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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基础(不含科技情报)成果,其范围包括:

  

(一)研究制定的国家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标准化理论、方法和应用等研究成果;

  

(二)各级计量标准和校准装置、计量测试方法和测试系统、计量基础理论和新技术等研究成果;

  (三)质量与可靠性理论、方法研究,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可靠性分析、试验验证和评价技术研究,可靠性技术及应用研究等成果;

  (四)环境试验与观测、检测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等成果。

  第四类:

软科学和科技情报成果,其范围包括:

  

(一)为制定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政策法规等提供决策依据而进行的研究中取得的成果;

  

(二)武器装备、重大工程和重大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与论证等研究成果;

  (三)为提高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分析研究现代管理理论并应用于实际而取得的成果;

  (四)科技信息数字化资源的研发与建设、大型工具书编著、科技情报理论和方法以及情报分析等研究成果。

  第九条型号工程及项目研制类成果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一)工程与技术创新程度;

  

(二)工程与技术难易程度、复杂程度;

  (三)技(战)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

  (四)成熟性、完备性与可靠性情况;

  (五)综合效益(军事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应用情况与效果、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意义。

  第十条型号工程及项目研制类成果奖励等级的评价标准:

  

(一)特等奖。

在技术(含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十分复杂、难度极大,促进了科学技术、国民经济和武器装备跨越式发展,在国际、国内影响巨大,对推动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作用意义特别重大,综合效益巨大。

  

(二)一等奖。

在技术(含系统集成)上有很大创新,显著增强了国防实力,对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解决了难度大、复杂的关键技术问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理论上有较大深度,技术难度大或系统集成度高;

技术很成熟、完备,可靠性高;

主要技(战)术指标和性能参数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和产品的先进水平;

应用效果和潜在应用前景十分突出,取得了重大的军事、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二等奖。

在技术(含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突破,对本领域或行业科技发展有很大推动作用;

解决了难度较大、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拥有(或与其它单位共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理论上有一定深度,技术难度较大或系统集成度较高;

技术成熟、完备、可靠;

主要技(战)术指标和性能参数接近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

应用效果和潜在应用前景突出,取得了显著的军事、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三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对推动本行业或专业技术进步有明显作用;

解决了技术难点;

技术较成熟、完备、可靠;

主要技(战)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

应用效果和潜在应用前景良好,取得了明显的军事、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预先研究及基础研究类成果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一)技术创新程度;

  

(二)技术难易程度、复杂程度;

  (三)技(战)术指标的先进程度;

  (四)成熟性、完备性;

  (六)应用前景、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意义、科学技术价值。

  第十二条预先研究及基础研究类成果奖励等级的评价标准:

在技术(含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十分复杂、难度极大,实现了技术或理论上的跨越式发展,为武器装备的重大发展提供了成熟技术,在国际、国内影响巨大,对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作用意义特别重大,综合效益巨大,科学技术价值极大。

在技术(含系统集成)上有很大创新,显著增强了国防重大技术储备,对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解决了难度很大、很复杂的关键技术或理论问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理论上有很大深度,技术难度大或系统集成度高;

技术成熟、完备;

主要技(战)术指标和性能参数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

应用前景十分突出,有重大的军事、社会或经济效益,科学技术价值重大。

技术较成熟、完备;

应用效果和潜在应用前景突出,取得了显著的军事、社会或经济效益,科学技术价值较大。

主要技(战)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

应用前景良好,有明显的军事、社会或经济效益,有一定的科学技术价值。

  第十三条技术基础类(不含科技情报)成果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一)技术、理论、方法创新程度;

  

(二)技术、理论难易程度、复杂程度;

  (三)技术、经济指标和理论的先进程度;

  (四)成熟性、完备性和可靠性情况;

  (六)应用情况与效果、科学技术价值。

  第十四条技术基础类成果(不含科技情报)奖励等级的评价标准:

在技术、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十分复杂、难度极大,实现了技术和理论跨越式发展,在国际、国内影响巨大,对推动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作用意义特别重大,综合效益巨大。

在技术、理论上有很大创新,显著增强了国防实力,对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解决了难度很大、很复杂的关键技术问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理论上有很大深度,技术集成度高;

技术很成熟、完备,可靠性很高;

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参数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和产品的先进水平;

应用效果和潜在应用前景十分突出,取得了重大的军事、社会和经济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意义和科学技术价值重大。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突破,对本领域或行业科技发展有很大推动作用;

解决了难度大、复杂的技术问题,拥有(或与其它单位共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理论上有深度,技术集成度较高;

技术成熟、完备,可靠性高;

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参数接近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

应用效果和潜在应用前景突出,取得了显著的军事、社会和经济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意义和科学技术价值很大。

解决了技术难点,技术较成熟、完备、可靠,主要技(战)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

应用效果和潜在应用前景良好,取得了明显的军事、社会和经济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意义和科学技术价值较大。

  第十五条软科学和科技情报成果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一)学术理论、观点和方法的创新程度;

  

(二)研究难易程度和复杂程度;

  (三)学术理论、观点和方法的先进程度;

  (四)研究的全面性、系统性、成熟性和准确性;

  (六)理论、观点被采用情况,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意义和科学技术价值。

  第十六条软科学和科技情报成果奖励等级的评价标准:

在学术理论、观点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研究项目十分复杂,工作难度极大,对国防战略和军事思想变革有重要影响,对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有特别重大作用和意义,综合效益巨大。

在学术理论、观点和方法上有很大创新,具有很大科学技术价值,对推动国防科技进步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

研究项目复杂、工作难度很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研究全面、系统、成熟、准确;

主要学术理论、观点被广泛采用,应用效果和潜在应用前景十分突出,取得了重大的军事、社会、经济效益。

在学术理论、观点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具有较大科学技术价值,对推动国防科技工业或行业科技进步和发展有很大作用;

研究项目较复杂、工作难度大,拥有(或与其它单位共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研究较全面、系统、成熟、准确;

主要观点已被采用,应用效果和潜在应用前景突出,取得了显著的军事、社会、经济效益。

在观点和方法上有创新,对推动行业或专业科技进步和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研究工作难度较大,研究较全面、系统、成熟、准确;

应用效果和潜在应用前景良好,取得了明显的军事、社会、经济效益。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七条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技奖评委会,国防科技奖评委会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主任委员由国防科工委分管领导担任,另设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和替补委员若干人,常务秘书1-2人。

其成员采用有关单位推荐和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提名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由国防科工委批准、聘任。

  国防科技奖评委会每届任期三年。

每次换届的委员人数不超过二分之一,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十八条国防科技奖评委会负责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进行终审。

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进行复审;

  

(二)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进行审定;

  (三)对重大异议进行裁决;

  (四)研究解决国防科技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向国防科工委提出推荐国家科技奖励项目的建议,经批准后向国家推荐。

  第十九条国防科技奖评委会下设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军用电子、材料与先进制造技术、技术基础等八个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委会)。

各专业评委会委员采用有关单位推荐和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提名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由国防科工委批准、聘任。

各专业评委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2人。

  各专业评委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条各专业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相应专业的国防科技奖项目;

  

(二)向国防科技奖评委会提出本专业推荐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的建议意见;

  (三)向国防科技奖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

  (四)对国防科技奖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完善国防科技奖励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一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各专业评委会可以设立若干评审组。

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3人,专家若干人。

  各评审组的评审专家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各评审组召开评审会时,根据当年国防科技奖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聘请部分专家参会。

  第二十二条各评审组负责相应专业范围内申报国防科技奖项目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相应的专业评委会。

  第二十三条国防科技奖各级评审机构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识渊博,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院士除外);

  (四)热心国防科技奖励工作,积极参加国防科技奖评审和有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国防科技奖各级评审机构议事程序和原则:

  

(一)国防科技奖各级评审机构召开会议时,实到人数大于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会议评审结果有效;

  

(二)国防科技奖实行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采用讨论和投票的方法确定评审等级;

  (三)委员对未列入议事日程的有关事宜提出议案,必须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一以上附议,经主任委员(组长)同意后,方可列入评审会议的议事日程。

  第二十五条国防科技奖的评审专家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严格按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二)对评审中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须严格保密;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国防科技奖励政策和有关法规;

  (四)对改进国防科技奖评审工作及有关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六条国防科技奖评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根据评审会需要经评委会主任同意,由替补委员参加会议。

替补原则为“同专业(行业)替补”,即某评委如因故缺席,则由与其同专业(行业)的替补委员出席会议。

各专业评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经评委会主任同意后可聘请其他专家参加会议。

  第二十七条各级评委会委员在一届任期内两次不能参加评审工作,将不再聘请其作为下一届评委会委员。

  第二十八条在国防科技奖的评审活动中,应建立健全专家信誉制度。

国防成果办应对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公正性、客观性、工作态度等方面作如实记录,并建立专家的违规和失误记录档案。

  第四章申报

  第二十九条申报国防科技奖的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过相应的技术评价(包括鉴定、定型、验收和标准审查等),并进行了成果登记。

  用验收文件、定型文件和标准审查书作为技术评价证明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验收、定型、标准审查等文件中对技术创新点及技术水平进行了评价,并起到了与成果鉴定等同的作用;

  2、包括了主要完成单位名单、主要完成人员名单、审查专家组名单;

  3、主要完成单位人员未参加审查专家组。

特殊情况下,可以有不超过四分之一的主要完成单位人员(非项目组成员)参加审查专家组,但主要完成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审查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

  

(二)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实践(预先研究、基础研究和火箭、卫星、飞船等一次性应用产品的成果除外),并证明其技术性能稳定、可靠。

  (三)不存在成果权属、技术内容、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四)具有潜在应用价值。

  已应用的科技成果,潜在应用价值是指其还可以进一步推广应用的前景与价值;

尚未应用的科技成果,潜在应用价值是指其推广应用的前景与价值。

  各类型号工程项目及其子项目、预先研究及基础研究项目和标准类项目在申报奖励时,还应分别满足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条国防科技奖不得重复申报。

已申报国家级或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含已获奖和未获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科技奖。

  在技术上又取得重大进步或新的突破的项目,可就进步或突破的部分申报国防科技奖。

  第三十一条各类型号工程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按《军工产品定型工作条例》或者研制任务书(合同书)的规定需要定型的型号工程(包括武器装备型号工程和国防科技工业主导产业的型号工程与产品,下同),必须按规定完成定型;

  

(二)按《军工产品定型工作条例》或者研制任务书(合同书)的规定不需要定型的型号工程,必须完成研制任务书(合同书)规定的任务,达到所要求的技战术性能指标,并经必要的验证;

  (三)外贸型号工程必须执行完合同;

  (四)由于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用户方原因而终止研制的型号工程,可将其阶段成果按预先研究成果报奖;

  (五)型号工程项目及其子项目报奖之前,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总项目责任单位上报该型号工程报奖项目的成果树,并列清总项目和子项目在成果树中的位置。

  成果树层次划分方法:

依据型号工程项目研制总要求,各类型号工程成果树最多可划分为系统(总项目)、分系统、设备和零部件(含元器件)四个层次;

对组成较简单或规模较小的型号工程项目,其成果树的划分层次应相应减少。

在各层次中取得的专用工艺、材料和试验检测设备等技术成果,须列入成果树相应的层次中。

  为本型号研究且具有通用性的工艺、材料和试验检测设备,必须在其它方面应用后,可按通用项目单独申报。

  第三十二条改进型的型号工程项目报奖时,不能重复使用原型号(或被继承的型号)已获得奖励的科技进步点。

在采用成熟技术和产品中进行的应用开发和创新可作为科技进步点报奖。

  第三十三条型号等系统工程总项目报奖时,可以涵盖工程的各组成部分(含分系统、设备、部组件、零配件和元器件)的科技进步点。

型号等系统工程总项目是指相对独立的型号或系统的最高层项目,该类项目需经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确认方可申报。

  型号等系统工程总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得作为其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满足报奖条件的型号等系统工程的总项目及其子项目必须在三年内完成申报。

  第三十四条型号等系统工程成果的子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以单独报奖:

  

(一)由业务主管部门或总项目责任单位作为独立项目下达任务(签订合同书),并具有明确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单独组织技术评价(单独组织鉴定、定型或验收等);

  (三)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和相对的独立性;

  (四)其创新点不与其它子项目的创新点重复;

  (五)主要完成人不与总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重复;

  (六)已征得业务主管部门或总项目责任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

证明中应包括该子项目的创新点不与其它子项目重复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预先研究及基础研究成果申报奖励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要求完成任务,取得最终成果。

  已完成部分任务或仅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的,不能申报国防科技奖。

  

(二)具有使用单位出具的成果应用证明或任务下达单位出具的应用前景证明。

  对已经应用的成果,由使用单位出具应用证明,自研自用的成果,由本单位出具应用证明,上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对未应用的成果,由任务下达单位出具应用前景证明,也可由本单位出具应用前景证明,任务下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第三十六条标准类成果项目,在标准实施一年以后方可申报;

系列标准成果项目,应在各分标准完成后统一申报。

  第三十七条主要完成人是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下列人员:

  

(一)理论、新概念、新方法的提出者;

  

(二)产品、工艺、材料等新技术的发明者;

  (三)创造性方案、创新点的提出者;

  (四)新产品的设计者;

  (五)关键技术问题、技术难点的实际解决者;

  (六)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的主要实施者。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报奖。

当具备主要完成人条件的人数少于限额数时,不应将不具备主要完成人条件的其他人员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报奖。

  第三十八条主要完成人的名单及排序应与技术评价证明的主要研制人员名单和顺序相一致,个别需要调整时,申报单位必须附有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主要完成人对本项目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内容应如实填写在申报书中。

同一人员不能以相同的科技进步贡献在不同项目中作为主要完成人报奖。

  第四十条对政府机关人员、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合同甲方人员、军代表作为主要完成人报奖的,应严格控制。

对上述人员确曾参加了某项目的研究,且符合《办法》和本细则中规定的主要完成人条件的,须在申报材料中附申报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创造性贡献,由本人和其上级主管领导签字,同时提供原始记录材料备查。

  原始记录材料是指能反映本人在技术上有创造性贡献的研制(研究)文件的原始件或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生产、应用、转化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完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部门和非法人单位一般不得作为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四十三条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当依据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人限额为:

特等奖30人,一等奖15人,二等奖10人,三等奖5人。

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单位限额为:

特等奖20个,一等奖10个,二等奖7个,三等奖5个。

  第四十四条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提供所要求的附件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附件材料主要包括:

  1、技术评价证明;

  2、应用证明;

  3、任务书或合同书;

  4、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协调一致证明;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6、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有关子项目单独报奖的证明材料;

  7、本细则第四十条所规定的作为主要完成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8、研制(研究)技术总结报告(软科学、情报、管理以及标准类成果应附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9、软科学、情报和管理等研究成果应附专题研究报告、论著或出版物;

标准、规范、技术手册等成果应附正式实施的出版物;

  10、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申报国防科技奖应按下列渠道报送:

  

(一)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后,统一报国防成果办;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承担军工任务的地方单位申报项目审查后,统一报国防成果办;

  (三)国防科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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