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常识积累法律篇考试常见罪名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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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常识积累法律篇考试常见罪名文档格式.docx

十一、遗弃罪

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十二、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与行政区划

(1)国家结构形式,指一个国家的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2)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是国家为了进行管理,将国家的领土依据政治、经济、民族状况和地理历史条件的不同,划分为若干大小不同、层次不同的区域的一种制度。

——我国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行政单位:

普通行政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所以才会有民族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一定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并由居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基层性、群众性、自治性的恃点。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权机关,基层政权同政权机关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3)城市居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一居民委员会;

农村村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1)民族自洽地方包括自洽区、自治州、自治县。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四、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1)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国两制”理论构想的具体化和法律化。

“一国两制”:

大陆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

香港、澳门、台湾可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特别行政区,在一个相当的时期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

(2)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不享有主权,其法律地位相当于省、自治区、直辖市。

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

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

(3)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广泛的自治权:

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1.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我国《宪法》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国公民”。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包括: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力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氏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固的末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法人

1.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

(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3.分类

《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1)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有意思表示

2.标的须确定、可能并合法。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的民手法律为的情形

1.重大误解;

2.欺诈;

3.胁迫;

4.显失公平。

(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2.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

3.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4.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3)债务承担;

(4)无权处分行为。

《公务员法》重要法条摘录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高其他职位类别。

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

巡现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二十一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六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七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五十条奖励分为:

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资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

警告,六个月;

记过,十二个月;

记大过,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

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六十九条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一条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

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

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決定。

第八十一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不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眼务,本人不提出辞眼的,应当贵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宣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国家法律给予权利同等的保护。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

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人身权

生命权。

人身自由,即公民的肉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挽留和逮捕。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具体包括: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财产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劳动权。

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休息权。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受教育权。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获得物质帮助权。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文化权利和自由。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伤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特定人的权利

也可称特定主体的权利。

宪法除对所有公民都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具体规定外,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门的规定,给予特别的保护。

主要内容有:

1.妇女的权利;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3.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4.烈军属的权利。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包括: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特定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具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二、知识产权的种类

1.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对其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所享有的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的权利。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2.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中请日起计算。

3.商标权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又称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有权在注册核定的范围内独占使用;

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他人不得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否则就寓于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驰名商标除外)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白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应申请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

《劳动合同法》重要法条摘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向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天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苦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老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考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同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入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限旳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动老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开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老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捉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老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改造,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新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国国家制度

一、国体与政体

1.国体——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即国体,或者说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各个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具体来讲就是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联盟的对象。

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政体——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主要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用一定的原则和方式组织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体系,确定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二、经济制度

1.我国的经济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3)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所有制规定

(1)公有制是主体

公有制包括: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

国家取策:

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同和发展,对集体经济实行鼓劢、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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