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承销团协议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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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承销债券。
第三条承销期
每次债券承销期由甲方在债券发行公告和/或发行说明书中确定。
第四条承销款项的支付
乙方应按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将债券承销款项及时足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异地承销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划款,同城承销商以支票方式支付。
第五条发行手续费的支付
甲方按乙方承销债券总额的一定比率(由甲方在发债说明书中确定)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该笔费用由甲方在收到乙方承销款后十个营业日内划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六条登记托管
债券采用无纸化发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券的登记托管。
第七条附属协议
甲乙双方均认可,通过债券招标系统在招标期间按规定格式传送和给出的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均为本协议项下附属协议。
第八条信息披露
一、甲方应于每次债券发行前向承销人提供招投标办法和发债说明书,并于招投标结束后发布发行公告;
二、甲方应在发债说明书中公告每次债券发行的发债条件和发债方式;
三、甲方应在发债说明书中公布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四、甲方应按年披露其财务状况及其他有关债券兑付的重要信息。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如下:
一、甲方有权按债券发行条件和乙方承销额向乙方收取债券承销款项;
二、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甲方可在债券招投标发行额度内确定乙方的基本承销额度,全体承销商的基本承销额度总额不超过发行总额的10%,并在承销团成员之间等额分配;
三、债券发行的招投标条件、程序和方式等由甲方确定;
四、按照国家政策,自主运用发债资金。
甲方的义务如下:
一、甲方应依约履行归还本息的义务,不得提前或推迟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二、甲方应按债券发行条件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
三、甲方保证其采用的发债方式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对全体承销商给予同等待遇;
四、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如下:
一、有权参与每次债券发行承销投标;
二、向甲方收取其持有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兑付本金时向甲方收取兑付手续费;
三、有权向认购人分销债券;
四、按甲方的发债条件取得发行手续费;
五、可获得承销期内(发行起始日至缴款日之间)分销认购款的暂存利息;
六、有权参加甲方举行的发行预备会议,有权获得甲方招投标发债的所有应依法公告的信息。
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在同业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甲方参与同业债券交易时,乙方可与甲方进行对手交易。
八、有权无条件退出承销团,但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的义务如下:
应以法人名义参与债券承销投标;
应按时足额将债券承销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应按债券承销额度履行承购包销义务,依约进行分销;
应严格按承销额度分销债券,不得超冒分销;
如甲方在招投标发债中确定了每个承销商的基本承销额度,乙方应承担该基本承销额度的承销义务。
乙方有义务按甲方确定的招标方式和发行条件参与债券发行投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
乙方应将发行经办部门、人员授权或变更等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和中央结算公司。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能依约支付承销款项,则应按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未付款部分和违约金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
的其他债券的本息中扣除;
缴款逾期十天以上的,甲方可取消乙方未付款项部分的承销额度,乙方自动丧失承销商资格,但对已承销的债券仍应按本协议承担义务;
乙方如借承销债券之机超冒分销债券,超冒分销部分甲方不予确认,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保留单方面终止其承销商资格的的权利;
甲方如未依约履行债券还本付息义务,则应按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如未按发债条件承担分配的基本承销额度,或连续三次不参与投标或未按规定进行有效投标的,则视为自动放弃承销商资格。
第十二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如本协议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一致时,甲乙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本协议项下附件包括:
1.发债说明书;
2.债券发行办法;
3.甲方出具的招标书
二、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其他补充协议。
本协议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中央结算公司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乙方的义务如下:
应按债券承销额度履行承购包销义务,依约进行分销;
应严格按承销额度分销债券,不得超冒分销;
如甲方在招投标发债中确定了每个承销商的基本承销额度,乙方应承担该
基本承销额度的承销义务。
乙方如未能依约支付承销款项,则应按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未付款部分和违约金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其他债券的本息中扣除;
甲方如未依约履行债券还本付息义务,则应按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协议的变更
1.发债说明书;
2.债券发行办法;
3.甲方出具的招标书
四、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适用于甲方2000年发行的债券。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
篇三:
银行金融债券承销团协议模板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
与
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明的机构
(作为承销团成员)
关于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金融债券
之
承销团协议
二零【】年【】月
目录
第一条释义........................................................1
第二条本期债券的登记托管和发行....................................3
第三条承销责任....................................................3
第四条发行人陈述和保证............................................4
第五条发行人的义务................................................5
第六条承销商陈述和保证............................................6
第七条承销商的其它义务............................................7
第八条税款........................................................8
第九条不可抗力及免责..............................................8
第十条保密........................................................9
第十一条终止.....................................................10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1
第十三条通知及送达...............................................12
第十四条转让.....................................................12
第十五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12
第十六条其它规定.................................................13
附件一: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金融债券承销团成员..............17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在签订: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或“发行人”)
乙方:
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明的机构(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
上述各方在本协议中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鉴于:
1.xx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拟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最高待偿还余额不超过
【】亿元人民币(以监管部门批复额度为准)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金融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2.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具备《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承销本期债券的资格。
经友好协商,本协议各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就本期债券承销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规模:
指本期债券发行总规模为不超过【】亿元人民币。
募集说明书:
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次发行而制作的《20【】年第【】期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债券募集说明书》。
发行公告:
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次发行而制作的《20【】年第
【】期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债券发行公告》。
主承销商:
指本期债券发行及存续期限内对xxx的称谓。
联席主承销商:
指本期债券发行及存续期限内对xxx、xxx的称谓。
承销团:
指承担本期债券承销责任的所有承销商。
招标系统:
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
招标发行:
指发行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系统对本期债券进行排名,由投标人根据发行人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招标规则对本期债券进行投标,发行人在投标结束后根据招标规则和招标系统结果最终确定本期债券发行利率和承销商承销金额的过程。
投标人:
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投标参与人条件的承销团成员和发行人组织的直接投标人(如有)。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工作日:
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元: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募集款项:
指本次发行所募集的全部或部分资金。
各方:
指甲方及乙方。
发行文件:
指在本期债券的发行过程中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告和发行办法说明)。
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条本期债券的登记托管和发行
2.1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进行登记托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2.2本期债券通过招标系统向承销团成员招标发行。
发行人在本期债券每一期发行文件中,公告该期本期债券的具体招标办法及承销商中标金额确定办法。
第三条承销责任
3.1本期债券不设立承销商基本承销金额或最低承销金额。
承销商按照每一期本期债券的招标办法参与投标后,以根据招标办法确定的每一期本期债券中标金额为该承销商的当期承销金额,每一承销商按其承销金额承担承销责任。
3.2每一承销商同意并确认,将按照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所规定的每一期本期债券缴款时间,将其承销的每一期本期债券对应募集款项按时、足额划付至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主承销商足额收到募集款项后,扣除约定费用将剩余募集款项划付至发行人指定银行账户,发行人将向登记托管机构确认本期债券债权债务关系。
3.3发行人同意并确认,每一承销商只承担其根据招标办法确定的每一期本期债券承销金额的缴款义务,除此外无需承担其他募集款项的缴款责任。
每一承销商前述承销金额不超过该承销商根据本期债券每一期招标办法参与投标的有效投标数量。
3.4如有承销商未按本协议约定将与各自的承销金额相等的资金按时、足额划至主承销商指定银行账户,则构成该承销商(“违约承销商”)的违约。
违约承销商应该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责任。
3.5各承销商同意并确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每一承销商均无义务保证其他承销商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