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20天计划法规知识体系及总结第一章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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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
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13.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
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14.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15.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8周岁以上;
(2)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1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17.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18.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9.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20.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和行为能力;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行为内容合法;
(四)行为形式合法。
21.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主要是为了维护限制民事性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计的。
22.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23.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4.本人知道他人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5.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6.转托他人代理应经被代理人的同意,否则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不经被代理人同意,应由代理人承担(例外:
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由被代理人承担)。
27.法定抵销的条件:
必须是对等债务;
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
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
28.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应收归国库所有。
29.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30.无因管理:
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物的行为。
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3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
32.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3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把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把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人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34.普通诉讼时效:
2年(主观起算时间: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35.短期诉讼时效:
1年(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6.权利的最长保护期:
20年(客观起算时间:
权利被侵害之日)。
37.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8.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改造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9.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0.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41.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压的,应当办理抵压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2.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43.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44.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面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加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人无权优先受偿。
45.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46.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7.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48.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外: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9.动产物权生效的特殊情形:
(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50.对于下列情形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51.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52.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53.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1)都将被责令改正,也就是要去申请施工许可证;
(2)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都要停工;
(3)对于符合开工条件的,《建筑法》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可以根据存在的条款推断就不需要停工,也不可以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以罚款。
54.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55.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56.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57.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58.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59.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60.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61.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来完成,分包方不能再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
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
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62.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注意区分分包单位的认可与分包单位的指定。
指定分包商在国内是违法的。
63.禁止违法分包: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6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既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
65.技术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各参建单位都必须执行的标准;
推荐性标准,应当与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66.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不按图纸施工构成违约;
擅自修改图纸构成违法。
67.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
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注意】私人投资的项目如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也需要招标。
68.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69.投标保证金的没收情形: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70.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7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72.投标保证金的额度: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7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施工招标:
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货物招标:
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74.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
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75.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76.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77.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招标人与中标后的联合体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同。
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78.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
承担连带责任。
79.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的情形: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
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80.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81.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是指以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界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的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等行为。
82.开标时间:
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
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83.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84.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5.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86.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87.澄清或修改时间: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票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88.编制投标文件时间: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89.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9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
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92.事故单位的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9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94.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95.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人员进人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
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也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96.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可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97.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98.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
99.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100.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
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101.质量问题应当发生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以内,是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两个前提条件。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了三种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分别是:
(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
(2)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102.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103.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04.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0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106.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7.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108.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109.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110.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11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1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13.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114.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115.劳动仲裁是“先仲后诉”;
商事仲裁是“或仲或诉”
11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1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119.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20.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121.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122.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12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12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2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