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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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诚信建设、合规经营,加强房地产开发行业监管,提升企业信誉度和公信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发展环境,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制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等级评定、结果应用等工作.

通过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平台,实现信息互通与共享,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以及管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信用信息由企业基础信息、企业行为信息和历史项目品质三部分组成。

企业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实力、开发资质等级、人员配置情况等方面信息.企业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业务事项、科技应用、奖惩记录等方面信息。

历史项目品质主要是记录完成竣工验收备案1-5年的项目获得各类奖项、项目科技应用等信息。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由相关部门、开发企业协会、专家等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指导信用管理实施工作。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协会)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录入、汇总核对、系统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条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对企业信用信息汇总、分类、记录和储存,建立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客观反映企业诚信情况。

开发企业应配备信用管理人员,及时录入、如实申报本企业信用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信用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一)项目手册、统计报表反映的信息以及企业录入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开发项目资质等级、建设计划、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配套、质量安全、交付使用以及节能科技等行为信息;

(三)市市场监管、规划、国土房管、税务、金融等管理部门认定的相关信用信息;

(四)省部级以上获奖信息;

(五)经相关部门核实的投诉、表扬信息;

(六)反映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新成立的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暂定资质证书30日内录入相关基础信息。

7月1日后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参加本年度信用评价。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并根据我市房地产行业发展、政策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根据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行为信息和历史项目品质信息,依据《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计算的分值,确定开发企业信用等级.

企业基本信息120分,企业行为信息200分,历史项目品质80分。

信用等级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警示)、D级(失信)四个等级。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开发企业,直接评定为D级:

1、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列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严重失信企业的;

3、对特别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事故负有责任的;

4、发生房地产开发恶劣事件,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

5、因开发企业未履行施工合同约定,导致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7、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的。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每年评定一次。

企业填报信息应于次年2月份完成,开发企业协会次年3月份核实企业填报的信息,形成初步评定结果报工作组审核,全部评定工作在次年4月份完成。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程序: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全市参评开发企业名单,参评企业报送相关信用信息,相关部门同步完成相关信息录入工作,开发企业协会进行整理、汇总。

(二)参评企业核对信用信息,发现信用信息数据与企业信用状况不符的,及时向开发企业协会反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无误后修改信息。

(三)根据信用信息和评价标准,信用管理系统平台自动生成信用分值。

工作组对信用分值进行审核评定,确定企业信用等级,并将评定结果在城乡建设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参评企业对本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存在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复核属实,对信用分值或信用等级进行变更。

(五)公示期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天津建设网发布参评企业信用等级及其关联企业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

第四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可作为相关部门在企业资质等级核定、市场准入、行政监管、表彰评优及联合惩戒等工作的依据.

第十六条管理部门对不同信用等级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并加强联合监管.

(一)A级企业:

免予当年资质年检,支持企业资质升级;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开发项目予以融资支持;在评选优秀企业和优秀项目时予以优先推荐;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实施相应的激励措施。

(二)B级企业:

简化资质年检手续,缩短年检时限;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优先推荐;重点帮扶晋升A级。

(三)C级企业:

列入相关部门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提高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定期组织相关负责人业务培训.

(四)D级企业:

1、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通报市市场监管、规划、国土房管、金融机构等相关管理部门;

2、视情形对企业资质进行降级或注销;

3、限制参与土地竞买;

4、视情形限制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选址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5、作为金融机构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6、对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相关负责人有关情况记入不良记录,不得在本市从事开发、施工、监理等建设相关行业工作,计入个人征信报告。

第十七条依据《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的相关意见,市场监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税务及金融机构对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实时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均纳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接受公众监督,如对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认定、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如查证属实,并足以影响相关企业信用评级记分,应对相关企业信用等级重新评定.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一、企业基础信息(满分120分)

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参加该项评分。

评价

指标(分值)

记分标准

信息时效

资质

等级

(15分)

满分100分,折算为总分15分

(1)一级资质企业:

100分;

(2)二级资质企业:

80分;

(3)三级资质企业:

60分;

(4)四级资质企业:

40分;

(5)暂定资质企业:

20分;

本项最高100分,最低20分。

上年末

人员

配置

情况(15分)

满分100分,折算为总分15分

(1)满足现有资质等级要求的:

60分;不满足资质等级要求的计0分。

(2)满足现有资质等级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1个高级职称人员:

10分;每增加1个中级职称人员:

5分;到满分为止。

(3)配备信用管理人员:

10分

本项最高100分,最低分据实计算。

上年末

企业

实力(30分)

满分100分,折算为总分30分

(1)上市公司、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发布的全国500强企业、由天津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发布的天津100强企业:

(100分)

(2)上市公司、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发布的全国500强企业、由天津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发布的天津100强企业的全资子公司:

(80分)

(3)上市公司、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发布的全国500强企业、由天津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发布的天津100强企业的参股公司:

(80分×持股比例)

(4)非以上情况的公司计:

0分

上年末

开发

经营

业绩

(30分)

满分100分,折算为总分30分,依据项目手册填报数据计算分值

(1)上年度新开工面积(满分40分)

每开工1万平方米:

2分(依据施工许可证面积计算分值)

(2)上年度竣工面积(满分40分)

每竣工1万平方米:

3分(依据竣工验收备案书面积计算分值)

(3)上年度累计施工面积(满分30分)

每在建1万平方米:

1分(依据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书面积计算分值)

(4)上年度开发投资规模(满分30分)

每完成开发投资1000万元:

1分(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数值计算分值)

以上,各项汇总记分,最高100分,最低分据实计算。

上年度

财务

指标

(30分)

满分100分,折算为总分30分,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计算分值

(1)货币资金(满分30分)

1)每200万元:

1分;

2)不足200万元:

0分。

(2)净资产(满分30分)

1)每300万元:

1分;

2)不足300万元:

0分.

(3)资产负债率情况(满分40分)

1)资产负债率为75%:

20分;

2)每增加1个百分点减1分;

3)每减少1个百分点加1分;

以上各项汇总记分,最高100分,最低分据实计算.

上年末

二、企业行为信息(满分200分)

项目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文件,且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或竣工验收备案未满1年的开发企业参加该项评分。

评价

指标(分值)

记分标准

信息时效

业务

事项

(120分)

如无以下不良行为,按各项相应分值记分;不良行为据实扣分,扣完为止。

上年度

规划

(10分)

1、违反建设规划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履行责令期限拆除、责令限期改正或行政处罚决定的:

—10分

2、由于企业原因发生规划变更的:

—2分/次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

-10分

4、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要求实施建设的:

—10分

5、未申请规划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10分

6、依法下达停工通知后拒不停止建设的:

—5分

资质

计划

(10分)

1、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10分

2、弄虚作假、出租出借等扰乱资质证书管理秩序的:

-10分

3、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2分

4、未按规定办理开发建设方案及建设计划的:

—5分

5、未按照开发建设方案及建设计划组织实施的:

-10分

勘察

设计

(10分)

1、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压缩合理审查周期、提供虚假资料、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要求的:

—10分

2、保障性住房项目未报送初步设计审查的;—5分

3、勘察设计文件发生重大变更后未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

-5分

工程

发包

(5分)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应办理直接发包手续而未按规定办理的:

-5分

2、其他违反工程发包、合同备案法律法规的:

—2分

配套

(10分)

1、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5分

2、未按规定完成配套方案论证的:

-5分

3、未按配套工程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

—10分

4、项目红线内配套设施滞后影响入住的:

-10分

5、未按规定组织配套公建设施建设的:

—10分

施工

(10分)

1、未按规定办理、伪造涂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施工许可证的:

-10分

2、文明施工被通报,开发企业负有责任的:

—5分/次

3、企业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土方施工,接受过10万元上限处罚,开发企业负有责任的:

—5分/次

4、未取得《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备案意见书》,擅自组织土方施工,开发企业负有责任的:

—5分/次

质量

安全

(10分)

1、1、未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登记或安全措施备案的:

—5分

2、2、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

—5分

3、3、未按施工图组织施工,开发企业负有责任的:

-10分

4、4、未组织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开发企业负有责任的:

-10分

5、5、未进行现状调查的:

-2分

6、6、未履行工程管理职责,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重大事故-10分;较大事故—8分;一般事故—5分

7、7、发生质量投诉经确认开发企业存在过错的:

-2分/件

节能

科技

(10分)

1、使用列入国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开发企业负有责任的:

—10分

2、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建设,开发企业负有责任的:

—5分

3、未按照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标准和供热计量标准组织验收,开发企业负有责任的:

—5分

4、建筑运行能耗高于指标或者定额的,不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的:

—10分

交付

使用

(10分)

1、未按规定办理《新建商品住宅准许交付使用证》,违规入住的:

-10分

2、未按规定发放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5分

3、入住时,未在项目现场公示《新建商品住宅准许交付使用证》的:

-2分/次

4、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

-5分

5、未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

-10分

金融

税务

(10分)

8、1、金融机构公布存在不良信贷记录的:

-10分

2、至评定期末,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的:

—10分

3、存在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5分/次

市场

销售

(10分)

1、无证售房、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

-10分

2、委托未备案经纪机构售房的:

—5分

3、收取购房款未纳入资金监管账户的:

—5分

4、销售现场未公示销售许可证等材料:

—2分

5、销售抵押房屋未履行告知义务:

—2分

工商

价格

(10分)

1、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10分

2、在标价和公示收费之外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

-10分

3、虚假广告宣传的:

-10分

4、强制捆绑销售或附加条件售房的:

—10分

5、列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异常企业名录的:

-5分

统计

信息

(5分)

1、不及时、不准确填报项目手册的:

-2分/次

2、不及时、不准确填报统计报表的:

—1分/次

科技

应用

(20分)

此项最高20分,加满为止。

(1)采用装配式建筑并达到预制装配率规定的:

+20分

(2)开发项目达到被动式低能耗建筑标准的:

+10分

(3)应用绿色建材和设备产品的:

+5分

上年度

获奖

记录

相关

公益

活动

(40分)

此项最高40分,加满为止。

(1)获得广厦奖、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

最高级别+40分/项,次级别+30分,次级以下级别+20分/项;

(2)获得海河杯的:

最高级别+30分/项,次级别+20分,次级以下级别+10分/项;

(3)获得市级观摩工地的:

最高级别+30分/项,次级别+20分,次级以下级别+10分/项;

(4)获得绿色建筑三星级评价标识的:

+10分/项;获得绿色建筑二星级评价标识的:

+5分/项;

(5)获得“建筑节能先进单位”的:

+5分;

(6)积极进行社会公益活动并获得相关证书:

+2分/项,最高+20分;

(7)督促施工企业在津纳税:

①税法遵从度。

为开发企业提供施工服务的外地施工企业100%在本市预缴税款的,+20分;未达到100%的,按比例计算加分:

20×(在本市预缴税款外地施工企业个数÷全部外地施工企业个数).

②税收贡献率。

为开发企业提供施工服务的外地施工企业在本市预缴税款累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20分;累计未达到500万元的,按比例计算加分:

20×(外地施工企业在本市预缴税款金额万元÷500万)。

注:

第(7)项开发企业提供外地施工企业名单、合同金额、工程结算金额和外地施工企业在本市预缴税款凭证复印件。

预缴税款凭证包括《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电子缴款书》、《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等凭证。

上年度

其他

不良

行为

(20分)

如上年度无其他不良行为,记20分。

如上年度有其他不良行为(不包含业务事项中所列违规行为),按以下情况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1)暂扣资质、许可证、执照的,-20分;

(2)除上述业务事项中的违规行为以外,每出现1次被处以行政处罚、经济制裁或市级及以上范围的通报的,-10分;

(3)媒体曝光、有关区、部门或人员反映、投诉,经查实认定确为开发企业责任的不良行为,减5-20分(具体扣分由查实认定部门根据不良行为情况确定);

(4)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发生售后包租、返本销售、一房多卖、销售司法查封房屋,以及违反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向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群售房或协助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购房资格等行为,减10—20分(具体扣分由查实认定部门根据不良行为情况确定)

上年度

 

三、历史项目品质(满分80分)

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1-5年的参加该项评分,子公司项目历史项目品质得分可按控股比例作为上级公司的历史项目品质得分。

(控股比例的认定以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日期之前确定的股权比例为准)

评价

指标

记分标准

信息时效

每个参评项目按20分计分,以下各项得分在20分基础上累加,满分80分,加满为止。

若企业存在多个历史项目,按各项目平均分值计分。

项目

获奖

情况(50分)

1、获得广厦奖、鲁班奖、詹天佑土木工程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

最高级别+30分,次级别+20分,次级以下级别+10分;

2、获得海河杯、市级观摩工地的:

最高级别+20分,次级别+15分,次级以下级别+10分;

3、获得绿色建筑三星级评价标识的:

+20分;获得绿色建筑二星级评价标识的:

+10分

以前年度

项目

科技

应用(30分)

1、采用装配式建筑并达到预制装配率规定的:

+30分;

2、开发项目达到被动式低能耗建筑标准的:

+20分"

3、应用绿色建材和设备产品的:

+5分

以前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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