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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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
XXXX项目基坑支护工程
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及特征:
第二章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此部分内容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修改)
(一)承包方式:
(以下两种方式二选一)
(1)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市场风险、包验收合格、包税金、包规费的总价包干方式承包。
(2)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市场风险、包验收合格、包税金、包规费的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承包。
(二)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书条款规定的内容、招标范围内全部图纸的内容、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所要求完成的一切工作,包括或不排除依据合同文件、法规、规范及标准、政府文件所要求的或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出的为完成一个完整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
项目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详见施工图)。
(以下供参考,具体以项目招标文件为准)
1、项目的基坑施工、验收、基坑降水方案设计及施工、基坑排水、基坑检测等工作。
2、以上所述的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只是概括性的,并不能视为完整无缺的。
承包方在此特别声明已研究过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并踏勘过施工现场,特别是合同图纸、施工地质条件、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周边条件等对本工程造价可能产生影响的实际情况,承包方已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实际承包范围及内容。
第三章合同工期:
1、合同总工期:
个日历天以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且完成所有设备离场
等工作。
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完成基坑工程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及通过政府部门的审批。
2、开工日期:
年月日,竣工日期:
年月日,如开工日期有变化的,以发包人书面通知的时间为准。
具体开工和竣工时间详见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的约定。
第四章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
合格。
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国家、地方颁布的现行最新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施工。
2、若工程的设计说明、施工说明、做法说明等与国家规范及地方政府有关现行规定之间有差异,承包人须按较高标准执行。
第五章验收标准:
1、本工程的施工与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规程执行,要求工程质量合格,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
2、工程质量各项指标按照国家规范必须达到合格,保证满足地下室土石方回填完成前的基坑支护安全。
第六章合同价款: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填写及修改)
1、合同暂定总价:
2、各单项工程(施工段)合同包干总价:
3、各单项工程(施工段)合同包干价组成:
详见附件1
4、以上包干总价包含内容:
5、附件二虽没有列明,但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有发生的项目,该费用已综合考虑在附件项目的单价中,结算不另计取。
第七章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4、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所协商签订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5、本合同的协议书;
6、本合同的专用条款;
7、本合同的附件;
8、本合同的通用条款;
9、现行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资料;
10、图纸或材料样板;
11、招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招标会议纪要)及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
12、投标书及其附件;
13、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这些记录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时间先后顺序,之后的优于之前的。
特别解释:
第(10)项合同文件内容如果与顺序在前的合同文件之约定相违背,则对发包人、承包人均不具有约束力。
第八章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定义相同。
第九章双方申明:
本合同及其附件是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拟定,甲乙双方对有疑义之条款已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说明,承包人已充分约定和理解全部条款的内容,并对其无异议。
第十章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下面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合同相关附件及合同计价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按内容分别加盖公章和骑缝章,与本协议书同时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一章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3.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税金,但不包括利润。
4.开工日期:
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计划开工日期或发包人发出的正式通知上注明的日期。
5.工期:
指甲乙双方在协议及合同中约定,按照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工地及周边环境等影响因素,本合同条款定义的不可抗力除外。
6.竣工日期:
指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以整个工程通过勘察、设计、监理和发包人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竣工备案、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的日期为准。
如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退场,则实际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实际退场完毕之日为准。
7.甲供材料设备:
由发包人直接采购并供应给承包人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履行相应的管理配合职责。
8.甲限品牌材料:
是指发包人限定了材料品牌,由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的材料品牌中选择并采购的材料。
9.书面形式:
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0.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己方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或工期延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顺延工期的要求。
12.工程指令/设计变更:
是发包人安排承包人完成指定工作所下达的书面文件,工程指令/设计变更内容完成后,需办理工程签证。
工程指令/设计变更单是工程签证结算的依据。
13.签证:
是指监理和发包人对承包人申报的设计变更和工程指令工作完成情况或工程量进行确认的书面资料,是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按来源分为设计变更类签证、工程指令类签证。
14.工程联系单:
是指发包人、监理指出承包人在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缺陷的文件,不作为结算依据。
15.图纸:
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满足承包人施工所需要的所有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包括发包人设计部门的变更)。
16.小时或天:
本合同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第二章发包人代表及管理人员
1.本工程发包人代表(即工程管理负责人,详见专用条款第一条)受发包人委派,代表发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但无权增加发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或义务,也无权减轻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义务,下列事项须经发包人加盖公司公章确认方为有效:
工程量增减、工程结算、涉及经济条款或工程造价的谈判等。
2.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3.发包人代表可书面授权发包人管理人员协助自己的工作或具体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工作协调,被授权的发包人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指令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承包人应坚决执行,若有疑问可向发包人代表提出书面异议并得到回复和确认。
第三章监理公司及总监
1.发包人委托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公司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驻工地总代表详见专用条款第一条),监理公司按国家监理法规对本工程进行工程监理,监理范围包括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及合同、信息管理等,但付款、投资审批、签证变更、停工令等还需发包人书面确认方可生效。
除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及责任。
2.总监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指令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与总监理发出的指示指令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应坚决执行,若有疑问可向总监提出书面异议,同时抄送发包人,得到总监或发包人的回复和确认。
第四章承包人代表及管理人员
1.本工程承包人代表(即项目经理,详见专用条款第一条)受承包人委派,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2.承包人提出的要求、请求和发出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项目章或公司公章后交发包人,方视为有效文件。
3.承包人应保证其委派的承包人代表与投标书的承诺一致,并保证承包人代表及时到位,保证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班子的稳定。
4.承包人代表及承包人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不得单方面更换。
如确需更换承包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承包人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代表方可易人。
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代表难以完成承包人义务时,可以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必须立即执行。
5.若任命的承包人代表与投标书的承诺不一致。
或承包人代表在开工时仍未到位,或未经发包人同意单方面更换承包人代表,承包人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技术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等重要管理人员,承包人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人/次。
承包人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换回原承包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等管理人员,或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其他人选。
合同期内发生同一岗位更换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发包人工作及责任
1.发包人应至少提前3日向承包人发出书面的进场通知。
2.发包人负责协调总包的配合与管理工作,包括基准点移交、施工用水、用电等,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3.必要时组织由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承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
4.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图纸设计问题的处理,负责办理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的签证。
办理违约金、索赔、工程款项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5.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对工期进行合理调整。
第六章承包人工作及责任
(一)施工组织及人员管理
1.按本合同进行施工组织,如需变更①人员安排、②机械设备、③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15天书面上报发包人并经同意方可执行。
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向发包人监理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并需保证现场施工劳动力、机械设备能满足本工程进度要求。
2.承包人以下人员,经发包人提出后,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并于3天内补齐,否则每人次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1)发包人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
(2)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发包人正常工作者;
(3)违反发包人或总包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5)与投标文件约定名册不符且未经发包人和监理认可者;
3.不属于承包人之人员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以任何名义进入承包人施工现场。
承包人需要安排有关人员参观本工程,必须经过发包人认可,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支付发包人人民币1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二)现场管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发包人、监理公司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承建内容并提供配合工作;如承包人拒绝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承建内容和配合工作,发包人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当期工程款中扣回,承包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影响工期的,由承包人按合同工期逾期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
2.在施工中严格遵守发包人的“样板引路”制度,样板经监理和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大面积开展施工。
3.承包人须做好施工日志、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包括摄影资料),按发包人或监理单位要求,开放上述资料供查阅。
上述资料应当完整保存至发包人支付完毕全部的合同价款之日止。
如认为有必要的,承包人应当提供原件予发包人或监理单位。
承包人没有制作施工日志、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的,发包人有权顺延付款期限。
4.在本工程施工前,承包人须全面检查和核验在工地上已由其它施工单位完成且会影响本工程的标高、定位、尺寸、质量等等,方可施工。
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认真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
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工程中出现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并提供与此有关的各种必需的仪器、用具和人员。
发包人、监理单位对放样、基准线和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承包人检查和核验的结果应当记载于施工日志或施工记录或隐蔽工程记录中。
5.承包人代表、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每周工程例会以及发包人、监理要求参加的会议,并在形成的会议纪要上签章。
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12小时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
未在会议纪要上签章的,视为没有参加会议。
承包人违反本款约定的,按照第四章第5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工地实行周报制度,周报应当以承包人的日志、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为基础制作,在每周例会前一天须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等)。
承包人没有保送周报或者周报形式及内容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顺延付款期限。
(三)图纸审查
1.承包人开工前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参与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在拿到施工图7天内应指出图纸上有悖于国家强制性规范、施工质量与安全之处,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
2.如承包人能够发现图纸错、漏、碰、缺之处并避免发包人损失,发包人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
3.如承包人未按时提出异议,视为相应的图纸无明显的错、漏、碰、缺。
若施工过程中事实仍存在错、漏、碰、缺而需要进行修改或调整,则由此修改或调整导致的承包人返工费用视为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就此类费用向发包人索赔,也不得申请延长工期。
(四)与总包配合
1.遵从总包方关于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如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等设施使用的规范和要求。
需要总包方另外增加运输设备、脚手架的,经监理批准后,由承包人自行委托并承担相关费用。
2.遵从总包方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及安全管理的规定,服从总包方对现场安全文明生产落实情况的协调、监督和检查。
3.服从总包方在施工现场有关施工、办公、仓储、垃圾堆放等场地的分配与指定,按指定地点、指定用途使用场地。
4.负责承包范围内完整的工程资料整理,包括编制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竣工图,配合总包方进行的整个工程竣工资料的汇总整理。
(五)其他规定
1.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关于劳务用工的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与女工保护条例、职业健康与安全培训相关规定。
及时足额支付劳务用工的劳动报酬。
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须优先用于支付所属工人的劳动报酬。
承包人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并直接支付给承包人工人。
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劳资纠纷造成工程停工五天以上的(含五天),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按规定及时向政府缴纳由承包人支付的部分相关费用;协调与政府方面的关系,确保与施工有关之手续获得批准并且齐全。
否则因此造成停工五天以上的(含五天),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翻印、外传所有有关工程的资料(包括文件、图纸、样板等),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发包人提供的样板转给第三人。
第七章质量管理及检查检测
(一)工程质量
1.本工程的具体质量要求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的约定。
2.承包人承包范围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应严格按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规范规程、验收标准、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检测和验收。
(二)检查和返工
1.承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如在发包人限定时间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发包人亦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上述工作内容,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在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扣除。
(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36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和发包人验收。
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和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监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通知承包人延期验收,但延期不得超过24小时。
超出延期时间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
3.承包人未通知监理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有权要求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发包人代表和监理要求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开孔或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
若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若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四)特殊要求工程部位的检查
1.有防水要求的工程部位,施工完毕后应作闭水试验检查;有防渗要求的工程部位,施工完毕后应做淋水试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八章工期、暂停施工及延误
(一)工期及要求
1.具体的控制工期及相关工期管理要求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监理和发包人提交详细的总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应符合专用条款及招标文件要求,审批后作为施工总进度控制的依据。
2.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监理公司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监理公司的检查、监督。
3.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已经影响到总包工程或其它专业工程的进度,使其无法按要求的节点工期或合同工期内完成的,承包人必须执行发包人、监理公司的赶工指令,执行赶工指令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向监理、发包人代表提交的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等,并取得监理、发包人代表的认可,但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三)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发包人书面通知的进场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代表书面同意的,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代表未作回复、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发包人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代表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总工期相应顺延。
(四)暂停施工
1.发包人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令,并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代表要求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承包人接到指令后擅自施工的,所发生的费用概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承包人实施发包人代表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代表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3.因发包人原因,发包人书面要求承包人停工的,或因发包人责任和原因造成承包人停工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承担其他责任。
4.因承包人原因(主要指承包人失误或违约、承包人施工部署调整、承包人被责令安全整改、不可抗力约定范围外的因素影响等)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五)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承包人提交并经发包人、监理公司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和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2)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导致承包人停工或无法开工;
(3)发包人同意调整工期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4)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期相应顺延或顺延延误的工期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工期不予顺延。
2.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期实现合同工期要求,每逾期一日必须按合同暂定总价的千分之三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发包人由此引发的所有相关损失,发包人从承包人当期工程款项中扣除。
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所有责任。
逾期超过三十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因此解除的,对承包人已完成经发包人和监理审核的合格工程部分,发包人愿意接收的,双方同意按该部分工程款项的70%进行折价结算。
第九章安全文明施工
(一)安全施工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强化安全教育,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相关费用。
2.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前应向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公司和相关管理单位认可后实施,但不因监理和发包人代表的认可而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的任何责任和义务,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按规定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的报批手续,并提前14日书面通知监理,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公司认可后实施,但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的任何责任和义务;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二)文明施工
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文明施工规范和条例,遵守发包人和总包方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事先预防可能对周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各种影响,因承包人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各种矛盾和纠纷由承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及责任,导致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
2.承包人施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