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暂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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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暂doc

附件1:

苏州大学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暂行规定

为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调动和激励广大教师从事教书育人、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增强队伍活力,提高办学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

全校教师都必须承担基本教学工作量、基本科研工作量和社会服务工作量,基本工作量的要求将随着学校事业发展进行动态调整。

目前,学校对全校教师提出的基本工作量要求见下表:

专业技术职务

基本教学工作量

(业绩点)

基本科研工作量

(业绩点)

社会服务工作量

教授

180点(其中本科教学

业绩点不低于120点)

120点

按学校、学院(部)和科研单位规定执行

副教授

300点(其中本科教学

业绩点不低于240点)

60点

讲师

360点

30点

助教

80点

二、教师基本工作量相关说明

(一)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点的计算办法见《苏州大学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点核算暂行办法》(附件2).

(二)关于社会服务工作量

全校教师均有义务承担学校和学院(部)、科研单位规定的各类社会服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完成社会服务工作量对待。

1.担任区及以上XX代表、、校民主党派各支部主委及以上职务,或担任校级及以上侨联、台联、归国学者联谊会、无党派联谊会负责人。

2.担任市级以上学会和协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者。

3.担任学校、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委员及以上职务者。

4。

担任学院(部)、科研单位党政负责人、工会主席、党支部书记、系正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校级以上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等岗位.

5.担任兼职组织人事秘书、教务秘书、科研秘书、研究生秘书、成教秘书等岗位。

6.担任兼职班主任、辅导员、书院导师、本科生导师(需指导5人及以上)。

7.参加学校各类招标工作、招聘工作、招生宣传工作、评奖评优工作、职称评审工作等满5次及以上.

8.由学院(部)、科研单位安排的其他社会服务工作,如负责学科评估材料的XX工作、组织学术会议、开设学术讲座等。

(三)学院(部)、科研单位自行制定本单位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

各学院(部)、科研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单位发展目标,在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按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本工作量要求,自行制定本单位教师的基本工作量要求。

各学院(部)在制定本单位基本工作量时,还应将继续教育学生、留学生、独立学院学生等其他教学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考虑在内。

三、基本工作量减免情形

(一)在机关工作的“双肩挑”教师不设基本教学工作量,学院(部)聘用在教师岗位的党政负责人、省级以上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教学工作量减半。

(二)在国内外在职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公派出国(境)访学和工作的教师,不设基本工作量。

(三)参加省帮扶工作队、科技镇长团等挂职锻炼的教师挂职期间不设基本工作量;受聘国家基金委流动XX项目主任,在受聘期间不设基本工作量.

四、基本工作量考核

(一)学校于每年年底考核学院(部)、科研单位整体基本工作量(按学校规定标准)完成情况,学院(部)、科研单位超额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和基本科研工作量部分,学校核拨超工作量业绩奖励。

学校考核学院(部)、科研单位整体基本工作量时,下半年新进教师和上半年办理退休手续教师不计算基本工作量;上半年新进教师和下半年办理退休手续教师按减半计算;当年新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原专业技术职务规定的基本工作量计算;统招博士后不计算基本工作量;女教师产假期间不计算基本工作量。

(二)学院(部)、科研单位负责考核本单位教师的基本工作量(按本单位规定标准)完成情况,对超额完成本单位规定基本工作量的,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教师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基本科研工作量以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学校正常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对于未完成学校规定基本工作量的,学校按其工作量完成比例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

五、基本工作量抵充规定

(一)专职科研人员可不设基本教学工作量,其基本科研工作量按200%计算。

其他教师的基本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能用其它工作量抵充.

(二)东吴讲席教授不设基本科研工作量,其基本教学工作量按200%计算。

其他教师的基本科研工作量可由一定数量的教学工作量抵充,具体抵充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三)社会服务工作量不能抵充教学、科研工作量,但可由一定数量的教学、科研工作量抵充,具体抵充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二部分、科研工作业绩点核算办法

一、科研项目业绩点

(一)纵向项目业绩点

纵向项目业绩点=立项业绩点+项目类别系数×当年到账经费数×调整系数

1。

当年到账经费数以万元为单位计算;

2.调整系数:

人文社科类项目为4, 数学类项目为1.5,其他项目为1。

项目类别

立项

业绩点

项目类别系数

自然科学

人文社会科学

1

“973计划”项目、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863计划”重大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2000

7.0

“973计划"项目课题、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青年科学家专题项目、“863计划"重点项目、“863计划"项目课题、“863计划"目标导向类课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重点)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XX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含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单列学科重点项目)

1200

6.0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计划面上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含年度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中华学术外译项目以及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单列学科项目)

600

5。

0

4

省部级重点项目、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XX基地重大项目

300

4。

0

5

省部级面上(一般)项目、市厅级重大项目

150

3。

0

市厅级重点项目

80

2。

7

市厅级一般项目

40

1。

5

注:

苏州大学作为合作单位参加的科研项目,不计算立项业绩点,项目类别系数按相应项目的二分之一计算。

其他未列出的科研项目参照同层次项目予以认定。

(二)横向项目业绩点

横向项目业绩点按照单项项目当年到账经费数乘以相应的项目经费分值,并按下表进行分段计算.

序号

横向项目经费(万元)

项目经费分值(分/万元)

1

单项经费≤20

5

2

20<单项经费≤50

6

3

50<单项经费≤100

7

4

100<单项经费≤300

8

5

300<单项经费≤500

9

6

单项经费>500

10

(三)学术成果业绩点

序号

自然科学类

人文社科类

业绩点

1

、论文

10000

2

、论文

5000

系列论文

《科学》论文、、收录论文

1000

4

 

 、被、国务院采纳或得到人重要批示的咨询报告和政策建议

500

第一分区论文

学校规定的一类期刊论文、被省部级单位采纳或得到省部级单位主要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咨询报告和政策建议

300

6

第二分区论文

学校规定的二类期刊论文

150

7

第三、四分区论文

学校规定的三类期刊论文、被市厅级单位采纳或得到市厅级单位主要领导同志重要批示

100

8

期刊收录论文

80

收录论文

40

10

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10

11

外文专著

500

12

中文专著

中文专著(其主体原创部分为内容的论文在学校奖励期刊上发表)、学术译著

300

13

中文专著(其主体原创部分为内容的论文在学校奖励期刊外的核心期刊上发表)、

150

14

编著

译著、编著、普通专著

50

注:

①以上论文须同时满足第一作者(含并列)及作者单位皆为苏州大学;对参与国际合作项目,学术论文署名按照字母顺序排列的,需提供国际合作项目证明以及署名规则证明。

②、、以当年收录的为准。

军工类项目结题并通过验收后,验收报告中所附的报告参照第三分区论文计算业绩点。

(四)获奖成果业绩点

序号

获奖类别、等级

业绩点

1

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

15000

2

国家发明奖一等奖

10000

3

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5000

4

国家科技三大奖二等奖

3000

5

XX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

1200

6

省部级一等奖、XX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文库入选成果

800

省部级二等奖、XX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

300

8

省部级三等奖

150

市厅级一等奖

60

10

市厅级二等奖

30

11

市厅级三等奖

20

注:

获奖成果须是以苏州大学为独立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

同一项科研成果如符合多项奖励,以就高原则计算业绩点.

苏州大学如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奖项,根据获奖单位排序,按以上业绩点的50%递减,按国家级奖项取前五名,省部级奖项取前三名,市级奖项取前二名的原则核算业绩点。

例如,以“苏州大学"为第二完成单位的计50%;第三完成单位的计25%;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计12.5%。

(五)教师艺术作品获奖业绩点

序号

获奖类别、等级

业绩点

1

中宣部、XX或中国美协、中国音协等定期主办的全国性大赛一等奖

800

2

中宣部、XX或中国美协、中国音协等定期主办的全国性大赛二等奖

300

中宣部、XX或中国美协、中国音协等定期主办的全国性大赛三等奖

150

4

省委XX、省文化厅或省美协、省音协等主办的比赛一等奖

50

5

省委XX、省文化厅或省美协、省音协等主办的比赛二等奖

30

6

省委XX、省文化厅或省美协、省音协等主办的比赛三等奖

20

注:

国家和省级其他部委或行业协会等主办的比赛由学校参照同层次获奖予以认定。

(六)成果业绩点

序号

类  别

业绩点

1

美日欧发明专利

600

其它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

300

国内发明专利

200

4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100

5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50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50

(七)教师公开发表、发布、参展、被收藏的艺术作品、参加演唱业绩点标准

类别

业绩点

个人画册、音乐作品集等(须50幅及以上)

30

艺术类一类核心期刊(单幅作品须超过1个页面)

100(同一期刊只计一次)

艺术类二类核心期刊(单幅作品须超过1个页面)

60(同一期刊只计一次)

艺术类三类核心期刊(单幅作品须超过1个页面)

40(同一期刊只计一次)

国家级(综合)参展、演唱、时装发布

50

省级(综合)参展、演唱、时装发布

10

国家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

50

省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

10

注:

同一艺术作品按最高分值只计一次,连环画、漫画(含多幅)以一件作品计

(八)入选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科学论文报告会宣读论文分别参照学校一类、二类、三类期刊计算业绩点.

(九)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的科研成果按上述办法计算科研业绩点(须以苏州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且与指导教师的科研成果不重复计算)。

(十)经校学术道德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认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形,视情节轻重,一次性扣除科研业绩点200-500点。

附件3:

苏州大学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新增点奖励暂行办法

根据《苏州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文件精神,从2013年起,对本年度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工作中新取得的基地、平台和创新团队等实行一次性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工作类

类别

奖励标准(万元/个)

备注

国家级人才培养基地

30

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5

国家级教学团队

10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10

国家特色专业建设点

10

XX“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

10

省部级教学团队

5

省级重点专业(类)

5

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5

开设全英文授课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项目

3

需经学校

认定

开设国际交换生项目

3

二、科研工作类

类别

奖励标准(万元/个)

“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

100

国家级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

50

国家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XX人文社科基地

50

XX“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创新团队

20

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15

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

15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

10

省部级重点研究基地

10

省部级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

10

省部级创新团队

10

省部级公共服务平台

5

市厅级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基地等)

2

三、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类

(一)学科建设

学科类别

奖励标准(万元/个)

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

50

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

20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

15

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培育点

15

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培育点

10

省一级学科重点学科

注:

①重点学科中同一学科获得项目有重复者,按最高等级计算;

共建重点学科按经费比例划分奖励。

(二)学位点建设

学位点类别

奖励标准(万元/个)

一级学科博士点

15

博士后流动站

10

一级学科专业学位博士点

10

一级学科硕士点

专业学位硕士点

5

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省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

注:

①专业学位按招生领域计算;

②硕士点是指某个学院(部)、科研单位所拥有的非博士点覆盖的硕士点数。

(三)学科与学位点质量建设业绩点奖惩

类别

建设结果

奖惩标准

重点学科、省优势学科

按一次性奖励标准×0。

3

差、不通过

按一次性奖励标准×0。

3扣除

学位点

3万元

黄牌

-1万元

停止招生

-3万元

XX学科评估

前10%

15万元

前20%

10万元

前30%

5万元

抄送:

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人事处    2013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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