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厦二层多功能厅装修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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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二层多功能厅装修施工合同.doc

大厦二层多功能厅装修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参照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GF--96--0205)《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深圳市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过邀请招投标程序,最终同意由乙方负责“大厦二层多功能厅装修工程”的施工,经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并签订本合同。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含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合同:

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为实施工程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1.2发包方(简称甲方):

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承包方(简称乙方):

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1.4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

合同约定甲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1.5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

合同约定乙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1.6本合同装饰工程,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深化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

1.7装饰工程:

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

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1.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1.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执行。

1.10合同价款:

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11追加合同价款:

在施工中发生图纸及措施以外的工程量,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2工期:

按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13开工日期:

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约定期不能开工的,由责任方负责)。

1.14竣工日期:

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15图纸:

由乙方负责图纸设计,图纸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提供甲方,乙方用以施工(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6分段或分部工程:

在合同相应条款(或补充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详见预算书)。

1.17施工场地:

由甲方提供,并在合同相应条款(或补充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1.18施工设备和设施:

按双方协议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或由乙方自己提供的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1.19书面形式:

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1.20不可抗力:

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所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相应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

第二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本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2.2预算报价书;

2.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4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标准,资料;

2.5承诺书。

2.5图纸;

第三条合同使用标准及法律

3.1合同约定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其次约定使用行业标准,规范;再次约定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

3.2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的地方法规及规章。

3.3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双方也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工程概况

4.1工程名称:

腾邦物流大厦二层多功能厅装修工程

工程地点:

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桃花路9号

承包范围:

1、深圳市福田保税区腾邦物流大厦二层多功能厅装修工程以及配套部分建筑工程、水电内容(以附件中乙方提供并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所包括的全部区域为准,详见第五条)。

2、甲方要求的设计变更。

3、甲方要求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

4、其他一些改造及零星工程。

4.2承包方式:

4.2.1甲方同意乙方采用固定单价形式进行承包施工,乙方同意在预算总报价的基础上下浮至九折优惠作为本合同总价,即最终本合同暂定总价为¥:

884760.30元(大写人民币:

捌拾捌万肆仟柒佰陆拾元三角整);具体包方案设计、包税金、包措施费、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水电费、包材料检试验费、包安全及文明施工费、包管理费、包利润、包规费及保税区内规定交纳的费用,包施工图纸局部修改设计及按规定出图等有关一切费用,且已包含该二层多功能厅初期施工与现本合同最终确定施工的全部装修内容的费用。

4.2.2如果甲方要求设计变更,变更部分的工程量和价款也作相应的调整(包括增加或者减少),调整项目如果在乙方预算书(见附件1)中有相同子目的,参照报价书中相同子目单价结合下浮比率原则作为计价依据;如果在乙方预算书中没有相同子目的,则由甲乙双方按照市场价另行协商确定单价。

4.2.3乙方负责本工程图纸的方案设计以及局部修改设计。

4.2.4乙方确认其提供的预算书(见附件1)中的项目及工程量均是根据乙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并且实地测量作出,乙方不得在施工过程中以任何其他理由提出增加超过预算书中所列明的工程量,甲方对非属于甲方设计图纸变更而增加的工作量不予确认。

但按照4.2.2条规定,发生的变动导致总价必要的调整,调整后的总价在该暂定总价±5%范围内的,则本合同总价不变,系合同结算总价;但超出暂定总价±5%的,则须根据实际工程量,按实结算。

4.3工期:

⑴开工日期为2009年10月10日,以甲方代表出具的《开工令》为准。

⑵竣工日期从合同开工之日起计,至2009年11月30日为止日即为合同约定竣工日期。

4.4质量等级:

合格,并创工程质量优良,按时保质竣工。

4.5合同价款:

本合同暂定总价为¥:

884760.30元(大写人民币:

捌拾捌万肆仟柒佰陆拾元三角整)。

第五条图纸

5.1乙方负责提供腾邦物流大厦二层多功能厅装修施工图纸。

5.2乙方负责对腾邦物流大厦二层多功能厅装修施工图纸(含水、电、土建、装饰装修专业及各专业电子设计文件)中的等等图纸内容进行完善,完善后提交甲方确认,甲方确认后,再由乙方提交伍套完整的图纸(电子光盘1套)给甲方,乙方以经甲方确认的完整的施工图纸,作为施工的依据。

如乙方需要超过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乙方负责复制并承担复制费用。

5.3甲方变更及需要乙方完善变更设计的工程施工图纸,经双方确认后,是本合同装修图纸的补充部分。

5.4乙方提供的须经确认的图纸有:

深圳市腾邦物流大厦二层多功能厅装修工程施工图纸。

5.5甲方要求的设计变更。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六条甲方代表

6.1甲方代表姓名:

李晨飞;职称(职务):

现场负责人

6.2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6.3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6.4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

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应予以答复。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工程管理

本工程由甲方自行管理。

第八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8.1乙方驻工地代表人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8.2乙方任命的驻工地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负责乙方在工程现场的一切事宜,积极配合协调其他施工队伍的同步施工与总体进度。

8.3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8.4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8.5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第九条甲方工作

甲方按该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9.1合同开工日期前叁天,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或承担乙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均已计入合同价款内;

9.2合同开工日期前叁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水电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3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9.4甲方进行分部工程招标,施工中甲方应协调施工场地内交叉作业及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合同按约定顺利施工;

9.5合同开工日期前叁天,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乙方负责设计的,组织由设计人员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9.6向乙方有偿提供的施工设备和设施有:

第十条乙方工作

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0.1乙方负责本合同施工图纸的完善和局部修改设计,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10.2开工前提供整体施工计划表给甲方审核,开工后向甲方代表提供周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10.3在腾空后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

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10.4遵守深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

10.5遵守深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若甲方垫付该项罚款,有权在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10.6遵守腾邦物流大厦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并与之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按物业管理要求程序办理入场登记手续,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7按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和设备;

10.8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须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或部分工程,因采取特殊保护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

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前叁日,将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叁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展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赶工和施工安全的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延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3天前,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请求。

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

甲方代表不予答复或认为乙方提出的理由证据不足,不同意延期请求,竣工期不予以顺延,若乙方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照第14.3条承担违约责任。

在乙方不能按时开工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三条暂停施工或停工处理

13.1甲方代表在确定有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好已完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以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如停工责任在甲方,甲方可考虑相应顺延工期;如乙方不经甲方同意擅自停工,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以顺延,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每停工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

停工时间超过60个小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无条件离场,并且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20%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13.2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致使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应及时直接向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答复并告知法律后果,否则甲方不予承认乙方代表的行为;若甲方法定代表人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不答复,由甲方承担延误工期的责任。

13.3无论任何原因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停工,乙方擅自停工后经甲方要求乙方应立即恢复施工,而乙方拒绝立即恢复施工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原因造成合同终止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一切责任。

合同终止后双方同意对己完成工程量按50%进行结算。

合同终止后乙方在合同终止的第二天撤离现场,乙方未在约定时间撤离现场,即每拖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违约金在结算款中扣减。

第十四条工期顺延

14.1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4.1.1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引起施工程序变化而造成影响关键路线工作;

14.1.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电,停水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八小时;

14.1.3甲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施工场地;

14.1.4由于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台风,大雨,暴雨,地震等;

14.1.5甲方分包或分部招标的工程,拖延了工程进度;

14.1.6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等,未按乙方计划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更换而耽误施工进度;

14.1.7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14.2上述情况发生后七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两天内予以确认、答复。

14.3非因第14.1条列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一切责任。

四、质量与检验

第十五条工程样板

15.1根据装修需要,甲方可要求乙方制作样板间。

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

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15.2乙方报价时提供的样板,由甲乙双方封存,作为工程验收样品。

第十六条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图纸、标准图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照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修改的费用,或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返工的全部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若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按照第14.3条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方不正确的纠正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等级

17.1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

17.2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或者质量等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以顺延。

若因此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按照第14.3条承担违约责任。

17.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按照职能分工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裁决,但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工期。

若甲方认为乙方的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第十八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8.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于验收前24小时将具体验收时间通知送达到甲方代表处。

经验收合格,甲方代表签字后即可进行隐蔽和施工。

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18.2隐蔽验收工作中,乙方必须做到材料防腐、防潮、防锈、防火、防水、防虫、防白蚁等施工保护措施,若发现未进行防护措施的,乙方除无条件整改完善,甲方将严厉惩罚,乙方承担双倍违约金。

18.3隐蔽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签字,视为甲方代表已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第十九条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隐蔽工程质量重新验收的要求时,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剥漏,并在验收后重新隐蔽或整改修复后隐蔽。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验收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若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按照第14.3条承担违约责任。

五、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合同价款之调整

合同价款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20.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发生实质性增减;

20.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20.3甲方代表确认材料更换;

20.4双方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双方在约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范围内,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乙方。

若甲方代表不予批准,乙方仍按原价款执行,双方仍有异议时,可按第三十六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未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一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1.1乙方于每周五向甲方代表递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甲方接报表后五天内按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

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21.2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表后三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四天起,乙方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已被确认,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乙方不同意时作为无效。

21.3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21.4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工程量,不计入工程量统计范围。

第二十二条工程款支付

22.1本合同无预付款。

22.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即进场正式开工,经甲方确认施工进度达到工程总进度的50%,乙方提交申请并经甲方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40%的工程款;乙方须同时出具等额发票给甲方。

22.3本工程全部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与结算报告给甲方,双方审核结算确认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乙方须同时出具结算款等额发票给甲方。

22.4留合同总价的5%的余款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待保修期满且双方无任何争议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

22.5乙方于施工之日起,每周向甲方代表递交已完工程量及工程造价报表,甲方接报表后按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及工程造价报表,跟踪、督促乙方工程进度。

六、材料供应

第二十三条材料样品和样本

23.1乙方采购、供应的设备、材料都必须采用绿色环保之合格产品,均应事先提供样品或样本,经过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材料的品种、品牌、型号后由甲方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甲方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23.2样品选择须在由三家以上材料供货商提供的不同产品中进行。

提供样品选择的时间须在本工序开工前七天,如不在约定时间提供样品,造成影响工期,负责提供样品单位承担造成影响工期责任。

第二十四条甲方提供设备

甲方按照协议提供的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

甲方代表在所提供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

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

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设备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24.1设备的型号,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乙方可拒绝接受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24.2到货地点与约定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243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

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24.4供应时间早于约定时间,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工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乙方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乙方保证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必须无毒害、无气味、无污染的绿色环保合格产品。

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共同验收。

对与设计、规范、质量和样品要求不符产品,甲方代表有权禁止使用,乙方按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也有权要求乙方对存在质量疑问的材料送相关部门检测,并暂停支付进度款。

甲方代表未能按时到场验收或验收合格后仍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负责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若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按照第14.3条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设备,不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应,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放射性、甲醛含量等测试,测试时应通知甲方代表到场,测试结果需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

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

甲方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七、设计变更

第二十七条甲方变更设计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3天通知乙方。

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相应处理费用双方协商处理。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增加部分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可追加进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八条乙方变更设计

乙方提出合理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代换,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否则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

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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