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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出资证明书文档格式.doc

一个权利没有瑕疵的公司股东,下列证明形式均应一致:

第一,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

第二,在工商注册文件中被登记为股东;

第三,被记载入股东名册;

第四,持有出资证明书、股票等持股证明;

第五,签署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

第六,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第七,在公司管理中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在诉讼中,上述股东资格的证明形式物化为各种形式的证据,法院应当根据提交的证据对股东资格进行认定;

如果各种证明形式之间存在矛盾,法院应当从中寻求不同情况下确认股东资格的原则。

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自治规约,也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

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

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第三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

根据学界对章程记载事项效力的一般理解和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73条的规定,对公司章程和股东资格的关系,我们可以初步认为:

第一,公司章程记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和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具有重要意义,是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必要形式;

但不能据此认为,凡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即为股东;

第二,对于非发起人股东,如受让股权的股东,公司章程记载并非其成为股东的必要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章程记载不规范、不及时、不准确,与股权实际持有情况发生矛盾的问题时有发生,审理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如有证据证明股东确实已经出资,并参加了股东会,分取了红利,但因公司的过错,未变更公司章程记载,致使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均未变更。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应采取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在该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发生股权纠纷时,确认其股东资格,否则司法将有违实体公正的立场。

2、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为了反映公司股东的现状,由公司依法制作并置备的帐簿。

我国《公司法》第31、36、134、1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从本质上说,股东名册是公司的内部记录。

各国、地区公司法律虽普遍认为股东名册具有当然授予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效力并不是唯一和确定的。

有学者指出:

“股东名册虽然很重要,但它只是公司必须和可以载明的资料的一个表面证据,法院有权对其进行修正。

”韩国学者李哲松也认为“股东名册的记载不具有创设权利的效力,实体法上没有取得股份者,即使进行了名义更换,也不能取得股东权。

我国《公司法》未对股东名册效力作出规定,股东名册和股东资格之间的关系难以从《公司法》本身寻找答案。

但从公司法原理上说,股东名册主要用于调整公司和股东的关系,股东名册由公司保存,随着股东的变化而变更股东名册是公司的义务。

股东名册应当具有以下效力:

第一,记名股东对抗公司的功能。

即在无其他人向公司提交有效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凡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仅凭该记载就可以主张自己为该公司股东,无需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

第二,公司免责的功能,即公司在已尽保管、登记义务的前提下,公司可将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者视为真实股东,并认定其红利分派请求权、表决权、新股认购权等权利;

即使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并非真实股东,亦可免除公司的责任。

第三,由于股东名册仅为

公司的内部记录,非法定公示文件,股东名册的记载不能对抗拥有其他有效证据的真实股东,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3、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属于商业登记之一种,根据商业登记理论,商业登记分设权性登记和证权性登记。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仅需具备四项条件,即可成立,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不是公司设立的必备要件。

而且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可以推断,第一,只有“股东发生变动后”,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变更在前,工商登记在后,因此,工商变更登记并不是继受股东取得股权的必要条件;

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而非股权转让双方的义务。

因此,尽管工商登记对于公司设立来说,系必要条件,属设权性登记;

但其所记载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对股东资格来说,仅具有证权性作用,而且不能反过来认为,未经工商登记即非股东。

综上可知,我国公司法规所要求的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并非股权移转的生效要件,但其具有公信力,对第三人产生登记对抗效力,工商登记可以被股东作为证明其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第三人也可以凭借工商登记来对抗其他人(包括真实股东)的权利要求。

在公司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人之间,工商登记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

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当根据股东是否实际履行股东义务、享有股东权利和其他权属证明形式进行判断。

4、持股证明:

出资证明书、股东凭证、股票等

我国《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136条规定,股份公司应当在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

出资证明书、股东凭证或股票,是最具有实质意义的股东资格证明,在无充足的证据证明此类持股证明为虚假或不合法时,即可以此确认其股东资格。

在出资证明书、股东凭证、股票的持有者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时,应当注意:

第一,此类证书的持有者所主张的权利只能对抗公司和股权的转让方,但不能对抗任何善意第三人,因为此类证书的效力只发生于公司与股东或转让双方之间,不具有任何公示性。

第二,凡可以其他方式证明转让出资确实存在时,就不应以没有规范的持股证明之类的理由,来否定事实持股者的股东资格。

5、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

出资协议是原始股东之间为组建公司而达成的合同,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股权转让协议则是股东与受让人之间就股权转让达成的原始协议,也反映了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均为出资者获得股权的原始证明,反映了签署协议的双方和公司的基础关系,因此,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形式之一。

6、实际出资

《公司法》规定,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出资评估不实、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应当向公司承担差额补缴责任。

因此,虽然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最重要的义务,但股东不出资一般只导致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

是否实际出资仅系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之一,而不是股东资格的必要要件,不能仅以未出资否定股东资格。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实际出资系股东享受权利的实际基础,因此,尽管不能一概认定实际出资者即公司股东,但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实际出资是证明股东资格的有力证据。

7、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结果,而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或原因。

但是从公司运行角度考虑,如果否定已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者的股东资格,将使许多已经确定的公司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

而且,在多数情况下,只有股东才可能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这是股东资格的证明方式之一。

因此,对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者,在其他证据均存在矛盾或无法证明其非股东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认定其股东资格;

当然不能反过来说没有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就不是股东。

篇二:

出资证明书格式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x万元人民币。

股东各方的出资额及出资方法:

(1)自然人x出资额为x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x的%;

(2)自然人x出资额为x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x的%。

第十条:

x股东应当在x年x月x日之前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经专业部门评估后,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注册资本为x万元。

3.股东姓名:

x月x日出资额x万元。

月x日出资额x万元。

4.出资证明书编号为x号,核发日期x月x日篇三:

出资证明书及股东名册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名册是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表明公司的股东构成,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依据。

凡是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人员,一般应认为具有股东的资格,是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

当然,有时股东未有实际出资等情况出现,我们认为虽记载于股东名册,但并不当然全部享有股东的各种权利,其行使股东权利要受到限制,但一般不能否定其股东资格,可以享有相

对应的股东权利。

股东组成及出资情况要向登记机关登记,也就是要对外公示。

这种公示,既昭示了股东的资

格地位,也使公众了解公司的股东及资金构成。

股东变更要办理登记,否则,只能对内发生效力,也就是公司内部发生效力。

对公司外部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不能对抗第三人,因为变更没有公示,第三人没有理由相信发生

了变更.

没有股东名册如何确认股东资格

来源:

证券时报作者:

日期:

07-03-15

昨天,北大科技(600878)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上海银聚等八家公司对此次股东大会质疑的联合声明同时见报,公司第一大股东颐合丰业和上海银聚等其他8家股东的矛盾已

然公开,双方争执的焦点集中在股东参会资格的确认问题。

在颐合丰业方面提供的大连市公证处的公证书中,公证员只证明参加会议的股东只有一人,代表股份5200万股,代表资格合格,对其他几家的参会要求未做表述。

在法律意见书中,律师的表述为其余几家单位及相关人士未按《公告》提交有效持股证明等原件材料,因此判定不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主体资格。

而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关于参加会议的登记方法,只要求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股东代表持股东单位授权委托书登记。

记者会后在被拒绝参会的上海银聚公司董事长程勇处看到了上海方面5家公司的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及委托单位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程勇表示能提供的原件都已被滞留,关于不符合《公

告》要求不知如何谈起。

据具有多年证券从业经历的律师介绍,每家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前,主持会议的一方均要从证券登记公司取得公司在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此做为判断股东参会资格的标准。

当一些远离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的法人股股东无法在股权登记日当天取得股权登记原

件时,凭股东名册和股东卡号码即可判明股东身份真伪。

然而据记者了解,主持会议的颐合

丰业手中并没有股东名册,那么,他们凭什么评判其他股东是否具有参会资格呢。

记者在程勇处了解到,在会议当天,颐合丰业方面根本没有将自己提供的股东证明文件与股东名册进行过对照,就判定其所代表的股份不具备参会资格。

记者又向当天主持会议的辛念军了解情况,辛念军承认,那一天他们手中确实没有股东名册。

那么,作为会议主持方,颐合丰业如何判断股东材料的真伪呢?

辛念军解释到,这只能寄希望于股东提供的材料能够真实可靠。

另外,辛念军还强调,由股东自己提供证明材料是股东的义务。

对此回答,记者

不禁愕然。

这样召开的的股东大会其法律效力不知如何保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

一、何为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指有限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对本公司进行投资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登记的簿册。

股东名册是法律规定有限公司必须置备的文本。

二、股东名册的作用

1、是股东状况的查询依据。

公司登记机关、公司的投资者、债权人等,可以通过查阅股东名册了解股东的状况,进而了解公司的情况,从而决定对公司进行投资、交易或监督管理。

2、是公司正常活动的基础。

公司召开股东会或开展其他活动时,可以凭股东名册通知股东参加或者将有关文件送达于股东,有利于公司活动的开展。

更重要的是,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履行了通告、公告等义务后,就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三、股东名册应记载的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四、股东名册的效力

1、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可以凭出资证明书等文件主张行使自已的股东权利,也可以凭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自已的股东权利,但当出资证明书等文件的记载与股东名册的记载出现不一致时,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

这就是股东名册的确定效力和推定效力。

(股权转让从变更股东名册时开始生效!

2、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名册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公司登记的事项保持一致。

如出现股东转让出资等情况,公司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保持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之间的一致性。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

一、何为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是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文书。

是投资人成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法律凭证。

二、出资证明书有哪些特征

1、为非设权证券。

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而是来源于股东的出资。

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与设定权利的设权证券不同。

2、为要式证券。

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和要求进行。

3、为有价证券。

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不同,是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说是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4、为有限公司所特有。

因股份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为股票,而非称为出资证明书。

5、为股东权益凭证。

出资证明书是有限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1、公司的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的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出资的数额和出资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四、出资证明书的形式要件

出资证明必须由公司盖章。

这是对出资证明书形式要件的规定。

出资证明书只有经过公司盖章以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没有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因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不能发生效力。

篇四:

股东出资证明书深圳2014版

股东出资证明书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____________________股东:

您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东证件名称及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资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资方式:

_______________出资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验资证明编号以及机构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此处需填写一下任意一项信息:

①验资报告编号及出具该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②银行询证函号码及出局该询证函的银行名称;

③银行验资帐号及该银行名称)

以上出资金额经全体股东确认无误,且已实际到位。

特此证明。

全体股东签章:

公司盖章:

年月日

深圳市xxxxxx有限公司制发

2014年11月30日

(股东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签发并盖章,无盖章或私自涂改无效)篇五:

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载明股东的权益。

按照《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必须于公司成立后才能进行。

出资证明书是代表股东权益的书面凭证。

而股东的存在是以公司成立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公司不存在,也就没有公司股东的存在。

而股东的存在需要存在的证明,该证明即为“出资证明书”。

如果允许公司成立以前就允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从法理上讲不通。

或者如果签发也不能称其为“出资证明书”。

同时,如果允许公司成立前签发,也有可能造成公司管理上的混乱,容易造成诈骗行为的出现,给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出资证明书所载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即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

公司名称不仅仅是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而且也是公司出资证明书是何种公司的证明,一旦出现纠纷,就难以解决。

所以,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公司的名称,有利于股东行使股东权,主张股东权益,有利于公司对股东的管理。

(2)公司登记日期。

公司登记日期即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从公司的登记日期起,公司的股东就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如果没有公司登记日期,就难以表明股东的行使股东权的日期。

会给股东行使股东权造成一定的困难。

(3)公司的注册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便可清楚其出资额所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便于掌握其在公司权益分配中所应享有的份额。

以便于行使自己的股东权。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而无记名股票则无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

而出资证明书则必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出资证明书之上。

出资证明书主要作用就在于表明股东权的大小,同时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一种资合和人合相结合的公司,但是,更重于人的因素,如果一旦产生纠纷,出资证明书上没有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就可能引起诉讼的困难,不利于保护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

因而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则为出资证明书的最主要的内容。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的核发日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事实,从出资证明书的核发之日起股东便可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第三,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

公司的出资证明书没有加盖公司的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不受法律的保护。

《公司法》之所以规定,出资证明书加盖公司印章,一方面表明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了出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旦被侵犯即受法律的保护;

另一方面也证明公司收到了股东所缴纳的财产,这就要求公司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保证公司的股东的权益。

因此,公司必须于公司成立后向公司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如果事前向公司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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