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检查现场记录表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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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现场检查记录表(质量管理)

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名称:

检查人员:

日期: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要点

检查情况记录(包括问题描述)

1

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

1.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

2.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含:

法律地位证明文件不满足要求的)。

3.证书暂停期内,不能对外出具检测报告

2

维持资质认定能力情况

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场所、设备设施、人力资源、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等实际情况与申请时的情况一致,具体包括:

1.检验检测机构人力资源信息;

2.检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总数及产权状况信息;

3.面积及场地产权状况信息;

4.多场所名称地点信息;

5.法人地位证明文件、法人授权文件、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等信息;

6.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信息;

3

相关情形发生变化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变更手续

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2.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3.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4.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5.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4

接受资质认定部门监督检查

机构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资质认定部门的监督检查。

5

定期上报相关信息

1.按规定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2.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不得虚假。

6

具有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

抽查机构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及自查情况

1.按现行有效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编写管理体系文件,抽查文件条款合格率不低于80%;

2.管理体系内部审核覆盖技术管理全过程、有内审员的个人审核记录、评审报告送交所在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管理部门审阅并有批示;

3.管理评审由最高管理者主持,对质量目标对于质量方针的关联性及当年完成的时限性、风险监控措施的有效性等进行评审。

4.按时进行检验检测标准查新、《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不含有过期作废标准。

5.质量管理体系应覆盖能力范围内的监测全过程

7

奖惩情况

1.机构受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或资质认定审批部门的表彰

2.机构受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或资质认定审批部门的惩罚(记录惩罚原因及整改情况)

8

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确保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

1.检验检测机构制定如下措施,并传达到所有员工

1)公布承诺: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2)“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3)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4)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

2.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

9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1.检验检测机构在体系文件中有相关文件规定;

2.检验检测机构与人员聘用合同中有相关条款约定;

3.检验检测人员应有不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声明;

4.检验检测人员社保缴纳证明。

增加

10

监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程序,定期参加能力验证或机构间比对活动。

应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并对质量控制结果进行评价。

1.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和比对相关文件和记录。

2.机构年度质量控制计划、质量控制总结。

11

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

检查机构的分包检验检测规定,抽查涉及分包的10份检验检测报告,追溯其分包的规范性、合法性:

1.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2.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接受分包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及其资质认定情况);

3.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4.与分包方签署分包协议文件(分包合同);

5.承担分包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合法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6.机构应制定分包管理程序,对分包方定期评价,建立合格分包方名录并正确选用。

12

其他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相关内容

表1现场检查记录表(监测报告、实验条件和仪器设备)

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真实

抽查本评审周期内主要产品(或参数)的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10-20份(应包含空档期可能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验证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可靠:

1.正确使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标准物质实施检验检测活动(查验溯源记录、确认记录、使用记录、维护维修记录);

2.在符合要求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检验检测(查验识别环境条件要求、配备设备设施及控制文件、监控记录);

3.实施检验检测的人员能力经机构考核确认;

4.原始记录信息完整,能够复现检验检测活动,符合检验检测标准的要求;

5.原始记录与检验检测报告有可追溯的关联编号;

6.检验检测所检查依据的标准、检验检测项目、所使用的样品符合与客户约定的要求、标书、合同。

7.是否存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依法使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抽取本评审周期内主要产品(或参数)的检验检测报告、原始记录10-20份,查验是否依法使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1.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2.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3.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4.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时,应当在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CMA)

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依据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抽查涉及不同检验检测领域的10-20份报告,追溯其人员、设备、设施、环境条件等:

1.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

2.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但未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变更手续。

3、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评审人员仍然确认并推荐其检验检测能力。

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抽取本评审周期内主要产品(或参数)的检验检测报告、原始记录10-20份(应包含资质空档期间可能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核查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数据和结果

1.不得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能力范围出具数据和结果;

2.不得超出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含空档期)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3.不得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执业地址出具数据和结果;

4.授权签字人签字不得超出资质认定批准的授权范围出具数据和结果;

5.不得擅自使用未经资质认定的新标准(含更新的标准)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6.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核查检验检测报告的以下内容

1.注明检验检测依据;

2.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3.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

4.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5.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报告未标注资质认定标志(CMA)的,应在报告中显著位置注明“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或者类似描述;

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

抽查检验检测报告及其原始记录10-20份:

1.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

2.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不得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提供虚假监测报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1.检查机构出具的10-20份典型报告及相关原始记录,是否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提供虚假监测报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监测机构应配备与能力、业务量相匹配的设备,仪器设备应经过量值溯源。

1.检查机构仪器设备清单,是否满足能力、业务量的要求;

2.检查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年度计划、期间核查计划及登记记录表等;

3.检定/校准证书或报告、期间核查记录。

标准物质可溯源,关键试剂和耗材经过质量检查。

1.标准物质购买、入库、使用台帐;

2.关键试剂和耗材质量检查记录;

3.实验用水检查记录。

应确保工作环境满足监测要求。

抽查机构典型的3个实验室近一年环境条件控制记录是否满足要求

表1现场检查记录表(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适用)

按照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开展辐射监测

1.监测布点及点位、项目应满足《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要求。

年度监测、验收监测的点位及项目还应满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要求。

2.电离辐射监测标准应包括《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GB18871-2002,监测结果应按照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进行评价。

年度监测、验收监测结果还应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提出的其他标准进行评价。

3.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制应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电磁辐射监测应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核查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与真实性

1.监测报告原始记录应规范、准确,需完整记录监测(采样)时间、监测对象、监测工况、使用的仪器名称、编号及检定校准情况等信息。

2.监测报告的审查应严格按照质量控制要求进行,监测结果不应有逻辑性错误或不符常理的异常,对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数据监测单位应作出合理的解释。

监测报告中的监测内容与环评、验收实际情况一致

监测报告描述的环境、验收时实际建成的内容、工况等与监测时的实际情况相符合。

辐射监测仪器工作性能应满足监测任务和待测场要求

1.电离辐射类监测选用的监测仪器种类、性能、测量精度及范围应满足监测任务的需求,核查测量的探测限是否准确。

2.交流输变电工程监测仪器应与所测对象在频率、量程、响应时间等方面相符合。

3.移动通信基站监测仪器工作性能可覆盖所监测的移动通信基站的发射功率,其电性能应满足相应基本要求。

其他需满足对仪器工作性能的要求的监测。

电磁辐射项目现场监测与记录符合相应标准规范要求。

1.交流输变电工程监测应记录变电站或输电线路的基本信息和监测时的温度、相对湿度等环境条件。

变电站、输电线路及敏感点的监测点位设置应符合相应标准规范要求。

2.移动通信基站监测应记录基站基本信息、运行工况、环境条件、监测日期及起止时间、监测点位与基站发射天线的垂直距离及水平距离等。

监测布点符合规范要求,监测点位示意图绘制规范,准确标注基站天线、监测点位和其他已知电磁辐射源的位置。

选频监测应保存频谱分布图。

3.对于应绘制现场监测图的项目,检查原始监测布点图与原始数据记录的一致性。

表2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确认表

被检查机构名称:

检查日期:

对应检查条款

(序号第xx,检查要点第xx点)

问题事实描述

备注

注: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检查机构留存,一份上报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局,一份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检查组成员签名:

日期

被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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