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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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行的填报

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7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10行;

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2至15行;

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7行。

2、第二部分为第18行至第23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9至21行;

分支机构填报第21至23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

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

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实际利润额”:

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4、第5行“税率”: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经济特区企业按照国税发[2007]39号文规定的税率填写。

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

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第6行=第4行×

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

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8、第9行“往期多缴的所得税在本期的抵缴额”:

填报以前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所得税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期抵缴的所得税额。

9、第10行“应补(退)所得税额”:

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

第10行=第6行-第7行-第8行-第9行,且第10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0、第12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1、第13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

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预缴企业:

第13行=第12行×

1/4

按月预缴企业:

1/12

12、第14行“税率”:

13、第15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

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

第15行=第13行×

第14行

14、第17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15、第1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

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7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0行×

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5行×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7行×

16、第20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

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7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17、第21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7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1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8、第22行“分配比例”:

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19、第23行“分配的所得税额”:

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1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本表第22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附表一《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纳税人本纳税期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减免税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免税收入

1.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

填报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填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第4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填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第5行“其他”:

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收入税收优惠政策。

(二)减计收入

1.第7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本行填报政策规定减计10%收入的部分。

2.第8行“其他”:

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计收入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计扣除额合计

1.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填报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金额。

本行不填。

2.第11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填报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额。

3.第12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

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额。

本行不填

4.第13行“其他”:

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加计加计扣除额。

本不填。

(四)减免所得额合计

1.第16行“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填报纳税人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取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2.第17行“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填报纳税人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3.第18行“中药材的种植”:

填报纳税人从事中药材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4.第19行“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填报纳税人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5.第20行“牲畜、家禽的饲养”:

填报纳税人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6.第21行“林产品的采集”:

填报纳税人从事采集林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7.第22行“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填报纳税人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8.第23行“远洋捕捞”:

填报纳税人从事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

9.第24行“其他”:

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所得税收优惠政策。

10.第26行“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填报纳税人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1.第27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填报纳税人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2.第28行“其他”:

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免所得税收优惠政策。

13.第29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

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14.第30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所得。

15.第31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6.第32行“其他”:

(五)减免税合计

1.第34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2.第35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税额。

3.第36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填报纳税人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4.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

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5.第38行“其他:

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免税额。

(六)、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七)抵免所得税额合计

1.第41-43行:

2.第44行“其他”:

(八)减免税附列资料

1.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项目,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从业人员平均计算,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2.第46行“资产总额”项目,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3.第47行“所属行业(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业)”项目,填报纳税人所属的行业,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本表第2+3+4+5行。

2.第6行=本表第7+8行。

3.第9行=本表第10+11+12+13行。

4.第14行=本表第15+25+29+30+31+32行。

5.第15行=本表第16至24行合计。

6.第25行=本表第26+27+28行。

7.第33行=本表第34+35+36+37+38行。

8.第40行=本表第41+42+43+44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三第15行第4列=主表第17行;

2.第6行=附表三第16行第4列=主表第18行;

3.第9行=附表三第39行第4列=主表第20行;

4.第14行=附表三第17行第4列=主表第19行;

5.第39行=附表三第18行第4列;

6.第33行=主表第28行;

7.第37行=附表十二第1行;

8.第40行=主表第29行。

 

附表二《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包括过渡期优惠在内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第2行至第14行,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填报免征的企业所得税额。

2、第15行“经济特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填报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型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经济特区2008年1月1日(含)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额。

3、第16行“打捞单位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捞单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2号)规定,填报广州打捞局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免征的企业所得税额。

4、第17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第一点的规定,填报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建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减征的企业所得税额。

5、第18行“CDM项目实施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二点第

(二)项的规定,填报实施的将温室奇特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期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第1行=第2至第17行之和

2、第1行=附表五第37行

3、第18行=附表五第32行“(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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