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农业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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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农业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江门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
执法机构
1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种植业管理科
2
1、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种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种植业管理科
3
1、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2、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3、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种植业管理科
4
1、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2、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3、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4、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5、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责令改正,款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种植业管理科
5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种植业管理科
6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
责令停止试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种植业管理科
7
1、侵占、破坏天然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的;2、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3、损毁、非法转让、丢弃人工创造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九条
种植业管理科
8
1、经营、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种子的;2、在审定公告规定的适宜区域以外的区域推广种子的;3、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主要农作物品种生产、经营、推广一个生产周期后,继续生产、经营、推广的;4、未经批准从相邻省、自治区引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条
种植业管理科
9
1、向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的;2、经营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3、受托代销种子者再委托代销种子的;4、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种子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一条
种植业管理科
10
1、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托代销种子者未按规定备案的;2、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3、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抗病性、光温敏感性、遗传稳定性等特征特性以及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的;4、经营应当包装而无包装的种子或者拆包销售种子的
责令改正,罚款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二条
种植业管理科
11
生产、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种植业管理科
12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种植业管理科
13
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种植业管理科
14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
没收假劣农药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种植业管理科
15
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种植业管理科
16
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
没收假劣农药和违法所得,罚款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种植业管理科
17
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
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罚款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种植业管理科
18
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
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罚款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种植业管理科
19
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
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种植业管理科
20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种植业管理科
21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警告,罚款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种植业管理科
22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警告,罚款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种植业管理科
23
污染或破坏农业环境的单位或个人没有向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
警告,罚款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种植业管理科
24
农业生产者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物质,不及时回收不易分解、有污染的农用薄膜残膜,造成农业环境和农产品污染的
责令消除污染,限期回收,罚款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种植业管理科
25
大中型畜禽饲养场向农田排放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治理的罚款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农业基础建设办公室
26
未办理审批手续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生态保护区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
罚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罚款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农业基础建设办公室
27
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污泥作为肥料,或将没有农用许可证的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及其制成品作为商品提供给农业生产单位或个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农业基础建设办公室
28
未经批准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
收缴标志,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29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
责令改正,罚款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科教和信息科
30
违反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科教和信息科
31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的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罚款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科教和信息科
32
推广未经试验、示范或者未按有关规定鉴定通过的农业技术,或者违反技术规程,强行推广农业技术的
没收其非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十二条
科教和信息科
33
有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科教和信息科
34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科教和信息科
35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集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种植业管理科
36
违反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种植业管理科
37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收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种植业管理科
38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种植业管理科
39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40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41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42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43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没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44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45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
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所
46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所
47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罚款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农机安全监理所
48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罚款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农机安全监理所
49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责令改正,罚款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所
50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对违法行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所
51
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
责令停办,罚款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农机安全监理所
52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
责令改正,罚款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农机安全监理所
53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教训工作,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的
责令改正,罚款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农机安全监理所
54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
畜牧兽医局
55
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畜牧兽医局
56
违反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畜牧兽医局
57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畜牧兽医局
58
畜禽养殖场未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畜牧兽医局
59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责令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畜牧兽医局
60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畜牧兽医局
61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畜牧兽医局
62
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畜牧兽医局
63
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畜牧兽医局
64
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畜牧兽医局
65
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畜牧兽医局
66
推广未经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畜牧兽医局
67
推广未经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68
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畜牧兽医局
69
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罚款或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畜牧兽医局
70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畜牧兽医局
71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畜牧兽医局
72
非法开垦草原的
责令停止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畜牧兽医局
73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
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畜牧兽医局
74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畜牧兽医局
75
未经同意,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
畜牧兽医局
76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
畜牧兽医局
77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责令停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畜牧兽医局
78
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畜牧兽医局
79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罚款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二十六条
畜牧兽医局
80
附具的标签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罚款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二十六条
畜牧兽医局
81
不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二十七条
畜牧兽医局
82
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畜牧兽医局
83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
责令立即改正,罚款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畜牧兽医局
84
使用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
没收违禁药品,罚款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畜牧兽医局
85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畜牧兽医局
86
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畜牧兽医局
87
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
罚款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畜牧兽医局
88
未取得或假冒、伪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罚款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畜牧兽医局
89
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原料管理不符合《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的;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原料管理不符合《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成品管理不符合《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
警告,限期改正,罚款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畜牧兽医局
90
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畜牧兽医局
91
(一)买卖、转让、租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
(二)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的;
(三)假冒、伪造《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的。
罚款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二十五条
畜牧兽医局
92
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继续生产饲料的
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罚款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
畜牧兽医局
93
饲料生产企业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至第八条规定,尚未达到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程度的。
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罚款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
畜牧兽医局
94
经营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产品的
责令改正,罚款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二十八条
畜牧兽医局
95
违反本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
责令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送交的,罚款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畜牧兽医局
96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
责令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罚款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畜牧兽医局
97
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
罚款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畜牧兽医局
98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畜牧兽医局
99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畜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