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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案件,不止进行了一次笔迹鉴定,因为鉴定机构的不同,结果对同一笔迹的鉴定,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让办案人员无所适从,更加大了处理案件的难度。

  三、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应采取的对策

  

(一)做当事人的工作要透彻,能不进行笔迹鉴定就不鉴定。

在一些案件中,根本不需要进行笔迹鉴定,一些当事人只是因为的错误想法,而盲目的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这就需要办案人员,将事理向当事人讲清楚,使之明晰鉴定的利弊,避免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加重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寻找案件的其他突破点,以替代笔迹鉴定。

笔迹鉴定耗时较长,影响办案的效率,办案人员要努力寻找查明事实真相的其他突破点,省去笔迹鉴定的繁琐,提高审判效率。

  (三)加大对笔迹鉴定结论的审查力度。

笔迹鉴定结论,虽然在查明案件事实,鉴别、认定其它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揭示其它证据

  材料的证明价值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它也只是一种补充办案人员认识案件事实的手段,是办案人员认识能力的延伸。

对于鉴定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办案人员一般不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可能对鉴定结论是否正确做出实质性的判断。

因此,办案人员对鉴定结论的认识是有限的。

但是,这不等于完全否认办案人员对笔迹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审查判断的能力。

实践中,一些笔迹鉴定结论经常会因为审查中存在问题而不被采信。

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同样的检材、样本,由不同的笔迹鉴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鉴定结论,这给办案人员的审查与采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这就需要办案人员从以下法律和技术方面对笔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1.鉴定人回避制度的实际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可见我国法律明确地规定了鉴定人回避制度。

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要求鉴定人必须是中立的。

如果鉴定人与案件之间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法定情形,鉴定人就应当回避;

如果鉴定人没有回避而作的鉴定结论就当然不具备相应的证据效力。

  2.笔迹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程序公正性的实质是排除任意因

  素,保证决定的客观正确。

司法鉴定是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必然要遵从一定的程序要求。

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及鉴定过程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技术鉴定资格。

笔迹鉴定是接受委托或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属于认识性证据。

因此,鉴定人必须是具有笔迹鉴定专业技能资格的人员,以确保笔迹鉴定的准确性及可信度。

  4.笔迹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笔迹鉴定是一种比对性的技术,其过程就是将检材上的笔迹特征与样本上的笔迹特征进行相互比对,从中发现二者之间特征的相同点或差异点。

通过对这些相同点或差异点进行综合评判,进而得出鉴定结论。

因此,笔迹鉴定对检材与样本材料的要求比较高。

收集的样本材料必须是书写人亲笔所写,办案人员要对收集的样本进行核实和确认,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样本字迹要有足够的数量,同时要与检材上的字迹基本一致,如书写速度接近、书写条件相似,这样才能更多、更好地暴露出书写人书写习惯和笔迹特征,有助于笔迹鉴定人员全面利用这些习惯和特征,找出一定的规律,得出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

  5.笔迹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专门知识是否科学。

鉴定结论是以一定的科学规律、科学认识为依据的,而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专门知识的科学性也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的准确、可靠程度。

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对笔迹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专门知识的审查可采用“普遍承认标准”,即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原理和方法的科学性必须已经在笔迹鉴定领域

  得到较为普遍的认可。

  6.笔迹鉴定结论标准化方面的审查。

在笔迹鉴定技术领域至今尚没有一个对鉴定过程进行控制的规范性标准,使得办案人员对笔迹鉴定结论的实质审查似乎不太可能。

目前只是依据鉴定技术人员对鉴定客体的内心确信程度高低来划分的标准,以此作为判断笔迹鉴定结论的确定性大小。

在实践中,办案人员可以通过对鉴定人进行询问,了解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的分析判断过程,及其对鉴定结论的内心确信程度。

  综上,对于当事人申请进行笔迹鉴定的案件,办案人员首先摸清申请人的真实意图,对症下药,充分做好当事人的工作。

同时,不要把查明事实的希望全部放在笔迹鉴定结论上,而是要寻找案件的其他突破点,力争无须笔迹鉴定就能查明事实。

在进行笔迹鉴定之后,要对笔迹鉴定结论进行法律和技术等方面的严格审查,努力避免对错误的鉴定结论的采信,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篇二:

浅论签名笔迹的检验

  浅论签名笔迹的检验

  李树平张喜明

  签名,又叫签字,是将自己的本名写在文件上以示负责的行为,又指书写人签名形成的笔迹,我们在文检工作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签名笔迹进行鉴定的案件,如取款单上的签名、欠条上的签名、协议书上的签名、经济合同上的签名等等。

  一、签名笔迹的特征

  因为字数少,无疑给我们文检人员增加了鉴定的难度。

这类案件的检材主要特点是:

一是检材的字迹数量少,一般都只有两三个字;

二是字迹中所能反映出的个人书写动作习惯的特定性程度有限。

因为字迹数量少,特征相对也少,书写人的书写习惯暴露不充分;

三是笔迹特征的价值难以评断。

由于检材中的字迹数量少,一个字重复出现的机会少,即便是重复出现偏旁部首的可能也是微乎其微,检材又只是一份签名字迹,不易抓住有规律的书写习惯特征。

因而能体现书写人的书写习惯特征主要是:

  1、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

一般的签名字迹可能反映笔迹的熟练程度、字体书写特征、字形特征及字的倾斜笔迹抑压力特征等。

但由于签名字迹有一般伪装,因而所反映的这些特征变化程度也很大,检验过程中难度就更大,有相当一部分签名与书写人的特征不符。

  2、书写局部特征。

对于签名字迹能够体现书写人书写习惯的主要是这部分特征,与书写人样本符合,而与其他嫌疑人样本可能差异的特征常见是运笔特征,笔画的交叉、搭配、连接特征,字的结构特征和笔顺特征;

尤其是运笔特征,伪装和变化程度较小。

  3、签名字迹的布局特征。

各个单子的距离、排列方式、连接方式等,能较好地反映出个人地签名习惯,但容易被他人摹仿,因而价值不是很大。

  二、签名笔迹特征变化规律

  从签名字迹可能是伪装笔迹这个角度讲,它的特征变化规律受书写动力定型的原理制约,所以签名字迹的科学理论基础是很充分的。

具体讲有:

1、书写习惯的整体与系统性。

2、书写技能的迁移与干扰的规律性。

3、意志对书写活动控制的有限性。

4、注意的多种矛盾规律。

这一系列心里规律决定了伪装签名的书写活动是不完全以书写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伪装的程度是不可能彻底地。

在笔迹上,这些变化规律主要是:

1、笔画多、结构复杂的字,特征较稳定,在细微处的特征难以变化。

2、摹仿人的书写水平高于被摹仿人而书写的签名与原样相似程度高。

反之,则低。

3、复杂的笔顺特征难以变化,一般一个人的笔顺特征尤其签名中的单字笔顺,最能体现书写人的书写习惯。

所以要很流利地摹仿而不出笔画抖动,笔顺紊乱或缺少笔画现象地可能性很小。

  影响签名字迹变化即伪装签名字迹与真实签名产生差异地主要客观条件有:

  1、书写人地文化水平与书写技能;

  2、书写人对书法学、笔迹学地知识了解的程度;

  3、伪装练习的时间。

  组成签名的字迹数量很少,组成形式一般比较固定,往往有比较独特的个人风格。

如果签名是摹仿形成的,那么这些个人特点也很容易被摹仿。

  三、签名笔迹的检验要点

  

(一)了解案情

  签名笔迹案件的情况比较特殊,了解基本案情,占有侦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事实和其他证据,对于确定签名笔迹形成方式、选择特征和评判特征价值、评断差异点和符合点的性质等有重要意义。

  在受理签名笔迹鉴定时,应该重点了解签名笔迹检材是由谁提供的,检材可疑的依据或者争议双方围绕检材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检材内容对谁有利,鉴定结论能证实案内哪些事实,涉嫌范围的大小及确定嫌疑的依据是什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何,历史上有无书面文件往来等。

  

(二)对检材和样本的要求

  1、对检材的要求

  签名笔迹检材的质量条件,往往是决定检验成败的关键。

由于其本身字数少,加之大部分是伪装或摹仿书写形成的,可供使用的笔迹特征数量有限,因此必须要求委托机关提供检材原件。

若送检原件确有困难,如盗取存款中的银行凭条,应聘请鉴定人亲临现场对原件字迹进行全面分析,并对原件全貌、签名部分、单字及单字中的细微特征进行翻拍,制作检材全貌及局部照片。

  2、对样本的要求

  由于签名笔迹字少,加之签名笔迹与书写入的其他字迹包括与签名字迹相同的单个字迹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除收集受审查人平时书写的各类笔迹材料外,应尽量收取其平时书写的各种签名笔迹。

只有充分收取各种文件上的各种形式的签名笔迹样本,才能为认识被鉴定人签名笔迹的书写习惯规律提供足够的资料。

  若检材是摹仿签名笔迹,或有伪造可能,还应收取被摹仿人或被窃取人的真实签名笔迹作为对照样本。

为了确定被摹仿的签名笔迹范本或底样,或者被窃取的真实签名笔迹,查明检材签名字迹的出处,必须收取被鉴定人持有、保管或曾经接触过的他人签名笔迹样本,以及被摹仿人或被窃取人手中的有其签名笔迹的被鉴定人也应持有的某些复写签名笔迹样本。

  (三)判断检材签名笔迹的性质,确定其书写是否正常

  在签名笔迹检验过程中,分别检验阶段的首要任务是分析判断签名笔迹检材的性质,确定其是正常签名笔迹、变化签名笔迹还是伪造签名笔迹,不同性质的三种签名笔迹在实际案件中均有出现,分析判断的具体方法是:

  1、依据签名笔迹检材自身的特点进行分析,发现伪装迹象

  应仔细研究签名笔迹检材的单字结构、笔画形态、笔画间的搭配比例、连接方式等是否自然合理,有无明显的反常现象。

如笔画有抖动弯曲、重描修饰、运笔不自然、中途不适当停笔和另起笔、笔顺紊乱等特征。

如果无不正常现象出现,可以确定为正常签名笔迹。

如果发现反常现象,应依据检材自身特点并结合案情,进一步确定是否某些客观因素影响形成的,主要注意书写签名笔迹时的书写环境、书写姿势、书写工具及衬垫物是否正常,心情是否过于紧张或忧郁,书写时是否处于病中、是否醉酒,有无他人引导执笔签名的可能性,书写人是否书写水平过低而书写运动不稳定等等。

有反常现象存在的签名笔迹若能排除相关客观因素的影响,就应考虑主观故意伪装或伪造签名的可能。

  2、将检材与被涉及的当事人的真实签名笔迹进行对照研究,发现伪装或伪造签名迹象观察签名笔迹检材与真实签名笔迹的签名格式和签名方法是否相同,在全面对照研究的基础上,重点比较两者单个字迹的细节特征是否一致。

如果比较过程中发现了客观因素影响无法形成的差异,应考虑签名笔迹检材是伪装签名形成的可能性。

  3、根据各类伪装签名的规律特点,结合与签名笔迹样本的比较,以及案件基本情况,判明签名笔迹检材的具体伪装或伪造手法。

随意性伪装签名多是单纯为了隐蔽自身签名书写的习惯,逃避责任;

摹仿签名则是为了取得“合法”的形式而嫁祸他人。

  1.随意伪装签名

  这类手法常见于冒领汇款、存款、包裹、工资等案件中,书写人与受害人一般无直接联系,只图掩盖自身的书写习惯,无需摹仿他人签名笔迹。

但是其使用伪装文件时往往需经业务办理人员审查,所以过分伪装是不允许的。

  2.摹仿签名

  摹仿签名在贪污案件、渎职案件、侵犯财产案件及民事纠纷中是一种伪造证据的常用手段。

分析签名笔迹是否摹仿书写形成,应从几个方面人手:

  第一、分析签名笔迹检材自身是否具有摹仿笔迹的基本特点。

第二、比较签名笔迹检材与样本,确定两者是否存在摹仿关系。

如果检验过程中发现两者有“形异实同,异在明显处,同在细微中”的关系,不仅说明签名笔迹检材是摹仿形成的,还可直接认定摹仿人。

第三、结合案情判明有无摹仿迹象,如检材上签名是否涉及有审批权的某领导人或主办人,内容是否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否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国家、他人财物。

  (四)比较签名笔迹检材与样本,确定检材真实的笔迹特征及其与样本的异同

  签名笔迹的比较检验应根据分别检验阶段所选的两者笔迹特征进行全面比较,从一般特征到细节特征,从明显、醒目的特征至细小、隐蔽特征,从单个特征到整体特征,以确定相同的和不同的特征,并分析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所占的数量和质量,从而确定其特征价值。

应特别注意摹仿签名笔迹案件中,被鉴定人是否占有或有条件获得被摹仿人的真实签名笔迹,检材签名笔迹特征与样本签名笔迹特征之间是否存在摹仿笔迹的互补关系。

  总之,签名笔迹检验技术是文件检验的重要难点之一,不能仅仅停留在对签名笔迹整体看上去“像”或“不像”的经验上,既要能“看”出特征、还要能“说”出特征,坚持正确的思想方向,认真研究其字迹的变化特点,正确判断特征变化规律,紧密结合案情,全面客观严密地分析研究,化少为多,全面选准和利用好特征,并以高度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良好的工作作风,敢于大胆探索的精神来对待这项工作,就一定能把签名案件的鉴定工作搞的有声有色,这样才能作出正确的、科学的鉴定结论,从而避免错案的发生。

  篇三:

笔迹鉴定检验样本相关要求

  文件检验案件,一般都需要有符合鉴定要求和条件的、能与检验材料(检材)进行相互比较检验的样本材料。

本文就鉴定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文检案件中的笔迹检验案件,印章印文检验案件,墨水、印油、打印文件、复印文件等时间检验案件的样本材料的收集途径、方法和注意事项等问题做简单介绍。

  

(一)笔迹检验案件,样本材料收集的途径和方法

  笔迹样本分为平时样本和实验样本,平时样本又分为案前样本和案后样本。

收集的样本材料不但要有可比性,即相同字还要有足够的数量,有条件的相同字一般不少于三个。

  1.收集案前笔迹样本案前笔迹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案件发生之前,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交往中形成的笔迹材料。

重点从以下两方面收集:

一是向被鉴定人的单位借用其在工作中可能留有其本人笔迹的材料,包括其个人档案,留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单、取款单,各种票据,以及会议记录、总结、汇报、答卷、有其签名的合同等。

二是可以收集被鉴定人在平时生活交往中书写的笔迹材料,包括日记、电话本、个人的记帐单、借条、欠条、信件等。

收集时一定要弄清楚这些材料上的笔迹,哪些是被鉴定人亲笔书写的,哪些是其他人书写的。

  案前样本一般没有伪装,能比较好地反映被鉴定人的书写习惯和笔迹特征,样本的价值很高。

要着重收集案件发生前不久被鉴定人的笔迹材料。

但是,如果检材笔迹可能有伪装变化,则要重点收集发案前几年、甚至

  十几年前被鉴定人的笔迹材料,因为伪装的笔迹,往往是被鉴定人过去某些书写习惯的再现。

  2.收集案后笔迹样本案后笔迹样本是指案件发生以后,被鉴定人在日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交往中书写的自然笔迹。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一是与收集案前样本的途径相同,只是这些材料是案件发生以后形成的。

二是在不暴露收集笔迹意图,被鉴定人没有产生怀疑的情况下,法官通过正常的方式让被鉴定人书写一定的笔迹材料,如让单位组织统一的问卷调查、写情况汇报、学习体会等。

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指派专人负责监督被鉴定人书写,防止其他人代替被鉴定人书写。

  案后样本的价值也比较高,但较案前样本要差一些,因为如果被鉴定人懂得一些文检检验的知识,或被鉴定人的警惕性较高,或是提取人暴露了收集笔迹的意图引起被鉴定人的警觉,被鉴定人很可能对书写的笔迹进行有意的伪装变化。

  3.收集实验笔迹样本实验笔迹样本是指法官让被鉴定人按照检材的内容、书写条件和形成条件而书写的笔迹材料。

收集的笔迹样本,即实验样本,要由法官亲自收集。

如果检材笔迹较多,可以选取一些有价值特征的字迹,将其编入一篇文章中;

如果检材字迹少,可以让被鉴定人直接书写。

但是无论用什么方法,都要采取听写的方式,法官不能有任何提示、引导或引诱,不能让被鉴定人照着提取人书写的内容书写,更不能让被鉴定人照着检材抄写。

如果检材字迹可能是左手书写的,则要同时提取左手笔迹样本。

要注意收集与检材书写条件、形成条件一致的样本,即两者的书写速度、书写工具(笔)、书写材料(纸张)、书

  写姿势、衬垫物要一致或尽量一致,这在检验鉴定中十分重要。

我们曾经受理过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称合同上的落款签名是被告书写的,但被告则否认。

此案经过三次鉴定,都认定合同签名是被告所写。

此案送到我中心后,我们认为该签名笔迹有一定疑点,但不能完全否定签名笔迹是被告书写的,经研究后我们决定当面提取被告人笔迹。

在提取时,我们询问原告,是否亲眼看见被告在合同上签名,原告称是,问是怎样写的,原告称被告当时站着,合同垫在手臂上签的名,我们让被告按照原告说的姿势书写。

  4.收集的笔迹样本与检材要有相同的字,最少也要有相同的偏旁部首和笔画。

因为样本笔迹再多,如果没有相同字、偏旁部首和笔画,同样不能检验。

收集的样本笔迹与检材笔迹的字体、书写速度也要尽量相近。

  

(二)笔迹检验案件的样本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印章印文检验案件和书写时间鉴定案件的样本材料必须为原件。

收集的样本材料要全面、充分样本材料要有足够的数量,才能更多、更好地暴露出被鉴定人(物)的特性、特征,鉴定人才能够全面利用这些特性、特征,从中找出一定的规律,以便更全面地与检材进行比较检验,从而得出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

  文件检验还包括其它内容,如污损文件检验、印刷文件检验、言语识别和书写工具检验等等。

由于这些案件或在审判中不经常遇到,或不需要收集样本、或样本较好收集,所以这里不再做介绍。

  篇四:

冒名签名笔迹检验一例

  冒名签名笔迹检验一例

  【关键词】冒名签名;

笔迹检验

  近期,笔者鉴定了一起“借款合同”书中冒名签名笔迹的案件。

作案人王某在借款合同书上签上别人的名字,以达到贪污公款之目的。

王某自20XX至20XX年间,在玉田县散水头信用社利用担任信贷员的工作之便,采取冒名贷款等手段,贪污挪用公款七万两千元。

这起案件的检验材料伪装方法之巧妙,书写年代跨度之长,检材数量之多是很少见的。

案发后玉田检察院委托市院文检室进行文字鉴定。

受理后,我们认真组织有关文检人员,在充分分析研究基础上进行了检验,最后认定62张借款合同书上的签名字迹系王某所写。

在科学的证据面前,王某不得不交待出犯罪的事实。

现就此案的检验过程谈三点体会:

一、逐步“吃透”检材

  在很多的文件检验教科书中,都要求把检材吃透,然后才能进行检验。

但我认为,对有些检材的认识需要随着案情的发展,样本材料的补充,由浅到深,由表及里一步步深化,最后才能吃透检材。

此案的检验就说明了这一点,由于检材的复杂性,书写字迹的多样化,给检验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首先我们把检材分为三类,一类是正常书写的笔迹,一类是伪装的字迹,另外一类是暂时吃不准的检材字迹。

对前两类易于把握(正常书写的笔迹按正常的检验方法,伪装书写的笔迹按伪装的检验方法检验),但对后一类就比较难掌握了,对有些笔画的长短搭配,运笔写法上的特点是偶然性发现,还是不同人书写造成,一时认不准确。

象刘井明的“井”字写成“”状,写法特殊,怎么造成的,拿不准,我们不急于下结论,而是在原有样本的基础上,又搜集了大量的样本材料,在样本材料仍然没有出现的情况下,我们就亲自接触案犯,询问被告,搞实验样本,让被告摹仿书写的条件,承受客体,最后终于找出形成特殊写法的原因,得到了答案。

二、灵活运用检验方法

  在此案的检验中,一种方法不行,结合了其它方法,才得出了稳妥、准确的结论。

(一)既要对比,又不能机械对比

  此案时间跨度长,伪装方法多,并且书写人受当思维、书写环境、书写姿势、承受客体、心理因素和中枢神经指挥系统和劳逸程度的影响和制约,出现了不同的形态特征,如果一味地张三与张三比对,李四与李四比对,就会出现差错,走弯路。

如在本案中大量出现的“刘”字来说,从字的形态看,有的长形,有的扁形,有的一笔写成,有的两笔或三笔写成,各式各样、五花八门。

对这些字形成的差异,如果不研究细节特征,抓住本质的东西,就很难把握,被假象所迷惑,所以在比对中采取了既要比对,又不能机械比对的方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二)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互相依存、互相联系的

  在整个检验过程中,除了对文字的形态特征比对外,还运用笔痕特征检验,起到印证补充作用,从而加强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准确性。

如在鉴定“薛金中”三字中,笔迹特征反映不稳定,有些差异点得不到解释,我们又采用笔痕特征检验,发现检材中“薛金中”三个字起笔都有黑点状,与样本中的“薛金中”三字相吻合,做出了认定结论,经证实是准确的。

三、在实践中寻找答案

  在检验中,有些问题在现有的样本材料中总是得不到满意的解答,一是检材字迹是左手书写,还是右手书写。

从书写特点和熟练程度看,右手书写特征反映好,但有些“左”手特征也有反映,究竟是何手所写,把握不准。

另外一个是有些

  篇五:

手体签名笔迹一览表

  手体签名笔迹一览表

  建设项目:

  合同号:

  篇六:

笔迹鉴定的参考处理

  笔迹样本的客观收集

  笔迹鉴定不同于其他的鉴定,有其特殊性。

在委托鉴定之前应收集笔迹样本。

如何收集好笔迹样本是笔迹鉴定结论客观、科学、准确的前提。

大多数的笔迹真伪鉴定案件,都需要有符合鉴定条件的、能与检材进行相互比较检验的样本材料。

在笔迹检验中,笔迹样本是否可靠、充分、具有可比性,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准确与否。

如果提取的样本不符合鉴定要求,即使找准了嫌疑对象,也难以做出同一认定结论。

[30]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少量笔迹鉴定案件是由从事文检工作的专业人员送检的,样本材料基本符合鉴定要求,能保证鉴定工作正常进行,而大部分案件,都是由从事具体审判工作的法官送检的,由于他们对文检知识不很了解,不知道文检工作的专业性比较强,包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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