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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L≤100m

步行道

≤4.0

注:

L为坡长(m)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8.0.3

《通则》5.3.1

(2)各种场地适用坡度(%)

密实性地面和广场0.3~3.0

广场兼停车场0.2~0.5

室外儿童游戏场0.3~2.5

室外运动场0.2~0.5

室个杂用场地0.3~2.9

绿地0.5~1.0

湿陷性土地面0.5~7.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9.0.2.2

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地面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土墙或护坡。

《通则》5.3.1.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9.0.3

5、其他:

(1)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邦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作地面水的措施。

《通则》4.1.3.3

居住区内应采用暗沟(管)排除地面水,陡坎、岩石地段或在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沟排水。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9.0.4

(2)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口;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宽度和高度均不少于4m的消防车道,人行出口间不宜超过80m。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接时,交角不宜小于750。

尽端路至少应有两向方与外围道路相连150m时,应设施度和高度均不于4m的消防车道,不行出品间跟不宜小750。

尽端式道踽工不宜大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

12m,并应尽端设不少120.×

120的回车场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定:

(3)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自己道路红线交叉志不起反70;

2)距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包括引桥、引道)的边缘不是小于5m;

3)距地铁出入口,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距公园、学校等建筑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测评》4.1.5

(4)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与构筑物间的最小距离(见表8-2):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表8-2

道路级别

与建、构筑物关系

居住区道路

小区路

组团路及定间小路

建筑物面积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5.0

3.0

2.0

多层层

3.2

有出入口

——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4.0

1.5

多层

围墙面向道路

《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8.0.5.8

8.1.2消防车道设置规定

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

当建筑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当部位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的车道。

(编者注:

不规则平面沿街总长度应按建筑平面中轴总长度计算)

《防规》6.0.1,《高规》4.3.1及条文说明

2、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门洞时,净高和净宽均应≥4.0m。

门垛间净宽应≥3.5。

《高规》4.3.6

3、消防车道净宽及净高均应≥4.0m。

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防规》6.0.9

4、高层建筑消防车道宽应≥4.0m,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m,车道上空4.0m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高规》4.3.4

5、高层建筑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消离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两个工边设消防车道。

《高规》4.3.1

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的展览馆等公工建,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防规》6.0.5

6、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

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

18m。

《防规》6.0.10,《高规》4.3.5

7、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不小于12m×

12m的回车场。

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应不小于15m×

15m。

《防规》6.0.10

8、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沿街建筑应设车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防规》6.0.3,《高规》4.3.1

9、建筑的封闭内院或天井,其短边超过24m时,宜设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防规》6.0.2《高规》4.3.2

《防规》6.0.6

8.1.3停车场(库)设置规定

1、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须按规定配套建筑设停车场(库):

(1)建筑面积≥1000㎡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的影院;

(3)建筑面积≥5000㎡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馆、体育场(馆)等公建。

2、停车场标准(见表8-3)

停车场设置标准表8-3

建筑类别

小型汽车车位

自行车车位

旅馆

一类

每套客房

0.6

二类

0.4

三类

0.2

办公楼

每1000㎡建筑面积

6.5

20

餐饮

7

40

商场

4.5

医院

市级

区级

展览馆

45

影院

每100座位

3

每1000㎡45

剧院(音乐厅)

10

体育场馆

4.2

1.2

1)旅馆中的一类是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中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四级旅游旅馆;

2)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

1000㎡的商场,二类指5000—1000㎡的商场;

3)体育馆中的一类指3000座以上,二类指不足3000座的体育馆;

体育场中的一类指15000座以上,二类指15000座以下的体育场;

4)多功能综合的大中型公建,信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的80%计算。

3、露天停车场的占地面积:

小型汽车35㎡/车位;

自行车1.2㎡/车位计。

停车库的建筑面积:

小型汽车40㎡/车位;

自行车1.8㎡/车位计。

4、机动车停车位按照上型汽车停车位数计算。

小型汽车停车设计参数如下:

垂直于通

道方向车

位长度(m)

平行于通

通道宽(m)

单车面积(㎡)

平行前进停车

2.8

7.0

33.6

30°

前进停车

5.6

34.7

45°

5.2

28.8

60°

5.9

26.9

后退停车

26.1

垂直前进停车

6.0

9.5

30.1

25.2

5、新建、扩建的居住区应变近设置停车场(库),或将停车库附建在住宅建筑内。

其停车位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以上摘自《495号文》

8.2建筑间距

8.2.1日照间距

(未注意者均摘自88城规发字第225号文)

1、生活居住建筑:

4层或4卖劲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采用日照间距系数确定期间跟。

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居民住房、公寓房)和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

两栋四层或四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一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当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后仍小于以下距离时,按下列规定执行(见图8-1):

(1)两长边相对时:

≥18m;

(2)两短边相对时:

≥10m;

(3)一长边对一短边:

≥12m;

(4)间跟符合本规定,但小于防火间跟的规定时,按有关消防规定执行。

2、板式居住建筑:

板工居住建筑群体布置时,间距系数如下(见图8-2)

建筑朝向与

正南夹角(a)

~20°

20°

~60°

以上

新建工程

1.7

1.4

改建工程

1.6

注:

市规发[2003]495号文规定:

如按上述间跟系数计算后建筑间跟大于50m地,可接50m控制建筑間跟。

8.2.2防火间距

1、民用建筑防火间距(见表8-4):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表8-4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6

9

8

12

注1)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培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3)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防规》第7.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4)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元外露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6)防火间距应按相邻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防规》5.2.1

7)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或办公楼,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等于2500㎡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

《防規》3.5.3

3、高層建筑防火間距(見表面8-8):

高層建筑防火間距(m)表8-8

高層建筑

裙房

其他民用建筑(耐火等級)

一、二級

三級

四級

13

11

14

《高規》4.2.1

1)兩座高層建筑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墻為不開設門侘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2)相鄰的兩座高層建筑,較低的一座不設天窗,屋頂的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1.0h,且相鄰較低一面墻為防火墻時,防火間距較上表減少,但不宜小於4.0m;

《高規》4.2.2

3)相鄰兩座高層建筑,相鄰較高一面外墻耐火極限≥2h,墻上開口部位設有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卷帘時,其防火間距較上表減少,但不宜小於4.0;

4)高層建筑與廠(庫)房的防火間距如下(表8-9)。

高層建筑與廠(庫)房等的防火間距(m)表8-9

廠(庫)房類別

一類

二類

丙類廠(庫)房耐火等級一、二級

耐火等級二、四級

25

15

丁、戊類廠(庫)房耐火等級一、二級

耐火等級三、四級

18

《高規》4.2.7

9.1防火分区

9.1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划分一般规定

9.1.1民用建筑(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长度规定见表9-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

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表9-1

最多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备射器注

按《防规》第1.0.2

2500

1、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3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5层

1200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及以上楼层

2层

600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不应设置在二层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500

-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局部设置时,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防规》5.1.7

9.1.2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防规》第5.1.7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防规》5.1.9

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防火卷空的设置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规定;

3、中庭按规范的在关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防规》5.1.10

9.1.4综合医字的防火分区面积除按有关防火规范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防火再分隔。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4.0.3

9.2高层建筑防火分区划分规定

9.2.1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m但未超过250m的公共建筑。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规定见表9-2。

高层建筑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表4-2

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一类建筑

1000㎡

二类建筑

1500㎡

地下室

500㎡

1)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上表值可增加一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2)一类建筑的电信数,其防火分允许建筑面积可按上表值增加50%。

3)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并采用难燃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区应≤4000㎡,地下部分防火分区应≤2000㎡。

《高规》5.1.1,5.1.2

9.3.2高层建筑与其裙房间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

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此值可增加一倍。

《高规》5.1.3

9.2.3高层建设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上表规定。

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高规》5.1.4

9.2.4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与中庭回廓相通的门窗应设乙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h的防火卷帘;

3、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9.2.5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

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品。

《高规》4.1.6

9.2.6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

当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两个,同时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高规》4.1.5

《防规》3.3.15

9.4高层建设中商店营业厅(和展厅)等有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建筑面积规定如下:

地上部分:

4000㎡;

地下部分:

2000㎡

《高规》5.1.2

9.4.2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有防火及隔声构造性能,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3.2.11

9.4.3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3.0h的隔墙与其他建筑部分隔开;

商站的安全出品必须与其他部分分开。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4.1.4

9.4.4高层建筑中的地下商店:

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并应有防烟排烟设施。

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下应开设门窗洞口。

不应经营和储存甲、乙类物品属性商品。

《高规》4.1.5B

9.4.5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2、按规范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报警系统;

3、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防规》5.1.12

9.4.6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

4、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

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

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避难走道。

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4)防烟楼梯间。

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防规》5.1.13

9.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防火分区划分规定

9.5.1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以外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应按规范规定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防规》5.1.14,5.1.15

9.5.2高层建筑该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内。

应采用耐火极限≥2.o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1.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

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设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

(录像厅、放映厅按1.0人/㎡,其他场所按0.5人/㎡计算。

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

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一个厅、室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可设一个出口。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5、应设防排烟设施,并符合规范规定。

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高规》4.1.5A

9.6汽车库防火分区划分规定

9.6.1汽车库: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规定如下:

单层车库:

3000㎡

多层车库、半地下车库及设在建筑首层的车库:

2500m2地下车库、高层车库:

2000㎡

(注:

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上值可增加一倍)

《汽车库防规》5.1.1,5.1.2

9.6.2修车库: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2000㎡。

当修车库与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开时,可为4000㎡。

《汽车库防规》5.1.5

9.6.3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500㎡。

《汽车库防规》5.1.4

9.6.4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用防火墙隔开。

《汽车库防规》5.1.6

9.6.4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以及修车库内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汽车库防规》5.1.7,5.1.8

9.6.6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车库上下层连通面积叠加计算,其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可按3.7.1条规定值增加一倍。

复式车库(详“名词解释”)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为4.6.1条规定值的0.65倍。

《汽车库防规》5.1.1

9.7旅馆建筑防火分区划分规定

旅馆建筑除应符合防火规范有关防火分区的一般规定外尚需符合以下规定:

旅馆建筑中的商店、商品展销厅、餐厅、宴会厅等火灾危险性大、安全要求高的功能区及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或设置相应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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