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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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七)向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条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应当通过“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实行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流程网上管理。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立即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及时在保定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网站向社会公布,并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的主要项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受力构件的几何尺寸与偏差;

(2)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钢筋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结构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

(6)建筑外窗现场气密性;

(7)市政道路工程路基、基层、面层的压实度;

(8)建筑节能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及采暖通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系统节能性检测。

(9)国家和省主管部门要求抽测的其它项目。

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的数量见附件24。

第十四条根据工程质量状况,我市编制了第一批重点监督检查的工程质量行为和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种类目录(目录另行发布)。

第十五条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查验以下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合格书;

(二)备案的施工(含商品混凝土)合同、监理合同及《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登记表》、检测合同;

(三)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报表(附件1)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四)见证取样人员证书及授权书。

质量监督手续查验应当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审查表》(附件2)。

经查验,上述资料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受理单》(附件3);

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受理单》(附件4)。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附件5)可以按照差别化监督的原则,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监督内容,一次性或分阶段编制。

监督工作计划应当经监督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督交底的事项;

(二)工程质量行为抽查的种类和次数;

(三)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的部位和次数;

(四)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抽查、抽测的种类和数量;

(五)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内容。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在所受理工程的施工许可证颁发后,签发《工程质量监督书》(附件6),开始实施监督,并对所监督工程的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八条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查、抽测,应当在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签署验收结论后进行。

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工程实体质量在验收前存有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时,可给予提示并下发书面通知。

第十九条监督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抽查、抽测,应当在监理单位核查签认后进行。

第二十条监督机构抽测工程实体质量、提取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抽测样品时,应当抽查相关质量保证资料,在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人员见证下进行。

技术标准对抽测的样品有复验要求的,还应当提取复验样品。

第二十一条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及时形成工作记录(附件7、8、9、10、11、12);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的,按规定程序下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附件13)或《工程暂停施工通知书》(附件14);

发现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监督机构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工作记录应当用词准确,表述严谨、规范,具有可以追溯性。

第二十二条监督机构接到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抽测结果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报告后,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其中有重大质量问题的工程,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监督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监督工作计划的基础上增加抽查、抽测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监督机构收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报告》(附件15)后,应当及时对质量问题是否整改到位进行核查,并填写《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核查单》(附件16);

对经现场核查确认整改到位的工程,下发《工程复工通知书》(附件17)。

第二十五条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附件18)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进行监督核查,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核查表》(附件19),并通知建设单位能否按期组织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

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监督机构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及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附件20)。

第二十六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统一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联合监督制度。

对具备验收条件确定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监督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日期前5个工作日,将经确认的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报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单位通知的验收时间、地点派员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联合监督。

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在竣工验收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发现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工程没有按照规定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应当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件21)。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编写,经本监督机构内所有参加过该工程现场监督检查的监督人员签认,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四章违规工程监督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下列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违法违规情况之一的,除对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依法实施处罚以外,还应当责令由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违法违规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测鉴定:

1、未经监理单位验收签认,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2、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使用前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3、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见证取样检测;

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监督机构而未通知;

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违规工程的情况,制定违规检测鉴定规划,保证违规检测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十条违规工程检测的检测项目、检测参数和检测数量标准,应严格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违规情况1、2、3、4类违规工程的检测方案由受委托的检测单位编制,经监督机构审查备案同意后实施;

违规情况5违规工程的检测鉴定方案经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质量专家进行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检测鉴定结果为不符合设计要求时,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应当责成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按规定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为加强对违规工程的质量监督,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工程,应当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并经检测机构检测鉴定及相关质量专家评价质量合格后,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监督机构正式进行监督。

第五章监督档案

第三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搜集、整理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签发后10个工作日内归档。

第三十五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督实施前资料

1、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合格书;

3、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审查表及企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授权书;

5、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6、工程质量监督书;

(二)监督实施过程资料

1、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

2、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及相关质量问题的闭合处理资料;

3、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记录及相关质量问题的闭合处理资料;

4、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抽查、抽测记录及相关质量问题的闭合处理资料;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有关资料;

6、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

7、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核查表;

8、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9、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0、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当采用纸介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按照单位工程立卷归档。

纸介质档案应当装订整齐有序,格式统一。

所有文件资料、图片粘贴等应使用国际标准A4号纸,按监督编号顺序排列存放。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为15年。

第六章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未收到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的,即可进入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时,同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出具《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附件23)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三十九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三份;

(附件22)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四)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欠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证明;

(五)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对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未进行整改和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工程,不能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章其他

第四十条市、县(市)两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保定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对各县(市)监督机构质量监督工作加强督导。

为全面掌握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情况,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县(市)要将市区和本辖区《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监管情况报表》(附件25)于每季度末上报市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以及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培训。

第四十二条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报表

2、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审查表

3、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受理单

4、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受理单

5、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6、工程质量监督书

7、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

8、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

9、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记录

10、工程实体质量抽测委托单

11、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质量抽查记录

12、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抽测委托单

13、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

14、工程暂停施工通知书

15、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报告

16、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核查单

17、工程复工通知书

18、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

19、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核查表

20、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2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24、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数量

25、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情况报表

26、不同类型工程描述内容

 

附件1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报表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表

单位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市县(区)路(街)

建设

性质

□新建

□扩建

□改建

工程类别

□房屋建筑工程

□一般公共建筑

□住宅工程

□高耸构筑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城市道路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垃圾处理工程

□地铁轻轨工程

□风景园林工程

工程性质

□政府重点工程

□保障性安居工程

□校舍工程

□一般工程

施工合同编号

合同价款

(万元)

有无专业

分包

□有□无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合同价款

监理合同

编号

计划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

时间

形象进度

地质勘察报告编号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编号

工程描述

见附件26

工程等级

□一级□二级

□三级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资质等级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检测单位

施工图审查

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年月日

(二)工程质量管理关键岗位人员资格审查表

单位名称

职务

姓名

性别

资格证书名称

资格证书编号

注册执业人员

注册专业

执业资格等级

注册证书编号

注册人员签字

项目负责人

-

技术负责人

项目

经理

□市政公用工程

□一级

□二级

水暖质量检查员

土建质量检查员

电气质量检查员

取样员

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

工程师

□国家

水暖专业监理工程师

电气专业监理工程师

见证员

注:

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资格情况可另附页。

附件2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审查表

工程名称

审查内容

审查结果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合格书

□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2、备案的施工合同(含商品混凝土合同)

3、备案的监理合同及《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登记表》

4、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报表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资质证书和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5、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6、见证取样人员证书及授权书

7、检测合同

………

审查结论

审查人

审批人

审批

日期

年月日

附件3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受理单

你单位提供的工程的质量监督手续资料已经我站查验受理,请凭此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请你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后5个工作日以内,将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正、副本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提交我站,接受我站对该工程的监督检查。

(监理单位账号:

初始密码:

(公章)

附件4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受理单

你单位提供的工程的质量监督手续资料经我站查验,不予受理,原因如下:

附件5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计划编制

依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

2、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3、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和本工程特点;

4、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能力。

监督交底事项

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

实体质量监督的要内容

主要建筑材料

和构配件监督

的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

监督的主要内容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批准日期:

附件6

工程质量监督书

(建设单位):

我站自即日起委派等名监督员组成监督组,对你单位的工程实施监督检查。

该工程的监督编号为。

工作联系电话:

效能监督电话:

(公章)

年月日

签收人:

签收日期:

该件一式2份,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各1份

附件7

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

交底时间

交底地点

监督交底事项

计划交底事项

增加交底事项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人员签字

图审单位

分包单位

监督组人员签字

附件8

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

(一)

抽查的

质量行为

抽查日期

抽查的资料编号

抽查的资料名称

监督处理意见

□1、未见异常

□2、责令立即整改

□3、责令暂停工整改

□4、建议(实施)处罚

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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