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复习资料多套汇编附全答案备考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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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复习资料多套汇编附全答案备考篇

2019年电大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复习资料多套汇编附全答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复习参考资料一

(论述题)

1、简述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缔结劳动关系,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的形式,而法律关系则以劳动关系为实际内容。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现实基础,而后者是前者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二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

两者区别:

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

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

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3、两者的内容不同。

劳动关系以劳动为内容,劳动法律关系以法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

2、试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劳动法律关系一方主体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之前,即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及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的当事人的共同的意志。

3、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现实基础是劳动关系。

3、试述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劳动法基本原则主要有:

1.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规定被确立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表明,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劳动,既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又是履行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

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在我国《宪法》第二章的一系列规定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是在第一条就明确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

在我国,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落实宪法中的规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平等的保护。

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劳动法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法主体利益包括国家的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法主体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三方利益的平衡。

4、简述劳动就业的法律特征。

劳动就业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

1、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2、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

公民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求职的愿望。

3、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即劳动就业要求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社会的社会劳动,这是劳动者的劳动是否得到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客观依据。

4、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这是劳动者实现自己再生产的物质保障。

5、试述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政府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

促进就业的政策主要包括:

1、统筹协调的劳动就业政策。

分三个方面:

一是就业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二是就业政策的地哉协调;特别是城乡之间的统筹;三是各种就业人员之间的统筹协调。

2、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

一是国家鼓励增加就业岗位。

二是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三是政府投资和建设重大项目促进就业。

3、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

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是促进劳动就业的重要内容。

4、促进就业的社会保险政策。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5、促进就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通过税费优惠政策,提高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是就业促进的重要方面。

6、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6、试比较职业培训与普通教育的异同。

答:

职业教育是整个国民教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均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不可偏废的部分,但二者有联系也有区别。

其联系在于:

二者都是为了培养和提高人的才能及文化技能水平,同属智力开发活动;普通教育是基础,职业教育是普通教育的延伸和专门化。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目的不同。

职业教育以直接培养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为目的,其目标是使受培训者成为一定劳动领域的专门人才,以满足现代社会职业和劳动力供求双方的需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而普通教育是以提高受教育者的基础文化水平为目标的,具有基础性和普及性。

2、对象不同。

职业教育是一种以劳动者为特定对象的人力资源开发活动,它的教育和培训对象是社会劳动者,其中包括失业的劳动者、在职的劳动者、企业富余人员和其他求职者;而普通教育一般是以处于学龄期的青少年为主要教育对象。

3、教育内容不同。

职业教育突出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和提高,在教育内容上更侧重实践性和应用性;而普通教育突出基础知识和素质教育,在内容上则比较注重基础性和系统性。

4、教育手段和方法不同。

职业教育是特需教育,注重教育和时间相结合,一般可以根据劳动者自身的要求和条件,采取比较灵活的教育手段和方法,进行不同层次的教育和训练;而普通教育则采取比较固定的常规教育,一般是全日制教育。

7、简述劳动合同的成立与劳动合同的生效的联系与区别。

所谓劳动合同成立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劳动关系意思表示一致,并就劳动合同条款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协议。

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

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合同成立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只有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产生当事人期望的法律后果。

8、试述劳务派遣与一般劳动关系的区别。

答:

区别在于:

一般劳动关系中,是用人单位直接招收和使用劳动者;而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是通过派遣单位招收劳动者,劳动者的招收和使用发生了分分离,即招工与用工的分离。

劳动者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该用人单位的指挥下利用其提供的劳动志气和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劳动成果归属该用人单位,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劳动成果情况从该用人单位领取工资报酬,并由该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而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中,被派遣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成为名义上的用人单位,但是被派遣劳动者并不在该劳务派遣单位从事劳动,而是被派遣到另一个用人单位,即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出现了所谓的“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的情况。

9、试述工会的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

工会的权利,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直接或间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活动中,工会拥有自己合法的权利。

第一,组织权。

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是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依法成立的工会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代表权。

工会的代表权是工会权利的基础权利,它是指工会有代表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

工会组织对职工利益权依法产生,受法律保护。

第三,参与权。

工会的参与权是指工会有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以及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

第四,监督权。

工会改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主要手段是行使监督权。

监督权主要表现为法律所规定的工会享有监督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对劳动者及工会组织法定权益的遵守情况,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意见,或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第五,协商谈判权。

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谈判是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核心权利。

第六,劳动争议处理权。

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表现为工会通过调解、仲裁等制度系统参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的处理。

工会的义务:

第一,维护义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这是由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基本性质所决定的。

第二,监督义务。

法律对工会权利的设定同时也就为工会改造法定义务提供了制度保证,监督权等权利本身即为工会的监督义务。

第三,支持义务。

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中,法律要求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相互支持。

10、试述实行集体协商制度的意义。

答:

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集体协商或集体谈判是一项法律制度,是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其意义在于:

1、集体协商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是劳动者的宗旨。

2、集体协商是实现劳动关系协调的必要手段。

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劳动法制追求的目标。

3、集体协商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和劳动合同之不足。

一般情况下,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标准是最基本的劳动标准。

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集体合同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可以高于劳动立法所规定的保障标准,这就可以起到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

11、试述关于工作时间的法律规范的作用。

答:

工作时间规范的特别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工作时间制度,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关系。

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

工作时间法律制度的这一功能,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工资实行宏观调控,协调行业之间的工资差别,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促进企业的现代化管理。

企业的现代化管理以人、物、时间为基本因素。

3、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实现。

休息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人权,保障劳动者享有休息权是劳动立法的目标之一。

4、调节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矛盾,促进社会就业。

工作时间除了在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方面发挥作用外,国家还可以通过制定工作时间标准调节劳动力供需之间的矛盾。

12、试述《劳动法》及有关工作时间的立法对加班加点的一般性规定和特别规定。

答:

一般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严格限制延长工作时间。

立法对延长工作时间采取了两项措施:

1、将延长时间作为劳动者的一项选择性权利,即未经与劳动者协商同意,不得延长工作时间;2、通过提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促进用人单位基于利益的考虑,自觉地减少延长工作时间。

第二,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规则。

主要有两项:

1、实行三方协议原则。

2.、不得超过法定限制时间。

经过协调,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并非毫无限制。

协调原则不能违反法定限制时间的规定。

任何一方均不得就超过法定限制时间进行约定和协商。

延长工作时间的特别规定:

是指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一般规定限制的延长工作时间制度,即用人单位无需同劳动者和工会协商便可以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并且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也不受每日不超过1小时或3小时,每月合计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

由于延长工作是特别规定不受协商原则和延长时间长度的限制,因此,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才能适用: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试述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中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

答:

用人单位的权利:

1、有权依法制定内部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并需要劳动者必须遵守这些操作规范;2、有权对企业内部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招行实施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操作行为;3、有权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造成事故的劳动者给予纪律处罚。

用人单位应负有与职业安全卫生有关的特定义务:

第一,建立健全名项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包括企业内部安全监督检查组织系统和工作制度,各种内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性危害。

第二,对职工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劳动安全与卫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相关活动,要求每一个劳动者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人人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规范的观念。

第三,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还要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劳动。

第四,按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

良好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是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的基本因素。

第五,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职工在规定的健康检查中耽误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检查所需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六,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4、试述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中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

答:

劳动者的权利:

第一、获得各项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份健康,劳动者在权获得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权利;有权获得本岗位安全卫生知识、技术培训的权利;有权获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有获得定期健康检查的权利;等等。

第二,知情权。

从业人员知道并且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就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身伤亡。

第三,拒绝权。

在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隐患严重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该项工作或者有权撤离现场。

第四,监督权。

劳动者对企业及其领导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不香袋法律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及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当发生紧急情况并且无法避免时,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法律赋予他们享有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劳动者的义务:

就是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同时,不断提高熟练程度和专业技术水平,防止因主观因素造成事故的发生。

15、简述劳动监察的基本属性。

1、法定性,劳动保障监察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监察活动。

2、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属于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的范畴,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3、专门性,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针对劳动法的遵守所实施的专门监督。

4、惟一性,在劳动监督关系中,唯有劳动保障监察是以国家名义对劳动法的遵守实行统一和全面的监督。

16、简述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的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有哪些?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7、试述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答:

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可以概括为如下内容:

(1)合法原则。

处理劳动争议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仅争议的处理程序要合法,争议处理机构的组成、处理的期限、法律法规的适用等都要合法。

(2)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必须做到公平正义、不偏不倚,保证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

(3)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意味着任何主体在处理劳动争议时,都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尽可能快速、高效率地处理和解决劳动争议。

(4)着重调解原则。

着重调解原则要求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应着重采取调解方式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化解矛盾。

18、试述劳动争议调解中专门的调解与仲裁或诉讼中调解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相同点:

1、都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2、都是第三者从中调和;3、都依法进行;4、都着重说服教育。

不同点:

1、主持者不同。

专门的调解是特定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下进行的,仲裁和诉讼中调解分别在仲裁庭和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

2、遵循的程序不同。

专门的调解遵循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特定程序,仲裁和诉讼中调解遵循各自的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

3、调解书的效力不同。

经过专门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而仲裁和诉讼中形成的调解书经送达当事人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试述我国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体系的构成

我国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体系应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一)社会保障实体法。

是具体规定社会保障项目的法律规范,是社会保障法的核心内容。

(二)社会保障组织法。

是规定被授权或被委托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组织的设立及其职责、权限等内容的法律规范。

(三)社会保障基金法。

是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支付、运营、管理、监督等内容的法律。

(四)社会保障程序法。

规定社会保障工作程序以及社会保障争议的调解、复议、仲裁等内容。

20、试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

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

21、试述医疗保险的特点

特点:

1、医疗保险与其他保险形式之间的交叉性较大。

2、医疗保险具有一种补充保险的特点。

3、医疗保险的范围是整个社会公民,不限于单位职工,不限于城市居民。

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看成是一种社会福利。

22、简述工伤保险制度的特点

答:

工伤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遇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或第三人,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作事故伤残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23、试述社会优抚的特点。

答:

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不同的地方在于,社会优抚的对象具有特殊性,是针对特殊的对象实行的优待和抚恤。

具体来讲,社会优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社会优抚的身份有限定性。

优待的对象是现役军人(也包括武装警察)及其家属和在乡老红军、老复员退伍军人等。

抚恤的对象包括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的家属、病故军人的家属和残疾军人。

2)社会优抚的内容具有综合性。

社会优抚是针对军人这一特殊群体,综合运用各种保障措施,肩负起全面保障的责任。

3)社会优抚的待遇优厚。

社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专款专用于特殊保障对象。

4)社会优抚的实施相对规范。

24、试述社会福利的性质和特征。

社会福利具有明显的社会属性,

其特征:

1.社会福利的范围具有普遍性。

社会福利在性质上表现为全民的普遍福利,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其保障范围具有全民性和普遍性。

社会成员都能不同程度地享受其帮助和服务。

2.社会福利的目的具有公平性。

社会福利与每个人的经济地位、职业背景等基本上无联系,也无需与其贡献挂钩,在待遇标准上具有较大的机会均等的特征,具有明显的目的性。

3.社会福利具有政府主导性。

社会福利是政府主导的一项社会性的公共事业,需要公共财政的支撑并由政府承担监督管理的责任。

25、试述与社会福利的其他项目相比,社区服务的特点有哪些?

答:

与社会福利的其他项目相比,社区服务具有一下三方面的特点:

1、社区服务不只是一些社会自发性和志愿性的服务活动,而是有指导、有组织、有系统的服务体系;

2、社区服务不是一般地社会服务产业,它与经营性的社会服务是有区别的;

3、社区服务不是仅由少数人参与的、为其他人提供服务的社会活动,它是以社区全体居民的参与为基础,以自助与互助相结合的社会公益活动。

2019年电大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指导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2009年5月,15岁的小林不愿意继续上学,就离家出走,到某县城去打工。

小林在一家餐厅找到了工作,主要是帮厨师做一些杂活。

因为小林年纪小只能算半个劳动力,所以餐厅经理与他讲好,比别人的工资要少30%,小林表示同意。

餐厅的工作十分辛苦,并且因为小林年纪小,常常受到欺负,因此觉得难以忍受,于是小林向经理提出辞取.但经理说如果要提前辞职就要交纳违约金500元,小林必须要干满约定的期限。

小林于是给家里写信,叫父母领自己回去。

小林的父母来到县城要领小林回去,餐厅经理仍然不放人,称要放人就先交500元违约金。

试分析:

(1)小林能够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吗?

(2)小林需要交纳违约金吗

参考答案:

 

(1)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一方的劳动者,必须要具有劳动法上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即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

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因此,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

在本案中,小林未满16周岁,因此没有劳动法上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在本案中,因为小林未满16周岁,县城餐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双方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小林不必交纳所谓的500元的违约金。

2、2009年7月,20岁的刘某在某宾馆招聘中,经考核被录用为服务员,宾馆与刘某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条款之一是:

“因宾馆服务业的特殊要求,凡被录用为本宾馆服务员的,不经公司批准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刘某在合同签字时,对该条款比较犹豫,但考虑到找工作不容易,且五年后自己年龄也不大,一般不耽误结婚。

于是刘某与该宾馆签订了该劳动合同。

2012年5月,刘某与其恋爱两年的朋友李某结婚,因李某单位正在分配住房,为了房子能够分得大一点儿,刘某怀了孕。

宾馆以此为由提前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写道:

“签于刘某违约,宾馆通知刘某,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应在本月内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领取本月份工资„„”。

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

该宾馆提前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为什么该宾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

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妇女权益保护法》与《就业促进法》也对妇女劳动权益的特别保护作了规定。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3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就业促进法》第2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上述这些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任何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守,即使女职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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