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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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口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规定;

拆迁人应按规定标准缴纳拆迁管理费。

  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向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支付委托拆迁费。

委托拆迁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拆迁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拆迁人委托拆迁单位拆除房屋和清运垃圾,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

  第四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过渡期限、搬迁期限等情况予以公告。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主管部门、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五条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有人的拆迁补偿,可以货币补偿,也可以房屋补偿。

  第六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安置的,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补偿总额的30%比例,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按被拆除房屋补偿总额60%的比例,存储拆迁补偿资金。

  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应在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前款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未经拆迁主管部门许可,银行不得向拆迁人支付。

被拆迁人全部回迁后,拆迁人可持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在开户行支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全部本息;

或者根据回迁安置房工程进度,分期支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实行货币补偿的,可在拆迁双方当事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由拆迁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直接由指定银行支付。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储单位,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或建设单位;

但实行房源或资金包干的,为受委托的拆迁单位。

  第七条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发。

就地回迁的,每平方米每年60元,不足年按月计发,不足月按满月计发;

易地搬迁的,原则上一次性安置,如确需周转过渡的,按就地回迁标准的两倍计发。

协议有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用房的,不发给临时安置费。

被拆迁人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第八条搬家补助费。

住宅为每户200元,非住宅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取。

就地或易地安置需周转过渡的,应计算两次搬家补助费。

就地安置的搬迁期限为30天,易地安置的搬迁期限为45天,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每提前一天由拆迁人奖励100元。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一次性补偿的规定付给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

拆迁人经批准分期支付补偿费的,未付清补偿款前,应按上述规定发给临时安置费。

  第九条周转过渡期限。

就地回迁安置房为多层住宅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小高层住宅不得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不得超过36个月。

易地安置房为多层住宅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小高层住宅不得超过18个月,高层住宅不得超过24个月。

不论就地或易地安置,凡超过上述周转过渡期限的,自超过之日起,临时安置费加一倍计发。

  第十条停产停业补助费。

因拆迁生产、营业用房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按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停产停业补助费(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6.83元)。

  拆除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同为一人并实行房屋安置的,计算补助费时间自签订协议之日(或协议约定之日)起,止于回迁安置时。

拆除出租的非住宅,对承租人付给3个月工资作为一次性补助费。

  职工人数的确定,个体工商户须以经劳动部门批准的用工人数、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人数、交纳劳动保险的人数及实际工作的人数为准,四项缺一不可,如四项人数有异,以最少的一项确定人数;

国有、集体单位以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在册固定工、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人数为准。

  第十一条利用住宅搞经营的,按住宅安置;

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可参照区位按实际经营使用的合法面积,付给每平方米200-160元,作为一次性补助费。

  第十二条超面积安置费。

超面积安置费由房屋使用人(含房屋所有人)或所在单位按房屋成本价交纳,出资人拥有投资部分的产权。

  房屋成本价与货币补偿费构成要素相同。

包括区位地价、配套费、房屋重置价等。

  第十三条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计算公式。

  1.私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费=(区位地价+配套费+房屋重置价)×

房屋建筑面积+附属设施作价。

  2.公有住宅(直管公房、代管房和单位自管公房)产权人货币补偿费=房屋重置价×

  3.公有住宅承租人货币补偿费=(区位地价+配套费)×

承租房屋建筑面积。

  拆除已购原公有住宅房屋,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按私房对待;

以房改标准价购买的,被拆迁人按房改政策规定过渡为成本价后,按私房对待;

未过渡为成本价的,按共有房屋对待。

  第十四条市芝罘、莱山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构成的价格标准。

  区位地价:

芝罘区一至五级每建筑平方米分别为950元、650元、500元、300元、150元。

莱山区一至五级每建筑平方米分别为500元、300元、180元、160元、150元。

  配套费:

每建筑平方米280元。

  房屋重置价:

钢混结构一等800元,二等750元;

砖混结构一等640元,二等590元,三等500元;

砖木结构一等650元,二等595元,三等545元,四等490元;

简易结构210元。

  第十五条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实行房屋安置的,按原房建筑面积拆一还一,超面积按商品房价投资。

  第十六条拆除非住宅房屋,其生产设备、附属设施等由被拆迁人自行搬迁、拆除,搬迁费由拆迁人承担;

遇有特殊情况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由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第十七条政府公益事业建设需拆除的房屋(不含私房)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及职工停产停业补偿按现行标准的70%执行(公益事业指由各级政府出资,统一组织实施的道路、桥梁、绿地、广场及铁路、港口码头、水、热、电力等基础工程建设等)。

  公益事业建设拆迁房屋,若被拆除房屋土地属行政划拨的,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作相应调整和重新划拨,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按重置价成新作价补偿。

对不要或少要安置用房的给予奖励,其奖励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成新的标准。

  公益事业建设拆迁房屋时,免交拆迁管理费和委托拆迁费。

  公益事业建设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可以实行分期支付,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八条拆除被拆迁人原有的暖气、煤气、单户电表(如新安置房已单独挂表的除外),应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补偿;

拆除电话、有线电视、计算机网络、空调、煤气(电)热水器由拆迁人按规定支付移装费。

拆迁评估补偿时,应考虑原楼层差价和房屋装修的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被拆除房屋及安置用房的评估,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办理,评估费由拆迁人承担。

  房屋的成新评定按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完损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住宅)实行房屋安置的,就地回迁按原建筑面积拆一还一,超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房屋成本价投资;

再超部分按市场价投资。

低于解困标准的(2000年市区解困标准定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按解困标准安置,投资部分可按房屋成本价不超过70%计算(困难户的确定由拆迁主管部门审定)。

  实行易地安置的,其安置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安置面积=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得的补偿货币÷

安置地房屋每建筑平方米成本价格

  住宅安置房楼层差价的结算,除顶层减5%以外,其它均不增减。

  第二十一条就地回迁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可按重置价标准结算结构、成新差价后,保持原产权性质不变。

  直管公房、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自管公房不结算结构、成新差价。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提供安置的住宅房屋是楼房的,应以建筑单元为单位提供。

  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应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以抽签方式确定。

抽签的时间由拆迁人确定。

拆迁人组织抽签时,应提前七日登报公告通知被拆迁人,并按照不同房型分别实施。

安置房为无电梯的楼房时,对行走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应当给予低楼层照顾。

  第二十三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或营业执照,并有合法的租赁契约或房屋所有权证的。

没有合法手续,借房居住或营业的,不是合法使用人。

第二十四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使用年限及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但核发证照时已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房屋拆迁项目委托协议书》、《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协议》、《拆迁房屋实物补偿协议》等规范文本由市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相关协议书,应报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临时安置费、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区位地价、配套费、房屋重置价、解困标准等,由市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

  福山区、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临时安置费、区位地价、配套费、房屋重置价、解困标准和货币补偿标准等制定具体办法,报市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烟台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三日发布施行的《烟台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有关标准的规定》(市政府令第35号)同时废止。

  上文就是《龙口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全部内容,其中对龙口市拆迁单位职责、房屋拆迁流程、房屋拆迁款补偿标准和安置费用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当地居民可以对这部分知识做个简单把握,这样遇到房屋拆迁的时候,也能大抵知道能拿到多少补偿款,如果金额有出处,要及时向拆迁单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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