设作为立局之本,以提高综合素质为目标,本着一要监督好,二要服务好,三要支持好食品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工作思路,建立团结有为的领导班子、培养一流队伍、树立一流行风、创造一流业绩,深入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整顿规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开展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强化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对全县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全程监管",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抓好行政执法、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提升食品药品监管文化、对外宣传、基本建设等工作。

今年工作任务繁重,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将整个工作分成五条线,分别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

一是依法行政规范化建设工作;二是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三是探索提升食品药品监管文化;四是加强对外宣传工作;五是抓好基础设施建设。

XX年被评为"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单位"、荣获全市药监系统药品快检技术比武团体第一名等荣誉称号。

(一)抓好领导班子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的学习,十六届五中全会召开后,立即组织班子成员进行学习,制定了学习计划,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及现阶段关于食品药品监管的方针政策,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食品药品监管职能上来。

局党组成员认真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一系列决策,制定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暂行规定》,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注重加强班子建设,增强班子的凝聚力,班子成员之间团结一心,坦诚布公,以诚相待。

积极开展"艰苦奋斗、廉洁从政"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牢记"两个务必",树立艰苦奋斗、艰苦创业的思想。

牢记使命、长期奋斗、居安思危,增强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

认真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七个不准"等有关规定,并将其制作成警示牌,做到时时提醒、时时注意。

积极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被评为"一类单位",制定了《开展"十廉"活动的实施方案》。

积极参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招商引资工作,今年290万元的招商引资任务目前已经超额完成。

(二)加强个人自身建设,模范地履行岗位职责

作为我个人,在市局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一年来,能够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和群众观,落实"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主义等不良风气,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持原则,克服懒汉思想,带领一班人,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团结务实打基础,严格监管创一流。

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领导,切实担负起反腐倡廉的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作为加快发展,优化环境的重要内容,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指导到位、监督到位、追究到位,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1、加强自身建设,时刻把思想教育工作摆在首位。

领导干部首先以身作则,面对县局"三新一缺"的实际问题,如何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班长的责任重大,要求同志们做到的自己要以身作则。

工作中能善于团结同志,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积极为班子成员创造良好的发挥余地,对助手信任、放心,能够充分发挥班子成员的积极性。

一年来,班子成员所分管的工作,都干的有声有色。

2、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正确对待人生观、价值观是一个人道德意识的体现,不论职位高低,要在其岗谋其责,要为民所为,要廉洁从政,始终坚持创一流思想、创一流作风、创一流业绩的思想。

3、廉政建设方面,做到自尊自重、自警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党的纪律,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制度规定,做到勤俭干事业,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同时管好自己的亲属、子女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

XX年底,县政府无偿划拨6亩土地用于办公场所建设,在没有一分建设资金的情况下,全局干部职工充分发挥艰苦创业的精神,集资80万元做为建设启动资金。

在建设的过程中,带头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一是强化责任观念,建设经费是职工集资的,我们要把每一分钱都花得物有所值,要对得起职工的这一片心意。

二是强化自律意识。

班子成员在工程建设中,自觉做到不介绍工程项目、不推销工程材料、不接受施工单位宴请、不干预招投标活动,以过硬的作风赢得全局职工和施工单位的称赞。

成为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第一个建起办公楼和宿舍楼的县区,受到市局领导的表扬和肯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近日公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拟规定,提倡实名投诉举报,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并对投诉举报进行分类办理,亮点颇多。

但也有法律人士指出,该《办法》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应对网购食品药品设定专门条款,对举报人的保护也应更加细化,规定“不受理要求民事调解、责令退换货、赔偿的投诉”不太合理。

方便投诉举报

北京薪评律师所执行主任张韬认为,《办法》亮点很多,不但明确了职责、职权,细化了具体工作规则和流程,还设定了受理期限、办理时限,注重保障举报人的相关权利。

《办法》规定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和具体工作,规定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规定了相应的职责和投诉举报受理程序。

张韬认为,这些条款确定受理归口管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为消费者投诉举报提供了便利。

此外,《办法》第八条还确立了综合性举报平台系统的举报渠道,提出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和完善一体化的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办法》另外一个亮点是对投诉按重要性进行分类,规定重要投诉举报应当即时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并以列举的方式列出了几种重要投诉举报的情形。

张韬认为,这种对举报分类的方式便于行政机关抓住重点,及时处理危害更大的食品安全问题,让行政资源的利用更加高效,也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此外,《办法》还提出,尊重匿名举报,提倡实名投诉举报。

要求对“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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