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合同法PPT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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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法PPT资料.ppt

要约生效时间:

英美法系:

发出主义大陆法系:

达到主义要约的消灭:

要约的约束力:

英美法:

没有,除非受约人提供对价。

统一商法典作了一些例外规定:

在下列条件下要约可以无须对价支持:

(1)要约人是商人;

(2)要约有效期或若无效期在3个月内不的撤消;

(3)要约以书面作成并签字。

大陆法:

要约在有效期内(未撤消,撤回)或合理期限内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对受约人则无拘束力除非受约人愿意接受要约。

公约:

要约在受约人接受之前可以撤销,除非在下列两种情况:

(1)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

(2)受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该要约行事.,第二节合同的成立,承诺的构成条件

(1)承诺必须要由受约人向受约人做出。

(2)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必须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希望或建议。

(4)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5)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悬赏广告构成要约,某公司在一份报纸上刊登了一则广告,意思是如果有人能够解决该公司的一个技术问题,将提供10万美元奖金。

该公司的这则广告是否构成要约?

答:

是的。

因为只要有人能够解决该公司在广告中列出的技术问题即构成承诺,这样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宣告成立,这时该公司就必须支付10万美元。

世界各国的法律均承认,悬赏广告可以构成要约。

报价单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了一份报价单。

报价单上载明了价格、数量和规格等。

乙公司随即向甲公司寄回了订单。

这时,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了合同关系了吗?

还没有。

因为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报价单的行为,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即邀请乙公司向自己发出要约;

而乙公司寄回订单的行为则构成要约而不是承诺。

只有当甲公司接受了乙公司的订单后,双方的合同关系才能成立。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撤销,甲公司于1999年9月9日以平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于9月15日抵达乙公司。

其间,由于商务情况的变化,甲公司于9月12日以加急电报撤销该要约,电报于9月13日抵达乙公司。

这时,甲公司的要约撤销有效吗?

有效。

因为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要约必须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发生效力,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这段时间内,由于要约还没有发生效力,要约人当然有权加以撤销。

在本案例中,要约生效时间应当在9月15日,而甲公司在9月13日就撤销了要约。

这显然是有效的。

要约在承诺前可撤销,P诉C案:

在一项拍卖交易中,C对拍卖人P的货物,给了最高出价(HighestBid)。

但在拍卖人落锤(Fallofthehammer)以前,C撤回他的出价。

P争辩说C已受该项交易的约束。

C须受该项交易的约束吗答:

C的出价是要约,可以在承诺前,即在拍卖人落锤以前撤销,C所作撤销是有效的。

不用相同方式承诺无效,Q诉C案:

Q用信向C发出要约,C用电报发出反要约。

Q立即用信承诺了该反要约,但是当承诺的信到达C时,C不愿成立合同。

Q认为合同已成立。

Q的主张对吗?

事实上反要约是用电报发出,这就默示着一个条件:

必须迅速承诺。

当用邮寄方式表示承诺的函件到达C时,反要约已经失效。

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装运行动构成明显的承诺行为,甲公司致电乙公司订购十套化工设备,要求立即发运,但是没有规定价格或计价方法。

乙公司在收到电报之后就立即装运。

这时合同关系成立吗?

成立。

确切地说,合同关系在乙公司装运化工设备时就宣告成立。

这是因为虽然乙公司没有复电甲公司,但是其装运行动则构成明显的承诺行为。

至于化工设备的价格是可以按照同类价格在合同成立时,用通常交易的价格来进行计算的。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大陆法系的约因:

订立合同所追求的最接近和直接的目的。

英美法系的对价:

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不得自食其言”,第二节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形式:

由繁到简、由重形式到重意思的发展过程。

法国、德国英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合同生效的要件

(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须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合同必须合法,第二节合同的成立,1、缔约能力:

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缔结合同并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资格。

大陆法系:

未成年人、精神病、酗酒者,第二节合同的成立,2、意思表示真实:

真实的意愿错误:

意思表示错误,合同无效或撤消诈欺:

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合同无效或撤消胁迫:

以使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合同无效或撤消3、合同内容合法,哪些合同是无效的,

(1)某人在计算商品价格时发生错误;

(2)某人认为一古玩价值为10万美元,实际上只值1000美元,估计失误;

(3)某公司同意为另外一家公司在三个月内完成一项工程,但是实际上延长四个月后才完工;

(4)某人在阅读邮购说明书时,错误地理解了产品的用途,因此购买了他并不需要的产品;

第一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错误;

第二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在判断上出现偏差;

第三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对自身履行合同的能力的错误估计;

第四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的理解失误。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上述四种情况均属于一方当事人的错误,即单方错误,不能使合同无效。

哪些合同是无效的,(5)某人错误地把借贷认为是捐赠;

(6)某人要购买5号电池却错选了6号电池,而营业员明明知道他错选电池,却并没有明确指出;

(7)某公司想要购买小麦,而合同对方则想要出售大麦;

(8)某公司打算将自己的一套文字处理设备转让给另外一家公司,但是在合同订立前不久,该文字材料设备已经被盗,双方均不知道。

第五种情况是合同性质上发生错误;

第六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是有误会的;

第七种情况是双方在确定合同标的时发生错误;

第八种情况是双方在合同标的物的存在与否问题上发生共同错误。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合同的解释:

方法:

探求表意人的真实意思;

合同的文词在合同成立前和合同成立时的口头协定的效力?

关于共同条件的解释(格式条款的解释):

免责条款的解释:

不公正免责条款,某人购买了一辆福特汽车公司的汽车,结果由于刹车失灵而受伤。

在他与福特汽车公司的合同中规定,该公司的责任仅仅限于替换有缺陷的零件。

于是他决定上诉。

他能够胜诉吗?

能。

因为美国判例法认为,包括不公正免责条款的合同是无效的。

在本案例中,福特汽车公司将其责任仅仅限于替换有缺陷的部件,而免去了因为汽车某个系统失灵给车主造成伤害或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此这是一种不公正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第三节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

是指债务人全面的、适当的完成合同义务,债权人合同债务得到全面实现,即合同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

大陆法系把诚实信用作为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英美法系:

在履行合同中,有一个重要的步骤“提供”,指对方的配合,第三节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

实际履行,当事人必须按照有效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合同义务,不能用其他标的加以代替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时:

质量、地点、期限、方式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保证履行:

提前履行,第三节合同的履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时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三节合同的履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

先履约的债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情形存在,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债务,当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恢复履行;

对方在合理期间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有权解除合同。

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

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第三节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指基于一定的规则事由而确定违约方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准则。

过错原则英美法系:

无过错原则,第三节合同的履行,违约的形式大陆法系:

给付不能和给付延迟英美法系:

违反条件和违反担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根本违反合同和非根本违反合同,根本违约可以宣布合同无效,我国某公司与美国一化肥厂签订了一份在4月份进口50吨化肥的合同,但是4月20日,美方来电声称需要延长交货时间6个月。

由于急需化肥,该公司要求按时交货,但经过多次交涉均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通知对方:

如果不按时交货,将撤消合同,同时保留索赔权。

该公司的做法可行吗?

在本案中,美方来电表示将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货,并且经过多次交涉后仍然无效,该公司是可以宣布合同无效的;

另外,由于美方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货,其结果使得我方有关农业部门因为化肥不能及时使用而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则构成根本违约,因此该公司有权向对方提出索赔。

第三节合同的履行,违约的救济方法1实际履行:

有权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大陆法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2损害赔偿大陆法系:

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英美法系:

作为违约可能产生的后果所合理预见到的公约完全赔偿原则,第三节合同的履行,3禁止令:

法院强制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某项消极的义务4解除合同解除权的发生解除法律后果5违约金: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第三节合同的履行,大陆法系的情势变更:

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规则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由效力则显失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

与大陆法系的情势变更相对应不可抗力:

第四节合同的消灭,大陆法系有关合同消灭的法律规定:

清偿、抵消、提存、免除、混同英美法系有关合同消灭的法律规定:

协议、履行、违约、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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