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系列文件11个.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648654 上传时间:2023-05-11 格式:DOCX 页数:94 大小:102.7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增值税加计抵减系列文件11个.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4页
增值税加计抵减系列文件11个.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4页
增值税加计抵减系列文件11个.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4页
增值税加计抵减系列文件11个.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4页
增值税加计抵减系列文件11个.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4页
增值税加计抵减系列文件11个.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4页
增值税加计抵减系列文件11个.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4页
增值税加计抵减系列文件11个.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4页
增值税加计抵减系列文件11个.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4页
增值税加计抵减系列文件11个.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94页
增值税加计抵减系列文件11个.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94页
增值税加计抵减系列文件11个.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94页
增值税加计抵减系列文件11个.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94页
增值税加计抵减系列文件11个.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94页
增值税加计抵减系列文件11个.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94页
增值税加计抵减系列文件11个.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94页
增值税加计抵减系列文件11个.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94页
增值税加计抵减系列文件11个.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94页
增值税加计抵减系列文件11个.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94页
增值税加计抵减系列文件11个.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94页
亲,该文档总共9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增值税加计抵减系列文件11个.docx

《增值税加计抵减系列文件11个.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增值税加计抵减系列文件11个.docx(9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增值税加计抵减系列文件11个.docx

增值税加计抵减系列文件11个

增值税加计抵减系列文件

税法三难

第一难:

难在变化快,税收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税收法规与其他法律存在不同点,作为调节经济手段之一,税收法规日新月异,更新快、变化快,快到随便拿一个文件出来,你都不敢轻易确定它的时效性。

第二难:

税法难学,难学在发布时间与执行日期不一致,有发布之日生效的;有发布后几天、几个月生效的;也有6月发布,从1月开始生效执行的。

文件发布时您看了,记住了,但生效时却可能已经忘记,生效时记住了,但几年后的截止日期,失效了您却不知;全文失效的记住了,还有条款失效会让你疯掉。

第三难:

学难,用更难。

一个事项要几个、十几个,甚至几十个文件才能弄清,加上追溯性,同一事项不同时间用不同的规定,用起来更是难上加难。

2019年10月7日,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自201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到底有多少个关于加计抵减的文件规定呢?

打开软件,点击“中央税法”,在内容框输入“加计抵减”,共查出文件11条,详见:

查询图例。

飞狼财税通-中央税法文件列表

(截止日期:

2019.10.17)

序号

标题

文号

发布时间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2019-10-09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2019-09-30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2019-09-16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

国办发〔2019〕30号

2019-06-16

5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加计抵减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2019-04-19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二阶段“报好税”相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9〕108号

2019-04-11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2019-03-21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开好票”相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9〕81号

2019-03-21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2019-03-21

10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019-03-20

11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2号

2016-12-03

备注:

灰色为全文失效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发布日期:

2019-10-09

  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

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

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

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二条和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行业属于(按照销售额占比最高的生活服务业子项勾选,只能选择其一):

行业

 

选项

 

生活服务业

 

——

 

其中:

1.文化艺术业

 

 

2.体育业

 

 

3.教育

 

 

4.卫生

 

 

5.旅游业

 

 

6.娱乐业

 

 

7.餐饮业

 

 

8.住宿业

 

 

9.居民服务业

 

 

10.其他生活服务业

 

 

  本纳税人用于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销售额占比计算期为年月至年月,此期间提供生活服务销售额合计元,全部销售额元,占比为%。

  以上声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

  年月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文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发布日期:

2019-09-30

  飞狼财税通编注:

根据2019年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符合本文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生活服务具体范围

  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

包括:

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补充规定——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

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补充规定——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补充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补充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

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补充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可推进核定扣除办法)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补充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补充规定——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

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补充规定——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补充规定——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如何申报。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补充规定——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补充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九、十、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条明确的税目适用问题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发布日期:

2019-09-16

  现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关于加计抵减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关于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

《退(抵)税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附件)修订并重新发布(附件1〕。

  四、关于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适用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三)项同时废止。

  五、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的增值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六、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

  

(一)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是指承包方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以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发包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在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双方均以各自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是指纳税人之间签订运输协议,在各自以承运人身份承揽的运输业务中,互相利用对方交通运输工具的舱位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

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九、关于围填海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一)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幼儿读物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