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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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

第六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铁道部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受理的,将申请材料转交铁道部运输局进行审查;

不予受理的,应向企业说明理由。

第七条铁道部运输局审查申请材料后,基本符合认定条件的,书面通知企业到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性产品质量检测、检验。

认为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的,可聘请专家评审。

第八条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完毕后应将检测、检验报告转送铁道部运输局。

第九条经审查合格的,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不合格的,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及时送达申请企业。

第十条铁道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产品检测、检验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之内。

第十一条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认定证书应注明有效期限。

有效期届满,企业要继续生产的,应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铁道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三条企业地点、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向铁道部申请办理认定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铁道部对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加强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应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向铁道部提出复查申请。

复查申请需提供的材料由铁道部在作出整改决定时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获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二)产品应具备的功能和应符合的标准;

(三)产品实际运用质量情况;

(四)证书使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道部可以撤销其认定证书:

(一)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认定证书;

(二)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或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

(三)在监督检查中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复查;

(四)因产品质量导致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后果和严重影响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道部应注销其认定证书:

(一)不再生产认定证书中规定产品的;

(二)企业生产条件或相关产品技术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生产企业需重新申请许可的;

(三)认定证书有效期满,未继续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许可的;

(四)认定证书所列产品不再实行认定证书管理的;

(五)企业依法终止的;

(六)认定证书依据本办法需要变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对被撤销认定证书或连续两次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九条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必须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对所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专业检测、检验机构不得从事制造和参与认定证书许可的产品的制造、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不得与认定证书的申请企业有关联关系。

第二十一条专业检测、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铁道部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承担检测、检验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名录》另行发布。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铁路运输安全设备产品目录

2.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审查表 

附件1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产品目录 

序号

产品

编号

产品名称

1

1001

整组道岔

2

1002

道岔尖轨

3

1003

道岔基本轨

4

1004

道岔辙叉

5

1005

道岔护轨

6

1006

道岔混凝土枕

7

2001

分散自律调度集中(CTC)设备

8

2002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设备

9

2003

列车运行控制系统ATP车载设备

10

2004

自动闭塞设备

11

2005

机车信号设备

12

2006

应答器及其车载接收设备

13

2007

车站电码化设备

14

2008

车站列控中心设备

15

2009

无线调车机车信号车载主机

16

2010

信号电源屏

17

2011

安全型继电器

18

2012

计轴设备

19

2013

信号数字电缆

20

2014

道口信号设备

21

2015

LED信号机构

22

2016

车站计算机联锁设备

23

2017

信号微机监测设备

24

2018

道岔缺口监测设备

25

2019

25周轨道电路接收设备

26

2020

道岔转辙机

27

2021

道岔外锁闭装置

28

2022

车辆缓行器

29

2023

驼峰溜放控制系统设备

30

3001

有线调度通信固定用户接入系统交换机

31

3002

有线调度通信固定用户接入系统专用终端

32

3003

常规无线通信固定台

33

3004

常规无线通信车载台

34

3005

常规无线通信手持电台(对讲机)

35

3006

列车安全预警系统车载台

36

3007

列车安全预警系统道口预警设备

37

3008

列车安全预警系统袖珍式和便携式预警器

38

3009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调度总机

39

3010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车站转接分机

40

3011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固定电台或车站电台

41

3012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车载(机车)电台

42

3013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手持电台(对讲机)

43

3014

铁路无线通信系统漏泄同轴电缆

44

3015

铁路无线通信系统区间中继设备

45

3016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车次号校核车站接收解码器

46

3017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车次号校核机车数据采集编码器

47

3018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调度命令传输车站转换器

48

3019

站场调车无线通信系统固定台

49

3020

站场调车无线通信系统车载(机车)电台

50

3021

站场调车无线通信系统手持电台

51

3022

列尾装置主机通信信道机

52

3023

GSM-R数字移动通信交换子系统设备

53

3024

GSM-R数字移动通信智能网子系统设备

54

3025

GSM-R数字移动通信通用分组无线业务子系统设备

55

3026

GSM-R数字移动通信基站子系统设备

56

3027

GSM-R数字移动通信(通用)车载设备

57

3028

GSM-R数字移动通信作业手持台

58

3029

GSM-R数字移动通信调车手持台

59

3030

GSM-R数字移动通信SIM卡

60

3031

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

61

4001

重要接触网器材

62

4002

自动过分相装置

63

4003

接触网补偿装置

64

4004

各种类型牵引变压器

65

4005

牵引供电系统远动装置

66

4006

牵引供电系统动态无功补偿装置

67

4007

牵引供电系统专用电动隔离开关

68

4008

牵引供电系统专用断路器

69

4009

牵引供电综合自动化系统

70

4010

牵引供电牵引变电所交直流系统

 

附件2: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审查表

序号

事项

内容

1

企业名称及印章

2

地址及邮政编码

3

企业联系人姓名、可靠联系方式、地址及邮编等

4

请认定的产品编号、名称、型号

5

拟定的产品检测检验机构名称

6

应用和参照的国家标准名称

7

应用和参照的铁路行业标准(或技术条件)名称

8

所附材料目录

9

年月日至年月日(申请受理之日)是否发生过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10

填表人姓名、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

以下栏目内容由铁道部填写

11

专业生产设备 

认定意见

12

企业技术人员 

13

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认定意见

14

近3年内无质量责任事故认定意见

15

设备功能、质量、运用情况认定意见

16

运输局审查意见

17

铁道部审批意见

18

认定证书编号

19

认定证书有效期

至年月日有效

填写说明:

此表格采用A4纸张;

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可打印;

各栏目尺寸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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