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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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安全技术档案(档案盒外侧应注明产权单位档案编号并建立所有权流转台账);

(五)安全记录仪改装资料(未安装的不需提供);

(六) 

对于非新购置起重机械设备,还需提供前一次工地使用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以上资料均须提供原件,所有资料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原件经核对后退还。

第七条资料经检查和核对设备后,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将在7个工作日内对起重机械按全省统一编号,进行备案,并发给《义乌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表》、《义乌市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和《义乌市建筑起重机械登记证》、《建筑起重机械编号牌照》。

产权单位应把编号牌照置于操作室右侧厢壁上,编号牌照实行一机一牌。

第八条 

牌照按浙江省统一规定标号:

义乌市的字母代号是:

Y

起重机械类别字母代号:

塔式起重机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 

S

物料提升机 

其它起重机械 

Q

示例:

浙YW—T00025

第一位 

浙—表示起重机械所在省的简称

第二位 

Y—表示起重机械所在地级市的字母代号

第三位 

W—表示起重机械所在县(市/区)的字母代号(目前我市无所辖区,统一标识为W)

第四位 

T—表示起重机械类别的字母代号

末五位 

00025—表示登记时的流水顺序号

浙YW—T00025即表示:

归属地在浙江省义乌市的一台塔式起重机,登记流水号为00025号。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将不予备案: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无任何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十条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659号),对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年限作如下规定,使用年限超过以下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如需继续使用,每年还应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一)塔式起重机整机年限应符合以下规定:

1、400kN·

m以下(不含400kN·

m)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6年;

2、400kN·

m—630kN·

m(不含630kN·

m)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10年;

3、630kN·

m—1250kN·

m(不含1250kN·

m)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12年;

4、1250kN·

m(含1250kN·

m)以上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15年。

(二)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整机使用年限应符合以下规定:

1、SS型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不应超过5年;

2、SC型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不应超过8年。

(三)物料提升机整机使用年限不应超过5年。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新产权单位持《义乌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表》和《义乌市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及相应产权变更证明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变更手续,重新办理备案。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提交《义乌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注销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审核: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单位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2日前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办理告知手续后方可进行设备的安装(拆卸)。

第十六条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时安装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义乌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顶升拆卸告知表》;

(二)《义乌市建筑起重机械登记证》和《义乌市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责任协议书;

(五) 

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和方案的报审表;

安全技术交底书;

(七) 

安装单位负责安装(拆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证复印件;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十)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还须提供防坠器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拆卸告知此项不需提供);

所有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安装(拆卸)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时使用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当建筑起重机械基础地质条件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时,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塔吊基础结构设计图纸,包括抗倾覆计算在内的计算书;

(二)基础专项施工方案;

(三)地基验槽记录及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安置在地下室梁板上的还需提供考虑对地下室梁板结构影响的复核计算书;

(四)基础施工所用原材料的合格证及复试报告;

(五)隐蔽验收记录(包括影像资料);

(六)技术复核纪录;

(七)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试验报告或现场检测强度报告;

(八)基础结构尺寸实测实量表;

(九)基础分部分项验收记录及检验批记录;

(十)详细注明施工作业场地条件和周边情况(临近的外电线路、基坑、民房等)的平面图;

(十一)塔吊或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主要部件每两年一次的探伤试验报告(安装了安全记录仪,在整个运行的一周年内违章作业记录次数少于6次的不须提供此项)。

所有文件需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审核并加盖有效印章,复印件均需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安装单位在每次安装(拆卸)作业中,应将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现场监督情况和技术负责人的检查情况归入安全技术档案。

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后,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义乌市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上作出记录。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对施工现场已安装完成的建筑起重机械在7日内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外地检测机构需办理进义备案手续);

使用单位待检测合格之日起10日内,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检测机构应将建筑起重机械检测结果每周上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义乌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和《义乌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顶升拆卸告知表》;

(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义乌市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单》;

(三)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非租赁此项不需提供);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五)产权单位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的定期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提供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六)群塔作业方案(非群塔作业此项不需提供);

(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义乌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表》和《义乌市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九)起重机械出厂合格证复印件(上面盖产权单位公章);

(十)使用登记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对使用登记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在《义乌市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上作出记录。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义乌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

《义乌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编号为建筑起重机械牌照加使用登记日期。

浙YW—T00025-20100121

即表示:

牌照为浙YW—T00025的塔式起重机在2010年1月21日完成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应把使用登记牌附着于该设备编号牌照相邻的位置。

使用登记牌实行一机一牌,单次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使用登记并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 

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情形之一的;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手续的;

监督检查时发现未聘请安装单位私自雇用工人进行安装的。

第二十四条 

《义乌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表》和《义乌市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归设备产权单位所有,在设备的安装、使用过程中由使用单位保管,存放在项目部办公室,以便记录有关事项和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将《义乌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归档至安全技术档案,未经使用登记及领取使用登记牌的起重机械不允许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应建立定期维修护保养制度(人货两用梯每月开展二次,塔吊、物料提升机每月开展一次);

使用单位应将定期维护保养情况记录到《义乌市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上。

第二十七条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后,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并在《义乌市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上作出使用登记注销记录。

第二十八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按季度统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填写《义乌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汇总表》,并在下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此统计汇总表上报市建设局。

第二十九条市建设局将定期组织人员对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义乌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义乌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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