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申报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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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申报资料.doc

报资料

一、《佛山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申请表》(一式三份,在通过项目监督机构安装告知核查后,监督机构存档一份,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存放于施工现场);

二、拟安装设备的《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

三、拟安装设备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历次使用管理记录页和定期保养记录页内容齐全;已安装设备在本项目最近一次的《佛山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申请表》和《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对申请拆卸的设备应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原件);拟安装设备最近一次的建筑起重机械定期维护保养记录表格;

四、产权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不一致的的设备,应提供出租单位的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出租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五、设备安装维护保养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设备安装维护保养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设备检测合同;

六、设备安装维护保养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

七、明确设备基础对应于主体结构的平面定位要求和相对标高要求的设备基础建筑施工图;设备基础结构施工图;设备基础防雷施工图和计算书;设备基础施工前图纸会审记录;设备使用说明书中关于附墙架或附墙装置的说明;

八、现场使用塔式起重机或井字架物料提升机的,应提供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盖章、带尺寸标注的总平面图;

九、经审批的起重吊装专项施工方案和设备安装方案,设备安装方案内容应包括安装、加节顶升、附着、拆卸、维护保养;同一工程使用不少于1台塔吊的,起重吊装专项施工方案中还应包含多塔作业防碰撞方案;

十、具备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设备基础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检测报告或送检回执;

十一、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单位制定的意外情况紧急救援计划;使用单位与具备资质的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合同和意外情况紧急救援合同。

十二、安装时使用的流动式起重机的定期检验证明、起重性能表、司机操作证;

十三、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四、对提升高度大于50米的高架物料提升机,应提供架体防台风应急救援预案,并提供架体整体抗台风能力和稳定结构附着装置的计算书。

十五、现场附墙装置凡是与厂家说明书中附墙装置不一致的,应提供同类设备制造厂家明确文件编号、由负责人签章并盖公章、提供厂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的以下文件:

非标准附墙装置的构造详图、建筑物上锚固节点构造详图、详细的设计计算书,以及明确与该非标准附墙装置配套使用的设备类型、出厂日期和出厂编号的非标准附墙装置出厂合格证原件。

十六、对井架物料提升机应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生产厂家安装使用说明补充文件或设备安装使用专家组评审意见。

办理程序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安装前不少于5个工作日前提交资料→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文窗口(或建管站窗口)对资料进行核查,对资料齐全的即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领回回执→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文窗口(或建管站窗口)受理后将资料移交区质监站(分站)项目监督组。

办理时限

即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工程由区质监站监督的,到行政服务中心西座1楼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窗口办理;工程由各建管站监督的,在工程所属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窗口办理。

备注:

1.上述资料均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

以上资料,对于使用于同一工程项目且由同一个设备安装维护保养单位负责安装维护保养的同一台设备,除第一、三、六、九、十二、十五项每次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均应提供外,其余资料可只在该设备于该项目首次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前提供一次,但此前未提供过的资料应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时至少提供一次。

以上资料,对于使用于同一工程项目但更换设备安装维护保养单位负责安装维护保养的同一台设备,除第一、三、五、六、九、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每次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均应提供外,其余资料可只在该设备于该项目首次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前提供一次,但此前未提供过的资料应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时至少提供一次。

2.对产权单位为区外企业的设备,应首先按《顺德区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初次登记办事指南》要求提交初次登记资料副本并提供原件核对,由区质监站核对存档并将资料录入系统。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安装前不少于5个工作日前办妥安装告知手续,且不得在安装申请表承诺的安装拟开始时间前实施安装,否则该次安装告知手续无效。

如需变更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作业时间,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提前不少于1个工作日将计划安装作业准确时间电话告知项目监督员。

4.安装告知回执有效期限,为自签发之日起10日和安装拟开始日期后1日两者中较后者,如逾期仍未安装(拆卸),应重新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告知手续。

5.根据《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59号)要求,以下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才可继续使用:

(一)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

(二)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

(三)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

(四)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

以上限制使用的起重机械如没有经过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的,监督机构暂缓受理移装后的首次安装告知。

6.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加节顶升、附着、拆卸作业,现场全部作业人员均应为安装单位人员,应按工种持证上岗,且在我区已办理建设行业基层技术人员申请岗位证件入册备案。

对塔式起重机应包括:

安装负责人1人(持证时允许兼任安装拆卸工)、现场安全负责人1人、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4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1人(持证时允许兼任电工)、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1人、电工1人;

对施工升降机应包括:

安装负责人1人(持证时允许兼任安装拆卸工)、现场安全负责人1人、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3人(持证时允许兼任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司机或电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1人、施工升降机起重司机1人、电工1人;

对井架物料提升机应包括:

安装负责人1人(持证时允许兼任安装拆卸工)、现场安全负责人1人、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4人(持证时允许兼任起重司机或电工)、井字架物料提升机起重司机1人、电工1人。

上述安装单位人员中,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同时具备省住建厅颁发的安全员证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电工应具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安装负责人应具备省住建厅颁发的相应设备安装拆卸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司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应具备省住建厅颁发的相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7.对《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的发证机关所在地并非产权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备,按佛山市规定,该设备不得在我区安装使用。

8.设备基础建筑、结构、防雷施工图和计算书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签审手续齐全盖注册结构工程师章和设计单位出图章。

如设备基础需支承在新建建筑物结构上时,设备基础结构施工图应由新建建筑物设计单位盖注册结构工程师章和设计单位出图章。

设计单位应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中关于附墙架或附墙装置的说明,针对附墙架的类型、平面定位尺寸、支承处建筑主体结构受力和每道附墙架标高要求,首先确定现场附墙架的类型、平面定位尺寸和每道附墙架安装点建筑物标高要求,再明确设备基础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平面定位要求和相对标高要求。

设备基础均应已针对周边基坑和沟槽通过抗倾覆验算。

9.设备基础施工前图纸会审记录,应具备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安装维护保养单位、新建建筑物设计单位和设备基础设计单位公章。

设备基础施工前图纸会审,应在设备基础(对塔式起重机为桩基础)施工前完成。

10.设备安装方案应由安装单位注册建造师编制、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盖单位公章和注册建造师章,起重吊装专项施工方案和设备安装方案应分别经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盖单位公章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章。

对塔式起重机,设备安装方案应一机一方案。

11.塔吊拆卸时受周围建筑物或外围施工设施所限,无法正常下降或下降过程与周围建筑物或外围施工设施距离过近可能碰撞时,起重吊装专项施工方案和塔机安装方案应参照《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实施〈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意见》(顺建发〔2005〕55号)要求组织并通过专家组论证。

12.设备安装方案应包括加节顶升计划,明确加节顶升进度和顶升后高度,并明确附墙架的类型(参照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确定,对塔式起重机应为《塔式起重机附墙架定位图》中a至f的其中一项)、附墙架平面定位尺寸(参照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确定,对塔式起重机应包括《塔式起重机附墙架定位图》中的x1、x2、x3、x4、y1、y2、y3、y4、β)、附墙架数量、每道附墙架安装点建筑物标高,提供附墙装置的构造详图、建筑物上锚固节点构造详图和计算受力。

13.非标准附墙装置安装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提供现场照片电子文档4张,上传至区质监站起重机械专职监督员工作邮箱liuhoupingshunde@,要求包括能反映总体布置结构照片2张(不同角度)、墙面结点固定构造照片2张(不同部位)。

照片中应显示拍照年月日时分,无明显畸变,照片为不经任何后期处理的原始照片,文件格式为.jpg或.jpeg,分辨率不低于640*480像素。

14.生产厂家设备安装使用说明补充文件内容要求:

针对该设备最大使用高度,明确架体材质、构件尺寸和厚度,提供基础和附墙装置构造详图,提供架体和附墙装置承载力和稳定性的计算书,明确相关安全、传动和电气装置管理要求。

设备安装使用说明补充文件均应骑缝盖生产厂家公章,并明确适用的设备类型、出厂日期和出厂编号。

15.设备安装使用专家组评审意见要求:

对无法提供生产厂家补充资料的设备,应当由设备产权单位组织不小于5人的起重机械专家组对该设备实施会诊,按设备安装使用说明补充文件内容要求补充完善相关资料,针对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和应急救援出具全面系统的专项方案,并召开专家论证会,经专家组论证评审予以确认后,形成设备安装使用专家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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