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规用地分类使用新版标准建议120522打印课件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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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规划审批管理中,勘察设计单位、主办处室使用有效版本控规进行用地界址测绘等工作,出具用地红线图时负责统一进行等同转换、直接识别转换,主办处室按照转换后的用地红线图开展下一步工作。
2.涉及需要研究识别转换时,由主办处室提出识别转换的初审意见、规划业务处室审核,报局规划业务会审定同意后,由主办处室交办维护。
(四)新区相关控规编制按本意见执行,中心城区外区(市)县参照执行。
附件:
用地分类转换对比表
原用地类别
转换方式
新用地类别
备注
等同转换
识别
转换
增设类型
直接识别
研究识别
R
居住用地
▲
R1
一类居住用地
R1一类居住用地
R11
住宅用地
R11一类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内含组团道路及0.5m2/人组团绿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参同R22服务设施用地
R13
道路用地
道路纳入S1城市道路用地,停车等纳入S42社会停车场用地
R14
绿地
纳入增设的R24小区绿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R2二类居住用地
R21
R21二类住宅用地
R22
除下列设施外纳入R22服务设施用地
中学、小学
A33中小学用地
注明中学或小学等具体设施
农贸市场
纳入R22服务设施用地类别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A51医院用地
注明具体设施名称
养老院
A6社会福利用地
R23
道路纳入S1,停车等纳入S42
R24
增设R24小区绿地,内容为:
居住小区级绿地
测算居住小区级绿地指标
R3
三类居住用地
参同二类居住用地及其小类
R4
四类居住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个案研究对应
C1
行政办公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纳入A1,其余为B29其他商务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C21
商业用地
B11零售商业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B21金融保险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B29其他商务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纳入B13餐饮用地,其余划为B11零售商业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B14旅馆用地
C26
市场用地
零售为主的市场纳入B11零售商业用地,以批发为主的纳入B12批发市场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B22艺术传媒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广电台、电视台纳入B22艺术传媒用地,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纳入U16广播电视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A21图书展览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B31娱乐用地
C36
游乐用地
游乐场、舞厅、俱乐部纳入B31娱乐用地;
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A22文化活动用地
C4
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B32康体用地;
其余A41体育场馆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A42体育训练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普通专科医院A51医院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A53特殊医疗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用地纳入A59其他医疗卫生用地,其余A52卫生防疫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C61
高等学校用地
A31高等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夜大学、业余学校、培训中心等用地纳入B9其它服务设施用地,其余A31高等院校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A34特殊教育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A35科研用地;
其余科研设计单位纳入B29其他商务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A7文物古迹用地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养老院A6社会福利用地;
宗教设施用地A9宗教用地
M
工业用地
M工业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M1一类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M2二类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M3三类工业用地
W
仓储用地
W物流仓储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按其对环境干扰和污染程度划分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或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W3
堆场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分别纳入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S3交通枢纽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S3交通枢纽用地;
其余H21铁路用地
T2
公路用地
公路长途客运站S3交通枢纽用地;
其余H22公路用地
T21
高速公路用地
H22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S3交通枢纽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H25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港口客运码头S3交通枢纽用地;
其余H23港口用地
T41
海港用地
T42
河港用地
T5
机场用地
H24机场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G3广场用地,其余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S1
S1城市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S14
其它道路用地
S2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S3交通枢纽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G3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G3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S42社会停车场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个案研究对应,为区域服务的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公用设施分别纳入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U1供应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营业网点用地纳入B49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其余纳入相应的小类
U12
供电用地
U13
供燃气用地
U14
供热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S41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纳入W物流仓储用地(需再细分至中类)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纳入A1行政办公用地,加油站纳入B41加油加气站用地,汽车维修站纳入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其余用地纳入S9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等营业网点用地纳入B49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其余U15通信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2环境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U21排水用地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U22环卫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U9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城市内的殡仪馆、墓地等纳入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其余区域性的设施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可对应U3安全设施用地;
分别纳入U31消防用地、U32防洪用地;
其余纳入U9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G
现状已建的园林生产绿地纳入E2农林用地,其余G绿地与广场用地
G1
公共绿地
G1公园绿地
G11
公园
G12
街头绿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防护绿地G2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E2农林用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E2农林用地
G22
防护绿地
G2防护绿地
D
特殊用地
外事用地纳入A8外事用地,其余H4特殊用地
D1
军事用地
H41军事用地
D2
外事用地
A8外事用地
D3
保安用地
H42安保用地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E1
水域
E1,需区分小类E11-13
E2
耕地
E21
菜地
E22
灌溉水田
E29
其它耕地
E3
园地
E4
林地
E5
牧草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分别纳入H12镇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县乡道路纳入H22公路用地,其余同上
E69
村镇其它用地
E7
弃置地
E9其他非建设用地
E8
露天矿用地
H5采矿用地
增加用地类别
GE
生态绿地
增设GE生态绿地,内容为:
规划确定的具有生态、美化、防灾功能的、包括农林用地(E2)在内的用地类别
CUI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增设CUI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内容为:
汽车展销维修建设项目