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作用下劳务派遣体系的构建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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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作用下劳务派遣体系的构建Word格式.docx

  一、劳务派遣体系的预期目标

  预期目标一:

强化政府监管职能。

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者,在劳务派遣体系中最重要的职能就是监管职能。

由于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都是理性经济人,有可能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做出有损他人利益的行为,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对三方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监督、管制。

  预期目标二:

明晰权责利,维护各方利益。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各方权责利的规定不够明确,经常会出现责任不清、权利不明的扯皮问题。

构建劳务派遣体系能够明确劳务派遣各方主体的权责利关系,均衡各方主体的利益分配。

  预期目标三:

实现信息有效沟通。

构建劳务派遣体系可以搭建起信息沟通、交流的平台,可以实现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信息公开透明,可以实现与同行业、其他行业的信息传递,实现劳务供给与需求的及时对接。

  预期目标四:

规范市场和行业行为。

构建劳务派遣体系有利于规范劳务派遣各方的市场行为,有利于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的生存与发展,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务关系,使劳务派遣市场得以健康稳定发展。

  二、劳务派遣体系的主体

  传统的劳务派遣运行机制中只包含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而根据劳务派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来看,政府应该发挥更大的行政立法作用和监督管理作用,其中还会涉及到劳动人事部门、工商税务部门及公检法部门等,需要各个职能部门通力配合。

工会和行业协会也应该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劳务派遣行业内信息交流上发挥更大作用。

因此,构建政府作用下的劳务派遣体系应该包括五方主体一一政府、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工会和行业协会,这五方主体相互影响,共同形成五位一体的劳务派遣体系。

  三、劳务派遣体系的权责分析

  构建五位一体的劳务派遣体系基础在于理清政府、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工会和行业协会的权利义务关系。

各方主体在该体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相互影响,相互支持,形成整体协同效果。

以下通过表-1来明晰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劳务派遣体系的构成框架

  构建劳务派遣体系是一项全面、系统的工程,需要各个子系统之间的相互配合与支持。

在五位一体的劳务派遣体系中,可以划分为四个子系统。

子系统一政府,政府的角色应定位为监督者和支持者,制定及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监督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行为,给予被派遣劳动者一定的政策和资金的支持;

子系统二――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这两者通过签订派遣协议产生关联,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律雇主和实际雇主,应当自觉接受政府监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履行权利和义务;

子系统三一一被派遣劳动者,其作为劳务派遣系统的直接受益者,应严格按照劳务派遣合同中的规定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自身职业技能和维权意识;

子系统四――工会和行业协会,这两者作为劳务派遣体系的辅助保障部门,作用在于帮助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合理维权,为其提供高效快捷的信息交流平台。

根据上述的劳务派遣各方主体的相互关系及作用,构建出了劳务派遣的基本框架,见图1。

  五、政府作用下劳务派遣体系的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政府作用下劳务派遣体系的顺利实施,劳务派遣体系中的多方主体需要共同努力,采取相应措施,其中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的整改措施更是重中之重。

  1.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采取的措施

  首先,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针对劳务派遣体系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尽快出台专门的法律,地方政府也要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发布劳务派遣实施条例。

在立法中要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主体的雇主责任及权利义务关系,进一步细化对“三性”工作岗位的要求,明确用工制度的适用范围,用列举方式对某些领域提出禁止采用的规定,将同工同酬、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问题提升到法律层面。

  其次,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和许可制度,优化劳务派遣的行业准入。

第一,应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最低注册资金,并适当随着劳务派遣工人数的增减和企业规模的调整来实行注册资本额的弹性化管理。

第二,建立劳务派遣单位保证金制度,要求派遣单位在申请行政许可时在银行、保险及相关机构缴纳、贮存一定数额的风险保证金,并且适时调整保证金总额,以保证在发生劳动争议和违规现象时派遣单位能够及时支付员工薪酬、福利和缴纳社保。

  再者,加强对劳务派遣行为的监察管理力度。

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建立专门针对于劳务派遣的监管制度和许可审查制度,进行经常性检查、不定期跟踪调查和年度评估,重点监管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用工范围和劳务派遣薪酬福利情况。

对大范围滥用劳务派遣和侵犯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清理和整顿,强化违法成本与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企业应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责令其强制退出。

  2.派遣单位应该采取的措施

  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法律关系上的真正雇主,应该更好地履行雇主的权利与义务。

在劳务派遣业务中,与用工单位建立积极的合作关系,规范劳务派遣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劳动者被派遣出去后,与被派遣者及用工单位保持联系,密切关注被派遣者的心理状态和工作情况,帮助用工单位开展工作。

在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关系上,派遣单位应该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工资管理、社保管理、职业培训管理。

在内部管理上,派遣单位应该规范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例如行政事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

  3.用工单位应该采取的措施

  用工单位作为劳务派遣机制中的实际用工方,应该严格遵照用工范围,坚持“三性”原则,将工作岗位按照技能要求和岗位价值进行分类,派遣工按照其分类工作在技能要求低、岗位价值低的岗位,杜绝违规滥用劳务派遣工人。

  用工单位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负有连带雇主责任,在工资标准上、福利待遇上及民主权利上都应该保证与正式工一视同仁,更多地使用激励式管理方式和绩效工资管理方法,多劳多得,提高工作效率。

在对劳务派遣工的人文关怀上也应该体现平等,让其体会到受尊重,增加主人翁意识。

在安全生产方面也应该认真负责地对待被派遣劳动者,对其实行同于正式工的劳动保护,对其开展基础的安全防护培训,尽量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4.被派遣劳动者应该采取的措施

  被派遣劳动者作为劳务派遣体系的受益者,自身也要采取积极措施来提高竞争实力。

按照劳动合同的要求,认真完成用工单位所安排的工作,积极参加各项专业培训,提高工作技能和就业能力;

积极参加用工单位、工会及行业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增进自身对企业的归属感;

认真学习与劳务派遣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

  5.工会和行业协会应该采取的措施

  当劳务派遣工达到一定规模时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必须组建工会组织,规模过小的公司可以与同行业其他公司共同组成工会。

工会为劳动者提供正当的维权渠道,应该成为连接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三者的纽带,集体协商工资待遇,合理调节利益冲突,保护劳动者民主权利诉求,尽量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

  行业协会作为自发性、自律性的行业内组织,掌握着最新的劳务派遣行业动态,应该为政府制定政策提出意见建议,为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提供先进经验、法律服务,为劳务派遣各方建立起信息交流、沟通平台;

维护好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调节劳资争议,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劳务派遣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用工方式,在我国已被广泛应用,但现实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远未成熟。

构建政府作用下的五位一体的劳务派遣体系,是维护劳务派遣行业得以继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人力资源派遣机制具有重大意义。

加强媒体工作者思想政治工作的探讨

  陈瑶

  摘要:

新闻传播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努力实现新闻媒体和新闻媒体工作者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的协调统一,只有不断加强媒体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工作,才能在促进新闻传播事业情境下的不断繁荣进步,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新闻传播媒体思想政治

  一、坚持社会效益原则

  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基本性质和根本任务,决定了我国新闻媒体工作者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不能以牺牲社会公众利益为代价而获取自己的经济效益,同时又要注重自身的经济效益,以求新闻传播业生存与发展,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最佳统一。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新闻砚的一贯主张。

新闻媒体工作者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要科学对待和正确处理“两个效益”的矛盾。

当两者发生矛盾的时候,要坚定不移地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使经济效益服从社会效益。

《准则》规定:

“新闻媒体工作者要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

”新闻传媒具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重属性。

一方面担负着正确引导舆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等社会责任;

同时,新闻传媒又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某种类似于企业经营的性质,其产品如报刊、广播电视节目等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商品,必须在文化市场的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追求经济效益也是本身自然属性。

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两者关系,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必须坚持把提高舆论引导能力作为新闻传媒发展的首要涵义,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增强新闻媒体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

  培养新闻媒体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新闻媒体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是指从事新闻职业活动的人员对其行业行为所产生的社会作用和社会意义所应承担的责任,……是新闻媒体工作者基于一定的政治立场、思想意识、价值观念和业务水平,在内心信念和道德责任感的驱使下,自觉履行的对事实、受众和社会应尽的职责、使命和任务。

”只有具备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新闻媒体工作者在新闻传播实践中才能直面种种困难和诱惑不为所动,用手中的笔激浊扬清、扶正驱恶,成为社会良知的守望者;

才能恪守真实性原则,在工作中不唯书、不唯上、不唯钱,杜绝虚假报道、有偿新闻等种种职业“失范”行为;

才能自觉抵制和拒绝新闻娱乐化、低俗化倾向,正确引导舆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三、加强新闻媒体工作者的行为规范

  新闻媒体工作者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两个范畴的内容:

一是以国家法律条文形式确立的新闻媒体工作者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如新闻媒体工作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不得妨碍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影响社会稳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等,属于一种他律;

二是由新闻媒体和新闻媒体工作者自立的,要求每一名新闻媒体工作者应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在这个意义上就是新闻媒体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操守,仍然属于自律的范畴。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渐发展,新闻媒体工作者面临着巨大的机遇、挑战和诱惑。

在形势如此复杂严峻的现实中,各种诱惑和压力不断冲击着新闻媒体工作者的行为模式与价值观念,因此进一步建立完善新闻媒体工作者的行为规范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培养新闻媒体工作者的道德良知和自律

  新闻媒体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是加强道德和自律建设,从这个意义上,新闻媒体工作者的道德良知就成为促成其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保持“向善”立场,保证新闻传播活动良性运行的重要因素。

早在20世纪20年代,著名报人邵飘萍就强调记者的“品性”即道德良知,他说:

“故外交记者精神上之要素,以品性为第一。

所谓品性者,乃包含人格、操守、侠义、勇敢、勤勉、忍耐及种种新闻记者应守之道德。

”只有新闻媒体工作者具有这些品性,具备这样的道德良知,才能“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

”新闻媒体工作者的道德良知和自律对于其远离种种“失范”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良心具有使人遵守道德的巨大作用:

事前,它通过做一个好人的需要和目的而推动每个人遵守道德;

事后则通过良心满足的快乐和良心谴责的痛苦而使人继续遵守道德或改过迁善、归依道德。

如果新闻媒体工作者具有应然的道德良知和自律,其就会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如发生与自身道德良知相悖时受到内心的谴责,与道德良知相符时就会收获内心的满足和快乐。

因此,新闻媒体工作者的道德良知和自律就成为保证其恪守职业规范的最大内驱力。

  总之,广播、电视新闻等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缺一不可的生活要素之一,特别是一些网络媒体更加显得重要。

在此,我们要不断加强新闻媒体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工作,这才能对于提高新闻质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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