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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
第五条【残工委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第三款】
第六条【残联职责】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保障法》第八条】
第七条【社会责任】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捐助和服务。
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有不低于8%比例用于残疾人事业。
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
《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3号)“九、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残疾人证】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残疾评定,核发、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
申办《残疾人证》不得收取残疾鉴定检查费和证件工本费。
《中国残联关于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
第九条【表彰和奖励】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基本生活
第十条【社会救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就高给予保障待遇。
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养;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集中供养。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2号)“(四)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第十一条【社会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供养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应当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救助金,或者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第十二条【基本住房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公共租赁房、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公共租赁房、廉租住房,在楼层分配上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给予照顾。
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危房改造,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2号)“(六)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养老保险】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承担个人缴费部分有困难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承担个人缴费部分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对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困难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以最低缴费标准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七条;
《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2号)“(四)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五)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康复”】
第十四条【其他特别扶助】鼓励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减免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省政府令第202号)第二十六条】
第十五条【其他特别扶助】残疾人搭乘各类交通工具,凭《残疾人证》优先购票、优先搭乘,并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待遇。
第十六条【家庭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的护理责任,由其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承担。
《残疾人保障法》第九条】
第三章康复
第十七条【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并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开展康复工作。
《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六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五)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康复服务机构】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省、设区的市、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康复需求,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或者依托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卫生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工作。
《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2号)“(九)着力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康复医疗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
将精神残疾人精神病普通门诊治疗纳入统筹地区门诊慢性病报销范围;
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
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的残疾人住院治疗的,适当降低其个人承担的费用标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五)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
《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2号)“(五)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康复”】
第二十条【残疾儿童康复】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康复救助制度,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补助;
对六周岁以下的残疾儿童实施抢救性治疗和康复,逐步实行免费。
《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2号)“(五)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康复”、“(九)着力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
第四章教育
第二十一条【教育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全面普及各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设立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
《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第四十四条;
《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2号)“(七)大力推进残疾人教育”】
第二十二条【就学扶助】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倡导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将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纳入普通教育机构实施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为其学习提供方便和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等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举办专门招收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学校。
参考《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普通教育】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跨户籍地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子女就学由现居住地政府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负责安排。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学生入学。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特殊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等残疾人教育机构和特殊教育班。
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二十五)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
第二十五条【学费减免和补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助资金,用于扶持家庭贫困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的子女就学。
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和家庭贫困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残疾学生,以及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和普通高中就读的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待遇。
接受中高等教育的家庭贫困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的子女,享受优先领取助学金的待遇,所在学校应当优先受理其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考入高等院校的家庭贫困的残疾学生,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救助或者学年救助。
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减免家庭贫困的残疾学生的学费、杂费、住宿费。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省政府令第202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师资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开展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学质量。
普通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特殊教育师资或者具有特殊教育知识和技能的教师,为残疾学生提供帮助。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劳动就业
第二十七条【就业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八条【集中就业】鼓励、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用工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2号)“(八)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二十九条【按比例就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第五条、第八条;
第三十条【创业就业扶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给予支持和帮助。
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服务性岗位,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当优先安排就业。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就业服务】鼓励社会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二条【劳动权益保障】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为残疾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职工生理、心理情况分配适当工种和岗位,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在福利待遇、晋职晋级、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文化生活
第三十三条【政府扶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城乡基层组织开展有益于残疾人身心健康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对残疾人文艺团体给予扶持。
《安徽省实施<
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文化体育活动扶助】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适合残疾人特点和需要的文化、体育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服务并适当减免收费。
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应当对残疾人开放,并提供方便和照顾。
城乡公共健身场所应当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器材。
办法》第二十四条;
《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2号)“(十一)广泛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传播媒介扶助】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为残疾人借阅盲文读物和有声读物提供方便。
省和设区的市广播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和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并根据残疾人的需求,对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体育文艺人才培养】各级文化、体育、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体育文化活动,举办残疾人文艺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优秀人才。
第三十七条【体育表彰奖励】对在残疾人奥运会、残疾人世界锦标赛、亚洲残疾人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等重大竞技体育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依据: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省政府令第202号)第二十三条】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
第三十八条【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无障碍环境建设,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残疾人联合会对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和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参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与维护】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残疾人居家环境的无障碍改造。
禁止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
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三条】
第四十条【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的或者紧急的政务信息时,应当逐步能够提供文字提示、手语、语音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网站,重大文化体育活动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的互联网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四条】
第四十一条【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服务】城市公共服务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建立语音提示、屏显字幕等系统,或者采取设立盲文简介和盲人手摸模型、无障碍专用窗口或专用通道等措施,为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创造条件。
设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
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合理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行政人员责任追究】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职责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一条;
参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六十九条】
第四十三条【残联责任追究】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申办《残疾人证》收取残疾鉴定检查费和证件工本费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省政府令第202号)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督促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入学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残疾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根据残疾人职工生理、心理情况分配适当工种和岗位,合理确定劳动定额的,或者在福利待遇等方面未给予残疾人职工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的。
《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违反残保金征缴规定责任追究】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安排或者未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十七条】
第四十六条【违反无障碍设施建设责任追究】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城市道路,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无障碍设施未及时进行修复造成后果的,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六条】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七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1994年8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