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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0(元)

(4)担任即席翻译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美术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美术馆应代扣代缴孙某个人所得税=6000×

20%=960(元)

 

2、范某是我国的林业专家,2013年度收入情况如下:

(1)每月工资收入7000元;

(2)向林科院提供一项专有技术,一次性取得专有技术使用费40000元;

(3)出版专著一本获得稿酬20000元

(4)出访美国期间,应邀到某大学讲学,取得收入3000美元(1美元=6.21元人民币),在美国已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3500元

(5)出访法国期间,其专著被翻译成法文出版,获得版权收入20000欧元(1欧元=8.545元人民币),在法国该项所得已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25500元。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回答下列问题:

(1)范某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

(2)范某提供专有技术应纳个人所得税

(3)范某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4)范某在美国讲学收入应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范某在法国版权收入应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范某2013年在我国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数。

【解析】

(1)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3500)×

10%-105]×

12=2940(元)

(2)提供专有技术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0×

(1-20%)×

20%=6400(元)

(3)出版专著按“稿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

(1-20%)×

20%×

(1-30%)=2240(元)

(4)讲学收人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征税范围。

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3000×

6.21×

(1-20%)=14904(元)

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个人所得额抵扣限额=14904×

20%=2980.80(元)

范某在美国实际纳税3500元,大于扣除限额,在我国不需补税。

(5)版权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征税范围。

  应纳税所得额=20000×

8.545×

(1-20%)=136720(元)

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抵扣限额=136720×

20%=27344(元)

范某在法国实际缴税25500元,小于扣除限额,所以,在法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5000元可全额抵减,并需在我国补缴税款=27344-25500=1844(元)

(6)范某2013年在我国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数=2940+6400+2240+1844=13424(元)

3、2014年3月,某外商投资企业当月发生下列与个人收入有关的事项:

(1)对总经理赵某(中国公民)采用绩效年薪制,年薪600000元,平时每月支付基本工资10000元,年末视其履职状况支付其余薪金。

3月,赵总经理一年任期到期,董事会决定不再聘用,当月支付其工资10000元,并根据考核状况支付其年薪450000元。

(2)新任总经理丹尼尔为法国公民,任期三年,2014年3月来华与赵某交接工作,当月在企业工作22天,企业按日工资(含节假日)2000元计算其在华工资。

(3)支付退休人员钱某再任职收入4000元,当月钱某还从有关方面领取退休金2500元。

(4)支付兼职设计人员孙某不含税兼职收入5000元。

(5)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给新员工李某(中国公民)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2年后将以每股1元的价格给李某本企业(境内上市)股票20000股,李某本月工资8000元。

(6)已在公司工作2年的员工周某(港澳同胞)的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到期,按照与其入职时签订的行权按每股1元取得市价每股3元的本公司股票30000股,周某当月工资9000元。

(1)计算赵某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数;

(2计算丹尼尔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钱某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孙某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5)计算李某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6)计算周某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1)总经理赵某当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当月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3500)×

20%-555=6500×

20%-555=745(元)

年薪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

450000/12=37500(元),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数2755元,年薪应纳个人所得税=450000×

30%-2755=132245(元)

赵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合=745+132245=132990(元)

(2)丹尼尔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折合月工资=2000×

31=62000(元)

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62000-4800)×

35%-5505]×

22/31=10300.97(元)

(3)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钱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3500)×

3%=15(元)

(4)支付设计人员兼职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要先将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

(1-20%)〕÷

〔1-税率×

(1-20%)〕=5000×

(1-20%)÷

[1-20%×

(1-20%)]=4761.90(元)

孙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761.9×

20%=952.38(元)

(5)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李某当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3500)×

10%-105=345(元)

(6)周某系港澳同胞,在每月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可再减除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

当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9000-4800)×

10%-105=315(元)

行权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照工作期间月份数,其工作期间长于l2个月的,按照l2个月来计税。

应纳税所得额=30000×

(3-1)=60000(元)

应纳税额=(60000/12×

20%-555)×

12=5340(元)

周某当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15+5340=5655(元)

4、约翰为在某市工作的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约翰已经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2013年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第6年且居住满1年,2013年12月取得收入如下:

(1)从中国境内任职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工资收入25000元;

从境外取得工资折合人民币15000元,不能提供在中国境外同时任职的证明;

每月以实报实销方式取得住房补贴2000元。

同时,当年约翰回国探亲两次,分别是5月5日离境,5月26日返回,12月离境,12月10日返回。

两次探亲从境内任职企业取得探亲费各18000元。

(2)将境内一辆豪华房车出租给某婚庆公司婚礼拍摄使用,租赁期限2个月,月租金4100元,假定每月缴纳税费229.60元。

(3)在境内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0元,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10000元。

(4)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红利12000元。

(5)在某奢侈品店消费累计金额很高,取得该店给予的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价值500元;

同时参加该店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的活动,抽中奖品价值1000元。

根据以上资料,要求:

(1)约翰当月工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约翰当月取得的租赁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约翰取得的劳务报酬收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约翰取得的分红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约翰取得礼品和抽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约翰在我国居住超过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每年不超过两次的探亲费,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合理的部分可以免税。

当月工资收人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15000-4800)×

30%-2755=7805(元)

(2)约翰当月租赁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4100-229.60-800)×

20%=614.08(元)

(3)个人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款,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约翰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30000×

(1—20%)-10000]×

20%=2800(元)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约翰取得的分红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0。

(5)企业对累积消费达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与销售直接相关,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带有额外和偶然性,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约翰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

20%=200(元)

5、中国公民赵某在2013年12月取得如下收入:

(1)当月工资5500元,按规定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720元。

同时取得除当月工资外的年度绩效工资30000元。

(2)将旅游见闻向晚报和某杂志投稿,分别取得稿酬收入600元和900元。

(3)11月份购入甲种债券20000份,每份买入价5元,支付相关税费1000元。

12月份卖出债券10000份,每份卖出价7元,支付税费700元。

(4)利用业余时间兼职,12月份从兼职单位领取报酬3000元,并从中拿出5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给希望工程。

(5)通过拍卖行将一幅珍藏多年的字画拍卖,取得收入500000元。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王某收藏该字画发生的费用为100000元,拍卖时支付相关税费50000元。

(6)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折合人民币40000元,在A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8000元;

从B国取得股息折合人民币10000元,在B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

(1)赵某当月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赵某稿酬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赵某转让债券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赵某兼职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拍卖字画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赵某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我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赵某当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5500-720-3500)×

3%=38.40(元)

年度绩效工资30000元,30000/12=25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元。

赵某绩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

l0%-105=2895(元)

合计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38.40+2865=2933.40(元)

(2)稿酬收入以每次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

600元未达减除费用标准,免征个人所得税,只就900元稿酬收入征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900-800)×

(1—30%)=14(元)

(3)赵某转让债券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

(7—5)-1000×

10000/20000-700]×

20%=(20000-500-700)×

20%=3760(元)

(4)赵某兼职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捐赠限额=(3000-800)×

30%=660(元)

实际捐赠500元,未超出扣除标准。

赵某兼职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500)×

20%=340(元)

(5)拍卖字画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0-100000-50000)×

20%=70000(元)

(6)赵某为中国公民,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A国扣除限额=40000×

20%=6400(元),在A国实际缴纳8000元,不需补税。

B国扣除限额=10000×

20%=2000(元),在B国实际缴纳1000元,补税=2000-1000=1000(元)

赵某境外所得共计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000元。

6、张先生2013年初成立了个人独资企业,2013年营业收入190万元,营业成本11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2万元,期间费用8万元,亏损2O万元。

当年张先生请某税务师事务所对该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当年存在以下问题:

(1)投资者家庭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费用开支3万元,且难以划分;

(2)财务费用中向银行借款200万元,用于建造办公楼,银行同期利率为8%,利息支出16万元全都计入了当期财务费用;

(3)已经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26万元(其中张先生工资6万元,其余为从业人员工资),实际上缴工会经费0.4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5.8万元;

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0.4万元;

(4)营业外支出中包括被环保部门处以的罚款6万元,银行加罚的利息4万元;

(5)另外张先生个人2013年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2万元,购买某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获得分红1.5万元(持有股票期限刚好1年),未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工资及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该个人独资企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张先生合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借款用于建造办公楼,根据税法规定此利息支出应当资本化,因此财务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

8%=16(万元)。

(2)投资者的工资不能在税前扣除,调增纳税所得额=6(万元)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26-6)×

2%=0.4(万元),据实扣除;

福利费扣除限额=(26-6)×

14%=2.8(万元),实际发生5.8万元,调增纳税所得额3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26-6)×

2.5%=0.5(万元),实际发生0.4万元,据实扣除。

工资及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共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3=9(万元)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家庭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费用开支3万元,并且难以划分,应全部视为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此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

被环保部门处以的罚款6万元,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此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合计调增=生活费3+借款利息16+工资及附加9+罚款6=34(万元)

该个人独资企业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账面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合计调增-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20+34-0.35×

12=9.8(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98000×

30%-9750=19650(元)

(4)国债利息收入1.2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购买某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获得分红,持有1年,可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张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19650+15000×

50%×

20%=21150(元)

7、李某受聘于一家财务咨询服务公司,每月领取税后工资3600元,公司每月按规定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1)2013年2月1日,任职8年的李某与公司解除了聘用合同,取得了一次性补偿金100000元(该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0元)。

李某认为,自己取得的上述补偿金为补偿性质的收入,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13年6月8日,李某取得财务咨询报酬50000元,将其中16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受灾地区,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李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50000-16000)×

(1-20%)×

20%=5440元。

(3)6月1日-12月31日将自有住房按市场价格出租给个人居住,月租金6000元,李某认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6000×

20%〕×

7=672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4)6月20日李某购入某企业债券40000份,每份的买入价格4.3元,支付有关税费645元,12月20日转让其中的20000份,每份转让价格5.1元,转让时支付有关税费383元,李某认为取得的转入收入为20000×

5.1-383=101617元,支付购进价款是40000×

4.3-645=171355元,没有收益,所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5)2013年8月与一家证券交易所签订期限为4个月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李某自9月起每月为该交易所的股民讲课四次,每次报酬1000元,李某认为每月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800)×

4=160(元)。

根据上述情况,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逐项分析李某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有误,并说明理由,如有误,请计算出正确的应纳税额。

(1)李某理解有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李某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00000元,高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0000元)的三倍,对于超过的部分,应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0-20000×

3)÷

8-3500]×

3%×

8=360(元)

(2)李某计算有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如果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

捐赠扣除限额=50000×

30%=12000(元),实际捐赠16000元,应按12000元在税前扣除。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0×

(1-20%)-12000]×

30%-2000=6400(元)

(3)李某计算有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

10%×

7=3360(元)

(4)李某理解有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企业债券,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个人出售债券收益时,扣除的成本应为出售的债券所对应的成本,而不是全部债券的成本。

李某出售债券取得的收益=20000×

(5.1-4.3)-645÷

2-383=15294.50(元)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5294.50×

20%=3058.90(元)

(5)李某计算有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属于同一事项连续性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1次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每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

20%=640(元)

讲课所得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640×

4=2560(元)

8、某市市上市A公司于2010年12月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和员工代表共同成立了企业年金理事会,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委托中国工商银行作为托管人和帐户管理人,委托平安保险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企业和个人缴费均为工资基数的5%,该缴费比例符合国家规定。

员工张某参加企业年金的情况如下:

(1)2013年5月份缴纳企业年金1800元(其中:

企业负担900元,个人缴费900元),该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800元,张某当月正常工资18000元。

截止2013年12月,张某企业年金账户共54000元,已按规定足额纳税。

(2)2014年1月份,缴纳企业年金2000元(其中:

企业负担1000元,个人缴费1000元),张某上年月平均工资为18000元(该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张某当月正常工资20000元。

(3)2014年3月31日,张某办理了退休手续,截止张某退休,其企业年金账户累计全部金额为60000元(其中2013年前累计的已纳税金额为54000元,2014年1月至缴费截止日,已并入企业原当月工资所得完税的金额为3000元),2014年4月张某从单位领取退休金为每月8000元,从工商银行账户领取年金每月2000元。

(4)2014年度,平安保险公司将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该部分投资收益分配至张某账户为1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

(1)张某2013年5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2)张某2014年1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3)张某2014年4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4)张某领取年金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5)2014年度张某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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