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问题及其完善方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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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义务人4

四、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状况以及存在的缺陷4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状况4

(二)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存在的缺陷7

1.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税基存在缺漏7

2.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税率结构设置不合理9

3.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费用扣除不合理9

4.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模式难以平衡公平与效率11

5.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漏洞,纳税者缺乏纳税意识11

五、个人所得税国际个税制度的分析及其与中国的对比12

(一)两国现行税率制定的比较12

(二)两国现行费用扣除制定的比较15

(三)两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模式的比较17

(四)两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比较17

六、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几点思路18

(一)扩大税基范围,增强个税的调节作用18

(三)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费用扣除制度需重点完善19

(四)个人所得税制度应选择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税制相结合的模式19

(五)个人所得税征管应信息化,提高纳税者的纳税意识20

七、结论20

参考文献21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方法

专业:

姓名:

指导老师:

[摘要]本论文的第一部分从分析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及现状出发,通过对个人所得制度的相关内容、纳税方法的探讨;

第二部分解释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知识及定义;

第三部分对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以及系统地提出我国个税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对比中国和加拿大个税制度;

第五部分提出相应问题的解决思路。

本文选题密切联系实际,对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较全面的研究,在对比分析加拿大所得税制度,以及大量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了税收制度改革的探讨,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切实地考虑问题和寻求解决方案,同时探讨了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改革后税收制度的转变。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度;

税收;

改革;

对比

China'

sCurrentPersonalIncomeTaxSystemProblemsandPerfection

Major:

Name:

Supervisor:

[Abstract]Thefirstpartofthisthesisfromthefunctionsandstatusquoanalysisofthepersonalincometaxstartingonpersonalincomesystemthroughrelevantcontentdiscussedtaxmethod;

secondpartexplainsthedefinitionofrelevantknowledgeandpersonalincometax;

thethirdpartofthecurrentpersonalincometaxsystemanalyzedandsystematicallyraisethetaxregimeoftheproblems,thefourthpartofataxsystemincontrasttothestatusquoatChinaandCanada;

fifthpartoftheideaputforwardtosolvetheproblemaccordingly.

ClosecontactwiththeactualtopicofthisarticleonChina'

scurrentpersonalincometaxsystemforamorecomprehensivestudyoncomparativeanalysisoftheCanadianincometaxsystem,anddiscussedthetaxsystemreformonthebasisofalargenumberofempiricalanalysis,standingonthetaxpayer'

spointofvieweffectivelytoconsidertheproblemandseeksolutions,discussesthechangingtaxsystemreformandreformofthepersonalincometax.

[Keywords]PersonalIncomeTaxSystem;

TaxReform;

Comparative

一、引言

金融危机过后的一连串刺激内需方针连续登上法制舞台,社会各界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相关讨论也日趋激烈。

同时,个税课税力度的逐渐加大,本国个人所得税制度逐渐显露出不符合以公平为基准的现象,而不公平的制度会影响所得税征管的实施。

随着我国的经济结构转型不断深化,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逐渐显现出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的一面。

在强调收入分配改革的当今社会,不利于公平的个人所得税制将难以很好的适应我国的经济环境。

因此个税制度的改革完善应该在税制改革的舞台上成为主角。

下表为我国近年来改革的情况:

表1我国近年来改革情况表

时间

内容

2010年3月

举行的“两会”上,两会代表委员也提出提高将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起征点”的议案。

2011年6月30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于2011年9月1日正式实施。

改革内容为:

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从2000元改为3500元,并将原来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七级,税率为3%-45%。

2013年11月9日

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完善税收制度,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1]。

2014年6月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的基本思路已经敲定,将分四步走,包括合并部分税目、完善税前扣除、适时引入家庭支出申报制度、优化税率结构等。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还将加速构建个税改革的征管配套条件。

二、基本框架分析

本文以个人所得税制度分析为研究主题,从阐述个人所得税内涵开始,通过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状况以及存在的缺陷的探讨,具体结合数据分析,同时对比我国和加拿大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得出加拿大在个人所得税制度方面优胜之处,从而为我国个税制度改革完善分析提建议。

三、个人所得税的内涵

以下内容均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4)《税法》得出。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税种。

它于1799年为英国所首创,此后各国先后开征。

目前,个人所得税已被全世界140多个国家和地区所采用,在各国税制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并成为发达国家首届一指的主要税种。

个人所得税区别于其他税种的主要特性包括:

(1)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

一般情况下,税负不能转嫁,纳税人即负税人,这一点区别于间接税。

(2)个人所得税税制一般采用累进税率。

即应税所得额多者,税率高;

应税所得额少者,税率低,体现了健全税制的“富者多取,穷者少取”的基本准则。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的纯所得为计税依据。

因此计税时以纳税人的收入或报酬扣除有关费用以后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有关费用方面是指与获取收入和报酬有关的经营费用;

另一方面是指维持纳税人自身及家庭生活需要的费用。

具体分为三类:

第一,与应税收入相配比的经营成本和费用;

第二,与个人总体能力相匹配的免税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

第三,为了体现社会目标而鼓励的支出。

(三)个人所得税的职能

1.财政职能

财政职能是指税收承担的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收入,只要有一定收入,就可以征收所得税,而且由于个人所得税往往采用累进税率,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税收的收入弹性大于1,个人所得税收入也必然快于经济发展的速度而增长。

因而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税种,而且已经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2.社会职能

社会职能是指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功能。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社会成员之间获取收入的能力和占有财产的情况各有不同,会出现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矛盾。

如果任其发展,必将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

对此,政府必须通过有效的方法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以稳定社会。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所采用的重要方法是采取累进税率,体现“量能课税”原则,从收入来源方面减少个人的可支配收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

目前,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普遍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也采用了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3.经济职能

经济职能是指个人所得税所具有的自动稳定经济的作用,其被西方经济学家比喻为经济的“自动稳定器”。

微观上,个人所得税通过经济学中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对一国的消费、储蓄、投资、以及劳动供给都能够产生影响。

宏观上,个人所得税具有稳定经济,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其一,“自动稳定器”功能。

个人所得税可以不经过税率的调整,配合经济运行。

这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多为累进税制,其所得弹性大于1,在经济繁荣时期,税收的增加率较国民收入增加率高,减少社会需求,自动抑制通货膨胀,防止经济过热;

反之,在经济萧条时期,收入减少税率下降,税收的减少率较国民收入减少率高,可促进社会需求,遏止经济衰退,促进经济增长。

其二,“相机抉择”功能。

政府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运用个人所得税有意识地调控宏观经济,从而使经济走出萧条或遏制过度繁荣,保持经济的稳定。

(四)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1.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纳税个人所得税。

四、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状况以及存在的缺陷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状况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从建立至今,经过了多次的修改,主要的修改历程如下表3.1

表2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历程

改革阶段

改革内容

国情分析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第一个改革阶段

我国个人所得税从1980年开始征收。

国务院于1980年9月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3]。

从1980年9月起,中国公民与在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都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而在1980年这一时期,正式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那时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的领域越来越广泛,不少外籍人员前来中国工作并获得了收入。

国家为了调节我国人民与外籍人员的收入差距。

当时,我国规定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由于我国实行低工资制度,当时平均工资仅为64元,因此大多数居民都不在纳税范围之内,对居民的生活影响基本不大。

这是我国个税发展的第一个改革点,也是开始点。

个人所得税的第二个改革阶段

在1986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暂行条例》[3]。

随着社会经济体制不断发展,个体工商户逐渐完成了个人的富裕,国务院所颁布的条例则是讲我国居民、个体工商户、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等都成为了征税主体,这一改革阶段主要是调节了个体工商户与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

个人所得税发展至今

我国在1994年颁布并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所得税法制[3]。

在2005年由800元的起征点改为1600元,2007年增加到了2000元并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调为5%,在2011年费用扣除标准进行了第三次改革,改为3500元[3]。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成熟,而不够完善的个人所得税法制无法与社会与时俱进,我国的个税制度依旧停留在经济落后、居民收入水平较低的阶段。

资料来源:

中华会计网校.

图3我国历年个人所得税收入

资料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由图3看出,199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初步建立后,个税的财政收入每年在不断递增,从1994年的72.67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7377亿元。

但是,个税税收的收入仍然及不上流转税等税种的收入。

表42014年税收总收入

税目

收入(亿元)

比去年同期增收(亿元)

增长率(%)

税收收入

119158

110497

7.8

其中:

国内增值税

30850

28803

7.1

国内消费税

8907

8230

8.2

进口货物增值税、

消费税

14424

14003

3

出口货物退增值税、

11356

10515

8

营业税

17782

17217

3.2

企业所得税

24632

22416

9.8

个人所得税

7377

6531

12.9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93

1719

15.9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图52014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

从上表5为国家财政部统计的数据。

今年以来,个人所得税出现了快速增长的势头。

2014年前三季度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90695.17亿元,同比增长7.4%,比上年同期增速回落1.6个百分点。

而个人所得税收入出现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从而使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所得税增长。

(二)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存在的缺陷

为了促使个人所得税制度不断地适应经济的持续发展,充分地实现社会收入再分配的经济政策目的,从而使社会资源配置得更加合理,我国已经对个税制度进行了多次的改革。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个税还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有待进一步地完善。

1.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税基存在缺漏

我国在2011年9月正式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

然而,改革后的制度表明,个税的税基依然没有太大的变动。

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具体地列出了需要纳税的项目,没有列举出来的就不需要纳税,这样便会造成不少纳税人钻法律空子,从而造成了税源的损失。

(1)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过窄,造成纳税人能将税目互相转换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将全部个人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2],将各类收入分类。

简单来说,相同的一项收入所得,当此项收入被归类为不相同的收入类别时,纳税人所需要纳税的金额以及税率是完全不一样的。

在纳税人纳税时,就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实际情况,将收入通过不同的方法手段,转变成其他分类或者税率较少的收入,便能成功避税甚至逃税。

例如,一个股东通过几个子公司将红利所得转变为企业的往来款——“其他应收款”转入自己的账户,这样便能逃避

交纳个人所得税。

而有些纳税人无法得到税率少的收入,这样的法律漏洞对纳税人来说显然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

(2)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存在灰色地带,影响财政收入

通常情况下,纳税人在向企业提供劳务时,住宿、食宿等费用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如果使用其收入来支付这些费用的话,这样就难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然而,若是把这些费用的一部分转嫁到企业费用,这样便会使费用相应地缩减了一部分,同时降低了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然,企业通过增加人们的个人收入来满足他们的消费需求,但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是适用累进税率,当收入越往最高税率45%档次的累进,增加人们的工资就会使人们纳税负担越重,而个人可支配收入就会慢慢减少。

但是,工资、薪金所得税是按个人月实际收入来计税的,这样的法律漏洞便给某些纳税人创造了条件。

不少企业为了帮助纳税人避税,把员工部分的工资薪酬转变为福利奖金,这样对于员工来说是一样的,却能成功地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额。

例如:

企业包员工吃住;

提供继续进修的机会;

出资为员工筹办旅游等。

上述的两种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联合避税的方法严重地违背了我国法制的公平原则,而在当今社会,不少企业运用这些办法,将相应的工资转为所谓的“福利费”,这影响不仅仅是违背了公平原则,还严重地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这些法律盲区不利于减少贫富差距,不利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更违背了当初设立个人所得税法的初衷。

2.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税率结构设置不合理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的工资薪金设计的是7级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最高税率为45%[1]。

虽然与之前9级相比更便捷,但是在促进个税制度公平的道路上还是存在着较大的缺陷。

(1)税率设置不公平

很典型的一个例子,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都是劳动所得,但我国个税制度将这两种所得分为两种类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工资薪金适用税率为45%,劳务报酬达40%,这样的设置是有失公允的,这样有失公平的税收制度会让纳税人更想尽可能地偷税逃税,不利于公民纳税意识的加强。

(2)税率设置过高

我国现阶段边际税率最高为45%,高于加拿大等国家将近10%(下章会有详细分析),如此高的税率,不利于经济的有效发展,特别是在国家经济逐渐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下,我国急需要吸引国外人才加入我们的经济建设,这样的个税政策不利于吸引国外人才,更有可能使国内人才不断流失。

(3)税率设置过于复杂

我国个税税率设置的级数太多,尽管在2011年,国家将9级制税率改为7级制税率,在累进税率级别过多带来的问题有了一定的缓解,但是7级累进制税率仍然有繁多的累进机制,与国外别的国家相比,仍然是相对复杂,不符合效率的原则,我国应继续精简税率的设置。

3.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费用扣除不合理

税法中有一些允许纳税人税前扣除的条款,纳税人便充分利用税法中费用扣除的规定,减少纳税义务,这些便是个人所得税制度费用扣除不合理之处。

具体如下几点:

(1)以个人为纳税主体,未考虑家庭的整体负担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按个人为课税单位,来实行费用扣除进行课税,而每个个体各自纳税,不互相影响,费用扣除按个体单位进行。

这样的课税制度没有顾及赡养系数以及消费水平的具体实际情况,统一地认为纳税个体有同样的纳税能力。

当家庭情况、家庭结构不一样时,家庭成员的平均收入与所要承担的税费会有不成正比的情况。

例如,甲乙、丙丁两对夫妻,甲每个月收入2000,乙每个月收入2000,根据我国现行的个税,他们都不需要纳税,而他们的家庭总收入为4000;

另一种情况,丙每个月收入4000,丁在家没有收入,这种情况下甲便需要纳税,但是他们却有与甲乙一样的家庭收入4000。

显然,这是非常不公平的。

有着相同收入的纳税人,有一部分纳税者是家庭中唯一获得收入的人,需要赡养整个家庭的成员,而有一部分纳税者所取得的收入只需要支撑自身的经济需求,但是所有人都需要承担一样的费用扣除,仅使用收入的多少来衡量一个人的纳税能力是显然不公平的。

目前,我国社会成员正在逐渐步入老龄化阶段,往后老人所占比重会越来越大,而家庭赡养负担便会越来越重。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整体发展,忽视了家庭的整体因素,不符合公平的原则,更难以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2)以个人为纳税主体,未考虑各区域的整体差异

我国各地区并不是均衡的发展,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大城市,以及这些城市所在的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这些区域的经济与消费水平已经接近于甚至等同于发达国家的水平,而与我国中西部相比,工资指数、消费物价指数、国民幸福指数、恩格尔系数等部分都有着较大的差异。

我国实行的个税费用扣除额是全国统一的,也就是全国各个地区都按照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进行纳税。

在中西地区3500元在当地的消费程度整体来看算是比较高的,但是在发达的城市来看,3500元则只能解决温饱问题。

因此,全国统一的个税扣费标准是不够公平的,特别是对于发达的城市中就业压力比较大的人群。

(3)费用扣除额没有与时俱进

尽管我国个税制度已经进行了多次的修改,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一直是个税制度的改革重点。

可惜,改革一直没有跟上社会的经济发展。

费用扣除额并没有科学的根据通货膨胀或者工资指数、物价指数来进行调整。

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就是指随着物价指数的变化,对费用扣除额也进行相应地指数化调整,从而让费用扣除额能与通货膨胀的变动率相适应。

2011年至今通货膨胀率一直在不断变动,可是费用扣除额仅仅在2011年进行了修改。

可见,我国个税费用扣除额并没有考虑到房产价格、医疗费用和子女教育经费等给人们带来的压力,更没有与通货膨胀变动率相适应,这样是非常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

4.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模式难以平衡公平与效率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一共有5种税率,实行分类所得税制进行征税[1]。

纳税人的需求是公平,而征税人的需求是效率,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是无法权衡两方的需求的。

(1)不符合公平原则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的主要税种,因此,分类税制的初衷是通过分类收入,使高收入人群的收入通过多纳税的方式流入低收入人群。

但是,我国现行的分类税制导致了相反的情形:

高收入纳税人少缴税,低收入纳税人多缴税。

尽管税率随着收入递增,但是这种制度忽略了一种情况,就是高收入者的收入是多元化的,而多元化的收入让高收入纳税人扣除多种费用后再扣税。

相反,低收入人群由于收入比较少,因此收入的类型会比较单一,这样就只能享受一项的费用扣除。

而且,我国的国民家庭状况相对复杂,每个人的家庭负担、赡养人口以及婚姻状况会很大不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没有考虑这些实际的问题,无法对实际的状况进行区分,这样是无法体现公平原则的。

(2)不符合效率原则

首先,原本只是一次的收入,纳税人为了避税,将此项收入分多次收取,这样就可以进行分次申报纳税,每次扣除一定的费用扣除额。

在纳税人收入额一定时,假若将本项收入分开几个月或者几次来纳税,就可以增加了费用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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