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DB3574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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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DB35749
ICS43.180;43.186
R16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749-200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2007-08-02发布2007-11-01实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5/T749-2007
目 次
引言……………………………………………………………………………………………………………Ⅱ
DB35/T749.1-2007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
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1
DB35/T749.2-2007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
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8
DB35/T749.3-2007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3部分:
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和快修业户…………15
DB35/T749.4-2007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4部分:
摩托车维修业户…………………………31
Ⅰ
DB35/T749-2007
引 言
DB35/T749《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是依据国家标准GB/T16739.1-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GB/T18189-2000《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和国家《道路运输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编制而成。
本标准所称的机动车维修业户,按照维修对象(车辆类型)分为汽车维修业户和摩托车维修业户;汽车维修业户按照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汽车专项维修、快修业户;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按照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本标准分为4个部分,第1部分规定了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的开业条件,第2部分规定了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的开业条件,第3部分规定了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和快修业户的开业条件,第4部分规定了摩托车维修业户的开业条件。
Ⅱ
DB35/T749.1-2007
前言
DB35/T749《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4个部分:
——第1部分:
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第2部分:
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第3部分:
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和快修业户;
——第4部分:
摩托车维修业户。
本部分为DB35/T749-2007的第1部分,本部分是依据国家标准GB/T16739.1-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国家《道路运输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编制而成。
本部分由福建省交通厅提出。
本部分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部分由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福建省标准化协会交通分会。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
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陈瑞晶、卓立、刘祝胜、陈志龙。
1
DB35/T749.1-2007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
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组织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等的基本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35/T74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
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部分。
GB/T5624 汽车维修术语
DB35/T749.3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3部分:
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和快修业户
3 术语和定义
GB/T5624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DB35/T749的本部分。
3.1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主要总成及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条件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
3.2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
有能力对运输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运输车辆车体部分(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罐体或容器)进行维修的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3
乘用车类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包括轿车、多用途乘用车、短头乘用车、越野乘用车和专用乘用车及其多用途变形车等。
2
DB35/T749.1-2007
3.4
客车类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辆。
包括微型客车、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和特大型客车等。
3.5
货车类
一种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
包括货车、半挂牵引车、货运挂车、低速货车和专用货车的车体部分等。
4 组织管理条件
4.1 机构设置
企业应设置对维修质量有影响的生产技术、质量检验等部门。
4.1.1 生产技术部门
负责本企业的生产调度、工艺策划、流程安排、技术培训和设备管理。
4.1.2 质量检验部门
负责本企业维修车辆的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和竣工检验。
4.2 经营管理
4.2.1 具有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资料。
4.2.2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明确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客户申诉处理程序,建立汽车维修企业顾客满意度调查制度。
4.2.3 建立健全经营管理体系,设置业务受理、生产管理、质量检验、材料配件管理、财务管理、文件资料管理、客户信息和车辆信息管理等岗位,制订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并落实责任人。
4.2.4 维修信息应实行计算机管理,并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4.3 质量管理
4.3.1 建立健全维修质量体系,制定维修质量方针和目标。
具有符合行业规定的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技术负责、质量检验与分析、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维修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建立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4.3.2 具有有效的汽车维修技术标准、规范和质量管理制度等文本。
4.3.3 具有承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文件及工艺文件、操作规程等其它技术指导书,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4.3.4 建立完善的配件采购、保管和使用制度,确保使用合格产品。
4.3.5 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账。
汽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作业(含进厂、过程和竣工)检验(检测)单、维修材料结算清单、维修工时结算清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存根联)和维修合同等。
4.3.6 质量体系文件应受控。
3
DB35/T749.1-2007
5 人员条件
5.1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业务接待、价格核算、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检测)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其他岗位人员由企业自行培训上岗。
5.2 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表
岗位
配备人数(人)
基本要求
企业管理负责人
1
1.熟悉汽车维修业务,了解汽车维修专业知识及相关标准和规范,掌握汽车维修相关的政策、法规、规章等规定,具备企业经营和管理能力。
2.持有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负责人从业资格证
技术负责人
≥1
持有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从业资格证
质
量
检
验
员
总质检员
≥2
1.取得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从业资格证2年以上(含2年)。
2.取得与承修车型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3.经专业培训,持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总检验员从业资格证
质检员
≥1
1.取得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水平)证书,或高中以上(含高中)学历并取得机动车维修机修工或电器维修工从业资格证2年以上(含2年)。
2.取得与承修车型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含2年)驾驶经历。
3.持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从业资格证
业务接待员
≥1
1.取得高中以上(含高中)学历,熟悉汽车维修检测作业,从事汽车维修工作3年以上(含3年),具备丰富的汽车技术状况诊断经验,熟练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
2.持有机动车维修业务接待员从业资格证
价格核算员
≥1
1.取得高中以上(含高中)学历,了解汽车维修业务和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汽车维修服务价格的政策和标准,掌握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零配件的计费方法。
2.持有机动车维修价格核算员从业资格证
主
要
维
修
工
种
机修工
≥6
持有机动车维修机修工从业资格证
电器维修工
≥1
持有机动车维修电器维修工从业资格证
钣金工
≥1
持有机动车维修钣金工从业资格证
涂漆工
≥1
持有机动车维修涂漆工从业资格证
5.3企业应至少配备1人具有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能力的计算机管理员。
4
DB35/T749.1-2007
6 安全生产条件
6.1企业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和消防的规定。
6.1.1 建立企业管理负责人、维修车间负责人、维修班组负责人、质量检验员和维修工等人员安全责任制。
6.1.2 制订企业厂区、手工具使用和用电的安全规定。
6.2 企业应分别制订机修工、电器维修工、钣金工、涂漆工等工种的岗位责任制和钻床、砂轮机、空气压缩机等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设备处。
6.3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制订乙炔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6.4作业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7 环境保护条件
7.1 企业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和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有害物质存储区应界定清楚、分类存放,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7.2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和消声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7.3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并具有通风装置。
7.4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8 设施条件
8.1 业务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8.1.1 企业应设有业务接待室,其面积不少于30㎡。
8.1.2 业务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和客户申诉电话等,并有客户休息设施。
8.2 作业厂房
8.2.1 作业厂房结构应符合工业厂房标准,地面平整坚实,面积应能满足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其面积不少于800㎡。
8.2.2 租赁的作业厂房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
8.3 停车场
8.3.1 企业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其面积不少于300㎡。
8.3.2 停车场地面应硬化、平整坚实,分设待修车区域和修竣车区域,区域界定标志明显。
8.3.3 租赁的停车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
9 设备条件
9.1 企业应配备与承修车型相适应的量具、机工具及手工具。
量具应按计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检定。
9.2 企业应配备表2~表4所列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和检测设备,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和承修车型相适应。
设备应具有状态标识和使用保管人,并建立设备档案和管理制度。
5
DB35/T749.1-2007
表2专用设备配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客车类
货车类
乘用车类
其他要求
1
换油设备
√
√
√
2
废油收集机
√
√
√
3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
√
√
4
轮胎螺母拆装机
√
√
√
5
车轮动平衡机
√
√
√
货车类允许外协
6
四轮定位仪
-
-
√
7
转向轮定位仪
√
√
-
8
制动鼓和制动盘维修设备
√
√
√
货车类可不配置制动盘维修设备
9
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
√
-
√
10
总成吊装设备
√
√
√
11
汽车举升机
-
-
√
不少于5台
12
地沟设施
√
√
-
不少于2个
13
数字式万用表
√
√
√
14
故障诊断设备
-
-
√
具备故障代码读取和数据流分析等功能
15
气缸压力表
√
√
√
16
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
-
√
17
正时仪
√
√
√
视情选配
18
燃油压力表
-
-
√
19
液压油压力表
√
√
√
20
连杆校正器
√
√
√
乘用车类视情选配,客车、货车类允许外协
21
无损探伤设备
√
√
√
22
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
√
√
23
打磨抛光设备
√
-
√
24
除尘除垢设备
√
-
√
25
车身校正设备
-
-
√
26
车架校正设备
√
√
-
27
车身整形设备
√
√
√
28
悬架试验台
-
-
√
允许外协
29
喷烤漆房及设备
√
-
√
客车类喷烤漆房视情选配
30
喷油泵试验设备
√
√
√
允许外协
31
喷油器试验设备
√
√
√
允许外协
32
自动调漆机及配套设备
√
-
√
客车类允许外协
33
自动变速器维修设备(见DB35/T749.3-2007中5.4.4)
-
-
√
视情选配
34
立式精镗床
√
√
√
允许外协
35
立式珩磨床
√
√
√
允许外协
36
曲轴磨床
√
√
√
允许外协
37
凸轮轴磨床
√
√
√
允许外协
38
激光淬火设备
√
√
√
视情选配
39
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
√
√
视情选配
40
曲轴校正设备
√
√
√
视情选配
注:
“√”表示要求具备;“—”表示不要求具备
6
DB35/T749.1-2007
表3通用设备配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1
钻床
2
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
3
气焊设备
4
压力机
5
空气压缩机
6
型材切割机
表4主要检测设备配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其他要求
1
声级计
2
汽车排放检测设备
与承修车型相适应
3
汽车前照灯全自动检测仪
具备测量前照灯发光强度、光束照射位置和灯高的远近光检测功能
4
侧滑试验台
5
轮重仪、制动检验台
6
车速表检验台
7
转向盘转向参数检测仪
8
底盘测功机
视情选配
9.3 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和有关标准及使用要求。
表4所列检测设备应是通过型式认定的合格产品,实行全自动计算机联网,并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合格。
9.4 检测设备应合理布局,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制动试验台前后7m(客车类或货车类)或4m(乘用车类)范围内,行车道地面附着系数应符合有关规定。
9.5 允许外协的设备应有书面的协作合同,并能证明其技术状态符合9.3的要求。
10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条件
10.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除应具备相应车型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即本部分4~9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0.1.1 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其面积不少于100㎡;专用维修车间通风良好,其照明灯具和电器设备应具有防爆功能;专用维修车间与普通维修车间应相对隔离,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10.1.2 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和处置等内容。
10.1.3 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10.1.4 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11其他条件
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有从事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快修或连锁经营业务的,还应具备DB35/T 749.3―2007中相应项目的开业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DB35/T749.2-2007
前言
DB35/T749《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4个部分:
——第1部分:
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第2部分:
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第3部分:
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和快修业户;
——第4部分:
摩托车维修业户。
本部分为DB35/T749-2007的第2部分,本部分是依据国家标准GB/T16739.1-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国家《道路运输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编制而成。
本部分由福建省交通厅提出。
本部分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部分由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福建省标准化协会交通分会。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
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漳州市运输管理局、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陈祥荣、黄俊英、简景成、陈少雄。
8
DB35/T749.2-2007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
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组织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等的基本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35/T74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
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部分。
GB/T5624汽车维修术语
DB35/T749.3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3部分:
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和快修业户
3术语和定义
GB/T5624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DB35/T749的本部分。
3.1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主要总成及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条件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
3.2
乘用车类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包括轿车、多用途乘用车、短头乘用车、越野乘用车和专用乘用车及其多功能变形车等。
3.3
客车类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辆。
包括微型客车、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和特大型客车等。
9
DB35/T749.2-2007
3.4货车类
一种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
包括货车、半挂牵引车、货运挂车、低速货车和专用货车的车体部分等。
4 组织管理条件
4.1 机构设置
企业应设置对维修质量有影响的生产技术、质量检验等部门。
4.1.1 生产技术部门
负责本企业的生产调度、工艺策划、流程安排、技术培训和设备管理。
4.1.2 质量检验部门
负责本企业维修车辆的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和竣工检验。
4.2 经营管理
4.2.1 具有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资料,
4.2.2 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明确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和客户申诉处理程序,建立汽车维修企业顾客满意度调查制度。
4.2.3建立健全经营管理体系,设置业务受理、生产管理、质量检验、材料配件管理、财务管理、文件资料管理、客户信息和车辆信息管理等岗位,制订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并落实责任人。
4.2.4维修信息应实行计算机管理,并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4.3 质量管理
4.3.1 建立健全维修质量体系,制定维修质量方针和目标。
具有符合行业规定的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技术负责、质量检验与分析、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维修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建立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4.3.2 具有有效的汽车维修技术标准、规范和质量管理制度等文本。
4.3.3 具有承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文件及工艺文件、操作规程等其它技术指导书,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4.3.4 建立完善的配件采购、保管和使用制度,确保使用合格产品。
4.3.5 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账。
汽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作业(含进厂、过程和竣工)检验(检测)单、、维修材料结算清单、维修工时结算清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存根联)和维修合同等。
4.3.6 质量体系文件应受控。
5 人员条件
5.1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业务接待、价格核算、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检测)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其他岗位人员由企业自行培训上岗。
10
DB35/T749.2-2007
5.2 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表1的要求。
表1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表
岗位
配备人数(人)
基本要求
企业管理负责人
1
1.熟悉汽车维修业务,了解汽车维修专业知识及相关标准和规范,掌握汽车维修相关的政策、法规、规章等规定,具备企业经营和管理能力。
2.持有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负责人从业资格证
技术负责人
≥1
持有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从业资格证
质
量
检
验
员
总质检员
≥1
1.取得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从业资格证2年以上(含2年)。
2.取得与承修车型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3.经专业培训,持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总检验员从业资格证
质检员
≥1
1.取得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水平)证书,或高中以上(含高中)学历并取得机动车维修机修工或电器维修工从业资格证2年以上(含2年)。
2.取得与承修车型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含2年)驾驶经历。
3.持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从业资格证
业务接待员
≥1
1.取得高中以上(含高中)学历,熟悉汽车维修检测作业,从事汽车维修工作3年以上(含3年),具备丰富的汽车技术状况诊断经验,熟练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
2.持有机动车维修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