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一通三防各级领导及各职能部门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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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一通三防各级领导及各职能部门责任制

宣威发电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格宜煤矿花大沟井

各级领导及各职能部门“一通三防”

 

编制单位:

宣威发电选煤有限责任煤矿格宜煤矿花大沟井

编制日期:

2013年2月20日

目录

一、各级领导“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4

一、矿长4

二、技术负责人4

三、生产副矿长5

四、机电副矿长6

五、经营副矿长6

六、安全副矿长6

二、各职能部门“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7

一、各科室“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

7

通风科8

机电科9

技术科10

供应科11

财务科11

三、一通三防”办公会议制度11

四、一般规定12

五、瓦斯排放管理制度15

六、瓦斯监测管理制度19

七、“一炮三检”与“三人连锁放炮制”实施办法22

八、局部通风管理制度23

九、局部通风管理措施27

十、巷道贯通管理制度28

十一、盲巷管理制度31

十二、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33

十三、防治瓦斯、煤尘重大事故的管理办法38

十四、瓦斯管理制度41

十五、瓦斯员巡回检查措施43

十六、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办法44

十七、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49

十八、通风仪器、仪表制度51

十九、瓦斯日报审批制度53

二十、矿井通风管理制度54

二十一、通风系统管理制度58

二十二、通风设施管理制度60

二十三、通风异常治理措施62

二十四、关于特殊情况下“主扇风机”停风的64

操作要领64

二十五爆破管理制度65

二十六、测风管理制度66

二十七、矿井粉尘测定制度68

二十八、粉尘检测与职业危害防治措施70

二十九、闭墙启封请示制度73

三十、井下焊接安全措施74

三十一、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75

三十二、通风设施管理及质量验收制度76

三十三、瓦斯检查员管理制度78

三十四、瓦检员交接班制度79

 

一、各级领导“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

一、矿长

1、矿长是煤矿“一通三防”工作(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灭火)的第一责任者。

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规、法令、指示和决定,将“一通三防”作为矿井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贯彻到安全工作的始终。

2、组织和协调通风、采掘、机电、生产、供应、财务、运输、通风等部门,保证矿井通风所需人、财、物合理配置,业务管理得到有效监控。

3、每日审阅通风瓦斯调度日报,掌握矿井通风动态。

定期听取各部门“一通三防”工作汇报,协调、督促各部门认真抓好“一通三防”工作。

4、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的专题会议,研究和检查各部门“一通三防”工作的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采限措施,保证“一通三防”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技术负责人

1、技术负责人在矿长的领导下,对矿井的“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的法规、政策、文件和指令,在矿井规划、设计、生产过程中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制定、审批、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从生产设计和安全技术管理上为“一通三防”管理创造有利条件,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杜绝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

4、负责矿井反风演习、主扇鉴定和检修,通风系统改造调整、灾害预防与处理等“一通三防”重大事项的组织工作。

5、每月组织召开一次通风例会,解决“一通三防”的棘手问题,定期组织生产、机电、运输、通风等部门进行“一通三防”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6、每日审阅通风瓦斯日报,听取通风工作汇报,掌握矿井通风瓦斯情况,及时解决通风、瓦斯、防尘等问题。

7、负责组织编制矿井通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技术革新和新技术、新装备推广使用工作,普及矿井通风安全知识。

8、组织开展“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达标竞赛,负责通风责任制的检查考核与兑现工作。

三、生产副矿长

1、负责调配通风所需人员,优化劳动组织、稳定职工队伍。

2、参加“一通三防”工作会议,协调督促生产等部门认真抓好“一通三防”工作。

3、协调相关单位贯彻安全技术措施,协助处理矿井通风方面出现的问题,组织质量达标活动,完成通风责任制考核兑现。

4、负责对分管的各采掘队组,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一通三防”事故隐患及责任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四、机电副矿长

协助矿长在机电业务管理方面对“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保证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转和矿井的正常通风,加强机电管理,消灭井下设备失爆。

2、落实责任制,保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使用,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

3、协调机电业务部门、及时供应“一通三防”方面所需设备和配件。

4、参加“一通三防”工作会议,协调解决“一通三防”工作中有关机电方面的问题。

5、负责组织重大停电和主扇停风事故的追查。

五、经营副矿长

1、认真落实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设备、材料、配件的资金计划,优先满足“一通三防”仪器、仪表、备品、配件的资金,保证“一通三防”工作的正常进行。

2、督促供应部门及时满足“一通三防”方面材料和物品的供应。

六、安全副矿长

1、安全副矿长负责全矿安全管理的组织工作。

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监督检查。

2、负责对全矿各种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涉及“一通三防”方面的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保证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和落实。

3、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井下各作业队组进行“一通三防”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其进行整改。

4、负责有关“一通三防”方面培训的组织工作。

5、参加事故抢救和组织事故追查。

二、各职能部门“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

一、各科室“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

1、各科室是所辖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

2、技术人员对所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上的责任。

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教育本部门的职工遵守“三大规程”,提高职工“一通三防”的业务素质。

3、在生产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积聚,降低粉尘浓度,保证安全生产。

4、编制或审定作业规程时,必须严把“一通三防”关。

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先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必须在构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后,综合防尘设施齐全的情况下,方可开采。

5、井下堆入材料时,必须保证风流通畅;不得在总回风巷道中堆放物料。

6、各科室负责所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使用,要爱护通风设施。

开掘工作面,不准随意停开风机、断开风筒、挤压破裂风筒。

7、各科室在日常生产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一通三防”意识教育和培训工作,增强职工对“一通三防”重要性的认识,要使职工听从通风人员的指挥和安排,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通风科

1、通风科全面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的业务管理工作,科长是“一通三防”的第一责任者。

2、主管副科长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本部门“一通三防”各类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

教育并带领职工严守“三大规程”,提高职工业务素质。

3、保证矿井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实行分区通风。

通风系统中消灭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扩散、角联、采空区通风和回采工作面使用局扇通风。

4、矿井通风能力要满足生产需求,采掘工作面和峒室的供风量,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5、局部通风机的安设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否则,不准接风筒。

全风压供风量要大于局扇吸入风量,不得产生循环风。

6、一台局扇不得同时向两个掘进头供风,风筒未端到工作面距离和出风口风量要符合统一规定,特殊情况,制定措施,报技术负责人批准。

7、井下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必须固定专职瓦检员,保证做到无瓦斯积聚,无瓦斯超限作业。

8、加强瓦斯排放和巷道贯通管理工作,排放瓦斯和巷道贯通时各有关单位要编制安全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9、所有井下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必须设置密闭和栅栏,并定期检测瓦斯和氧气浓度,严禁任何人进入。

10、监控室应在所有采掘工作面安装瓦斯监测设施,并保证数据准确、灵敏可靠、运行正常。

11、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要在20天内进行封闭。

要健全防火资料,并定期检查消防材料库。

12、各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采区主要回风道必须设置隔爆设施;采掘面设置净化水幕,采掘机要安设内外喷雾。

13、负责对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在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14、组织参加“一通三防”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分析和追查。

15、落实各种“一通三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狠抓“一通三防”的违章现象,并按规定进行处罚,保障安全生产。

机电科

1、机电科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应对所管业务范围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2、机电技术人员主管业务范围的“一通三防”负技术责任,负责审批有关的“一通三防”的规程措施,教育职工遵守三大规程,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

3、负责每月对主扇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反风设施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对主扇的运转性能有详细的记录。

4、保证供电保护设施的良好,每年在雨季来临前对矿井所有防雷电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保证生产正常供电,如需停电时,必须按照有关停电、停风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检查技术措施,在停电前必须通知各有关部门和作业队组。

6、负责井下“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有关“一通三防”的设备、备品配件的供应,严禁非防爆设备入井使用。

7、负责对全矿井机电设备防爆性能的监督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技术科

1、科长对本科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2、对本部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负技术责任。

3、对外围小煤窑的开采范围要定期测量及时填绘图纸,并及时汇报矿总工程师,严格控制外围小窑越界越层开采。

4、按规定定期向通风科提供各种图纸。

5、巷道的贯通必须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贯距前通知通风部等各有关单位。

6、负责在技术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降低粉尘危害。

工作面设计时必须首先考虑通风系统和风量配备以及通讯通风设施的安设,保证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

7、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以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回采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监测设施、综合防尘设施安设齐全的情况下方可开采。

8、开掘工作面施工或回采工作面开采前,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一通三防”进行验收,取得通风科同意后方可开工。

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及时组织设备和支护的拆除,保证通风科及时封闭采空区。

9、负责在质量检查验收同时,检查各队组的“一通三防”工作情况,采取措施促进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正常进行。

供应科

1、根据煤矿主管领导批示的计划,保障“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物质的及时供应。

2、负责供应的材料、仪器、仪表等物质的质量、规格、性能等参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要求,保证安全生产。

财务科

1、按计划支付矿井“一通三防”所需材料、仪器、仪表等采购的资金。

2、按规定及时支付“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咨询、业务交流所需资金。

三、一通三防”办公会议制度

1、矿长(或技术副责人)每月召开一次,通风科长、技术科长、机电科长、安全科长、调度室主任参加的“一通三防”专门会议,研究部署“一通三防”工作,落实“一通三防”工作所需人、财、物,协调各方面工作。

2、各单位每月组织一次会议,落实煤矿对各单位“一通三防”方面的问题。

3、每旬检查验收后,对“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落实责任人,并在安全例会上通报。

4、“一通三防”存在的隐患或重大问题,要及时提交煤矿安全办公会议研究解决。

5、每次召开例会,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时参加,并有齐全记录可查。

6、“一通三防”方面存在问题的单位,要按例会中安排的措施、时间及时解决。

四、一般规定

1、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2、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为每班至少5次。

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3次

3、采掘工作面每次启动局扇之前,必须检查局扇设备开关附近20m范围内的瓦斯情况,当瓦斯超过0.5%时,严禁开启局扇。

4、通风部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区域,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并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经技术负责人批准执行。

5、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少于1.5m长的胶管。

6、瓦检员必须严格按瓦斯巡回检查图表规定的路线、地点、时间和内容认真检查所负责区域的瓦斯情况,将每次检查的结果填写在检查手册和工作面瓦斯牌板上,检查时间与计划规定的时间误差不得超过20分钟,两次检查的间隔时间不超过1小时30分。

7、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都必须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并填写在检查牌上。

瓦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款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员必须立即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然后向煤矿调度室汇报,现场人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瓦斯检查员的命令,不得拖延,严禁在瓦斯超限时违章作业。

8、安装瓦斯监测装置的地点应在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中标注,瓦斯员每次检查瓦斯时,都要对管辖范围内的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如显示不准,及时通知监控室进行传感器调校。

9、瓦检员必须了解所辖区域的通风系统,掌握风量变化,风机停开,风门开关,通风设施、防尘设施、监测装置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部汇报。

10、瓦检员应做到检查手册、牌板、瓦斯班报“三对口”。

11、采掘工作面瓦斯牌板应挂在距工作面50m-70m的回风流中,凡发现牌板丢失,瓦检员必须及时汇报通风部,要及时安排下一班将牌板补上。

12、瓦斯检查员在遇到停送电,需排放瓦斯等情况时,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和《瓦斯排放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13、瓦检员必须在井下工作地点现场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班须注意的问题。

14、通风部部长要认真检查瓦检员的工作质量,分析瓦斯检查手册和牌板,帮助处理问题。

每班班后必须审查瓦斯检查手册,在瓦斯班报上鉴字后交调度室。

值班调度员必须核对瓦斯报表。

15、通风部领导下井时遇到瓦检员必须审查瓦斯检查手册,审查瓦检员是否按计划巡回路线进行检查。

16、通风部值班领导,必须班班审阅瓦斯台帐,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重大的通风、瓦斯等问题,通风部要立即向煤矿调度室汇报,并制定措施报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进行处理。

17、当班发生的瓦斯超限必须当班报调度室,同时汇报处理瓦斯超限所采取的措施及处理结果。

18、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每日审阅瓦斯日报。

通风部长必须每日审查通风瓦斯日报,每旬至少审查一次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9、技术负责人要组织通风部每季对瓦斯检查员的定员情况核定一次,人员不够的要及时负责配备。

20、瓦斯检查人员应由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于一年,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新瓦斯检员上岗必须跟有经验的瓦检员实习三个月后,方可独立工作。

21、要加强瓦斯员队伍的管理,确保其稳定性,瓦检员的调动要经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22、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瓦斯检查制度检查瓦斯,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空班漏检,凡出现脱岗、虚报假报情况的,坚决给予开除留用查看或开除矿籍的行政处分。

五、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排放瓦斯是一项慎重细致的工作,必须采限有效的预防措施,加强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明确排放瓦斯人员名单,责任落实到人头,排放瓦斯的有关人员要在瓦斯排放前学习和掌握瓦斯排放的专门措施。

2、主扇排放矿井瓦斯

(1)、煤矿有计划停电、停风,事先要制定详细的排放瓦斯措施,恢复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煤矿通风科做好瓦斯排放准备工作,通风部按照排放要求,监督措施的执行情况。

(2)、矿井因故障停电,造成主扇停止运转,开启主扇排放瓦斯前,应将防爆门、人行小风门或观察小风门打开,采用短路渗新的办法进行瓦斯排放。

(3)、当主扇排出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2%(必须保证最远采煤工作面的风流中瓦斯排出以后)逐渐关闭风门。

(4)、通风系统正常后,主扇出风口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含1%)时,瓦斯检查人员方可进入风道检查瓦斯情况,瓦斯浓度降到0.7%以下(含0.7%)且稳定30分钟后,主扇排放瓦斯方可结束。

3、局扇排放巷道内瓦斯

(1)、局扇排放巷道瓦斯按照瓦斯积存程度要分级管理。

(1.1)、临时性停风,经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由现场瓦斯检查员直接启动风机进行瓦斯排放。

(1.2)、临时性停风,经检查证实停风区域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在1-3%时,由通风部和现场瓦检员按照瓦斯排放措施的要求进行瓦斯排放,安全员、电工进行协助。

(1.3)、停风区域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在3%-5%时,通风部要制定专门的瓦斯排放措施,经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由通风部安排专人根据措施进行瓦斯排放,并由部室领导现场跟班具体组织指挥瓦斯排放工作。

(1.4)、当停风区域瓦斯或二氧化面料浓度超过5%时,必须由通风部制定具体的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上报主管部门总工程师审批,并由煤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安排瓦斯排放工作。

(1.5)、排放密闭内、联通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煤矿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技术负责人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总工程师批准。

然后由煤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实施,现场指挥由矿山救护队员协助进行。

(2)、瓦斯排放措施中应明确排放瓦斯路线,风流方向,风量控制设施位置,警戒设置位置,断电范围,各种电器设备、通讯电话、瓦斯传感器的位置等内容,做到图文齐全。

(3)、瓦斯排放要明确停电撤人的范围,凡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巷道、峒室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与排放瓦斯相连通的巷道口应设专人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4)、排放瓦斯必须严格控制排出瓦斯量,严禁采用“一风吹”的方式。

排放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排放过程中严禁产生一切火花。

(5)、在矿井主要进风道开口或采煤面进风顺槽开口,共排放瓦斯风流必须串入新鲜风流时,排放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全负压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进行控制。

(6)、排放串联通风巷道瓦斯时,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扇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扇所负担的区域瓦斯排放结束后,第二台局扇才能按照有关规定送电排放瓦斯,排出瓦斯所流经的区段内必须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

(7)、排放临时停工区(巷内已有风筒)的瓦斯时,可采用扒开局扇消音器前第一节风筒或预先安设三通,控制进风量的方法控制排出的瓦斯量来排放瓦斯,严禁采用断续停开局扇的办法控制瓦斯浓度。

(8)、排放密闭内,联通老空区、火区(巷道内无风筒)的瓦斯时,要先测量密闭墙瓦斯,当密闭墙处瓦斯浓度在1.5%以下时,方可用工具将密闭墙两帮各扒开一个小口,进行通风(密闭墙处瓦斯浓度在1.5%以上时要先用局扇排除密闭墙处瓦斯),当密闭内瓦斯浓度降到1.5%以下时,方可将密闭墙口逐淅扩大,然后由外向里逐节增加风筒进行排放。

延接风筒的工作应由矿山救护员佩戴氧气呼吸器来完成。

(9)、所有排放瓦斯人员不准进入风筒出口3m以外的区域。

风筒出口处3m以内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3%,氧气浓度不得低于18%.

(10)、排放瓦斯的风筒不得有死弯,不得受挤压,风筒必须接牢,杜绝风筒脱节,影响排放工作。

(11)、排放瓦斯过程中,应使用光学瓦斯检查仪检查瓦斯浓度,在风筒出风口新鲜风流中读取数据。

(12)、排放瓦斯时,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

(13)、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巷道内瓦斯浓度稳定在1%以下。

二氧化碳稳定在1.5%以下。

氧气浓度不低于20%时,无局部积存且稳定30分钟后,方可人工复电,排放工作方能结束。

(14)、排放瓦斯结束后,排放负责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

(15)、排放停风时间较长的巷道或密闭的巷道、连通采空区的巷道的瓦斯时,必须携带测氧仪器。

4、全风压排放瓦斯

(1)、利用全风压排放采煤工作面瓦斯时,必须采用短路渗新办法控制瓦斯排出量,保证排出风流与渗新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不得超过1%.

(2)、利用全风压排放连通采空区巷道的瓦斯或利用全风压排放系统复杂,系统角联的巷道瓦斯时,必须由矿制定出详细的安全措施,并报请主管局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技术负责人组织进行。

 

六、瓦斯监测管理制度

1、通风科要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安全监测机构。

配备足够数量的监测人员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管理工作。

2、根据要求,监测人员(包括科干部)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

安全监测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煤矿技术负责人同意。

3、通风科要根据《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安装各类型传感器,并备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安装的采煤面,如果瓦斯监测系统不健全或不具备全电压断电功能,不准验收投产。

4、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和井下分站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铺设,控制区域及探头的报警点、断电点作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

报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应由通风科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5、监控室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瓦检员负责传感器的移挪,传感器的悬挂位置要严格执行《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中所规定的地点位置,使用单位和机电科门负责提供通井下动力电缆及断电控制线,在进行连接时必须有人员在现场监护。

6、回采工作面机尾,回风巷内安装的瓦斯传感器,有一处超过瓦斯断电数值时,都应立即切断工作面及回风巷内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7、各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8、装置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

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9、井下装置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天进行一次),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

调试完成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纪录。

10、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更换。

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运行时(包括检修更换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1、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的±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

如人工监测与装置测值误差超过±0.2%时要立即通知监控室有关人员及时下井进行校对,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装置。

12、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井下部分(包括井下分站电源箱断电器及各类传感器、接线盒等)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13、因故障检修与监测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监测装置运行时,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监控室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14、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器设备的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15、监控机房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情况,遇到报警信号后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煤矿调度室、安全指挥中心。

16、监控室值班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写在监测日报上,经通风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总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17、凡需停用的监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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