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劳动仲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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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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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劳动仲裁
篇一:
企业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用人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劳动者: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部门:
职务:
岗位:
鉴于乙方在甲方工作,工作期间,乙方已经接触、知悉或者可能接触、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
为此双方就有关商业秘密的保密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知晓并承认自己属于甲方有关保密制度规定的涉密人员范围,乙方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技术资料管理和保密制度》等国家
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能为甲方
提升品牌作用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的商业秘密既包括甲方所
有的商业秘密,也包括甲方的母公司、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关联单位(以下统称“甲方关
联单位”)所有的商业秘密,同时还包括甲方或甲方关联单位从其经销商、供应商及其他业
务合作方(以下统称“甲方客户”)依法获取、使用的商业秘密。
甲方的商业秘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战略规划、经营计划、项目数据、策划方案、行销
策略、调研数据、设计研发资料、实验数据、工艺流程、产品配方配比、工程图纸、产品图
纸和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品质改善和技术改造资料、及不公开的财务数据等技术、经营信
息。
第三条商业秘密的载体包括纸本、软盘、优盘、硬盘、光盘、电子邮件等任何可以表现、
传递信息的介质。
第四条商业秘密的识别:
凡属于第二条所描述的信息;甲方或者甲方客户提供的标注“商
业秘密”、“绝密”、“机密”、“秘密”或“保密”字样的任何信息均属于商业秘密;或者虽未
标注保密要求,但该信息明确指定或限定接触人员范围的,也属于商业秘密。
第五条乙方对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a)乙方按照甲方的有关保密制度及许可方要求的保密等级对涉密信息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一
旦发现泄密,应采取积极措施最大限度地有效防止泄密的进一步扩大,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及
时上报。
b)乙方不得以违法或任何不正当手段打听、刺探、获取、复制、持有甲方的商业秘密。
c)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人披露、、转让甲方的商业秘密。
d)乙方不得在履行职务目的之外为个人目的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甲方甲方的商业秘密。
e)乙方使用完毕有关商业秘密,应立即按甲方规定或要求返还商业秘密。
f)乙方离职时,需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指定人员归还持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息,乙方无须承担保密义务:
a)在乙方接收到商业秘密之前,该信息已经为公众所知或可从公开领域获取,或接收后不是
由于乙方过错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b)获得甲方解禁许可或免除保密义务的信息。
c)依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机关强制要求而披露的信息。
d)保密期限届满的信息。
e)乙方从其他途径合法获取的信息。
第七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工作中侵犯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乙方应当自行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乙方违反本协议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
a)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并向甲方归还因违反保密义务所获得的全部收益;触犯刑法的,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b)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第九条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终止后二年内。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为双方芳动合同之补充,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协议签订日期:
年月日方乙(签章)
篇二:
员工保密协议范本
员工保密协议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条例》和《***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内容
1.甲方的教学资料,包括:
教师书籍、教师光碟、教师自制教具、幼儿园内其它共享资料;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经营资料、其他管理资料;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服装资料、装潢资料、幼儿园配备设施电子版资料。
5.乙方的工资
(二)保密范围
1.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议乙方同意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2.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务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
3.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4.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职务发明、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生产项目和科研项目设计与开发,并将生产、经营、设计与开发的成果、资料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新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和撰写论文向第三者公布;
4.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
5.双方协定竞业限止期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止期内乙方不得到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6.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
密;
7.甲方安排乙方任职涉密岗位,并给予乙方保密津贴。
(四)保密期限
1.劳动合同期内;
2.甲方的专利技术未被公众知悉期内;
(五)脱密期限
1.因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发生变化,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_____月通知甲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2.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无意续签的,提出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_____月通知对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该接受甲
方的工作安排并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3.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必须信守本协议,不损害甲方利益。
(六)保密津贴
1.甲方对乙方保守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津贴,甲方按月支付乙方保密津贴人民币___________元;
2.保密津贴每月____日与工资同时发放;
3.乙方调任非涉密岗位,甲方停止支付乙方保密津贴。
(七)违约责任
1.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但给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麻烦的,甲方有权调离乙方涉密岗位,停发保密津贴,并予以行政处分;
2.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轻微经济损失的,甲方可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3.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较大经济损失的,甲方予以乙方除名的行政处罚,并追索全部或部份乙方按月领取的保密津贴;
4.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予以乙方除名的行政处罚,追索全部保密津贴;并追加经济损失赔偿,构成犯罪的,上诉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5.甲、方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和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八)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
企业与员工签订技术秘密保密合同各自应注意的问题
内容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1、作为一家有自己技术的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尤其是保密合同签定过程中,有些什么注意事项,容易出现什么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1、作为一家有自己技术的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尤其是保密合同签定过程中,有些什么注意事项,容易出现什么问题?
2、作为到企业工作的技术人员,只能被动的接受企业定的所有保密协议吗?
如何判断其是否合理?
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应该在保密协议的签定中注意些什么问题?
二、对问题的回答
1.全面、恰当、准确地界定技术秘密的范围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这就是商业秘密的的法定概念。
从该法定概念中可以看出,在我国法上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种。
关于何谓技术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第1条第2款规定: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
通过比较技术秘密的法定构成与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两者的构成要件基本是一致的,即其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其二是具有商业价值(或者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其三是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三者缺一不可。
换句话说,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法定条件,才能构成法律上的技术秘密,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技术秘密。
这些构成要件是区分技术秘密与非技术秘密的法定标准。
关于技术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的具体含义,《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给出答案。
对此《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第2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的一种,有特有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具有特有的含义。
因此,企业在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时,首先要正确界定技术秘密的范围。
技术秘密的范围的确定就是根据其构成来认定。
同时符合其法律构成要件的属于技术秘密,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均不构成技术秘密。
如企业将本行业公知的技术作为技术秘密的范围,或者将没有任何商业价值的技术作为技术秘密的范围等。
上述两种情况因不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及"具有商业价值"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技术秘密。
或者说,即使签订了技术秘密
保密合同,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因此,我认为企业签订技术秘密保密合同时根据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正确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是前提条件。
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出现争议或者纠纷时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2.正确界定技术秘密保密合同的性质
从现行法律规定看,保护技术秘密是各个部门法的共同任务。
如劳动法上的保护和民法上的保护。
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由此,对技术秘密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中,作为劳动合同的条款。
此外,也可以在约定合同之外,另行签订技术秘密保密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
不论是作为条款,还是作为补充,其法律性质均为劳动合同性质。
而劳动合同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争议发生时法律规定了特有的救济途径,即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此可以参见《劳动法》第83条及
第84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
具体处理程序可以表示为:
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或者说是终审)。
由此可见,劳动争议的法律救济方式比一般民事争议的救济方式多一个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程序的繁多就意味着成本的增大。
企业与员工以劳动法为依据签订技术秘密保密合同是常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第2款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通过以该条的扩张解释,可以适用于企业和员工之间签订的技术秘密保密合同,也就是企业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员工签订技术秘密保密合同,从而使其性质成为民商事合同。
该性质的合同完全由企业与员工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确定,不受劳动法上规定的限制,更能体现企业与员工之间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另外,当发生争议时根据民诉法规定的救济方式就可以了,减少了劳动争议仲裁这种前置程序。
但这种民法上保护企业与员工技术秘密在当前的实践中较少,但我个人认为,在现行法律规定上采此种方式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