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093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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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件
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青建房字〔2011〕6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推进本市房地产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现将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推进本市房地产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核、公布、使用以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考核,是指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社会责任、经营行为及企业形象等状况的综合考核。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信用考核信息汇总及结果公布,并具体负责在市内四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社会责任、经营行为及企业形象的日常管理工作。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部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社会责任、经营行为及企业形象的日常统计和汇总上报,对记入信用考核有关记录的证据材料进行存档备查,并对记录的准确性负责。
各级建设、城管执法、税务、工商、银监、国土等有关单位部门及行业社团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信用考核相关工作。
第五条 信用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经营行为信息和企业形象评价信息三类。
社会责任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在青岛市范围参与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安置住房建设情况和上缴税金情况。
经营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有企业诚信经营受到区(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和奖励的信息;开发项目受到区(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和奖励的信息;开发企业的社会公益行为。
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有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受到区(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司法机关认定的违法信息。
企业形象评价信息主要包括:
政府、社团及相关机构评价、客户与消费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评价及舆论监督评价等。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核实行综合评分制,具体执行《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核指标及记分标准》(附件1)。
企业信用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
企业社会责任25分,企业经营行为50分,企业形象25分。
三项指标的权重分相加为总得分;单项指标取最高数值为权重最高得分。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核实行年末考核制度。
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信用考核分数在80(含)分以上;
B级—信用考核分数在70(含)—80分之间;
C级—信用考核分数在60(含)—70分之间;
D级—信用考核分数在60分以下。
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一次性减分满50分以上的),直接考核为D级企业。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社会责任信息: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统计报表中企业提报并经核实的数据信息;
(二)经营行为信息:
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三)形象信息:
经核实的社会公众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评价结果,包括客户调查问卷和舆论监督评价结果;
(四)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记录实行动态计分、季度收集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受到奖惩后,相关做出奖罚的部门机构应当在下个季度首月的1-5日内将该类信息抄送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下个季度首月的5-1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机构进行信用登记,由辖区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机构汇总后,在15日内报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
对开发企业同一行为重复奖励或处罚的,计算加减分时保留最高加分项或最多减分项,不重复计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在行政处罚或通报生效后,对企业信用等级即时进行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受到奖惩,计算加减分时,按照股东参股比例,对其股东的信用考核进行相应加减分。
第十条企业年度考核结果与土地招拍挂、银行信贷、资金监管、资质监督检查、优秀评选等联动。
A级:
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由各级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向金融机构予以优先推荐,监管资金可实行部分监管,享受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同时通过媒体等对其进行宣传;
B级:
不得参加年度各项先进评选,监管资金按规定执行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约谈,工作人员接受专项强化培训、考试;
C级:
纳入重点监控范围,监管资金全额监管,不得参加年度各项先进评选,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约谈,工作人员接受专项强化培训、考试;
D级:
有违法等严重不良行为的,提请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土地招拍挂时建议取消其竞拍资格,限制企业开发贷款行为,同时将向市及各区(市)建设、城管执法、税务、工商、银监、国土等有关单位部门及行业社团组织以及社会公众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经确认的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及其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通过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政务网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每年将考核结果抄送各相关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管的参考依据;抄送金融部门,作为银行机构在授信审批、贷款期限、贷款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提供差别化服务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对开发企业实施减分时,应当签发《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不良记录通知书》(附件2)并送达开发企业。
企业若对减分有异议,应当在收到《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不良记录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企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外进行开发建设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不作为本市企业信用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附件1:
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核指标及记分标准
类别
指标名称
分值
社会责任(25分)
1、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安置住房竣工面积
+9
2、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安置住房新开工面积
+9
3、上缴税金(以税务部门提供依据为准)
+7
企业经营行为
(50分)
(一)良好行为记录
1、社会公益行为(捐款、捐物、捐建、设立或者参与公益基金等)
+50
2、企业荣誉
(1)获得银行资信等级认定的
AAA级
+50
AA级
+30
A级
+15
(2)获得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
国家级
+50
省级
+30
市级
+15
(3)被评为A级纳税人的
+30
3、获得ISO质量管理体系认定
+15
4、获得住宅性能认定的
AAA级
+50
AA级
+30
A级
+15
4、获得著名商标认定的
国家级
+50
省级
+30
市级
+15
5、获得康居示范小区奖或优秀项目(示范)楼盘奖的
国家级
+50
省市级
+30
6、获得政府表彰奖励的
国家级
+50
省市级
+30
区(市)级
+10
7、获得建筑工程质量奖项的
国家级
+15
省级
+10
市级
+5
8、获得开发、建筑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
国家级
+15
省市级
+10
区(市)级
+5
(二)不良行为记录
1、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记录
-50
(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2)将未经验收的房屋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3)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4)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5)未取得经营权证明,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6)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类别
指标名称
分值
企业经营行为(50分)
(7)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8)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或者以收取定金、“房号费”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
(9)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开发企业骗贷等违法违规行为
(10)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的
(11)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
(13)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14)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建设、城管执法、税务、工商、银监、国土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不包括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2、通报批评类不良行为记录
-30
(1)未按照规定报送房地产开发统计资料的
(2)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不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3)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青岛市商品住宅使用手册》的
(4)未按照规定期限开发建设的
(5)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如期缴清土地出让金的
(6)对质量投诉未按照国家、省、市质量管理规定及时进行保修的
(7)未按进度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拒不整改的
(8)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拖欠工程款或拖欠民工工资的
(9)发生一起一般质量事故的
(10)在招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应当上报情节的
(11)未实行商品房销售服务告知和服务承诺制度的
(12)经催缴仍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13)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或未按时履行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分期缴纳合同的
(14)提供虚假结算,逃避或少缴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
(15)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16)引发群体或大规模上访并经核实为有责投诉,但未对投诉事件进行处理的
(17)企业违法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建设、城管执法、税务、工商、银监、国土等部门通报批评的
3、其他类不良行为记录
-10
(1)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信用信息材料的
(2)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建设单位将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以预付工程款的抵扣方式扣回的
(4)工程计价活动中,将未经登记标识的施工合同作为计价依据的
(5)企业违法相关规定,建设、城管执法、税务、工商、银监、国土等部门认为应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
企业形象
(25分)
1、经调查问卷统计,企业信用度良好的
+5
2、企业积极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及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
+20
附件2:
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记录通知书
NO: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根据《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现将你单位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予减分: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确认依据
减分值
1
2
3
4
以上问题,需在 日内整改完毕。
如对减分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 提出书面申请。
签发机关:
(章)
签发日期: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