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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的名称和型号;

2、产品的主要参数;

3、制造厂的名称及产品的出厂编号;

4、产品的出厂日期。

第九条桅杆起重机安装前应该将其基础或轨道按要求处理好,以保证桅杆起重机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桅杆起重机的安装或拆卸应该按照安装、拆卸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并将安装或拆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进行记录存档。

第十一条桅杆起重机的修理,如零部件的更换或实施焊接,应该具有图样和有关技术规定。

修理完成后,修理单位应该将图样、零部件或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修理检验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存入桅杆起重机技术档案内。

第十二条桅杆起重机的改造,改造单位必须保证改造后产品的安全性,所有改造的技术资料必须存档。

第三章材料

第十三条桅杆起重机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接材料应该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桅杆起重机所用的钢材应该符合以下相应的标准国家:

GB/T699《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T700《碳素结构钢》、GB/T1591《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3077《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的规定,型材、板材、管材、锻件材料在满足上述国家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铸钢应符合GB/T5676《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或者GB/T14408《一般工程与结构用底合金铸钢件》以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铸铁应符合GB/T9439《灰铸铁件》、GB/T9440《可锻铸铁件》、GB/T1348《球墨铸铁件》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桅杆起重机的紧固零件、传动零件的材料应符合GB/T699《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T700《碳素结构钢》、GB/T1591《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3077《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相关的技术标准、规定和设计图纸要求进行表面处理。

第十六条桅杆起重机使用的吊钩、吊具、索具等起重部件,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桅杆起重机主要承载结构的材料应该采用镇静钢。

其材质应该为低碳结构钢或低合金结构钢。

第十八条桅杆起重机主要承载结构中所使用的钢管必须是无缝钢管。

第十九条下列情况下的钢材不得用于桅杆起重机:

(一)材质不明确的钢材;

(二)回收的废旧钢材。

第二十条当钢材表面存在锈蚀、麻点或划痕时,其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标准厚度负偏差的1/2。

第二十一条桅杆超重机所用焊接材料,应能满足与母材相关性能相匹配的要求,并且焊条应该符合:

GB/T5117《碳钢焊条》、GB/T5118《低合金钢焊条》、GB/T983《不锈钢焊条》的规定;

焊丝应该符合:

GB/T8110《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10045《碳钢药芯焊丝》、GB/T14957《熔化焊用钢丝》、《气体保护焊用钢丝》(GB/T14958)的规定;

焊剂应该符合:

GB/T5293《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GB/T12470《低合金钢埋弧焊用焊剂》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维修改造时,换上去的元件、部件或构件,其材质应该与原来的一致或性能相近,所用焊接材料也应满足匹配要求。

第二十三条材料(包括铸锻件)使用前,使用单位应该按其相应的标准进行核查验收。

若对材质有怀疑时,还应该进行材质复验。

第二十四条入库的焊接材料,应该按规定的环境要求进行存储和摆放。

第二十五条桅杆起重机选用新研制的或未列入国家标准的材料时,应提供详细的试验验证资料、第三方检测资料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许使用证明文件等。

第四章结构

第二十六条桅杆起重机结构件的设计(强度、刚度、稳定性)应该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结构的布置应当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

(二)结构应该具有良好的工艺性,其开孔、主要节点形式、焊接接头形式及其布置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

(三)结构承载能力必须满足《起重机设计规范》中载荷试验的要求;

(四)便于制造、运输、安装和维修。

第二十七条桅杆起重机尽可能设置司机室,司机室应该具有视野良好、安全可靠。

司机室的制造、安装位置及内部设施要求必须符合GB10673《塔式起重机司机室技术条件》的要求。

司机室不能悬挂在臂架上,其安装位置不应该在起重臂正下方。

第二十八条桅杆起重机的梯子、护圈的设置和要求必须符合《起重机安全规程》GB6067的要求。

在操作、维修处应设置平台、走台、挡板和栏杆,栏杆的高度应该为1050mm。

梯子踏板、走台平面应该有防滑性能。

第二十九条桅杆起重机结构件的制造的长度、角度及形位公差应该符合设计要求。

桅杆起重机结构件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条桅杆起重机的主要结构件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时应该予以报废。

第五章工艺

第三十一条桅杆起重机的生产制造应该编制详细的工艺文件,生产过程中应该严格按工艺规定执行。

工艺文件主要包括:

主要零部件制造加工工艺、热处理件的热处理工艺、重要焊缝焊接工艺、主要结构件拼装工艺、关键部件检验工艺、各机构装配工艺及整机安装工艺文件等。

第三十二条从事桅杆起重机结构焊接的焊工,必须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焊工合格证书,且合格围与其工作内容相适应。

从事焊缝质量无损检测人员,必须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焊接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和其它技术要求,必须满足设计技术文件的要求。

手工电弧焊时,对于Q345以上级别的材料,必须选用碱性焊条。

第三十四条焊接设备及检验器具应有出厂合格证明书。

焊接所用的表计应定期检定。

焊接检验仪器及设备应该按使用说明定期维护、保养和校验。

第三十五条焊接前,在依据钢材的焊接性、结构特点、使用条件、设计要求、设备能力、施工环境等,编制焊接工艺文件。

第三十六条对于臂杆、臂架、立柱等构件中的重要受力焊缝,必须按有关焊接工艺评定规程的要求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工艺评定合格后再编制焊接工艺文件。

第三十七条焊缝坡口的选用,一般情况下,应该按GB985、GB986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对于管桁结构全焊透的T、Y和K型接头的焊缝应该按DL/T678选用或通过工艺评定确定。

第三十九条焊前应对焊缝的坡口进行清理,清理的范围为:

(一)埋弧焊的对接焊缝隙40-50mm

(二)其它焊接方法的对接焊缝10-20mm

(三)角焊缝或组合焊缝焊脚K+10-20mm

第四十条焊条、焊剂使用前,应该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烘干,焊丝使用前必须清除表面油污和锈斑。

烘干后的焊接材料在常温下放置4小时必须重新烘干。

第四十一条对于厚板焊接、厚壁管焊接及管子与铸锻件的焊接,应该采用焊前预热方法防止冷裂纹的产生。

预热温度严格按工艺文件规定执行。

常温下,不需预热的钢材,当环境温度低于0℃时,也应预热到15℃以上。

预热时,焊缝每侧预热宽度应不小于3倍焊件板厚,且于等到于100mm。

第四十二条焊件组装局部间隙超过5mm时,累计长度不大于焊缝全长的15%时,允许作堆焊处理,但堆焊时严禁填充异物。

第四十三条定位焊的质量要求及工艺措施必须与正式焊缝相同;

管子对接,应采用衬垫焊,其材质应与焊件相同。

第四十四条埋弧焊应该在焊缝两端设引弧板和引出板,其尺寸不小于50mm×

100mm,其它焊接方法焊接的重要焊缝,两端应加引弧板和引出板,其尺寸不小于40mm×

50mm。

第四十五条焊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测,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方可施焊:

(一)风速:

气体保护焊时大于2m/s,其它焊接方法大于10m/s

(二)相对湿度大于90%

(三)雨雪天

第四十六条低合金调质钢焊接时,应按焊接工艺文件规定严格控制焊接线以量。

第四十七条多层多道焊时,应将每道的焊渣、飞溅物清理干净,自检合格后再进行下道焊接,层间接头应措开30mm以上。

焊接完毕后,焊工应将焊缝表面的飞溅物、焊渣等人仔细清除干净。

第四十八条低合金钢应该采取机械方法进行矫形,其它材料采用局部加热方法矫时,其加热区温度必须控制在800℃以下。

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消应力热处理时,其热处理温度控制范围为:

(一)Q235、10、20、25、Q295、Q345580-620℃

(二)Q390540-580℃或是0-650℃

第五十条所有焊缝表面不允许有焊瘤、裂纹、夹渣、未熔合等缺陷。

重要受力构件的对接焊缝应进行20%的射线或100%的超声波探伤。

射线探伤按GB3323规定执行;

超声波探伤按GB11345规定执行。

其合格标准为:

射线探伤ABⅡ级,超声波探伤BⅠ级。

第五十一条机构的安装必须符合图样和工艺技术要求。

第五十二条起升机构减速箱支座和卷筒支座底座焊接连接时,其焊缝的座强度应符合图样的工艺技术要求,满足起升绳拉力作用的连接强度。

第五十三条各机构减速箱,卷筒支座等与底座螺栓连接,螺栓的材料质量和拧紧力矩,必须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

第五十四条桅杆起重机结构因分段制造需要在外场拼装时,必须提供拼装工艺技术文件如焊接工艺文件。

第五十五条分段结构在外场拼装,拼装前必须按工艺技术文件设置拼装胎架,以保证拼装总体尺寸和拼装质量。

第五十六条构件拼装对接时,各拼接板材、管材必须是在无强力作用下拼装。

第五十七条构件拼接缝的间隙、构件拼接时板材的错位量必须符合图样、工艺技术文件和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八条桅杆起重机现场安装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提供吊装图样和安装工艺技术文件,工艺技术文件必须说明各部件的质量,重心位置;

(二)需吊装的部件和整机必须有标注明显的吊装受力点和吊点力的大小;

(三)需提供吊点处吊耳材料的材质报告,,吊耳与构件本体焊接焊缝的检验报告;

(四)吊装过程的所有技术文件和图样,由安装单位或由使用单位随同起重机文档一起归档保存。

第五十九条桅杆起重机安装时,起升钢丝绳和变幅采用的钢丝绳与卷筒处的连接,必须按图样和《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要求,设安全圈并用压板按相关技术要求固定。

钢丝绳与吊钩连接端部采用接头形式,各种接头形式必须符合规范及标准要求并提供检验报告。

第六章安全保护装置

第六十条桅杆起重机必须安装动作灵敏、性能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

安全保护装置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桅杆起重机必须加装安全保护装置,如:

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幅度限制器、运行极限限位装置。

第六十二条在轨道上运行的桅杆起重机应该设置扫轨板和防风装置。

第六十三条对于单一起重量的桅杆起重机应该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对于两种以上起重量的桅杆起重机应该安装力矩限制器。

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应该选用国家授权机构认可的制造厂生产的产品。

其性能和质量都应该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六十四条外购的起升高度限制器,应该选用国家授权机构认可的制造厂生产的产品。

保证吊具起升或下降至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起升或下降的电源。

第六十五条桅杆起重机应该安装幅度限制器,保证起重机在正常幅度内工作而不超出,其性能和质量都应该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满足产品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对于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或不能进行全回转的桅杆起重机还应该安装回转限位器。

第六十七条桅杆起重机安装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与操作控制系统进行可靠的联锁。

第六十八条桅杆起重机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应该装设防护罩。

第七章重要零部件

第六十九条桅杆起重机上使用的吊钩、钢丝绳、制动器、卷筒、滑轮、高强度螺栓等重要零部件的设计、选用、制造、安装都应该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第七十条桅杆起重机上不允许使用铸造的吊钩,吊钩应该设有防止吊重意外脱钩的保险装置,吊钩的缺陷不得补焊。

吊钩应该具有制造厂的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十一条桅杆起重机上使用的钢丝绳应该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其安装、固定、维护和报废必须按照《起重机安全规程》GB6067的标准进行。

第七十二条桅杆起重机的起升、变幅、旋转机构上都必须装设制动器,使用的制动器必须是具有国家质捡总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制动器的安全系数必须满足《起重机安全规程》GB6067标准的要求。

第七十三条桅杆起重机卷筒和滑轮的直径与钢丝绳的比值、卷筒的壁厚必须满足《起重机安全规程》GB6067标准的要求。

第七十四条桅杆起重机使用的高强度螺栓制造、安装应该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选用的高强度螺栓应当具有性能等级符号及质量证明文件。

第八章电气与控制

第七十五条桅杆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必须保证起重机的传动性能、控制性能准确可靠,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安全停机。

第七十六条桅杆起重机电控设备所采用的传动控制方案,应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起重机传动控制方案的构成必须包括必要的保护环节:

短路保护、失压保护、紧急停机保护、必要的限位保护、联锁等。

第七十七条桅杆起重机电控设备结构应该采用金属结构,金属结构应牢固可靠,保证电控设备内各电器元件的正常工作。

防护等级符合设计规定要求。

第七十八条桅杆起重机上选用的主要电气设备及电器元件应与供电电源和工作环境以及工况条件相适应,并符合其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

第七十九条起重机电控设备上的各种电器元件、辅件和导线,必须按有关的安装规程和工艺文件安装牢固;

盘、柜内元器件的布置和安装应排列整齐,有足够的拆修距离和安全的喷弧距离,便于装配和接线;

配线规整,色标正确,标志清晰;

操作器件的动作方向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第八十条桅杆起重机电控设备中各电路的绝缘电阻,应该满足规定要求。

第八十一条设备的金属体或可能带电的金属件与接地螺钉间,必须保证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起重机上所有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变压器铁芯及金属隔离层、穿线金属管槽、电缆金属护层等均应与金属结构间有可靠的接地联接,起重机任何一点的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

第八十二条桅杆起重机上采用的导线和电缆截面积应满足载流量、最大允许压降、电气绝缘性能及机械强度要求。

第八十三条桅杆起重机必须设有短路保护、零位保护、失压保护、过流保护、断错相保护、限位保护、超载保护、联锁保护和紧急停机保护等。

采用交流定子可控硅调压调速、变频调速、直流调速等传动方案的还应设超速保护、失磁保护等。

第八十四条桅杆起重机的司机室、通道、电气室、机房应有合适的照明,起重机上设对作业面的照明时,应考虑防震措施。

固定式照明装置的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20V,严禁用金属结构做照明线路的回路。

可移动式照明装置的电源电压不应超过36V,交流供电应使用安全隔离变压器,禁止用自藕变压器直接供电。

第九章操作和使用

第八十五条操纵系统的布置应该避免发生误操作,其动作应该准确无误并且操纵方便。

第八十六条在所有操纵杆、手柄、踏板等的上面或附件处应该有表明用途和操纵方向的清晰标志。

所有控制应该准确无误。

第九十条操纵系统中应该设置必要的音像、灯光信号和通讯联络设备。

第九十一条在操作室内必须在明显处设置紧急事故开关及起重机性能标牌。

第九十二条可分两处分别操纵的控制系统,必须有可靠的电气联锁装置。

第九十三条桅杆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必须是熟悉桅杆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并按规定考核并取得合格证者,并且熟悉所操作机器的构造、基本原理和各安全装置的功用。

第九十四条操作者应该严禁以打反车和利用保护装置来达到停车的目的。

第九十五条使用单位应该使用具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拆卸及使用说明书、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桅杆起重机。

第九十六条桅杆起重机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对所管理的起重机必须有记录档案(包括日常使用、维护、故障的处理等)。

第九十七条桅杆起重机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九十八条桅杆起重机的安装、拆卸,在开始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安装和拆卸说明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符合安全要求的安装和拆卸方案。

第十章检验

第九十九条桅杆起重机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各个环节中必须实施过程检验、验收检验和监督检验。

所有检验记录应该存档。

第一百条桅杆起重机应该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起重机型式试验规程》的规定进行型式检验或定期检验。

第一百零一条型式检验由国家质捡总局授权的型式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质捡总局颁布的桅杆起重机型式检验细则进行。

第一百零二条定期检验由国家质捡总局授权的定期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质捡总局颁布的桅杆起重机定期检验细则进行。

第一百零三条桅杆起重机型式检验的主要内容有:

1、检查阅技术资料;

2、检查金属结构(包括焊接质量);

3、检查主要零部件及机构;

4、电气系统的检查;

5、检查安全保护装置;

6、主要尺寸参数测量;

7、负荷试验。

第一百零四条桅杆起重机定期检验的主要内容有:

(一)检查安全保护装置;

(二)性能试验(空负荷和载荷试验)。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桅杆起重机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本规程由国家质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本规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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