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行政处罚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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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行政处罚
流程图
行使依据:
1.《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九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79号)第六十七条。
3.《沈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06年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九条
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日常工作中发现,群
众举报或者上级交办
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
提出立案建议
要求必须二人以上持证并亮证执法,同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负责制作立案审批表,经执法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业务委领导审批是否立案
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调查并补充相关证据(5个工作日)
负责制作询问笔录或现场勘验笔录,在询问笔录中必须有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记载
由法规科对询问笔录,行政立案审批表的审查合格后,报请站长审查签字,报请(业务行政管理部门和委法规处进行核审)(10个工作日)
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法规处分别根据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及资料对处罚适用法律,程序,幅度等进行核审
执法部门根据法规处核审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负责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同时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重大违法案件(对公民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在1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对法人或其它组织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在10万元以上)经分管业务委领导审批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常设机构讨论;非重大违法案件经分管业务领导审批后,由政策法规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期间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的,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或召开听证会
提交委案件审理委员会常设机构讨论研究《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案)
由分管法制委领导召集案件执法人员和案件审理委员会常设机构组成人员讨论研究《行政处罚决定(草案)》,委法规处负责制作《案件讨论笔录》
请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书面审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案)
委政策法规处就案件审理委员会常设机构研究确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案)》提请委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委领导)书面审定
委政策法规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委主任或委托的委领导签发
执法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负责制作《送达回证》
当事人自动履行结案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案卷归档)
提示:
一、工作日不包括周六,周日。
二、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纪委监察处22565277,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22833592
此行政处罚流程图,适合用于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以下39条:
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3.建设监理单位监理失误出现质量问题的。
4.未按抗震设计进行监理的。
5.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6.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7.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8.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的。
9.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10.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11.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12.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13.施工企业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14.未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15.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6.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17.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18.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
19.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20.施工单位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21.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和质量标准的。
22.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未经鉴定和鉴定不合格的产品、材料、设备的。
23.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未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的。
24.建设单位违反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25.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26.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27.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8.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29.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30.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1.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32.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
33.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34.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35.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36.建设单位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
37.对擅自改变工期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罚。
38.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
39.安全防范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