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大学委员会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实施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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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坚持把反腐倡廉工作同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相结合,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要指导和督促校内行政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反腐倡廉工作职责;
要积极探索对学术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
(四)校党委书记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校长对全校行政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责。
校党委书记、校长对学校反腐倡廉建设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要对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全面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职责,每年至少一次听取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开展监督;
每年要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述职述廉。
(五)纪委要积极协助学校党委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实行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合署办公,充分发挥监督部门的工作效能。
(六)各职能部门、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健全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努力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责任到岗、层层落实的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体系;
各职能部门正副职对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负总责,正职是第一责任人;
各学院、研究院、直属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要对本单位反腐倡廉建设负总责,院长和直属单位行政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负全责。
(七)各职能部门、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要建立健全岗位督查、考评、奖惩、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将反腐倡廉建设情况列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内容和奖惩的依据。
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根据《厦门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监管,完善制度建设
(八)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建设长效机制。
制定《中共厦门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做好学校反腐倡廉建设五年规划,建立健全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九)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建设基本保障制度。
修订《厦门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完善责任内容、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十)健全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求,完善并严格执行《中共厦门大学委员会常委会议事规则》、《中共厦门大学委员会全委会议事规则》、《中共厦门大学委员会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厦门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要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
对于事关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各单位要完善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十一)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大学委员会巡视工作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的监督;
加强对学校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行为,促进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监督检查各单位贯彻落实厦门大学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大会精神,落实校党委关于领导干部要始终做“六个方面表率”所提出的措施和要求;
认真落实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未经校党委常委批准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和不得违规在校内所属单位领取奖金、津贴等规定。
各单位每年要结合民主生活会,开展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对照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承诺书》,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进行自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将结果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开。
坚持对财务“一支笔”经济责任审计,坚持开展干部离任和任期届满的廉政检查工作。
(十二)加强干部人事的管理与监督。
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要定期调整;
任用中层正职时,除经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外,须经全委会投票表决;
落实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
对人财物等权力集中的重点岗位和单位负责人每年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对重要职能部门要建立轮岗制度;
审计处要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建立和完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落实党委常委会讨论任用干部前书面征求学校纪委意见制度;
完善新任处级领导干部任前谈话、签订《廉政承诺书》制度。
(十三)加强内部财务的管理与监督。
财务处要完善经济责任制等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学校财务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制定学校经费预算编制与执行办法;
全面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实施财务公开,每年开展年终财务检查,每年向教代会报告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并通报下年度财务预算安排;
各单位要完善财务收支管理规定,严格审核报销程序;
财务“一支笔”要严格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每季度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每学期向教职工大会汇报、每年向教代会汇报有关情况;
财务“一支笔”个人所使用的公用经费开支,“一支笔”是党委、党总支书记担任的,须经院长审批,“一支笔”是院长担任的,须经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批;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禁止私设“小金库”,一经核实单位或部门设立“小金库”,要严肃处理直接负责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审计处要加强财务审计;
财务处要落实会计委派制度。
(十四)加强基建(修缮)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勤俭办教育的精神,控制建设成本;
坚持基建(修缮)项目集体决策制度和按规定报批制度,新上项目或项目内容的变更必须经集体决策。
基建处、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应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规划、标前管理、招标管理、质量监督、增量监管、安全保障、竣工验收等方面规章制度;
任何人不得违规干预招投标活动;
实施基建(修缮)工程的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项目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
审计处要坚持基建(修缮)项目全过程审计,坚持“二审制”,完善相应制度;
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要加强监督项目招标、合同签订、过程变更、质量控制、财务收支等各项管理活动中执行国家有关的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五)加强物资(设备)采购的管理与监督。
基建处、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对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各关键环节应遵循的原则、选择标准、运行程序等应作出明确规定,加强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的管理与监督,防止暗箱操作;
严禁在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防治商业贿赂;
教务处、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办要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等物资使用、报废等环节的规范管理;
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图书馆、后勤集团要完善采购活动的监管制度,提高使用效益;
审计处要做好物资采购审计工作。
(十六)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经费、科研经费、知识产权的管理与监督。
规划办、财务处、审计处要在对重点建设项目加强管理和审计的基础上,完善监管制度,杜绝重点建设经费、科研经费和人才引培经费使用中的假公济私等行为;
各学院、研究院的各类科研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科技处、社科处要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制度,并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明确开支范围和比例,完善报销程序,严把审核报销关;
审计处要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审计,对重大科研课题或大额度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全面审计;
学校知识产权办公室、各学院、研究院要对职务发明科技成果进行跟踪监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强化对外合同的审核、管理;
科技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各有关学院、研究院要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制度和程序,防止知识产权流失。
(十七)加强学校企业和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
落实高校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投资办企业规定;
各职能部门、各学院、研究院等非法人单位严禁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
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要完善、落实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管理和物资(设备)报废(报损)处理有关制度,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后勤集团要探索进一步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制度、政策,进一步规范后勤服务;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要完善企业经营责任制和企业领导任期业绩考核责任制,促进校办产业规范化管理;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未经董事会议批准,不得对外担保。
(十八)继续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招生办要完善招生政策、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六公开”制度;
纪委、监察处要加强对学校招生录取实行全程监管;
招生办、考试中心要建立健全自主招生、接收保送生、艺术类、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的招生、考试制度,完善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复试等管理制度,防范考试涉密信息泄漏和录取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
教务处要进一步完善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办法,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各学院研究院要进一步完善对研究生复试参与教师、复试题目的监管。
(十九)加强各种评审、评估、评选、评奖等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坚持学术诚信,充分依靠和发挥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整治各种学术不正之风,确保各类评比“公平、公开、公正”,防止弄虚作假。
研究生院、科技处、社科处、学生工作处等职能部门和各学部、学风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学术规范、学风建设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强学术诚信机制建设,制止学术造假行为。
(二十)完善机关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制度。
学校办公室要强化督办制度,推行问责制,推动学校重大改革决定和措施的落实,着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各职能部门要对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检查清理,及时做好规章制度的废、改、立工作,特别要针对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漏洞和产生问题的环节,及时规范程序,完善相关制度;
学校机关部门要继续实施首问责任制、办事一次性告知制、限时答复制、服务承诺制,院部机关要参照执行;
学校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完善机关作风建设有关制度,完善效能告诫制度和考评办法。
(二十一)健全民主监督机制。
纪委、监察处要建立健全厦门大学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督体系,形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监督、检查机制和考评体系;
组织部要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党员批评、建议、检举等权利,拓宽党员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学校办公室要深化校务公开工作,编制校、院两级事务公开内容的详细目录,分类公布;
工会要敦促各单位完善二级教代会,积极支持教代会对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健全各种形式的民主监督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纪委、学校办公室等要全面执行《厦门大学信访工作的暂行规定》,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强化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二十二)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
坚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全校宣传教育总体部署,贯穿于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融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廉洁从政、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防线;
学校办公室要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每年定期安排反腐倡廉理论学习;
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每年应安排1~2次以反腐倡廉建设为主要内容的集中学习;
党校要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在培训中开设廉政教育课程;
纪委要坚持经常性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示范教育与警示教育相结合、自律教育与他律教育相结合,每年结合工作部署,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和党纪法规教育;
各职能部门、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校党委《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切实改进领导干部作风,着力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形象,始终做“六个方面表率”,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校风。
(二十三)加强师德师风教育。
各学部、各学院、研究院要以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为核心,弘扬优良教风,形成既科学严谨又宽松自由的学术氛围;
进一步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坚持把党纪法规教育、廉洁自律教育、学术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贯穿于师德建设的各个环节,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和学术操守,严格防范和妥善处理学术上的失范行为;
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广大教师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坚韧不拔、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
加强对科研经费规范使用的合理引导;
树立和表彰优秀教师、优秀导师的先进典型,弘扬淡泊名利、廉洁从教、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优良教风,树立良好的师德风范。
(二十四)高度重视大学生廉洁教育工作。
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建立健全大学生廉洁教育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积极推进廉洁教育进校园、进课堂、进学生头脑;
强化党团组织的引领功能,利用党校培训、党支部工作立项活动、团学活动、社会实践等载体,结合创建和谐校园,开展校园廉政文化活动;
各学院、研究院要充分发挥专业教师队伍的主导作用、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引导作用和学生骨干队伍的示范作用,抓住入学、毕业两个关键点集中开展廉洁教育,开展合格公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教育。
(二十五)创新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方式方法。
要建立健全纪检、组织、人事、宣传、学生工作、党校、监察等部门和全校各单位共同参与的反腐倡廉大宣传教育工作格局,整合宣传资源,形成反腐倡廉宣传工作的整体合力,把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引向深入。
纪委、宣传部、监察处要充分利用校内媒体加强宣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有关精神,结合专题教育,播放反腐倡廉教育片和有关知识图文,加强反腐倡廉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本部门、本单位网页上增设反腐倡廉建设栏目,结合学校“四种精神”和校园人文资源,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激励引导作用,用身边典型教育身边人,在校园进一步营造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良好氛围,增强全校干部、师生员工的自律意识,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明确反腐倡廉,人人有责。
要充分发挥我校人文社科优势,加快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研究队伍的建设,加大反腐倡廉建设理论研究的指导和投入。
四、惩防并举,加大查处力度
(二十六)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纪委、监察处要严肃查处领导干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行为;
严肃查处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亲友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谋取私利、侵犯师生利益的行为;
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和失职渎职的行为;
严肃查处乱收费、私设“小金库”、截留私分公款的行为;
严肃查处重要部位、关键环节责任人违纪违法行为;
纪委要建立与地方法院、检察院的合作机制,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和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二十七)坚持依纪依法办案。
纪委要严格区分一般错误和违纪违法的界限,严格区分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出现的失误和违纪违法的界限;
要建立案件线索排查制度,凡涉及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或线索,要及时报告学校党委,在初步核实的基础上,组织强有力的工作团队负责对案件线索进行分析和处理,需要进一步查证的,要形成工作方案,选好办案人员专门查办;
要正确把握政策和策略,综合运用纪律、行政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
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十八)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效应。
坚持和完善“一案两报告”(即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制度;
深入剖析案件,注重从管理和制度层面查找问题,提出建议,推进改革和制度创新;
坚持和完善案件通报制度,利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自身工作实际,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抓好本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贯彻到位;
纪委、学校办公室、组织部、监察处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贯彻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追究其党政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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