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进口展区参展条款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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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进口展区参展条款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2.1申请者资格及对展出产品的要求

2.1.1申请者必须为根据适用法律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合法注册3年以上(含3年)的公司,且须提供公司注册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2.1.2展出产品须属于《第105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目录(进口展区)》范围。

2.1.3展出产品须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生产,且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2.2如申请者委托中国大陆分支机构或第三者(正式代理或分销商)参展,须以书面形式向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是授权参展书原件;

二是申请者授权有关分支机构或第三者代理其展品的代理授权书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或其他能证明两者关系的文件。

2.3上述2.1与2.2条款涉及的证明材料均须于参展申请时一并提交,组展单位有唯一及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批准有关申请。

2.4申请者一旦提交参展申请表,即被视为接受所有参展条款,该申请具有法律约束力。

2.5参展申请者没有必须被批准的法律请求权,

4.4.2若参展商延迟付款超过5个工作日的,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有权终止本条款,并将相应的租用展位转售第三方。

参展商已交予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的所有参展费用(包括展位费及其它费用),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概不退还。

此情况下条款终止时即视同参展商退出参展,须按下述条款5的规定支付违约金。

4.5注意事项

4.5.1上述4.3、4.4款所涉及的应付款时间是指到账日。

4.5.2到账日以款项到达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银行帐户为准。

4.5.3参展商应负责支付银行汇款所产生的银行费用,不得在应付参展费中抵扣。

付款银行与帐号见展位确认通知书。

4.5.4参展商付款后应及时将银行汇款单传真给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指定联系人,保留所有银行汇款单正本或复印件并带至展览会指定地点换取参展发票(详见展位确认通知书)。

5、退出参展

5.1退出参展包括退出已由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确认的全部或部分展位的参展(下同)。

5.2由于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过失而造成展览会取消的,参展商有权要求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退还已交纳予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的所有参展费及其它服务费用。

5.3除上述5.2款约定外,在展览会首日开幕以前参展商退出参展须向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提出书面申请,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有权将已交纳的展位费(就所退展位而言)作为违约金。

5.4除上述5.2款约定外,以任何理由(如因签证、展品运输延迟、展品清关延误、展品侵权等)退出参展的,已交纳予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的所有展位费用及其它费用,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概不退还,且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有权终止本条款,并可将相应的展位转售第三方。

因退出参展给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造成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该损失,参展商应负全面赔偿之责任。

5.5展览会首日开幕后1小时内,如果展位内无展品陈列或无参展商指定人员,此情况下视同参展商退出参展,适用上述5.4条款的规定。

 

地点/日期公章/有效签名

6、展位使用

6.1未经组展单位书面同意,参展商不得转让展位,或与第三者共同使用全部或部分展位。

6.2未经组展单位书面同意,参展商不得在展位之外的任何区域展示展品或派发宣传资料、礼品等,不得擅自摄影、录音、录像、转播及广播,也不得在展览场地内以任何形式陈列、展示、宣传任何其他展览会的资料及为该展览会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活动。

如参展商违反本款约定,组展单位有权移走其展位内及展览场地内的展品或相关资料。

6.3参展商因签证理由不能派人参展,必须在征得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可委托第三者参展或使用租用展位,而该第三者必须持参展商委托书并与组展单位或组展单位指定的代理商签署有关文件以确认其接受本条款约定的所有条款。

6.4禁止做任何违反中国法律的宣传。

6.5禁止在展览场地零售或现金销售展品。

6.6无论是投诉他人侵权或被人指控侵权,参展商都必须遵守组展单位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6.7未获得组展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改动展位。

6.8违反本款上述规定的,组展单位有权酌情限制参展商或其有关人员入场、有权移走违规之展品,甚至封闭违规之展位,并有权永久取消违规企业的参展资格,损失一概由参展商承担;

违反中国法律的,组展单位将保留追究参展商法律责任的权利。

7、展出展品

7.1展出展品必须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不超出本条款约定之展品范围,且已于参展申请表中填报。

7.2如果展品涉嫌知识产权侵权,按本展览会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3组展单位有权移走展品范围之外的一切产品,除非它们为展品的必备辅助物件、宣传品或免费礼品。

7.4参展商的展品运输可交由组展单位推荐的展品承运商负责,也可自行组织运输。

组展单位对所推荐的承运商不负任何连带责任,仅提供相关谘询服务,展品货运仍需参展商自行与承运商联系。

7.5如果因法律规定或其他原因导致展品不能进口,或未能及时抵达展览场地等情况,均属于参展商本身需要承担的风险,参展商仍有支付全部参展费用的义务。

7.6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同意,参展商不得擅自将未清关的展品带出展览场地。

7.7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同意,售于国内公司或免费赠送国内公司的展出展品,撤展后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交纳关税等税收,未办妥进口手续之前,参展商不得将展出展品擅自移出展览场地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指定之监管地点。

7.8弃置的展出展品、保税进口的展位搭装材料及其它物品必须提前向组展单位推荐之展品承运商申报,撤展时参展商不得随意处置,必须送交展品承运商转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处置。

7.9除已办妥进口手续之展品、弃置之展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之免费礼品或宣传品外,其他展出展品在撤展后必须打好包,交给展品承运商统一搬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指定的监管地点,统一办理回运出境手续。

8、参展商的通行

在付清展位费后,组展单位才会授予参展商一定数量免费的参展商证件(详见参展申请表)。

除此外参展商要求的任何额外的证件按照《第105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进口展区参展商服务指南》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点/日期公章/有效签名

9、展位搭建

9.1参展商在筹展时间进馆布展前,必须向组展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出示所有展品的海关清单或ATA单证册等原件,并提交相关复印件后,方能进馆布展。

如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关档,组展单位有权阻止参展商进馆布展,损失一概由参展商承担。

9.2所有标准展位由组展单位指定的主场承建商搭建,光地展位由参展商自行委托经组展单位推荐的施工单位或参展商自带的并经组展单位认可的施工单位搭建。

9.3如参展商自行委托施工单位搭建展位,则参展商对展位设计、搭建和相关的安全、防火工作负全责,并有义务确保展位搭建工作符合《第105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进口展区参展商服务指南》列明的一切操作要求和技术要求以及政府部门的相关法规规定。

10、安全与防火

在筹展、展览、撤展期间,参展商有义务确保其一切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第105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进口展区参展商服务指南》的安全与防火条例,并须严格遵守。

11、服务

11.1展览会为参展商提供有关资讯录入与查询、展具出租、仓储运输等方面的多项服务,请详阅《第105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进口展区参展商服务指南》。

11.2组展单位将推荐展品承运商、施工单位、旅行社等为参展商提供服务,参展商可自行与这些服务单位签订相关服务条款。

如由于这些服务单位原因而影响到参展商参展,参展商可向组展单位投诉,组展单位尽力协助解决,但参展商与这些服务单位的任何经济纠纷及责任均与组展单位无关。

11.3组展单位直接向参展商提供的任何服务专案均视库存情况及展览会现场情况而定,并不保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提供。

参展商应参照《第105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进口展区参展商服务指南》的操作要求及时办理。

任何因参展商未按要求及时办理而造成的服务延迟或服务取消,责任由参展商自负。

11.4组展单位会按照参展商的合理要求,协助参展商因参加展览会而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签证或其他准许入境文件,但不能保证其入境签证或其他入境准许档获得批准。

参展商不得以此为理由退出参展。

12、资料保护

在遵守资料保护的法律的前提下,组展单位可以为实现其商业目的而处理和使用于参展商人身相关的资料,也可以为了充分履行所有与条款相关目的而将其资料转交于第三方。

13、损失与责任

13.1组展单位对于由组展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正式员工对其应负责任的疏忽引起的个人伤害(身体),以及由于组展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正式员工恶意或严重违反责任所造成的其他损害负责。

在这些情况下,组展单位仅赔偿直接损害而不赔偿间接损害。

13.2在展馆开放时间内,参展商应至少安排一名人员留守展位内。

组展单位对于由参展商带至展览会的展品或展览场地的设施或装备的损害或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3.3参展商对于由其自身、其工作人员或雇员、其代表人和其展位内的展品或其他物件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

13.4为确保参展商个人财物、展品及人身安全,组展单位建议参展商就其展位购买适当及足够的保险。

地点/日期公章/有效签名

13.5参展商及其雇员、工作人员、委托的施工单位及其雇员因恶意、疏忽或操作不当造成展馆设备和设施的损坏或人员的伤亡,参展商必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3.6参展商因展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展品或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之展品而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法部门处罚的,全部责任均由参展商负责。

组展单位有权移走违法或侵权之展出展品,参展商不得因此而向组展单位提出任何损失赔偿要求。

13.7参展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相关法规规定,擅自处置展出展品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参展商承担。

如由此而造成组展单位遭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处罚的,组展单位保留向参展商追索的权利。

注:

组展单位在此提醒参展商妥善保管好展出展品,任何遗失的进口展品有可能仍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关税。

14、免责条款

14.1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超越组展单位可控制范围的情况发生,导致展览时间改变,或展览布局或展位调整的,参展商无权要求行使撤销或者取消条款的权利,也不能向组展单位提出其他任何主张,包括要求赔偿金。

14.2组展单位将尽力在展览会筹展、展览、撤展期间做好一切安全防范工作。

除组展单位恶意或严重疏忽外,组展单位无须为其雇员、推荐展品承运商、推荐施工单位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也不为因参展商、参观者或第三者的疏忽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同时参展商向组展单位承诺:

不会因其自身及其属下雇员、工作人员、展览会参观者或第三者的疏忽行为而造成的展品或个人财物损失,而向组展单位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14.3参展商与其他人士在展览会举行期间所进行或因展览会而导致的接触或交易结果,组展单位概不负责。

15、补充条款

15.1本参展条款生效后,即视为组展单位与参展商之间签订的参展合同。

双方同意,该参展合同包括本参展条款、参展申请表、展位确认通知书、《第105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进口展区参展商服务指南》及有关增订或补充条款,上述内容视为该参展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组展单位和参展商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5.2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管辖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15.3本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任何签约一方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本条款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纠纷诉讼。

15.4本条款签订后,双方过往就展览会谈判中之声称、理解、承诺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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