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六章讲义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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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六章讲义文档格式.doc

一、法治理念的涵义

“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

同时,法治又是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等重大问题的系统化认识和反映,它根植于一国法治实践之中,反映法治现实,对法治实践起着指导和推动作用。

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

没有法治理念,法治建设就缺乏理论基础和主导价值观,难以把握正确的方向、遵循科学的道路,难以向广度深度推进,法治的终极目的也就无法实现。

法治的实现过程,就是不断实践、落实并进一步丰富、发展与完善法治理念的过程。

理念不清,定位不准,将会导致法律制度的紊乱,也会带来执法、司法的不稳定性。

可以说,法治理念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一国法治事业的兴衰成败。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正确法治观念的形成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

人类社会从“人治”到“法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而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封建专制国家,人治思想可谓“根深蒂固”。

不久前,山西太原青年李刚开车撞人,下车打交警,口称我爹是公安局长。

日前,山西省纪检部门决定,给予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太原市公安局局长李亚力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建议按有关程序撤销其职务。

此事不谈对其父如何处理,关键是青年人李刚,竟一点法律意识都没有。

它反映了当下中国的现实,“学而优则仕”、“官本位”思想,严重影响着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

(二)有利于理解法律的内在精神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这五个方面,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依法治国的“法”,指的是以宪法为核心由各种法律规范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

其中,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

我国所有的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都是对宪法精神、原则和制度的具体化。

因此,宪法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后者是对前者内在精神最准确深刻的诠释。

(三)有利于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

大学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而且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在这一过程中,通过深入学习和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可以使学生形成依法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习惯和取向。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服务大局是党和国家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一)依法治国: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居于核心位置。

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具体来说,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首先,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高低、贵贱、贫富、性别、职业、民族、信仰等,都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必须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现实生活中,有的习惯于把人分成三六九等,对某些人给予法律以外的特权。

这种思想和做法实际上是封建等级观念的残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格格不入,必须彻底破除和摒弃。

我在这里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在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的所谓“挂牌保护”,对某一类企业也就是某些特殊身份的人所办的企业进行重点保护,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歧视待遇,就是对其他企业和企业家的不公平,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是消极的。

其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和法律是人民利益的体现,反映了人民的意志。

服从宪法和法律,就是服从于人民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

任何个人和组织,如果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就等于将自己凌驾于党、国家和人民之上,就是对社会主义法制权威与尊严的挑战和破坏。

在社会主义法治之下,绝不允许一部分人受到法律的约束而另一部分人成为“法外之民”的现象存在那种认为自己高人一等,法律只管民,不管官;

只管别人,不管自己,将自己视作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的思想观念,从根本上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同样需要彻底清除。

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

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违法者必须受到追究是法律尊严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

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有人违了法却能逍遥法外,那么,法律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就不可能树立起崇高的地位和威信。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封建社会只能是人们的善良愿望,但在我们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却可以也应当成为法治实践中活生生的现实。

人民群众最欢迎、最盼望的是法律面前一视同-仁,最痛恨的是官官相护。

这种官官相护往往最容易体现在一般的违法行为上,体现在所谓的“小事”上。

比如,同样是在路口闯红灯,普通老百姓被拦住又是开罚单又是扣分,而特殊牌照车辆则扬长而去,你想想老百姓心里会是什么滋味?

明明是违了章该罚他也不会服气。

因此,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理上最能体现法律的平等性,“小事”中反映的是根本性的原则问题,每一个执法者都不能掉以轻心,古人所谓“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2.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

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

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

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态,决定了一个社会中不同的权威。

比如,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实行的是封建主义专制集权,皇权至高无上,皇帝就是最高权威,尽管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典律令,但法律始终是权力的附庸,是皇帝和大大小小的封建官吏手中统治平民百姓的众多工具之一,谈不上有什么权威。

而在一个法治社会,必须牢固树立和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是由法律的本质属性决定的。

首先,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全体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其次,法律具有规范性和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者废止。

这种法律所独有的确定性,使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清楚地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三,法律具有普遍性。

它在其有效时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第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违反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特征,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性。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

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政策、道德、习惯、宗教规范等等,它们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但是,必须明确,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如果根据不同的社会规范所作出的行为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最终衡量和评判的标准只能是依据法律。

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权威的渊源和保障。

因此,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维护宪法权威。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牢固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切实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坚决同一切违反宪法规定、破坏宪法权威的行为作斗争,在全社会切实树立起宪法的权威与尊严。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以及其他立法主体根据立法权限,分别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国家和地方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不同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在宪法的统率之下,构成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一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全国性法律相抵触。

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对各类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以及不同位阶的立法之间的效力等级都作了明确规定。

必须确保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一体遵行,这就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

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法律权威的重要标志。

当前,有的地方和部门从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对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讲价钱、打折扣,甚至制定和实施一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的“土政策”、“土办法”,搞“你有法律、我有对策”,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必须坚决反对和有效制止。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也就是必须树立执法和司法权威。

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要通过执法司法来实现,法律的权威也要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

因为在社会上一般人心目中,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权威与尊严。

如果执法机关威信扫地,司法没有权威,就难以有效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努力。

一方面,要有效克服我国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只要有理怎么闹都行”等不讲法制的传统观念,从严执法,对一切违法行为、包括有些自认为“有理”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 

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树立执法者的权威。

另一方面,执法者要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让执法司法行为令人信服,用公正赢得权威。

没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彰显其权威性,难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

如果专门的执法机关尚且不能严格执行法律,怎么能够要求广大公民;

社会团体严格遵守法律呢?

古今中外的历史都证明,凡能做到执法如山,法制的权威与尊严就能得到较好的维摭,就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就能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

在我们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就更需要做到这一点。

现在执法活动中出现的“执行难”、袭警等现象,虽然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但由于有的执法部门执法不公而影响了这些部门的公信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因此,切实解决执法和司法不公的问题,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一项重要措施。

3.严格依法办事

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

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对于一切国家机关特别是专门履行执法、司法职责的政法机关来说,严格依法办事意味着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1) 

职权由法定。

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

职权法定原则要求,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授予,执法机关必须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无法定授权的执法就是越权,就是对法律权威与尊严的损害。

现实生活中,一些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职权法定观念淡漠,执法越位、错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没有罚款权却实施罚款,没有收费权却收费或变相收费等等。

这些都是严重的越权行为。

越权就是违法行为,违背了依法办事的要求。

(2)有权必有责。

即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有权必有责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行使权力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

法律授予了权力,同时也就意味着赋予了责任;

行使法定权力,就必须对行使权力的过程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被法律赋予了权力而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就是不尽职、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就是行政机关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在性质上的差别所在。

公民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比如作为公民我有选举权,但我可以选择去投票,也可以选择弃权,看见有人落水,我可以救人也可以选择观望,尽管后者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良心的谴责,但我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但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就不一样了,有警不接、有难不见、有案不立或者无法定事由拖着不判,都是违法,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政法干警都必须坚决克服那种权力在我手,想用就用、想不用就不用、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错误观念和做法,既要慎用手中权力,还要用好手中权力。

(3)用权受监督。

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

同时,权力的行使进行有力监督,也是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法国大思想家孟德斯鸠指出: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英国思想家阿克顿勋爵也指出:

“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

”为了防止权力的腐败、滥用,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受到监督的原则。

政法机关掌握着与公民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密切相关的执法大权,这种重要权力一旦被腐蚀滥用,将直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政法机关的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整个行使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

(4)违法受追究。

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

我们前面讲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一项重要内涵就是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

在现实生活当中,对执法者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为执法者违法对法治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如果执法者可以肆意违法而不受追究,普通百姓就会认为法律不公正,没有权威,就不会相信法律,这对于法治建设是一种致命的伤害。

人们早就对执法犯法的危害性有着深刻的认识,我国古代就有“执法犯法,罪加一等”的说法。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我们必须建立起对执法犯法者的严厉追究机制。

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

需要指出的是,依法办事的基础是有法可依。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建成了以宪法为核心,民商法、刑事法、行政法、诉讼法为骨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已经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法律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

确保法律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已经成为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贯彻实施的关键。

(二)执法为民:

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坚持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

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

以人为本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

如国家取消农业税、加强医疗保证建设、控制物价、控制房价等都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

如我们国家把维护人权写入宪法,温总理为民工讨薪等都是执法为民的要求。

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

它要求执法机关必须破除一定程度存在的单纯执法观念,树立大局意识和群众观念。

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执法中存在着某些不考虑执法宗旨和执法目的的简单执法、粗暴执法、机械执法现象,要求公民履行义务多,主动保护公民权利少;

讲方便执法多,讲方便群众少;

处罚制裁多,提供服务少;

硬性管理多,说服疏导少。

这样做,表面上看是完成了执法任务,实际上却往往是法了事不了、案平理未平,甚至可能扩大或激化社会矛盾,在深层次上损害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影响法律的权威。

执法为民,重点在“执法”,核心是“为民”。

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体现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的一致性、对上级机关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的一致性,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要增强群众观点,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执法与服务结合、惩罚与教育互济、打击与保护并重、结果与手段相当。

要防止过度依赖强制手段执法,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解疏导等非强制手段执法,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融处罚于教育之中,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消解执法冲突,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纠纷,克服执法的简单化、粗糙化倾向。

(三)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

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公平正义是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随着物质上矛盾的发展变化,人民群众对平等享有、平等保护、平等参与、平等选择、平等竞争、平等发展的关注期待越来越强烈。

因此,只有在法律制度上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理念,从收入分配、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政府施政、执法司法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致力于消除各种导致社会不公的矛盾和问题,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平正义的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

坚持以人为本,首先要弄清楚“以什么人”为本的问题。

人的利益关系主体有三个层次:

一是“人人”的层次,二是“公民”的层次,三是“弱者”的层次。

以人为本中的“人”,应是最具广泛性的“人人”层次。

坚持以人为本,其次要弄清楚“以人的什么”为本的问题。

以人为本应当以人的共同需要为本,人的共同需要往往体现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以人为本还应当以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为本,当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其他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之时,便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之时。

坚持以人为本,还要弄清楚“如何将人的利益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的问题。

以人为本在制度设计上,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

公平正义的核心是制度的公平正义。

一般说来,社会不公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起点的不公,其典型表现是在人们出生伊始,就被依照出身进行差等划分;

二是机会的不公,其典型表现是不以德行和能力为标准而对人进行限制;

三是规则的不公,其典型表现是同样的人不适用同样的规则;

四是结果的不公,其典型表现是同劳而不同获、劳而不获、不劳而获。

社会不公在任何历史时期都是引发人际关系紧张和社会冲突的主要原因。

可以说,没有公平正义,便没有社会和谐。

从法理上讲,制度的公平正义包括结构正义、分配正义与救济正义三个方面。

结构正义,指的是每个人在逻辑起点上的平等性。

分配正义,指的是在社会成员之间公平地分配社会发展的成果和社会合作所产生的负担,其中包含着按贡献获得社会利益与地位的一次分配与获得社会保障的二次分配。

立法如果不公,就意味着社会正义计量器的定盘星错位了;

执法如果不公,就意味着社会正义计量器的刻度是因人而异的。

救济正义,又被理解为矫正的正义,它对应的是司法公正。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构筑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工程。

司法的本质,说到底是对社会正义进行管理的艺术。

所以,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就是守护正义。

公平正义的实现有赖于制度的和谐。

制度的本质在于调整社会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关系,制度的和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

制度和谐的第一要素,是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和谐。

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以保护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为目的。

制度和谐的第二个要素,是公权力和公权力之间的和谐。

达成公权力之间和谐的法治原理有四项:

首先,公权力之授权边界必须是清晰的,公共权力不得推定、不得越界、不得滥用;

其次,公权力相互间的制约体系是完善的;

再次,公民权利对公权力的制约是有效的;

最后,以良善标准评价公共权力是社会公认的。

制度和谐的第三个要素,是公民权利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和谐。

它要求权利之间具有同等性,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并且权利向弱势群体倾斜,为弱者单独赋权并确立保护原则。

制度是和谐而且有效的,公平正义便是现实的。

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执法者树立正确的执法观。

尊重人权,维护法制统一,树立法律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执法者提出的基本要求。

(四)服务大局:

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比如,为有效应对“非典”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我国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为有序搞好灾后恢复重建,颁布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这些法规的制定出台,都是服务大局的需要。

1.把握大局是服务大局的前提条件

正确认识大局,牢牢把握大局,是服务大局的首要前提。

大局具有根本性、统领性、历史性和层次性,深刻认识大局的特征,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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