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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

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

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8)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有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10)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2)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3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4.1.2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生产车间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e)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4.1.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a)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b)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呢进行动火分析;

c)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d)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检测;

e)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用品标定合格。

(2)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4.1.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二联,申请部门和主管部门各一联。

(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A.《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部门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相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B.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实施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实施人。

C.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实施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D.《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A.一级动火作业和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得高于24小时。

B.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部门领导申请,安全生产部开《动火作业证》,最后报安全生产部负责人审查批准。

4.2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

4.2.1管理内容与要求

4.2.1.1临时供用电管理

(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要求。

如果临时用电在易燃、易爆区域,同时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3)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4)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5)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

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a)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c)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d)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

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e)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

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标志。

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f)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g)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h)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7)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8)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

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4.2.1.2申请、审批、接电及拆除

(1)《临时用电作业证》由用电单位负责人填写,经部门、车间审核后,报安全生产部审批,电工负责配接。

(2)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电气负责人,由电工安排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3)安装临时用电时,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和拆除,严禁非电气人员进行电气工作。

电工作业前,电气负责人和用电单位必须对其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

(4)用电部门应对安全用电负责。

4.2.1.3作业许可证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申请部门和主管部门各一联。

(2)用电单位须每季度将使用完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送交办公室备案。

(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代签,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4)对临时用电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5)若涉及到动火作业及其他危险作业,还应办理相应的危险作业许可证。

4.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4.3.1工作程序

4.3.1.1高处作业分级:

(1)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

2m≤h≤5m;

5m<h≤15m;

l5m<h≤30m;

h>30m。

(2)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11种:

a)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b)GB/T4200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c)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d)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e)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f)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g)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

h)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它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i)GB3869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j)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k)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3)不存在

(2)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

(2)列出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

4.3.1.2作业要求

(1)作业人员应配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带。

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Ⅳ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2)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3)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GB26557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6)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

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7)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8)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9)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0)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11)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4.3.2高处安全作业的管理

(1)《高处安全作业证》由作业部门申请,负责人填写,经部门、车间审核后,报办公室审批。

(2)《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二联,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办公室留存。

4.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1)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要求如下:

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c)受限空间内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2)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

a)氧含量为18~21%,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b)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

c)可燃气体浓度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a)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b)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a)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

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b)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c)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d)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6.5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

e)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

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f)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

人员,对现场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g)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h)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5)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c)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d)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e)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f)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g)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6)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

或等于12V;

b)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7)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a)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b)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

保持联络。

(8)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

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b)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c)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d)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

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

等物品;

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

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e)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f)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

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g)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9)审批人员的职责

①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②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③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0)《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①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

②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③作业证应由公司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批。

④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⑤作业证一式三联,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4.5吊装作业安全管理

4.5.1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m不同分为:

a)一级吊装作业:

m>100t;

b)二级吊装作业:

40t≤m≤100t;

c)三级吊装作业:

m<40t。

4.5.2作业要求

(1)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2)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规定。

(3)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

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

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

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4)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5)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7)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8)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9)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10)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

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b)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c)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

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

不应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f)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g)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4)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11)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d)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f)4.5.2(10)中与司索工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

(12)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13)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a)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

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b)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c)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4.7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

4.7.1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2)设备所在单位应提出设备交出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中相关栏目。

(3)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4)设备所在部门、检修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5)办公室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批。

(6)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将办理好的《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自留一份后,交办公室、设备所在单位各一份。

4.7.2检修的安全要求

4.7.2.1检修前的准备

(1)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2)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3)检修项目负责人应按检修方案要求,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4)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5)设备检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6)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

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4.7.2.2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1)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2)安全教育内容:

①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②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③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

④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

4.7.2.3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1)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2)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3)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4)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5)对检修用的盲板应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6)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7)对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

(8)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

(9)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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