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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埋办法文档格式.docx

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一条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签定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国有林业单位应与管护人员、集体应与个人签定管护合同。

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签定合同使用统一格式(附后)。

国有林业单位、集体与个人签定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都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中央财政补偿基金。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脱离管护任务随意切块下达资金,也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十四条财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上报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情况,调减中央财政补偿基金。

国家林业局对重点公益林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财政部将在下年度一次性调减有关省区1%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

1.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和重点公益林管护违反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的;

2.征用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情况弄虚作假的;

3.连续两年逾期1个月以上不报送有关材料或报送的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第十六条调减的资金用于管理水平较高省区的奖励,被奖励省区相应增加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经费;

有关省区相应减少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经费。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凡违反重点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重点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采取适当处罚措施。

具体措施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条军事管理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按照本规定执行,并由军队制定实施细则,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同时废止。

附:

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附:

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编号:

甲方:

林业主管都门(林业厅、局)

乙方:

管护单位(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村集体、集体林场等)

为切实加强重点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一致,就重点公益林管护达成下列协议: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甲方将亩重点公益林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

四至界限为东至:

,南至,西至,北至。

管护区域包括村(林班、小班),分别是:

村(林班、小班)亩,  村(林班、小班)亩,……(具体情况详见附图)。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2.及时向乙方支付中央补偿基金,标准为元/亩·

年,全年总额元。

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4.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

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或扣减乙方中央补偿基金;

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中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三、乙方责任与权利

1.依法组织人员对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对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监督。

2.建立健全重点公益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盗砍滥伐、乱捕滥猎和侵占林地的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发现、扑救重点公益林管护区域内火灾,并及时报告;

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不受破坏,无滥捕滥猎现象。

3.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4.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有关部门对重点公益林管护和中央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甲方等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5.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权利。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负责人:

(签名)负责人:

(签名)

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财政部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偿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使用管理中央补偿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

中央补偿基金原则上待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后再予以安排。

第三条 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流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第四条 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5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5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公共管护支出用于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湿地、水库等区域区划的重点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

其中森林火灾须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和购置扑火器具等,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消长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采集、分析、处理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区划范围确定不同类型的重点公益林资源动态监测点,定期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提供资源变化数据。

  第五条 对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

  

(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国有林场组织的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作为专职管护人员,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划分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的不同补助标准。

补植和抚育补助由国有林场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

集体林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执行国有林场有关规定。

  

(二)自然保护区内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其中属于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将每亩4.5元的补偿性支出全部拨给林农,并监督指导林农承担管护责任。

  (三)村集体所有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村集体根据林农承包面积统筹安排,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指定专职护林员统一管护的,专职护林员获得的劳务费用不低于每亩3元,其他补植和抚育补助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

  (四)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全部拨给林农个人,并由林农个人承担重点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全部责任。

  (五)其他行业和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分别参照上述情况办理。

  第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为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重点公益林所必需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检查、验收等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要求,对上年度中央补偿基金拨付使用情况逐级进行全面检查并上报。

省级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上报当年中央补偿基金申请报告,并抄报国家林业局。

申请报告包括上年度中央补偿基金检查总结情况、当年补偿性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数额以及安排计划(见附1和附3)。

  第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公益林资源的管理规定,对上年度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用占用、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和林业病虫害发生及控制等情况逐级进行全面检查并上报。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将检查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见附2),并抄报财政部。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核定获得补偿性支出的人员数,补偿性支出实行定额管理,对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安排不得搞平均分配。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每三年编制公共管护支出规划,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规划按照年度支出计划格式编报。

公共管护支出由财政部总额控制,按照集中使用,突出重点的原则,每年商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省(区、市)重点公益林建设实际需要安排资金,公共管护支出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条 中央补偿基金按照预算级次拨付,对不符合上述第七、八、九条规定的,财政部暂不拨付或不予拨付中央补偿基金。

省级财政部门必须在对本省上年度中央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检查合格后再逐级拨付。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设置专账,确保中央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县级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可采取报账制等方式拨付补偿性支出,也可在金融部门建卡,将补偿性支出直接发放到个人手中,确保兑现。

财政部门应对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支出凭证严格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补偿性支出数额和批准的公共管护支出计划拨付和使用中央补偿基金,不得随意调整。

经国家批准征用和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的,由国家林业局将征用占用林地地点和面积报财政部,财政部从下年度起停拨中央补偿基金,调整用于其他已经区划界定的重点公益林。

  第十三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和集体林场等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

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农,管护合同与自然保护区签订;

村集体与林农个人签订管护合同;

其他行业和个人与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

管护人员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管护责任落实后再安排中央补偿基金。

  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林场等管护单位签订的合同使用本办法规定的统一格式(见附4)。

管护单位与个人签订的管护合同内容与格式,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管护合同执行一年期满时,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和集体林场等要将获得劳务费或补偿费的人员名单、金额,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张榜公布,由所在单位或集体考核,群众评议,对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兑现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续签合同。

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不予支付其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终止合同。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中央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和集体林场等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专账独立核算。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中央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部驻各省财政专员办和审计部门的审查,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凡截留挪用中央补偿基金的,省级财政部门应督促有关责任者以自有资金补拨,拒不补拨的,省级财政部门从下年度起暂不予安排中央补偿基金,直到补拨为止。

对违反重点公益林管理规定的,由国家林业局提出建议商财政部适度扣减中央补偿基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财农[2001]190号)同时废止。

  附:

  1.中央补偿基金支出情况总结表(附表略)

  2.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表(附表略)

  3.中央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计划申请总表及表3-1、表3-2、表3-3明细表(附表略)

  4.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附4:

  编号:

  甲方:

林业主管部门(林业厅、局)

  乙方:

管护单位(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集体林场等)

  为切实加强重点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林业局重点公益林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一致,就重点公益林管护达成下列条款: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甲方将_____亩重点公益林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

四至界线为:

东至________,南至______,西至_____,北至________.管护区域包括______村(林班、小班),分别是:

______村(林班、小班)_______亩,_____村(林班、小班)______亩,……(具体情况详见附图)。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线,明确管护要求。

  2.及时向乙方支付补偿性支出,标准为元/亩·

年,全年总额_______元。

  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4.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

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或扣减乙方补偿性支出;

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终止此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三、乙方责任与权利

  1.依法组织人员对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对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督查。

  2.建立健全重点公益林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盗砍滥伐、乱捕滥猎和侵占林地的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发现、扑救管护区内重点公益林火灾,并及时报告;

监测森林病虫害,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不受破坏,无滥捕滥猎现象。

  3.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4.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主管部门对重点公益林管护和补偿性支出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甲方等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5.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补偿性支出的权利。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_日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负责人:

  ____年___月___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我区林业快速发展,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补偿基金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补植、抚育、保护和管理。

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偿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重点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核查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及其脆弱的公益林林地。

列入中央财政补助的,由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

列入自治区财政补助的,由自治区林业局核查认定。

第二章补偿基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补偿基金的补助对象为重点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

包括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和村集体、集体林场和个人。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

0.25元用于自治区林业局组织开展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及维护林区道路的项目支出。

地方补偿基金补助标准为每亩4.5元,其中4.2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用于自治区林业局组织开展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及维护林区道路的项目支出。

第六条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补偿基金的管护经费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

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或村集体、集体林场的,补偿基金的管护开支范围是:

第七条各市县林业部门为营造、补植、抚育、保护和管理重点公益林所必需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检查、验收等经费由各市县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不得在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补偿基金申报程序

第八条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依据自治区林业局和财政厅核准下发的《宁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于每年2月底前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和林业局报送当年补偿基金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包括当年中央补偿基金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支出等计划(附表1);

上年度中央和地方补偿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总结;

管护责任落实、检查验收、批准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等情况;

主要管理措施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同时附上年度补偿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公益林管护情况表(附表2)。

第九条补偿基金的管护支出,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核定的管护面积和管护费用补助标准进行申报。

补偿基金用于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项目,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按项目分轻重缓急进行申报。

自治区财政厅和林业局按照集中使用、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总量进行总额控制,统筹安排,不搞平均分配。

第四章补偿基金拨付及核报方式

第十条补偿基金年度预算确定后,按财政预算级次下达拨付,对不符合上述第八、九条规定的,自治区财政暂不予拨付补偿基金。

市县财政部门必须在对本市县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检查验收合格后再逐级拨付。

第十一条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据签订的管护协议书、公益林界定书以及补偿支出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补偿基金申请报告。

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下达的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指标,拨付补偿基金的70%,其余30%待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

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由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报账制等方式进行拨付。

第十二条补偿基金支出实行报账制,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单位为报账主体。

拥有或经营重点公益林的个人,以及村集体、集体林场在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报账。

报账单位(个人)必须持补偿基金支出原始凭单及要求的附件在报账主体进行报账。

支付给村集体、集体林场和个人的管护经费,依据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管护验收报告,填制统一印制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领款清册”,每年分两次发放。

兑现给林农个人的资金,要按照《政府直补农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宁政办发[2006]62号)的有关规定,全额通过“一卡通”及时兑付。

同时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将付款凭证复印件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领款清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查。

第五章补偿基金的管理及监督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管护补助额和批准的森林火灾预防、维护林区道路项目支出计划拨付和使用补偿基金,不得随意调整。

经国家批准征用和占用重点公益林地的,由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局从下年度将补偿基金调整用于其他已经区划界定的重点公益林。

第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严格的目标管护责任制,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集体签定管护合同,国有林业单位应与管护人员、集体应与林农个人签定管护合同。

其他行业和个人与所在行政区域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定管护合同。

管护人员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

第十五条凡纳入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需要营造、补植、抚育的,要上报年度实施方案及作业设计,经自治区林业局核实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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