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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仲裁Word文档格式.docx

  6.本协议包含双方关于此事项的全部约定。

双方在此之前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或约定,如果与本协议冲突,则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以书面方式做出并经双方签字才能生效。

  7.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万元人民币,并可采取其它必要的补救措施。

  8.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不能协商解决,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在广州进行仲裁。

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9.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篇二:

  保密协议

  与(以下简称“”)拟进行项目(定义见下文)。

鉴于一方在进行项目期间需要向另一方提供某些保密资料,为了保护双方的保密资料,双方在此协商确定如下条款和条件,谈判需在保密合同双方签订后的情况下进行:

  1.在本协议:

  “关联机构”指,就任何一方而言,系指通过一家或数家中间方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方或受该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或与该方直接或间接共同收第三方控制的任何其他人或实体。

“控制”一词(包括“控制该方”、“受该方控制”和“与该方共同受控制”等相关意义)系指拥有一个实体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注册资本或有表决权的股份。

  “”指。

  “保密资料”指,不论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

由提供方向收受方提供的或由收受方造访提供方或提供方的一家关联机构而获得的或双方在项目履行过程中共同开发研究所得到的以书面、电子形式或其他有形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内部政策和程序、报告、商业模式、预测、数据库、市场调查、预算、图表、图画)的任何和所有业务性、战略性、经济性、财务性及技术性的数据、备忘录和资料以及双方对于项目的任何谈判,会议的内容、文件,及为履行项目所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协议(如果有的话),亦应作为保密资料。

保密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正在进行项目的事实、双方可能就任何焦炉煤气项目进行的合作以及本协议的内容及其存在。

  “欧罗福”指上海欧罗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各方”指和;

“一方”指或。

  “项目”指双方(和/或其关联机构)就可能于中国实行的焦炉煤气方面的投资机会所共同进行的评估及合作。

  “提供方”指提供保密资料的一方。

  “收受方”指收受保密资料的一方。

  “有关人士”指收受方的关联机构以及收受方和其他关联机构的职员、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和顾问。

  2.鉴于收受方被提供或获得保密资料,收受方确认收受方被提供的或获得的保密资料具有

  保密性并为提供方或提供方的一家关联机构的财产。

收受方向提供方承诺,自收受保密资料日期起计为期三(3)年,对保密资料保密及保守秘密(法律规定则除外),并且:

  (a)确保上述保密资料不会向任何第三方予以透露、复印、复制、分发或提供;

  (b)以其保护自己类似的专属和/或保密资料之相同方式保护提供方的保密资料。

只限于

  下述人士接触获取保密资料:

即从事项目并必须知悉上述资料的有关人士及从事项目、已获告知本协议项下接受方的义务并且已同意遵守极受约束于本协议条款之接受方的法律顾问、代理、顾问或外聘顾问;

  (c)除了为开展项目以外,确保不以任何模式、形式或方法使用上述保密资料;

  (d)不申请或不直接地或间接地协助其他任何人士使用保密资料的任何部份申请或注册

  登记任何专利权和其他任何知识产权;

  (e)不使用保密资料的任何部份以反对或寻求使任何不论是否已注册登记的专利或其他

  任何知识产权失效或使上述任何一项之任何申请无效;

  (f)确保各有关人士应对上述保密资料保密及保守秘密并且遵守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3.在本协议第2条列载有关对使用和透露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于任何下述资料:

  (a)并非由于收受方的任何行为在透露时或以后以公开或其他方式使大众可以得到的

  资料;

  (b)收受方能证明,在向收受方透露以前,资料已由收受方合法持有并非直接或间接从

  提供方以保密方式获得;

  (c)收受方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从第三方所获得的资料是由第三方有权个别的向收受方

  提供的资料,且该第三方没有对使用或透露该资料的限制。

  4.就本协议第3(a)条而言,保密资料不应该因为下列原因而被视为公众知悉:

(1)如果

  有关实际资料本身并非公众知悉或被视为公众知悉,虽然一般原则认为是已被公众知悉或被视为公众知悉;

(2)其构成为可被一般公众得到的资料的结合。

  5.各方保证其有权,并已获得所有必需的第三方批准及同意(如有的话),以对另一方就

  其保密资料作出透露。

  6.收受方进一步承诺:

  a)立即采取所有必要步骤以阻止或停止对本协议的涉嫌或实际违反或不履行并应遵守

  提供方就有关涉嫌或实际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作出的所有合理的指引;

  b)迅速通知提供方,如果收受方怀疑或知悉对保密资料任何部份有任何XX的接

  触、使用、储存、复印或透露;

并且就有关上述XX的接触、使用、储存、复印或透露提供方可能作出的任何行动或提供方可能提出的诉讼,收受方将向提供方

  作出所有合理的协助;

  c)若具有权力的法庭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要求收受方披露保密资料,

(1)该收

  受方应立即通知提供方此类要求;

(2)若收受方按上述要求必须提供保密资料,收受方应根据法律顾问的合理意见提供依法要求披露的那部份评估材料,收受方将配合提供方采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并要求所提供的保密资料能得到保密的待遇。

  7.包含保密资料的所有文件和/或其他具体记录或复制品之财产权和所有权应仍属于提

  供方及其关联机构(两者取其使用者),并且应提供方或其关联机构要求应将上述包含保密资料的所有文件和/或其他具体记录或复制品归还提供方或其关联机构或予以销毁(但按照法律要求已提交及存放于政府机关持有则除外)。

  8.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以前,一方不应就项目、任何保密资料和有关本协议的存在及规

  定或有关保密资料已可供使用的事实作出任何宣传、发布或声明。

  9.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前,任何一方均不可就任何广告或宣传材料、新闻发布、传媒

  陈述或其他公开通讯使用另一方的名称。

  10.双方均承诺承担赔偿另一方因该方或其有关人士违反本协议而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

  尽管有前述规定,双方确认损害赔偿并不足以作为对本协议违约的补偿,各方特此同意,非违约方在获得赔偿以外,仍保留其行使其他救济手段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向有关法院或其它机构申请停止侵害及强制执行令。

  11.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应被解释为授予一方有关保密资料的任何使用许可或权利,本协议

  也不应该被解释成为一个要约或协议以授予一方有关保密资料的任何使用许可或权利。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应影响任何一方对任何专利、商业机密或版权或任何其它知识产权侵权所作出争辩的权利。

  12.本协议的条款应受到不时已颁布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予以解释,但应排除任何要求应用另一管辖区法律的法律选择规定。

  13.双方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

  决。

如果争议在产生之日60日内仍未获得解决,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并根据该仲裁机构在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香港仲裁。

仲裁时使用的语言为中、英文。

仲裁庭应由三(3)位仲裁员组成。

各方应各选定一位仲裁员。

第三位仲裁员应由双方共同选定,并担任仲裁庭主席。

若双方未能就第三位仲裁员的选定达成一致,则由hkiac选定第三位仲裁员。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4.一方不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偿权不等于该方弃权。

一方单

  独或部份行使某项权利、权力或补偿权不排除该方继续行使或进一步行使该或其他权利、权力或补偿权。

  15.本协议由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书就。

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约束力和效能。

双方应签

  署中、英文本各两

(2)份,各方应持有中、英文本原本各一

(1)份。

  16.本协议包含双方就保护和使用在本协议项下透露的保密资料的全部理解和协议,并取代

  与之有关的任何和所有先前作出的讨论、文件、电子通讯、协议及理解。

除了在本协议

  内明示地叙述的权利或义务以外,本协议条款不应含有其他权利或义务,包括第三方权利。

除非经双方授权代表书面签字同意,否则对本协议任何规定的变更、修订、修改或补充均不应具有任何约束力。

  17.本协议应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姓名:

  职衔:

  日期:

  篇三:

相互保密协议

  相互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

  一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公司,其注册地址在[address](以下称“xxx”),和

  [],一家按照[]法律成立并存续的公司,其注册地址在[]。

(xxx和客户以下分别称为“一方”或共同称为“双方”)

  背景

  鉴于,双方正在或将要评估,讨论和谈判有关___(以下称“项目”)的潜在的合同关系;

  鉴于,在评估,讨论和谈判中,双方和它们的关联公司可能彼此披露一定的保密信息(按以下定义);

  鉴于,双方同意披露和使用保密信息遵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因而,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1.

  无论在本协议何处使用,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关联公司”指在向其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时,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任一方或被任一方控制,或与任一方共同被第三方控制的任何法律实体。

  “协议”指本保密协议,包括根据第8条对其不时作出的修改。

  “保密信息”指本协议下由披露方或其关联公司向接受方披露的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样品,模型,计算机程序或其它形式所作的披露),前提是(i)如果该信息由披露方或其关联公司以书面形式披露,则在披露时应在该书面上标明保密字样;

(ii)如果该信息由披露方或其关联公司口头披露,则应在披露时作说明是保密信息,并在披露后三十(30)天内向接受方发出的书面备忘录中总结该信息并指明该信息是保密信息;

(iii)如果该信息以其它形式披露,则在披露时应以书面形式指明该信息是保密信息;

或(iv)尽管有本定义以上(i),(ii),(iii)项规定,如果该信息的性质显而易见是保密信息。

但是,保密信息不包括披露方或其关联公司披露给接受方的任何以下信息:

(a)在生效日或之后的时间内,非因接受方的行为和过失成为公众可获得的信息;

(b)明显系由接受方在未使用保密信息的情况下在任何时候开发的信息;

或(c)接受方从第三方在任何时候合法取得的没有使用或披露限制的信息。

  “未来协议”指双方未来签订的与项目有关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披露方”指本协议下向另一方披露信息的一方。

  “生效日”指本协议根据第7.1条生效的日期。

  “项目”指在“背景”中定义的项目。

  “目的”指双方之间建立与项目有关的合同关系的评估,讨论和谈判。

  “接受方”指在本协议下从另一方或其关联公司获得保密信息的一方。

2.2.12.2

  (i)任何丢失,偷窃或不当披露保密信息,和

  (ii)接受方依据本协议向其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目前的或将来的雇员)或实体披露保密信息后,该人员或实体XX披露保密信息;

除非如果接受方对该保密信息采取了如同对待自己拥有的保密信息的同等程度的谨慎措施则对上述不当

  接受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除第2.1条规定的义务外,接受方应承担以下责任:

  或XX的披露不承担责任。

但是接受方在任何情况下必须采取了合理程度的审慎措施,并且一经发现上述不当或XX的披露,应通知披露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该披露造成的后果及防止进一步的披露。

3.

  接受方有权使用保密信息,但仅限于为了“目的”使用。

4.4.1

  接受方可以向其关联公司或顾问披露保密信息,在此情况下,关联公司和顾问仅有权在接受方在本协议下允许使用的同样的范围内使用保密信息。

接受方在此保证获得保密信息的关联公司或顾问遵守并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

  4.2.1接受方对为完成“目的”需要而获得保密信息的雇员,顾问或关联公司扩散保密

  信息进行限制。

  4.2.2双方承认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可以且仅向其承包商,分包商,代理或

  类似的人员或实体披露保密信息。

如果披露方给予上述同意,接受方保证获得

  保密信息的任何承包商,分包商,代理或类似的人员或实体遵守并受本协议条款约束。

  4.2.3尽管有以上2.1条,接受方在以下情形可以披露保密信息

(1)该披露为任何对本

  协议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政府机构的有效命令所要求;

(2)该披露为法律要求,前提是接受方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事先给予披露方书面通知并采取了保护披露的保密信息的合理努力。

5.5.15.2

  接受方无权复印披露方在本协议下  

提供的包含有保密信息的样品,模型,计算机程序,图纸,文件或其它任何材料,除非由于“目的”之原因。

本协议下所有提供的包含有保密信息的样品,模型,计算机程序,图纸,文件或其它任何材料仍然是披露方的财产。

一经披露方要求,接受方应立即自付成本将该材料或其复印件销毁或返还给披露方。

  6.

  除第4条规定外,各方同意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批准,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双方正在谈判项目的事实。

双方承认本协议条款适用于上述谈判的任何内容。

本第6条规定的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有效。

  7.7.17.27.38.9.9.19.2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生效日”)。

本协议的条款也适用于生效日之前与项目相关的讨论和谈判中已经披露的保密信息。

  本协议自生效日起至项目终止之日起五(5)年内有效,被未来协议的条款取代的部分除外。

  如果未来协议签订或任一方通知另一方不签订未来协议,任何进一步的保密信息将不再提供。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由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同意并应参见本协议。

本协议适用并按照中国法律解释。

  双方之间的对由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相关任何事宜的任何争议,分歧或问题首先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该友好协商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

如果该协商不成功,任一方可将该争议,分歧或问题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按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庭由三名根据仲裁规则任命的仲裁员组成。

仲裁程序在[北京]进行,仲裁语言使用中文。

  9.3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并对双方有约束力。

所有裁决,如果必须,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以执行该法院判决的同样方式执行。

  本协议由双方签署,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____________

  地点,日期

  ____________(公章)

  _____________

  签字

  职位

  (公章)

  ___________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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